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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土地還給農民!
作者:謝盛友
2008年10月12日結束的中國共產黨第17屆3中全會的中心議題是農業和農村改革。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這一決定的通過,被稱為自78年11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最重大的土地改革措施,但有關具體內容尚未公布。
如何看中國即將開始的新土改?
據分析,這次農村改革旨在完善土地征用製度,進一步延長土地經營權的年限,將農村土地的承包期從現在的30年延長到70年。 增加農村土地流轉就是提高土地的市場化和資本化,有利於釋放資本,擴大內需。不過土地市場化程度提高也可能會讓許多農民失去土地。
談到土地改革,必然涉及到土地的支配權,至少是使用權有所變化。前不久,胡錦濤在視察安徽小崗村時表示,土地承包製要長久不變。
原中共中央黨校理論研究室副主任杜光日前致函中共中央,建議把土地歸還給農民。杜光這封由黨校黨委轉呈中央的信函表示,土地所有權問題是目前中國農村問題的決定性關鍵。他說,50年代的合作化、公社化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現在政府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固然是良策,但終非久計,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應當把土地還給農民。
每一個中國人,不論你出生在哪裏,從事什麽職業,血管裏流淌的都是農民的鮮血。中國農民的脊梁挺不起來,你作為中國人就缺乏做人的尊嚴。
如果把土地還給農民了,就根本不存在三農問題了。土地私有後,農民擁有土地財產才能找回自己的尊嚴。
《孟子》“滕文公上”篇說得好:“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農民有了田地所有權,才會精耕細作,發展小農經濟。
我們的父輩與我們的經曆:
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分地到戶,農民細致經營,很多貧下中農上升為富裕中農,有的甚至成了新“富農”。後來,中央把這樣的發展看做是資本主義在農村的發展,急急忙忙地用合作化來打斷小農經濟在農村的發展進程。
再後來就是60年代,農民為了衝破人民公社的枷鎖,死裏求生,實行包產到戶,迅速改變了農村麵貌,但由於沒有繼續前進,奪回土地所有權,結果仍然沒有徹底解決土地問題。
土地、耕地名義上是集體所有,實際上成了鄉村基層官僚可以任意處置的囊中之物,近十年來,寶貴的耕地流失一億多畝,而很多基層幹部卻藉此大發橫財。隻有把名不副實的集體所有製改變為農民個人所有製,才能避免耕地繼續流失。
徹底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就是:把土地還給農民。
寫於2008年10月13日,德國班貝克
文章接著寫道:"有權支配土地後,農民是否一定因蠅頭小利而賣出土地?筆者上星期接觸過幾位河南、四川等地的農民,絕大部份人表示他們不會賣地,最多隻會租出去,因為土地是要世世代代傳下去。在內陸地區的農民中,這種傳統想法相當普遍,土地是他們命根子,也是最後的生存工具。事實上,城市居民可以自由買賣住房後,也沒出現大量居民賣房求財的情況,憑甚麽就說農民會這樣做呢?因此,增加農地流轉後,若非被威迫,相信農民也不會大規模賣地。……由是觀之,在新土改中,最重要還是限製政府的徵地權力,確保農民在完全自願之下出售土地,從而建立一個農村土地自由交易的市場。隻有切實保障農民權益,才能避免農村圈地運動,而隻要改革得法,不僅不會發生動亂,還會釋放大量閒置土地資源,提高農地使用效率,令農民增加財富之餘,更會帶動內需,成為中國經濟再上新台階的重要推動力,其裏程碑意義,絕不下於當年的「改革開放」。"
分田到戶,分田到人就能夠解決這一問題嗎?理論上可以,實際上行不通。短時間可以,長時間行不通。如同天堂般的共產主義一樣,想靠一個個獨立的人來實現,隻能如同海市蜃樓,永遠不可及。
土地集中後果更嚴重.....
ZT 賦權農民要以農民為主體
[鄭永年] (2008-10-14)
中共總書記胡錦濤9月30日在安徽考察時強調,不僅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還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要根據農民的意願,容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這一講話精神也是十七屆三中全會期間各方麵圍繞著《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所進行的討論的核心。
這一文件具有曆史重要性,因為它指明了下一步中國農村改革的大方向。胡錦濤的話一出,海外很多媒體就把土地流轉解讀成為土地私有化的開端,或者變相的土地私有化。
中國有關方麵馬上出來回應說明土地流轉不是土地私有化。但正如同其他政策領域,在中國,一項政策從形成到執行,中間不可避免會有很多變數,甚至會有質的變化。政策的實際效果並不取決於這項政策的製定者的本意,而是實施過程中的多種因素。
一項原意不在私有化的政策,一旦到了實際執行過程也有可能變成私有化。上世紀90年代中期之後,中央政府實行“抓大放小”的國有企業改革政策,當時也反對國有企業的私有化,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則變成了惡性私有化。
不管怎樣,對這樣一項具有長遠而深刻影響的政策,如果沒有一整套配套措施,政策很容易變質,一項原意是賦權農民的政策會不知不覺地演變成為一項道道地地的賦權資本的政策,意在讓農民受惠,實則對農民的大舉剝奪。
人們對這種演變的擔憂並非毫無道理。政策還沒有正式開始,一些媒體就已經開始高調談論“土地和資本的結合”、“土地的資本化”、“農村資本時代的來臨”等等。別的不說,這至少從一個側麵表明資本對農村土地的虎視眈眈的一種狀態。
尋求農村發展新動力
農村土地製度的深化改革有其必然性。土地流轉製度的意義至少可以從三個方麵來看,一是要保證農民的權益,二是尋求農村發展的新動力,三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大趨勢。
先說第一方麵。這些年來,由土地所牽涉到的問題越來越嚴峻。地方政府、資本和地方居民之間圍繞著土地問題的矛盾非常突出。往往是地方政治權力和資本權力一體化,剝奪農民的土地權,造成了官員和資本在土地問題上的嚴重腐敗。
在很多地方,由土地問題引發的群體事件不斷發生。盡管有中央政府的各種努力,但還是不能保障農民在土地方麵的權利和權益。從這個意義上,很多研究農村問題的學者多年來一直在提倡土地的私有化。因為理想地說,土地的私有化是保障農民土地權的主要機製。
土地流轉製度對農村發展的新動力更具意義。中國改革從農村開始。早期農村以土地承包為核心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農民收入大為增加,縮小了城鄉之間的收入差異。但後來農村的發展逐漸失去了新動力。
上世紀90年代的發展重心在工業。直到本世紀初,中央才再次大力關切農村問題,把“三農問題”提高到議事日程。這些年來有大手筆的農村改革舉措,包括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免掉農業稅等方方麵麵的改革。但農村的發展還是沒有很大的新動力。
到去年,城鄉居民收入比已經擴大到3.33比1,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大差異。土地流轉製度的實施可以說是希望這一製度能夠為農村的下一步發展提供巨大的動力。
農民和資本之間的公平交易
從更宏觀角度來看,土地流轉製度也符合社會發展的大趨勢,那就是工業化和城市化。從各國發展的經驗來看,農村問題的根本解決還是要依靠工業化和城市化,就是說隻有當工業化和城市化有能力吸收大部分農業人口的時候,中國農村問題的解決就有了希望。實行土地流轉顯然是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需要的。
