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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惡意取款被判無期 有感:駁斥公安大學副教授 黃娜

(2008-01-28 19:12:12) 下一個
讚同重刑 公安大學法律係副教授黃娜
  
    ●判盜竊罪並無不當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係副教授黃娜認為,許霆利用ATM機漏洞多次盜取款項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法院判決並無不當。從主觀方麵來看,許霆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銀行漏洞多次進行盜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錯取的話,那的確僅構成不當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錯後,許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現,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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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雖然是以占有為目的,但不是非法占有為目的。占有有多種形式,確定其是否非法,應該根據其動作、行為,而不是應該根據想象,推測。同樣的行為,如果二人聲稱是怕別人發現漏洞後犯罪,所以自己替銀行保管就能說二人不是非法占有嗎?占有可以有很多種,我想黃教授可能腦袋裏麵隻有非法和合法,其實不然,占有可以分很多種,如無意占有,非法占有,合法占有,貪心占有等,有時候占有是說不清楚其目的的,如有人在路上撿到錢,黃教授認為這種占有是什麽占有呢?本人以為他們這種占有,本身是貪便宜的想法,其行為並沒有采取非法手段,沒有破壞機器,沒有采用暴力,沒有騙取密碼等,他們是按照銀行合法的程序來操作,結果出現錯誤,應該是銀行來負責。黃教授這樣的思維在公安大學法律專業,可見有點可怕。 
  
  
  
  
    ●ATM機是銀行延伸
  
    對有關專家提出ATM機為金融機構的延伸,黃娜表示讚同。她說,從現實上來看,盜竊金融機構並非把機構盜走,而是盜竊其擁有的財產。ATM機雖然不是銀行的營業場所,但其財產屬於金融機構,因此說其為延伸並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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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機構呢?機器就是機構嗎?機器和機構有什麽區別嗎?這個機構裏麵有人嗎,有法人嗎?希望黃老師給個答複。



  
    ●許某行為“情節惡劣”
  
    在本案中,許霆不僅一再盜取,還將其告知他人犯罪,隨後更在潛逃中將巨款揮霍一空,被抓獲無一追回,整個過程並無任何可獲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因此,其不僅僅是盜竊數額巨大符合法定範圍,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麵也存在情節惡劣,法院在法定範圍內從重判決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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嗬嗬,黃教授,情節惡劣和動機惡劣起碼是兩回事吧?如果是出錯了1000元,他反複提取,且潛逃,且故意揮霍一空,是不是也情節惡劣呢? 嗬嗬,總共才17萬,有多惡劣呢?惡劣不惡劣,要看其社會危害性吧?他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有多大呢?不要再按照老的思維,把銀行看成我們大家的銀行,人家是個企業,一個很小的服務就需要你繳納服務費,如果看成對等的實體,相信黃教授就不會如此表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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