[摘要]不少房東會遇到這樣的難題,明明房租到期了,通知租客,但租客卻不肯搬走。強製讓其搬走,一定會發生衝突,但是麵對這樣的租客,到底有沒有什麽有效的辦法呢?
不少房東會遇到這樣的難題,明明房租到期了,通知租客,但租客卻不肯搬走。強製讓其搬走,一定會發生衝突,但是麵對這樣的租客,到底有沒有什麽有效的辦法呢?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那麽久表示房屋租賃合同即將終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合同上租賃期限前3個月向房東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進行續約。
房屋不同於其他的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不論是收回自用還是準備出租給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時間作安排。因而,承租人應當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向出租人溝通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對房屋的使用進行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個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再將該房出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動局麵。
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當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的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對於私有出租的房屋,適用於相關法律規定:“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人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期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於產生糾紛。因此,如雙方都願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如果在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由於某種原因,確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承租人以經濟賠償。
遇到房租到期了租客不肯搬離的現象,房東應這樣做:
1、告知其在一個合理期限內(如3天)搬離並交清房款,否則向法院起訴。
2、如在告知期限內未搬離,到法院立案庭起訴,並請求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查封存在房內的貨物。
3、起訴還房款、遲延給付房款的同期銀行利息、搬離租屋、給付超期租住的租金。
結束語:房租到期房客不搬,這樣的情況,房東也不必慌張,也不用義氣用事,造成不必要的衝突與糾紛。應該合理的按照合同協議上的規定來解決。房東自己做到提前溝通,和平解決。若自己無法解決,訴法院,讓有關部門協助解決,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