但是土地流轉製度的合理性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判斷之上的,即農村土地製度限製了農村的經濟發展。無論從價值還是經驗角度,這個判斷是否合理,是可以加以爭論的。
土地是農村所有問題的重中之重,不僅是農村穩定而且也是政治穩定的基礎。土地問題解決得好不好直接影響到政治問題。土地流轉製度實施得好,可以推進農村的發展;實施得不好,就會成為社會不穩定的根源。
中國不同地區對這一製度的需求並不一樣。在沿海工業發展和城市化較高的地區,土地流轉的需求非常突出。實際上在這些地區,土地流轉已經在進行。在那裏,工業和城市化能夠吸收農村剩餘勞動力,即使沒有新的政策,隻要具有實際合理性,事實上的土地流轉還是會繼續下去。對這些地方,土地流轉製度隻起到把事實上的合理性轉化成為法理上的合理性罷了。
對工業化和城市化較低和貧窮的地區,土地流轉必須直麵一個人們似乎不願麵對的問題,那就是農民的理性。在貧窮的情勢下,很多農民會在土地問題上作出非理性的行為。
現實地說,在農民和資本之間並沒有一場公平和理性的交易。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地方政府和官員必然是另一個重要角色。並且也可以預期,地方政府和官員肯定站在資本一方。在一些地方,甚至地方政府本身就是資本擁有者。一旦資本和地方政府要求流轉農民的土地,什麽樣的困難和來自農民本身的阻力都是能夠加以輕易克服的。
因此,要促進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不僅僅需要土地流轉政策上的配套,而且更是政治上的配套。如果土地流轉製度要賦權農民,那麽就是要讓農民成為農村經濟的主體,他們就必須享有農村土地、金融保險、農產品加工、銷售流通、技術服務等方麵的主權。
資本並非農村的對立麵,農村的發展需要資本。問題是誰是主體?賦權農民就是要以農民為主體,引入資本。一旦資本成為農村的主體,問題的性質就會發生變化。
這裏就涉及到政治問題。中國的農民到現在還是個體。農民要成為主體就要組織起來。那麽在這方麵,中國政治上的條件成熟了嗎?可能沒有。日本和韓國等農村發展的成功,不僅僅是這些國家的農村政策問題,更是政治條件問題。有組織的農民對資本力量構成一種平衡。但在中國,達到這種平衡的希望並不大。
製度創新不能流於變質
對規模經營的期望也不能太大。中國的經濟學家往往是紙上談兵,很多理念不見得會成為現實。在傳統中國,一次又一次的土地集中最終導致的是大量的農民流離失所,走上造反的道路。
土地集中隻是近現代農業的其中一個因素。不是所有的土地集中都能導致規模農業,也不是隻要土地私有化就會導致近現代農業。規模農業需要許許多多製度和政策因素的配套。隻有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才把土地產權的重要性提高到不可想象的地步。
更為現實的問題是,中國的城市已經做好了準備來接受大規模土地流轉所產生的大規模的流離農民了嗎?農民並非注定要綁在那一塊並不能使他們足以溫飽的土地上的。問題是沒有了那塊土地,他們又能夠去哪裏?土地流轉出去之後,那麽多農民去哪裏?他們要去城市,但城市並不想接納它們。
很多年來,中國有一億幾千萬的農民工為中國的整體經濟,為城市建設做出了無限多的貢獻,他們都尚未被接納,還是到處在流浪。實際上,如果被接納,今天的中國也就不會有“農民工”這個概念了。
農民工這個概念完全是人為政治構造,是城市拒絕接納農民的政治象征。那麽,流轉了土地之後,農民幹什麽呢?無產者是他們唯一的選擇。
農村的改革的確必須深化。這裏需要很多方麵的製度創新,土地僅僅是其中一個因素。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國有企業改革設計得非常好,但結果變了樣,導致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城市新貧民的產生。同樣,土地流轉也是一個很好的設計,但如何能夠保證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不會從賦權農民轉變成賦權資本呢?如果沒有這個保證,其產生的結果可能是誰也承擔不了的。
作者是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葉鵬飛 (2008-10-13)
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討論農村土地改革,重點在於允許農村自由買賣土地使用權(所謂的土地“流轉”),目的是希望利用土改為突破,一方麵改善農村的經濟發展,並由此整治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弊端。
在環球經濟遭遇美歐金融界強震所引發的國際金融海嘯襲擊之際,從土改發軔的經濟結構調整,長期而言或能夠作為中國抵擋海嘯巨浪的經濟堤防。
簡略言之,土改的最終目的是借由取消政策壓製農民生活水準的現狀,無論是承包大塊土地規模化經營,以土地入股獲取分紅,或以土地為抵押獲得創業貸款,都將為農民帶來利潤,提高收入,釋放他們的購買力,加大內需這個經濟引擎的馬力,維持中國經濟發展的動力。
中國經濟的另外兩個主要引擎——出口與投資——已經出現動力不足的窘境。商務部數據顯示,FDI(外國直接投資)金額連續三個月下跌,9月更創下年內新低;中國上半年出口同比增長21.9%,回落5.7個百分點,貿易順差同比下降11.8%。
此外,股市和樓市雙雙下挫也勢必打擊城鎮居民的購買力和消費信心。如果經濟三大引擎同時失速的情況發生,將對中國的經濟甚至社會及政治情勢造成嚴重的後果。
成功預見本次金融海嘯的美國印裔經濟學家巴特拉(Ravi Batra)言簡意賅地指出,海嘯的發生來自不斷擴大的工資缺口(wage gap)所引發的供需失調。
所謂的工資缺口就是工人生產力與其實際收入間的差距。巴特拉說,雖然以美國為首的環球經濟生產力持續提高,工人的實際工資卻被他指控的腐敗體係人為地壓低,使得資本完全攫取了缺口所帶來的巨大利潤。這種經濟上的不公不義,也給金融危機帶上了鮮明的道德色彩。
工資缺口的一個後果是舉債消費成為解決供給失衡的辦法,而巨大的利潤則製造了股市及樓市的泡沫。這種人為的失衡發展模式最終必然要被市場糾正。英國經濟學者發現,當今工資缺口之大,與1929年全球經濟大蕭條前非常相似。
本次三中全會要給農民鬆綁,自然是中共改革所采取的漸進主義的結晶品,不可能是因為針對金融海嘯來襲。土改的根本目的還是要解決征地所帶來的政治衝突和社會動蕩,且一並借助改善農村購買力來增加內需,維係經濟動力。
然而土改的效果——如果實施得宜——卻正好對應了巴特拉關於工資缺口產生供需失衡的診斷。中國農民在改革開放30年來的獲益(工資)並沒有趕上生產力的提升,這種失衡在中國是表現在城鄉經濟二元化。與任何失衡一樣,不盡早調整,結局必然是災難。
土改在時間點上也恰好碰上了全球金融海嘯所可能導致的經濟蕭條。中國農村經濟改善工程破土動工,最終或許將成為抵禦國際經濟衝擊堤防的地基。更重要的是,改善農民的經濟不平等不僅在道德上義不容辭,也將能提高中共統治的合法性。
當然,海嘯巨浪襲擊中國的速度,明顯將快於土改所能產生的防禦效果。如何在短期內改善經濟其他領域存在的工資缺口,如健全社會福利保險、強化工會角色、改變企業寡頭壟斷等措施,還需要當局全盤的規劃及努力。
《聯合早報》
(編輯:楊麗娟)
標簽: 土地製度改革
● 秦暉
關於過去否定“土地私有”的理由
有朋友說:他並不反對土地私有化,但是他認為應該有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土地首先集體所有,然後再到私人所有。他認為我是主張土地私有化的,因此征求我的看法。 ( http://www.tecn.cn )
我對他說:其實我以往在土地問題上發表的一些看法主要是駁論,而不是立論。我覺得現在的土地問題和其他很多問題一樣,僅僅說什麽私有、公有是意義不大的。因為你講公有,就有一個所謂“公”是什麽的問題,同樣要說私有,也有怎麽私有的問題。 ( http://www.tecn.cn )
