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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法:調查胡紫薇(3)

(2008-02-07 08:29:18) 下一個


新聞媒體法:調查胡紫薇(3)

作者:謝盛友

敬告讀者朋友,胡紫薇這一課,不僅在網絡論壇,也在德國大學的課堂。不僅在歐洲,也在神州。不僅在文章裏,也在餐館的店堂裏。不僅在暗夜思考裏,也在暗夜“夢遊”裏。上胡紫薇這一課,不僅與黑毛華人,也與紅毛白人。現在無法一一回答讀者的提問。等下課, 我會寫檢查,向讀者坦白交待。交待不清楚,你甚至可以把我殺了,但是,你得不到什麽,二十年在德國算白混,一無所有,隻存良心。

現在沒時間,先工作,先調查胡紫薇,等胡紫薇水落石出後,才有時間檢查謝盛友。今天能向我的新讀者坦白交待的是,在我的文章裏,“偉大正確”指的是黨,不是指人。黨誤會,沒關係,友誤解,很傷心。

胡紫薇現在人在哪裏? 該不該罪? 如何罪?誰罪?至少我認為,應該由法罪,而不是由人罪。
2007年八月,德國總理接見李大同的當天,德國mdr廣播電視台同步采訪我,要求我與德國民眾談談中國新聞法的可能性。本來好好的一件事,被默克爾與達賴喇嘛一會兒,全玩蛋。(參見:當“德國小姐”遇到了“中國先生”——透視中德新關係的新問題)辛辛苦苦建立的中德法治對話,毀於一旦。

我們中國人目前還沒有新聞法,但並不是不需要新聞法。需要法治者,當然一直在呼籲。喜歡人治者,當然拒絕呼籲。
新聞媒體,無論是報紙,還是電視電台,都應該是民眾輿論介入政府和國家事務管理和行使監督權利的工具,又是支持和幫助政府科學有效、穩定地統治國家的一種有力武器。

我們中國人的前輩都曾積極呼籲,比如前人民日報總編輯胡績偉,1988年、1989年萬裏出任全國人大委員長時,曾提出該屆人大常委會要製定新聞法,但到了1989年6月被玩蛋。

老中元老陳雲曾說:“我們不能製定《新聞法》,如果製定了《新聞法》,就把我們自己的手腳捆住了。在國民黨統治時期,我們就是鑽了國民黨的《新聞法》的空子,辦了我們的《新華日報》,揭露國民黨的腐敗黑暗,如果我們搞了《新聞法》,那豈不是……”。

在西方法治國家,民眾把新聞媒體稱作除立法、政府(行政、執法)、司法三權分離外的第四種權力——保障憲法賦予公民之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權利,而這三大自由權利,都是公民所享有的天賦人權,也就是民主和文明社會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公民權利。對於一個民主國家來說,新聞自由就好比壓力鍋的閥,當壓力達到一定程度時,它會自動開啟,釋放一部分壓力以保證壓力鍋的安全;如果閥打不開,壓力達到一定程度,再厚的高壓鍋也會承受不住而爆炸的。

我們中國人並非什麽時候都害怕新聞法。早在1949年之前,在我們“偉大正確”接班之前,在袁世凱政府時期,政府就製定了新聞出版法律。如1914年(民國三年),由袁世凱製定的中國第一部《出版法》,共23條,當年12月5日公布施行後,廢止1914年4月製定並公布施行的《報紙條例》——法律的效力高於條例;1930年12月16日(民國十九年)南京國民政府製定了中國第二部《出版法》,6章44條,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後又有多項修正案公布並施行。

到了1987年,“偉大正確十三大”首次提出“加快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立法步伐”,此後新聞立法的呼聲幾乎從未停止過, 但是,卻一年比一年熱度降低。
老報人張恨水說,我們沒有新聞,開頭就是“幾月以來”,這不是新聞,是曆史。我們中國人辦報,喪失了媒體的客觀、公正、民意、獨立的立場。

胡紫薇不明朗,我們中國人沒有新聞法的一天,我要上課,你可以逃課,我不當逃兵。

下一課,新聞自由:調查胡紫薇(4)

寫於2008年2月7日,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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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風中秋葉 回複 悄悄話 我認為有關新聞媒體法的立法早晚會有,時間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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