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惡意取款被判無期看法律與道德的越位
(2008-01-28 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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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惡意取款被判無期 有專家稱判決並無不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01:31 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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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場路某處ATM機的進卡處,不久前被不法分子安裝了一個帶有電路板的木盒。ATM機的陷阱,已經越來越多。 新快報記者 郗慧晶/攝(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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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報記者 黃瓊 李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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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昨日《男子171次惡意取款被判無期》的報道出街後,立刻引發各方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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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各大網站眾多網友圍繞“既然ATM機出故障,男子惡意取款是否該獲重刑?”發表評論。其中在網易的論壇票選中,有九成以上的網友認為銀行有錯在先,法院不該重判被告小許。一名網友看到報道後驚訝地認為:“從ATM機中多取17.5萬就判無期,實在‘太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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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成網友認為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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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淩晨3時,本報的相關報道在新快網上登載後,先後被中新網、東方網、中國新聞網等95個網站轉載,其中新快網、網易、金羊網的網友閱讀報道後,90%都認為“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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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律師認為不應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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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大網站上,還有不少律師表露身份,提出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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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深圳律師表示,客戶持卡在ATM機上提款的行為屬於一種民事合同行為,而不應作為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小許在取錢時,櫃員機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錢,是銀行自己的失誤,這應屬不當得利而非盜竊:“如果他的賬戶裏沒有錢,正常情況下應該是交易失敗。既然能取出錢,那就和取款人無關,是銀行自己的錯誤,這隻能按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追回這筆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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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所謂的“逃跑”問題,該律師表示,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進行客觀歸罪的規定。但是,盜竊罪沒有這樣的說法:我因為你的失誤得到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構成的隻是一種民事上的債的關係,你找不到我,隻是對你的訴權、勝訴權及勝訴的成本造成一些影響而已,這種影響並不足以改變事件的性質。在該律師的發言之後,共有30多名網友跟帖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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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質疑 銀行出了錯為啥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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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霆是因ATM機故障亂吐錢誘發“貪念”才被起訴,對此有網友認為,銀行有錯在先。有市民表示,現實生活中ATM機經常出錯:“ATM是金融機構,ATM吞我的錢是不是算搶劫呀?”東莞網友“張飛”分享了親身經曆,被ATM機吞卡等了7-15個工作日才出結果,“為什麽同樣是占了對方的財產,銀行那裏不用負任何責任,到了個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網友調侃地表示,”銀行多給了就說儲戶盜竊,那哪天銀行給少了,我們能不能告銀行詐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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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說法大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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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讚同重刑 公安大學法律係副教授黃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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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盜竊罪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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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係副教授黃娜認為,許霆利用ATM機漏洞多次盜取款項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法院判決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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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主觀方麵來看,許霆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銀行漏洞多次進行盜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錯取的話,那的確僅構成不當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錯後,許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現,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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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TM機是銀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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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有關專家提出ATM機為金融機構的延伸,黃娜表示讚同。她說,從現實上來看,盜竊金融機構並非把機構盜走,而是盜竊其擁有的財產。ATM機雖然不是銀行的營業場所,但其財產屬於金融機構,因此說其為延伸並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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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某行為“情節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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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許霆不僅一再盜取,還將其告知他人犯罪,隨後更在潛逃中將巨款揮霍一空,被抓獲無一追回,整個過程並無任何可獲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因此,其不僅僅是盜竊數額巨大符合法定範圍,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麵也存在情節惡劣,法院在法定範圍內從重判決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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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對重刑 廣州知名律師朱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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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其量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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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知名律師朱永平認為,本案中許霆不構成盜竊罪,更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其與銀行隻存在民事關係,充其量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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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盜竊罪非法占有和秘密竊取兩大構成要件,朱永平認為,許霆主觀上並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說是合理占有。他認為,正是銀行出錯,創造了合理占有的機會,給儲戶送錢。另外,許霆在提錢的時候是公開進行,並非秘密竊取。因此,許霆的行為並不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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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某並無主動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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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朱永平認為,在犯案手段方麵,許霆也隻是用自己的借記卡進行合理操作,並沒有像不法分子那樣用假卡吞卡、讀卡器等主動方式盜取,因此並無主動惡性。因此,朱永平認為,許霆並不構成盜竊罪,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法院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建議銀行自行追回。即便成立盜竊罪,以經濟發達的廣東來說,10多萬的數額尚算不上特別巨大,判罰無期徒刑畸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