以前的主流意見否定土地私有製,我覺得其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說什麽土地私有會導致土地兼並、導致社會危機,甚至說會導致農民戰爭。這應該說是個極大的認識誤區。這個誤區和我們長期以來的“曆史”宣傳有關。過去反複地講,中國曆史上周期性的社會危機就是因為土地私有引起土地兼並,引起地主和農民的衝突,然後導致農民戰爭,王朝滅亡。按照某些人的說法,農民戰爭以後土地就比較平均,然後出現盛世,然後又由於自由買賣,土地又集中起來,然後又來一次循環……這個說法似乎遠不止在曆史學中流行,現在幾乎各方麵的人都沿襲這個說法。 ( http://www.tecn.cn )
但這其實是個極大的誤解。我已經寫過不少研究著述,指出我國傳統時代土地並不像傳說的那麽集中;租佃製也不像所說的那麽發達;因租佃製導致的收入不均程度更有限,遠非當時社會不公、社會危機的主因;當時如果說有“土地兼並”,其動力主要也不是什麽“土地私有,自由買賣”,而是政治性特權;所謂土地在一個王朝中由初期到末期越來越集中、在兩千年“封建社會”中由前期到後期也越來越集中的兩個“趨勢”並不存在;曆史上的“民變”與“佃變”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現象,“民變”並非“佃變”的升級與擴大,導致王朝傾覆的大規模“民變”起因除了天災就是“官逼民反”,與租佃製並無多少聯係,其訴求也與佃農基本無關;把20世紀上半葉的那場革命解釋為土改者與反土改者的鬥爭難以成立;甚至廣而古今中外,在沒有專製“圈地”的情況下初始平均的小農社會僅由於“土地私有自由買賣”的經濟過程變成“兩極分化”尖銳對立的危機社會,這種例子還從未有過。 ( http://www.tecn.cn )
還有人說土地不能歸農民私有,是因為土地是農民的最後保障,說從社會保障的角度講不能讓它私有,我覺得這也是極荒唐的,道理我已經多次講過。 ( http://www.tecn.cn )
但是你要說,我就是主張土地私有,這個也很難說。討論這個問題時張曉山講過一句話,我覺得是對的。他說,有人之所以主張把地權交給農民,是為了遏製“圈地運動”,因為土地不是農民的,有權勢者不用向農民買,通過“征”的方式想搶走就搶走了。可是現在的問題是,在目前這種體製下,我們就把土地宣布為農民的私產又能怎麽樣?他說我們現在沒有承認土地私有權,但是我們承認城市住房的私有權,人們是有房產證的,但是政府要“征”那不還是照樣征嗎?也沒有說因為它是私有的就隻能自由購買了。 ( http://www.tecn.cn )
而且從法律來講,的確也沒有哪個國家在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允許對土地完全采取自由交易的做法。即使在西方民主國家,如果由於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用地,國家會跟你協商,但最終協商不成功的話也不會允許你任意漫天要價的。也就是說,從邏輯上講,國家都有一個我們稱為“征地權”,或者更法律化一點,“最終定價權”。如果你漫天要價,基於公共利益,國家可以有最終定價權,講得簡單一點就是可以“征”。既然發達國家也有這樣的規則,而我們國家事實上對已經私有的住房也是要征就征的。那麽,土地私有權是不是能夠真正起到為農民保住土地的作用,恐怕也值得討論。因此地權問題並不僅僅是經濟問題,目前來講,我覺得如果離開政治、法律體製的改革,任何“所有製”方案都很難真正解決這個問題。 ( http://www.tecn.cn )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問題
這裏我要講,重慶的釘子戶事件之後,包括江平先生在內不少人都指出,為公共利益征地,其實在憲政國家、私有製國家都有其例,而且舉出新倫敦案例等。我覺得這沒錯,但是有一點,在認定公共利益方麵,這些國家和我們有很大的不一樣。所以真正的問題不在於是否可以為公共利益而征地,而在於公共利益到底怎麽認定。以及基於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限製產權自由的具體程序是什麽。這是我們跟這些國家最大的不同。 ( http://www.tecn.cn )
在許多西方國家,雖然承認土地私有製,但是公共利益對土地產權的幹預和限製,一般來講都比其他形式的財產要大。這在經濟上其實是基於土地財產的一個獨特屬性,就是它有區位的壟斷性。也就是說,其他財產可以有替代,因而就有競爭,比如說我要買房子,你不賣我可以買別人的。但區位往往就沒有這個可能,有些地方是獨一無二的。我記得好像是弗裏德曼還是誰曾經講過一句話,他說私有產權通常情況下都不應受到限製。但是有一種情況是例外,比如說一個沙漠之國,如果它有唯一的一眼泉水,假如泉水所在的這塊地是私有的,那麽,這個私有顯然就不能是自由的。因為泉水是唯一的,他就可以漫天要價。那的確是比較麻煩。 ( http://www.tecn.cn )
這個問題在農業時代不突出,因為對於農地來講,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生產糧食,生產糧食的土地,可替代性就大得多,很多地方都可以種糧食。而且就生產糧食這個功能來講,差別很大的土地也能互相替代:你以為你這土地特別肥沃就奇貨可居?你這一畝能產兩千,我就到別處買四畝畝產五百的,不就替代了?但是,土地進入非農利用的時候,尤其是進入到工程用地的時候,土地主要的價值因素就不是肥沃、生產率等,而是其獨特的區位,而這些區位往往又不可替代。這個情況下占有土地的人如果任意要價,那的確會導致重大公共利益受損。 ( http://www.tecn.cn )
有人說,既然這樣,我們就要在公共利益方麵有具體的限定,比如在產權法中應該列舉什麽叫做公共利益,比如說蓋政府大樓叫公共利益,如果蓋商品房就不叫公共利益……但是老實說,我覺得這種列舉沒有多少意義。因為什麽叫“公共利益”,並不是一個可以“客觀”列舉的範疇。“公共利益”老實說很大程度是“公共”主觀認定的。比如前麵提到的新倫敦案例就是這樣,就是一個營利性企業要用這塊地,但是新倫敦的市民都認為應該讓這個企業進來,因為,新倫敦原來是美國的一個潛艇基地,它原來的產業鏈條主要是為這個基地服務的,但冷戰結束後基地取消了,造成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當地很多人無法就業。因此,當地人普遍認為應該招商引資來改善就業,那麽這個招商引資就不僅僅是一個商業性行為了,政府要用這塊地來安置這個企業,顯然也不僅僅是對企業有利的事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營利性的企業用地,你都不能說僅僅是商業行為,無需公共幹預。相反,如果是蓋一座政府大樓,是不是就一定是公共利益呢?也很難說。現在政府蓋豪華大樓,老百姓對這種行為的利益認同往往還不如對蓋商品房的認同。你怎麽能斷言這一定就是公共利益呢?所以我覺得界定“公共利益”的唯一辦法其實就是民主。如果沒有這樣一種機製,你就無法界定清楚公共利益。你要“客觀”地劃定什麽叫公共利益,通過劃定一二三四來列舉,我覺得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 http://www.tecn.cn )
當然,即便因公共利益也不能隨便拿個人做犧牲,因此在民主法治國家解決這些問題,一般是四步:
第一步,確定這用地是不是公共利益。比如我們要征地蓋一所公立醫院,就要舉行廣泛的聽證,在議會中討論,這個過程往往持續很長時間,從這個角度講,民主的確是不太有效率。我對此深有感觸,我在哈佛的時候,住的地方附近有一個“裝配線廣場”(AssemblySquare),原來是通用公司在當地設的一個大型汽車總裝線,後來美國製造業衰退,這個地方早在二十幾年前就已經停產了,停產後這塊地就空著。就為了這塊地怎麽利用,一直討論了十幾年,到我走的時候都沒有討論出個結果來。有人認為應該蓋廉租房,有人認為應該建商業中心,還有人認為它就在米斯提克河邊,基於生態的考慮,就應該讓它空在那裏……沒有討論出結果。要說是太沒效率了。但是有一點,一旦這個討論有了結果,那就大家確定這是公共利益了。哪怕就是引進一個營利性企業,也是公共利益。否則哪怕是政府辦公樓也不是。 ( http://www.tecn.cn )
第二步,就是自由交易嚐試。即使是公共利益,也沒有理由說就是要侵犯個人的所有權、強製個人做出“犧牲”。先要跟你做交易,看能否達成購地意願。如果這個價格雙方都認為合理,那當然就解決了問題。如果談不攏怎麽辦?比如出現個釘子戶,他漫天要價,而且這個價格顯然不合理,怎麽辦? ( http://www.tecn.cn )
第三步,請個中介的評估機構給出一個價格,既不是政府,也不是釘子戶本身,是中立的第三方,他出來評估這塊土地到底值多少錢,不能漫天要價。第三步做出後,這個價格雙方都接受,就成交。如果雙方仍不能接受,當然假定是釘子戶不能接受,釘子戶認為他的房子還值更多的錢,那怎麽辦? ( http://www.tecn.cn )
第四步,還要討論所謂的替代方案選擇,就是考慮不用他這塊地怎樣,可不可以換個地方?替代方案選擇又要經過討論。如果結果是替代方案不可行,或者代價太大有損公益,原來方案還是要執行。到了這一步,公權力就可以行使最終定價權了。這是最後一步。這種情況下釘子戶還要漫天要價,別說政府,公眾和輿論也不會同情他。通常也就不會有什麽釘子戶了。但前麵這些個程序在我們的體製下幾乎都是缺位的,這就產生了很多問題。僅僅在產權法上“客觀”界定,能起什麽作用呢?中國能製訂一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征地的法律嗎?世界上沒有這種法律,中國就算承認私有製,也不可能把私有製搞到這種地步。但隻要允許征地權,就有一個權力怎麽行使、公益由誰認定的問題。這個問題已經不是單純的“產權”問題了。 ( http://www.tecn.cn )
“集體化”與“被集體化”的區別更重要
所以土地問題並不能簡單的一個“私有”就能了結。但是要說“集體所有”那就更麻煩。我始終認為,所謂“集體”和“私有”的對立很可能是個假問題。如果要說真的有對立,我覺得“集體化”和“被集體化”倒是非常嚴重的對立,而且是根本性的對立。“集體化”和“被集體化”的區別遠遠大於所謂集體和私有的區別。什麽叫“集體”?我自己幹叫“單幹”,大家一起幹叫“集體”,其實,絕大部分情況下這兩種情況完全可以並行不悖,蘿卜白菜,各有所愛,根本構不成對立。隻要大家願意集體一起幹,在哪一個“私有製國家”會阻礙這種做法呢?就是在美國,大家真想要集體幹活也沒有人說不行的。我講過,當年美國是個全球社會主義者都很喜歡的地方,多少空想社會主義者都是跑到美國去做實驗的,如歐文、卡貝等。從來沒人禁止他們。如果最後搞不下去了,那是他們自己後來不能合作,自己散夥了,沒有別人不讓你搞的問題。 ( http://www.tecn.cn )
但是,如果這個集體不是你想搞,而是別人把你關進去,那和“集體主義”是最沒關係的。我舉個極端的例子,奧斯維辛算不算“集體”?奧斯維辛的苦力顯然不是“單幹戶”,他們在一起幹活,但你能說它是個“集體企業”嗎?如果這一大堆囚犯算“集體”的話,那麽把他們關在一起需要不需要什麽“集體主義”呢?當然不需要。老實說,把他們關進奧斯維辛是不需要有集體主義的,反而是這些人要逃出來需要集體主義,這些人如果各顧各,根本就逃不出來。 ( http://www.tecn.cn )
“小崗悖論”其實不悖
前段時間,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有個學者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叫做“小崗悖論”。他說,小崗18個農民集體按血手印冒風險搞包產到戶,這個事情在邏輯上很荒謬:假如小崗的農民真能那麽團結齊心簽訂“生死文書”,為什麽他們就不能在一起幹活呢?他們在一起幹活都要互相算計,偷懶、出工不出力,那又怎麽能在這個事關坐牢的事情上那麽齊心?他說“用集體主義精神去脫離一個集體”是個悖論。我說這怎麽是個悖論呢?這根本就不是悖論。關鍵在於:人民公社是農民“集體主義”的產物嗎?我當時舉的這個例子比較極端,但邏輯上無疑是成立的:把猶太人趕進奧斯維辛完全不需要他們有什麽“集體主義”,相反,他們越各顧各越容易被趕進去。但是這些人如果要“逃離索比堡”(我們都看過那個電視劇),那倒是需要集體主義的。各顧各你能逃得出去? ( http://www.tecn.cn )
在人民公社時代,我覺得農民的“集體主義”就表現在“瞞產私分”。人民公社時代有的生產隊有對付的辦法,就是自己另搞一本賬目,產量本來比較高我們報得很低,剩下來的部分就大家分掉,這樣上麵就不能拿走。但實際上這種做法在很多地方都行不通,就是因為村民心不夠齊。隻要有一個人告密,這種事情就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 http://www.tecn.cn )
三年困難時期有一件事我印象很深。那時餓死了成千上萬的人,但有些地方人餓死了,而牛卻活了下來,因為我們國家有個“私殺耕牛罪”,沒有政府同意你是不能殺牛的。大饑荒時一些生產隊幹部不忍心大家餓死,殺了牛救饑,結果被判了刑。這些人最冤枉,因為他們名義上是為“私殺耕牛”而坐牢,而不是為包產到戶而坐牢。所以後來包產到戶平反時,這些人也沒有得到平反。我認識的原廣西環江縣委書記王定,他當年就是因為對大躍進有意見成了“極右”,罷官後又被抓去勞改,在廣西的石榴河農場,他結識了40多個私殺耕牛犯,都是生產隊長,因為殺牛救饑被抓去坐牢的。後來王定平反了,而且很風光,因為後來證明包產到戶是正確的,他還跟別人爭誰是包產到戶的發明人。但那些“私殺耕牛犯”都沒有平反,他為之唏噓不已。然而,這種生產隊長當時很少,就因為要冒坐牢的風險,大家不齊心誰敢幹?你擔風險別人搭便車還是小事,如果有人圖賞告密,你就完了。 ( http://www.tecn.cn )
三年困難時期,很多地方倉庫裏明明有糧,但農民就在倉庫周圍大量餓死。這是什麽原因?現在的解釋是農民的集體主義精神,寧可自己餓死也不去動公家的糧食。哪有這回事啊!三年困難時期吃什麽的都有,道德約束力其實已經蕩然無存。那個時候造成大家在倉庫外麵被餓死的原因,就是大家不能齊心,各顧各,沒人敢打開倉庫,盡管如果有人開了倉大家都會“搭便車”,但就是“三個和尚沒水吃”。 ( http://www.tecn.cn )
所以我覺得,“被集體化”能夠搞成的最基本原因就是農民缺少集體主義。農民真有集體主義,“被集體化”就很難搞。我曾在曆史上注意過這樣一個現象,蘇聯搞全盤集體化時,農民的反抗很厲害,比中國厲害得多,後來有人寫了本書叫《斯大林的農民戰爭》,說蘇聯當時為了平息農民的反抗,最多時出動過三萬多正規軍,連飛機大炮都用上,死了很多人,最後集體化搞得非常慘烈,農民幾乎把大牲畜都殺光了,集體化後蘇聯的農業也大傷元氣,直到1953年斯大林死的時候都沒有翻過身來。但是,集體化還是解決了一個問題,就是不管怎樣可以從農民那裏把盡量多的糧食弄來,維持工業化的原始積累。 ( http://www.tecn.cn )
因此到了20世紀50年代中國搞集體化的時候,派到中國的一些蘇聯專家是反對的。這裏要插一句,1929年蘇聯在全盤集體化的討論中,當時斯大林曾有一個講話,他針對恩格斯《法德農民問題》中的一個斷言,《法德農民問題》講農民既是勞動者也是私有者,因此農民問題很難解決,他是勞動者,你不能剝奪他;但他是私有者,又不願意接受社會主義。怎麽辦?那隻能耐心等待。恩格斯的說法,可能要等幾代人,要不斷耐心說服。斯大林就說,我們用不著這樣。為什麽?他說恩格斯太保守,因為他看到的是西歐的農民,西歐的農民的確是小私有者,但是我們俄國的農民是有集體主義傳統的。的確,俄國曆史上就有村社傳統。俄國曆史上土地就是公有的,一直實行村社製。不但有村社製,還有所謂的勞動組合傳統,比如說修水利、修倉庫,都是集體。勞動組合的俄語是Artely,這是個古俄語單詞,後來蘇聯搞集體農莊時製定了一個章程,就叫做《勞動組合標準章程》。可見俄國農民是有集體主義傳統的,因此斯大林說俄國農民和西歐農民不一樣,西歐農民是私有者,俄國農民自古以來就有集體主義傳統,所以我們不需要像恩格斯講的那樣謹慎,我們可以搞得快一點。可是斯大林搞全盤集體化仍然遭到了農民非常強烈的抵抗。 ( http://www.tecn.cn )
那些蘇聯專家經曆過這些事,到了中國就規勸說,你看我們俄國的農民本來有集體主義傳統,搞集體化尚且這麽困難;中國農民本來就是一小二私的,從來沒有農村公社這種玩意,現在從一小二私要跳到一大二公,不是很冒險嗎?我們當初搞很難,你們這麽搞就更難。但後來毛澤東沒聽,還是搞了。這個集體化當然毛病很多,但是有一點,我覺得毛澤東還是很了解中國國情,他搞集體化要比蘇聯順利得多。盡管農民也有不滿,但是並沒有出現蘇聯那種農民大規模抵抗的現象。當時1955年、1956年也有過所謂的農潮,但規模都很小,應該說很順利。這就產生一個問題;為什麽一小二私的中國農民變成一大二公很容易,有集體主義傳統的俄國農民搞集體化反而更難呢?我覺得道理很簡單,如果小崗村的農民1958年就齊心協力立下那個“生死文書”,“被集體化”會那麽容易嗎? ( http://www.tecn.cn )
其實分析一下1955年、1956年的中國農潮,會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1955年農潮,最大規模的農潮(當然也都不能跟俄國的規模相比),幾乎都是發生在曆史上“族廟公產”所占比重很大的地方。中國在土改以前,東南沿海一帶族田很多,珠江三角洲就是個典型,福建、浙江都是這樣,蘇南也是這樣。宗族很發達,有很多公共資產,這些地方農民有比較強的小共同體認同,當年較大的農潮基本上都發生在這些地方。廣東的靈山事件、永寧事件、曹埠事件,浙江的仙居事件,江蘇的泰縣事件,基本上都發生在這些地方。中國古代就有個傳統特點,這種東西東南沿海很多,但是內地很少,長江中遊族廟公產就少了,到了黃河流域基本就是純“私有”,就連祠堂都很少。宗族、族譜、族廟公產都很少,幾乎是百分之百的“私田”。但是那些地方搞“被集體化”反而最容易,也沒發生什麽農潮。所以我覺得,“被集體化”和農民的一盤散沙是最契合的,農民越是一盤散沙,越容易“被集體化”。農民真要有點集體精神,被集體化反而很難。 ( http://www.tecn.cn )
所以要說“集體所有製”,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就是,第一,中國現在能有真正的“集體”嗎?中國農民有沒有集體主義精神?我相信是有的。但是第二,假如有,如今的體製能允許嗎?我覺得,如今的體製寧可允許私有製,也不能允許這種集體。因此我覺得講什麽先集體化後私有化,是很成問題的。我們的朋友有句話,“慎談土地私有製”,我讚成。但我覺得他也要講“慎談集體”,甚至更要慎談。因為我們現在講的集體,往往就是“被集體化”。集體與個體的差別其實不大,打個比方,就像在股市上“吃進”(入股)和“拋出”(退出)的差別。但“集體化”和“被集體化”的差別,就大多了! ( http://www.tecn.cn )
土地配置的“效率”與公平
當下在中國主張實行土地私有製的理由,我認為有兩種:一種是樂觀的理由,說私有製可以使土地的配置更有效率,土地的自由交易可以使土地發揮最大的作用;還有一種比較悲觀的理由,我稱之為消極的理由,說土地私有製最大的好處是可以遏製官員圈地。既然是我的東西,你就要跟我做交易,不能搶。我認為當前中國土地私有製如果有意義的話,主要在我講的後一個理由上有意義。前一個理由,現代經濟學上很難證明這一點,土地自由交易是不是比征地在所謂的土地有效利用上一定是更好?我覺得這倒很難說。 ( http://www.tecn.cn )
現在明擺著,如果土地要規模經營的話,用“圈地”來集中土地實行規模經營比向一家家農戶購買土地進行規模經營要簡單得多,容易得多。在世界範圍內,“土地兼並”規模比較大的話,一般都不是通過自由交易實現的,都是多少要靠“超經濟強製”的辦法。有些人說中國能夠如此快速地大修高速公路,就是因為“征地的優越性”,這話我覺得不是完全沒有理由。 ( http://www.tecn.cn )
我這個說法出來後,美國的文貫中教授寫了文章商榷。他同意我的一些看法,但不同意我這個觀點。他說,其實土地私有、自由交易還是最有利於效率,但是我們對效率的理解應該是廣義的,不是說一定量土地能產生最多的收益就是效率,而是土地能夠滿足老百姓的願望,土地和勞動能夠結合在一起,這就是效率。如果土地私有化後搞規模經營更困難了,按照文教授的說法,這恰恰是效率提高的表現,因為這就可以減少無地農民。 ( http://www.tecn.cn )
我對這個說法也不是完全不同意,因為我恰恰是這麽主張的:如果土地私有製實行,很可能是妨礙了土地兼並,而不是促進了土地兼並。但是在經濟學上,一個要素的“效率”往往不是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講的,一個要素的效率就是指這個要素本身帶來的收益最大化。比如我們講資金的使用效率,肯定是指單位資金投入的回報率,肯定不是指這個資金投入能安排多少人就業。我們通常講土地的使用效率,肯定也是這樣,不是指同樣的土地能安排多少人就業,而是指用同樣的土地能不能實現最低的投入最高的產出。從這個角度講,我覺得土地私有製和土地自由交易是不是最有效率,的確是有待討論的問題。但是毫無疑問把地權交給農民,至少會使有權勢者任意搶農民土地的現象受到更多的障礙。他不能想搶就搶了。我覺得當今中國農村最嚴重的就是這個問題。自從稅費製度改革以後,農村問題的核心就是土地問題。 ( http://www.tecn.cn )
因此,在新時代,我認為土地私有製是目前可以選擇的各種方案中相對比較好的一種方案,我認為它並不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第一,我不認為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就可以像某些人講的那樣,消滅小農現象,使得土地轉入規模經營。恰恰相反,我認為土地私有,如果使農民有拒絕賣地的權利的話,很可能這個規模經營不會更快。但是這個事情不見得是壞事,因為在非農就業的渠道還沒有打開之前,單純從土地效率著眼,把農民趕走,帶來的問題會更多。所以文教授講的這個問題我覺得不是效率問題,隻能說是公平問題,在目前中國的特定條件下,土地私有製在促進公平上有它的意義。當然能促進公平,不見得就同樣促進效率。 ( http://www.tecn.cn )
慎談“集體”
但是在公平問題上我們也不能把寶都押在它上麵。因為在目前的條件下,即使是土地私有製,權勢者想征還是能征的。實際上,從市場經濟和民主憲政的角度,不可能指望有一種法律是完全製止征地的,就是西方國家也沒有。我覺得土地私有製會使圈地比現在更困難,但是能否完全解決這個問題也很難說。但是我覺得總比以“被集體化”的方式剝奪農民的地權是一個進步。在這一點上應該這樣考慮這個問題。 ( http://www.tecn.cn )
李昌平講的集體化我完全讚同,前提是要有真正的集體。要實現這一點,我覺得比土地私有製還要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李昌平這個主張,還不如把土地先交給農民,再由農民決定是不是集體化,是不是把土地再重新歸大堆。如果按他的說法,先集體,那這是個什麽樣的集體呢?假如先個人,再由農民自由組成集體,那是真正的集體。先搞一個官方的集體,那這個集體本身就是最反集體的。 ( http://www.tecn.cn )
而且事實證明,中國農民的一盤散沙就是由這種“被集體化”造成的。中國農民在曆史上還是有相當濃厚的集體主義傳統的,盡管這種集體很可能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自由契約背景下的集體主義傳統,很可能是帶有家族特征的。但是總而言之,要比現在的一盤散沙狀態好。傳統農村很多公共事務還是有人管的,現在農村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很多公共事務都沒人管,集體化、人民公社取消以後,很多地方完全沒有任何人管公共事務。我原來插隊的地方有些村子,我在1996年回去的時候看到一個現象,村子外麵搭了一些小草棚子,裏麵擺著農民準備的壽材。我覺得很奇怪,過去農民都是把壽材擺在自家屋後的。後來進了村發現,這些年村裏農民蓋房子完全沒有任何規則,把當初的公共空間都蓋滿了,曬場也沒有了,操場也沒了,連村中的路也堵了大半,一旦死了人壽材都抬不出來,他隻好把壽材先存放在村子外。到了這種地步,傳統農村也不是這個樣子的嘛。這的確是個問題,現在農村一盤散沙已經到了非常驚人的地步,但這種現象,我覺得恰恰就是長期“被集體化”造成的,因為這種體製的前提就是,除了官方組織資源外,沒有任何其他組織資源。搞了幾十年,老百姓幾乎任何民間的組織資源都沒有了。一旦政府不管了,就完全是一盤散沙。在這種情況下要講先集體化,而且他這個集體化又不是“被集體化”,我覺得那很難。 ( http://www.tecn.cn )
總之,現在一些人對土地歸農民私有的最主要的兩種批評,我覺得都是不能成立的。一位朋友跑到拉美、印度轉了一圈,說那裏的土地問題都很尖銳,這都是因為土地私有製造成的,我們千萬不能讓農民有地權。但我覺得恰恰這兩個例子最足以說明土地兼並是怎麽回事。 ( http://www.tecn.cn )
外國經驗的啟示
以往人們對印度土地集中的一個解釋是說,印度是一個古代東方國家,在英國人到那裏之前,是實行所謂的“農村公社”。如果大家看過魏特夫的《東方專製主義》,大概就會有印象。很多英國人都說,印度在前殖民時代是實行所謂“亞細亞生產方式”,土地是國家的。英國人到了那裏之後,他們廢除了莫臥爾王朝,他們認為他們繼承了莫臥爾王朝的權利,就是說這裏的土地成了英國人的了。然後英國人把他們的土地給了“基層幹部”,在印度講叫“包稅人”,為政府征稅的。我們史書上按印地語翻譯成“柴明達爾”,英屬印度主要的土地製度就是“柴明達爾製度”,所謂“柴明達爾”,就是英國人在當地找了一些人給政府征稅,英國人把土地交給他們,因為土地本來就控製在國家手裏頭。原來控製在莫臥爾王朝手裏,現在英國政府取代了莫臥爾王朝,他就繼承了這個權利。印度的地主,形成的途徑主要是兩條,一個就是“柴明達爾製度”,一個就是所謂“萊脫瓦爾製度”,所謂“萊脫瓦爾製度”,就是政府不把土地交給具體包稅人,而是政府自己作為地主,以國有土地的名義,農民都是國家的佃農,向國家收地,然後政府的一些地方官吏就逐漸從政府官員變成土地所有者。但不管是“萊脫瓦爾製度”還是“柴明達爾製度”,顯然都不是小農私有、自由買賣形成的。 ( http://www.tecn.cn )
但這是傳統的說法,印度獨立以後,很多學者做了一些考證,他們提出了新的說法,他們說“古代東方”本來就是英國殖民史學製造的一個假象,按照現在一些印度史學家的說法,殖民時代以前,印度實際上並沒有那麽多農村公社,也沒有什麽土地國有,當時印度是存在小農私有製度的,恰恰是英國人為了從印度人那裏搶土地方便,製造了這樣一個神話:印度原來是實行土地國有製的,這個國就是莫臥爾王朝,現在我們取代了莫臥爾王朝,土地就是我們的,我們想給誰就給誰。這個說法恰恰足以說明造成目前印度這種土地不均的第一個原因就是英國人為了搶印度人的土地,製造了一個國有製的謊言,或者用國有的名義搶了印度農民的土地。我們可以設想,假如英國人當時承認印度的人民都是擁有土地所有權的,然後我通過交易的辦法從一家一戶的農民那裏買地,能不能造成印度現在的這種局麵,我覺得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不管按照原來歐洲人的說法———原來就是公有製,後來因為一些特權者化公為私,變成現在這種狀況,還是按照現在印度人的說法———原來並不是公有,而是英國人為了搶土地製造了一個公有製———這兩個說法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我們都不能把印度的土地集中看成是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的結果。 ( http://www.tecn.cn )
印度是這樣,拉美就更是這樣。其實,拉美現在的大地產都是殖民征服的結果,殖民征服的結果當然不是自由交易產生的。而且我們知道,印度不知道他們原來是不是土地國有製,但印加帝國卻是土地國有製,這是沒有什麽問題的。印加帝國是土地國有製,殖民者征服了印加帝國,就把土地都霸占了。實際上當代的土地分布,墨西哥可能是全世界土地最集中的地方,土地分配的基尼係數在上世紀30年代曾經是0.96,那幾乎是基尼係數的最高值了。但是墨西哥的土地集中,可以說和自由交易沒有任何關係。而這些國家在自由交易的情況下———雖然自由交易並不是土地改革,你不能指望自由交易會使土地平均,這個是不可能的,自由交易是不可能交易出一個均田製的。但是,世界上所有的案例都表明,在土地高度集中的這些國家,實行土地私有、自由交易以後,土地集中的程度都下降了,而不是上升了。盡管它下降的速度並不快,左派仍然很有意見,認為這個國家仍然存在嚴重的土地問題,比如印度,比如拉美,很多人認為這些國家的土地問題還很嚴重,而且這些人還在呼籲要土改什麽的。 ( http://www.tecn.cn )
但是有一個現象是誰都不否定的,這些國家在這最近的半個多世紀以來的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的過程中,所有這些國家土地分配的基尼係數都在下降,都是在趨向於分散。比如墨西哥,上世紀30年代幾乎國家所有的土地都在少數的大公司手裏,幾乎沒有小農。現在的墨西哥,原來的土地分配基尼係數是0.96,現在是0.69,仍然很集中,但比以前分散一些了。印度也是一樣,在上世紀50年代是0.69,現在大概0.5,也是出現了小農化的趨勢。因此,我覺得說土地私有會造成土地集中,這是個很大的謊言。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如果原來土地是均田的,絕對平均,那麽自由交易肯定會打破這種絕對平等,不能指望均田製在自由交易的情況下還能維持下去。但是自由交易形成的土地不均,在速度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出現由於政治權力造成的像印度、拉美那種局麵。我們中國古代的土地集中,遠遠不像曆史學家渲染的那樣,似乎土改以前,中國除了地主、佃戶就沒有自耕農,這是個極大的誤解。中國在傳統時代土地當然不是均田的,不是“耕者有其田”的,但是與其他民族橫向比較,中國在傳統時代就是個土地比較分散的國家。並不像很多人說的那樣集中。這已經是很多人的共識。 ( http://www.tecn.cn )
“土地兼並”是怎麽回事
另外,中國有些地方土地比較集中,像印度、拉美一樣,也是由於政治原因,而不是自由交易,這從我們黨的宣傳都看得出來。我們黨經常宣傳,劉文彩如何看上了農民的一塊土地,要買,農民不幹,然後據說劉文彩就利用他哥或者他弟,反正就是官場上的關係,去迫害這個農民,把他抓去坐牢,然後霸占這個農民的土地。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如果實行自由交易原則,他就拿不到這塊土地。 ( http://www.tecn.cn )
2000年江西出現“蔣巷事件”,就是廣東的一家公司跑到江西蔣巷鎮,一下子圈了五萬畝土地搞規模經營,江西和廣東都大捧這個事情。但是後來當地的農民鬧得很厲害,因為他們圈地後沒有給農民任何補償。名義上是“租”了土地———因為土地是不能用來交易的———但是他不是跟農民租的,而是跟當地政府租的,把租金給了政府,政府用這筆錢去抵扣農民的各種負擔,農民基本上什麽也沒有得到。後來農民就鬧得很厲害,中央電視台也報了,成了一個很大的新聞事件。我就想,這個家夥如果跑到鄱陽湖去向幾萬農民買土地,他要買到猴年馬月啊?他可不可能一下子就拿到五萬畝土地去幹這種事呢?顯然是不太可能的。 ( http://www.tecn.cn )
因此我覺得,所謂土地私有會造成土地兼並、農民戰爭的說法是我們的曆史學以前製造的一大誤解,實際上中國古代的農民戰爭(如果可以說是農民戰爭的話),跟土地兼並基本上沒有關係,基本上都是農民和官府的矛盾。所以,我們大可不必為“土地自由交易”而過分擔憂。 ( http://www.tecn.cn )
(明日請繼續關注“下篇”,來源:南方都市報)
關於“土地保障”問題
我這裏要講的第二點就是,所謂“由於土地是農民的最後保障,因此土地不能交給農民,隻有控製在政府手裏”,我覺得這個說法尤其不能成立。道理很簡單,如果說土地無關緊要,那麽它在不在農民手裏還不是很嚴重的問題。正是因為它是農民的命根子———假定是這樣,當然是不是我們是可以討論的———如果土地真是命根子,那農民不是更有必要把土地控製在手裏嗎?不是更有必要製約當官的為所欲為嗎?現在你說土地是農民的最後保障,那它保障了什麽?哪一次征地說因為它是農民的最終保障他就不征了呢?根本不可能。 ( http://www.tecn.cn )
還有一種說法,說我們沒有社會保障,但是有土地保障。這是什麽意思呢?我說,如果沒有社會保障,這是一個事實,那就是說,比如一個農民生了病,是沒有人給他埋單的。在這種情況下,所謂沒有社會保障,但是有土地保障,什麽意思呢?意思就是如果他生了病,政府不給他埋單,但是他也不能把土地賣掉來治病。因為所謂土地保障就是不讓他賣地,那麽他隻能等死。但是如果土地是他的,他有賣地救命這條路,如果土地不是他的,他連最後一條路也沒有,你說這是保障還是負保障?所以我說中國是完全沒有資格討論什麽福利國家這種話題的,因為中國農村長期以來實行“負福利製度”,用二次分配來增加不平等而不是減少不平等的一種製度。 ( http://www.tecn.cn )
所以我覺得,沒有社會保障顯然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而且我們新農村建設很重要的一個目的也是想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你絕不能說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反而更有利於解決這個問題。當時我說,如果說由於他們沒有保障,所以不能擁有地權,這等於說農民是自耕農就沒有保障,你把他變成佃戶了他反而有保障了。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我覺得這是完全不合邏輯的一種說法。 ( http://www.tecn.cn )
什麽叫社會保障?講得通俗一點,所謂社會保障,就是有人替你埋單,如果這個埋單者不是國家,可以考慮是別的。比如說國家現在能力有限,還不能搞公費醫療,那可以有別的替代形式,我們國家現在還不是福利國家,可以由企業、家族、社區、合作社、NGO等來負責,但是,社會保障這個概念,從來不能解釋為某個經濟要素的作用。你不能說由土地來埋單,土地怎麽能埋單呢?你同樣也不能說由貨幣來埋單。土地、資金、技術、勞力,本身都是生產要素,本身是不承擔保障功能的。你不能說我們現在沒有社會保障,但是我們有土地保障,這就等於說我們沒有社會保障,但是我們有勞力保障,自己幹活養活自己,這叫社會保障嗎?如果這叫社會保障的話,那世界上哪一個國家沒有社會保障呢?全世界自從有人類以來都有社會保障了。所謂保障,就是你自己不能保障自己,要由別人來替你埋單。 ( http://www.tecn.cn )
按照有些朋友的說法,農民在城裏打工,打到三十幾歲,青春賣完了,就把他趕回農村,讓他們自己耕田養老,這就叫有了社會保障。農民自己耕田養老,這就叫社會保障嗎?何況我們這種製度能保障農民有田養老嗎?就算有,我們這也不是社會保障。我們不能說政府不埋單,反而搶去農民一點東西,這叫社會保障。所謂社會保障,它的含義是社會承擔保障的責任,而農民享受保障的權利,這才叫保障。你不能倒過來說,社會擁有限製農民的權利,而農民自己承擔耕田養老的責任,這怎麽能叫社會保障?我覺得現在我們在很多問題上往往出現對權利義務的顛倒,因此把很多問題都完全倒過來了。 ( http://www.tecn.cn )
比如,什麽叫福利?所謂福利就是老百姓需要,政府滿足老百姓的權利,政府承擔責任,這就叫社會保障。比如流浪漢需要政府救濟,政府不能不救濟,如果流浪漢想走,他就走掉。這就是社會保障。孫誌剛事件後,有人主張救濟製度的改革,簡單講就兩句話: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如果我想讓政府救濟,你不能不救濟,如果想走,你不能把我扣在那裏。美國有很多流浪漢,一到冬天在外麵太冷就要求政府給他們解決房子,天氣一暖和他們就跑到外麵轉悠去了,你也不能把他們扣起來。我們滿街抓那些流浪者,這能叫社會保障嗎?這當然不是,而且這叫負保障。你不但不給人家埋單,反而把人家自己解決的權利也給剝奪了。在社會保障這個問題上,我覺得政府能夠給農民埋單,這就是社會保障。如果你不能給農民埋單,你至少不能妨礙農民自己去解決這個問題。 ( http://www.tecn.cn )
一位朋友有句名言: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這句話當然本身有爭議。因為現在很多國家社會保障改革的一個方向就是搞個人賬戶,增加個人在保障問題上的自主權,由於這個問題涉及爭議,我姑且不講。我現在就是說改革以前,歐洲實行福利國家製度,社會保障的確不是個人承擔的,但是這裏講得很清楚,“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埋單的責任不能私有化。也就是說社會保障必須由政府埋單,而不是說享受保障的權利不能私有化。講得簡單一點,所謂公費醫療,那就是公家埋單我看病。如果反過來我看病要我自己埋單,官員看病我還要給他掏錢,這能叫社會保障嗎?這不是比沒有保障還糟糕嗎?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它是說支付社會保障的責任不能私有化,絕不是說享受保障的權利不能私有化。享受保障的權利從來都是私有化的,因為所謂的公費醫療不是給公家治病,肯定是給私人治病。我們國家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問題本身就是很荒唐的,因為我們國家過去並沒有給農民埋過單,改革前的合作醫療也是生產隊,農民自己掏錢搞的。倒是我們現在搞的新型合作醫療有國家出資,毛澤東時代搞的合作醫療連這點也沒有。因此,如果說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那麽在毛澤東時代就已經私有化了———在毛澤東時代國家就沒埋單嘛。 ( http://www.tecn.cn )
所以,土地不能私有是出於社會保障的考慮,我覺得這個說法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土地私有化,我認為唯一應該考慮的一種質疑,就是它會不會因為絕對私有權而影響公共利益,也就是我講的征地問題。如果要講土地私有化有毛病,這個毛病不是因為它侵犯了農民的利益,而是由於也許它過分地保障了農民的利益,導致如果土地私有化,農民就會漫天要價。如果你是在這個意義上對土地私有化進行質疑,我覺得這是唯一值得討論的一個質疑。其他的質疑,我認為根本不值得討論,什麽土地私有化會引起農民戰爭、土地私有會影響社會保障……我覺得這都不值得討論。但是如果說土地私有會導致農民漫天要價,會損害城裏人的利益,會過分保障農民利益,這倒是值得討論的問題。當然,這個問題也不是沒有解決的辦法。我講了,即使在實行土地私有製的國家,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征地問題上,也是有一些解決辦法的。 ( http://www.tecn.cn )
林權改革與“集體土地上市”:地權改革兩個方向之比較
我們未來會怎麽辦?有人說,將來很可能會把現在用於林權製度的一些做法用於農地。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們現在林權在很大程度上交給了農民,農民基本上可以自由交易,可以抵押融資,也沒有30年的說法,也沒有所謂的調整一說,除了基於資源環境保護考慮對亂砍濫伐有限製(這是很多市場化國家也有的),基本上就是私有化了。我們現在的農地製度說是30年不變,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有人說不能實行私有製,至少要搞永佃製,要把30年繼續延長。我們現在好像也有這個說法,說30年以後也不變。 ( http://www.tecn.cn )
可是我覺得現在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30年不變”到底是個什麽意思。如果說30年不變是指30年凝固現狀,老實說那本身就不是私有製,而是剝奪了老百姓進行改變的權利。如果30年不變指的是土地現在使用狀況不變,那根本就是不合理的,農民也不會接受,而且這是既不公平也沒效率的。如果30年不變是指政府30年不做幹預,由農民自己調配,那麽現在我們的土地製度並不是這個意思。很多地區把30年不變理解為30年內不搞集體化,也就是說聯產承包責任製這個製度30年不變,至於這塊地你能否用30年,這是不一定的。因為我們的《土地管理法》下麵就有一句話,說是可以進行局部調整。 ( http://www.tecn.cn )
這個話我覺得有很大問題,你說局部調整,又說政府已經不承擔在土地問題上維護公平的責任,也就是說,我們已提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我們不再承擔均田製的責任,但政府又有所謂進行局部調整的權力。那麽你這個權力是拿來幹什麽的?現在你既不承擔平均地權的責任,又有局部進行調整的權力,在很多情況下這種調整的權力就被用來牟利。典型的例子就是上世紀90年代很多地方搞的那個“二田製”。既然我有局部調整的權力,我就把農民的一大半土地收回來,隻給農民留下很少的土地,叫做口糧田。然後把村裏大量的土地集中起來,用拍賣的方式承包給出價最高的人,叫做經營田。這個經營田不是按人頭平分的,而是承包給大戶的,前提就是他能夠出的地租最高。而這個地租就可以作為幹部的收入,所以幹部搞這個東西特別有積極性,因為可以增加很多提留之類。結果搞得老百姓怨聲載道,中央也不得不刹車。老實說,當時如果不刹車,那後果不得了,幾年內一般農民就將隻剩下一點“自留地”,絕大部分農地又將“歸大堆”———隻不過不是歸“公社”而是歸了官府指定的老板(中國式的“柴明達爾”),“土地兼並”的程度將超過自古以來的任何時期。那時“小農私有自由買賣導致土地兼並”的牢騷還不成了大笑話!雖然當時中央刹了車,但是“調整”這把懸劍不是還在頭上麽? ( http://www.tecn.cn )
土地“調整”的理由是什麽?
這個“二田製”說明現在的許多“集體”,它所謂的權力已經不是在維持公平的意義上去行使,而是在牟利的意義上去行使。它就是用這個東西搞規模經營,增加政府的收入或者增加幹部的收入。在這個問題上保留權力,還不如幹脆沒有這個權力,完全讓農民自己搞。真要有這個權力,那你就承擔責任,要保證耕者有其田,要保證土地是平均的,別搞什麽30年不變,什麽“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就要保證所有的農民都有地種,有多少人就要有多少地。能做到這一點也有一個理由,也算你搞了個均田製。 ( http://www.tecn.cn )
你現在把均田的責任都推掉了,但權力你還把在手裏頭,這叫什麽道理呢?在這個前提下,你說把30年再延長成50年,又有什麽意義呢?你要說“永佃製”,那就假定現在的農民已經是佃農了,是佃農,隻不過不是永佃,有一定的租佃期,假定我們現在的租佃期是30年,那麽你就應該承認在這30年內,你是不能任意把土地從農民那裏抽回來的。當然,土地不是農民的,30年後期滿了你可以另定契約,你甚至可以“鏟佃增租”,我可以把土地租給另外的人。但是30年契約之內,你是不能抽回土地的。 ( http://www.tecn.cn )
中國傳統時代就是這樣的。租佃要簽訂一個契約,這個契約雙方都有義務,隻要佃農沒有違背契約,田主也不能違背契約。如果你想把土地租給別人,那隻能期滿後再租。以後有些農民經過鬥爭把這個租佃契約延長到無限,這就是所謂的永佃製了,那這個契約就變成永久的了,就變成你永遠不能撤佃,那我就可以把這個佃權拿去賣給別人,成為“一田二主”等現象。但是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至少在永佃製以前,在這個租佃期限之內,出租方是要遵守契約的。但現在我們有這個規定嗎? ( http://www.tecn.cn )
我覺得如果我們有這個規定,我們現在的很多征地就很難進行了,不是說土地私有製才能妨礙征地,就是土地租佃製,嚴格地說,也會使現在的很多圈地變得不可能。道理很簡單,這塊土地是我承租的,而且你跟我講了30年不變,就是假定你跟我簽了一個30年的租佃契約,你要我這塊土地,你就要跟我交易,交易什麽呢,不是產權,而是佃權。這個使用權是可以交易的,30年的使用權你要跟我買,而不是跟我搶。如果達不成交易,那隻能在契約期滿以後,滿後你可以不租給我,但是已經有一個契約時你就不能違背。我們現在沒這種製度,沒這種製度,我覺得就不是租佃製。那就是,我讓你種地你就得種地,我不讓你種地隨時都可以把你趕走,這種製度嚴格說來就不是租佃製,既然現在沒有租佃製又談什麽永佃製呢?現在這個30年不變就不是30年為期的租佃製,你把它延長到50年,就能說這是50年為期的租佃製嗎?也不是的。 ( http://www.tecn.cn )
所以我覺得,現在改革後的林權製度和現行的土地製度最大的區別不在於是不是30年,而是說現行的林權製度中沒有所謂“政府可以搞局部調整”這個說法,而現在的土地製度還有這個說法,我覺得這一塊肯定是要去掉的。現在的一種趨勢,我估計將來的土地製度很可能會向現在的林權製度看齊,就是把這個“30年不變”取消掉,然後在政府的征地補償方麵有一些更加具體的規定,使農民有比較多的討價還價的空間。如果是這樣,我覺得當然是一個進步。而且不管它名義上是怎麽說的,使用權也好,什麽權也好,實際上也都是在向私有化方向邁進。但是我覺得我們可以預期的效果當然也是有限的。因為由於我剛才講的種種原因,在現行體製下,你即使假定它完全是私有製,它也仍然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 http://www.tecn.cn )
林權製度改革能夠成功的一個條件是,現在很多森林(或者說山區)並不在政府征地的視角之內,政府一般不會去征那些山,但是政府征農地、征平地,那是隨時都可能發生的。現行的林權改革的那些限製,能否對政府的一些行為構成真正的製約?所以我覺得這可能會是一個進步,但是它的意義不是很大。 ( http://www.tecn.cn )
能夠放開“村官賣村地”嗎?
除了林權改革,近年來另一個新進展就是一些地方開始試行集體所有的土地也能跟國有土地一樣同價同權上市流轉。這當然也是個進步,它的出發點是好的。而且這個問題的提出與近來尖銳化的“小產權房”問題緊密相關。而小產權房問題涉及到大量已經買了這種房的城裏人。如今有個現象,如果隻與農民有關而城裏人沒有好處,改革就很難。如果關係到城裏人的利益,改革的動力就大得多了。 ( http://www.tecn.cn )
然而,雖然“取締小產權房”的政策明顯不合理,但如果其他條件不改變,僅僅是允許“村官賣村地”,也會帶來另一種問題。我是不太同意用所謂的“集體土地進入土地市場”來解決現在農村中的土地問題。與在所謂“集體”而不是農戶的基礎上放開小產權房政策作為土地製度改革的突破口相比,我認為不如把現在的一些林權製度改革內容擴展到農地的意義更大。現在的林權製度改革強調的恰恰並不是什麽集體不集體的問題,它強調的還是個人的交易權。哪怕仍然謹慎地回避“所有權”而隻說是使用權。如果農地也是這樣做的話,我覺得是一個比較大的進步。當然這還沒有解決所謂“征地”的問題。因為農地和林權最大的區別就是我剛講到的,林地一般政府都不征,但是農地,政府往往是要征的。在這個問題上,林權製度改革現在並沒有改變這種現象。 ( http://www.tecn.cn )
但是如果現在我們土地製度的改變是原來隻有國家能夠賣地,現在是行政村也可以賣地了,但農戶仍然不可以,那麽這樣的規則也會帶來很嚴重的問題。因為,據我了解,中國的土地製度本來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是這樣的:村官可以隨意賣村地,但“被集體化”條件下的村官與村民的利益並非一致,這就導致很嚴重的問題。當時很多地方的農民抗議“村官盜賣村地”,包括廣東的“達濠事件”就是由於這個原因引起的,那就是村官把村地都賣掉了,然後老百姓都沒地了,而村官不知道把錢弄到哪裏去了。正是因為農民為了這種問題上訪的越來越多,政府後來才把土地交易權層層上收,以至於後來提出“地政垂直化管理”這個說法。開始時說村一級無權賣地,後來又說鄉一級無權賣地,縣一級沒有權力賣地,最後搞到隻要土地麵積稍大一點就需要省裏才能批,然後又說要由中央派出土地督察員。但是無論哪一級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現在再把它下放回來,又變成是村裏可以賣,那和上世紀90年代初的情況不是一樣嗎?包括現在的小產權房也是這樣的問題,禁止小產權房顯然是倒行逆施,但是你說按照現在的製度,如果說小產權房完全合法,那它也會帶來另外的問題。那就等於村官賣村地完全是合法的,在村級組織目前這種狀態下,完全有可能出現上世紀90年代初的那種現象。 ( http://www.tecn.cn )
問題的關鍵還是“被集體化”,如果“集體”本身就已經侵犯了農民的權利,你再給這個“集體”增加權力,那它對農民權利的損害不就更厲害了嗎? ( http://www.tecn.cn )
所以我覺得中國的地權製度改革的進步還是要通過維護農戶的權益來取得。如果要講“集體”,那這個進步就要表現在農民組成集體的自由度的提高,農民要有“結社”權和“退社”權,在形成“集體”這個方麵要有更多的進步。而在這一步沒有實現之前,農民———我這裏指的是個體農戶———在交易中的權利應該更大一些。現在如果把林權製度改革的一些內容延伸用於農地製度,就是朝這個方向走。如果是這樣的話會比現在這種“集體土地”可以上市更好。 ( http://www.tecn.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