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毛澤東南巡講話的“資敵罪”
葉群留下的筆記本上,記載了毛澤東南巡談話的內容,經查證是黃永勝的密報。黃永勝是怎麽知道的呢?1971年9月5日,李作鵬陪朝鮮軍事代表團到武漢訪問,劉豐(武漢軍區政委)把毛澤東南巡談話告訴他。李作鵬回北京告訴了黃永勝、邱會作。大約兩天後,他將毛澤東“三項基本原則”傳達給海軍黨委常委。有人說李作鵬是“超級間諜”,是“向林彪告密”,李作鵬很難想通。為什麽中央主席的重要指示,不能告訴中央副主席?不能告訴軍委辦事組組長?李作鵬說:“我一直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毛主席南巡時與那麽多地方和軍隊的同誌談話,不隻劉豐一人告訴我,其他人也與我談過,在京的政治局委員提前一點知道毛主席的講話,是失密問題嗎?至於通過黃永勝向林彪‘秘密通報’更是談不上,如果我要向林彪通報,我辦公室設有各種保密電話機,完全可以直接向北戴河林彪通電話。”李作鵬在法庭上說:“黃永勝是我的直接上級,他是總長,我是副總長,毛主席這麽重要的指示,我應該向他報告。”黃火青突然插話:“你明知黃永勝與林彪、葉群的關係,是有意告密。你不要利用工作關係來掩蓋陰謀活動。”李作鵬說:“我不知道你說林、葉與黃是什麽關係,也根本不存在什麽有意告密,更沒有陰謀活動……”伍修權打斷李作鵬的反駁,“不要多囉嗦。”律師蘇惠漁向李作鵬提問:“你從武漢回到北京,把劉豐的話向黃永勝講了,當時的動機是什麽?”李作鵬說:“我認為這是一件大事,尤其涉及到林彪,我覺得有給黃永勝通通氣的必要。我確實對黃講過,不要告訴葉群、吳法憲。”李作鵬不僅再次申明自己的動機,而且提出了新的證詞。
李作鵬在回憶錄中說:“當時我真想要再回擊伍修權,法律明文規定允許被告辯護,你為什麽不讓我把話講完?什麽是囉嗦?哪一句是囉嗦?有什麽證據說我‘有意告密’?又有什麽證據說我‘陰謀活動’?我向我的直接上級,原原本本地報告毛主席的重要指示,與‘有意告密’、‘陰謀活動’之間能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嗎?堂堂的特別檢察廳廳長,就是這樣將一件非常普通,非常正常的上下級談話硬說成是‘告密’,是‘陰謀活動’,是我的一條‘罪行’。是無知?還是有意?”
李作鵬律師張思之、蘇惠漁聯合辯護發言,主要內容是:李作鵬沒有參加“兩謀”,沒有參與“南逃”,文革中打擊迫害幹部有些是奉命行事。李作鵬密告黃永勝,與殺毛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不應負刑事責任。這個辯護意見被特別法庭采納。但判決書的某些局部變化,並沒有改變公審判決的實質。“罪行”內容可以刪減,但無限上綱的大帽子不能摘,重罪重刑不能減。李作鵬認為這是讓他永遠做替罪羊,在政治上永遠不能翻身的政治判決書。
20多年後,張思之說:“我有責任說出實際情況,起訴書羅列的‘兩案’主犯48條罪狀,……或無直接關聯,或竟根本無關。即使‘放飛’這項指控,從案卷證據上看,也是強加給他(李作鵬)的。試想,麵對黨的副主席、三軍副統帥他說走誰敢拒飛?如無禁令,何來‘放飛’?……這,難道應由李作鵬負罪責?當年作為李作鵬的律師,在這個重大問題上沒有盡到辯護責任,是有愧於被告人的。”“如果今天再讓我來為李作鵬辯護,我也不會像當年一樣。我肯定會為他做無罪辯護。什麽林彪反黨集團,哪有這麽回事。李作鵬絕對是站在毛澤東一邊的,不可能謀害他。”
判決書免掉了李作鵬密告黃永勝的大罪,但依然維持對李作鵬的判決。
迫害彭德懷也加到黃永勝頭上
黃永勝在檢察訊問期間,與吳法憲的態度截然不同,他對立情緒大,堅決不承認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參與林彪篡奪黨和國家最高領導權的陰謀活動,更不承認是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犯。至於具體事情他說忘記了,沒有印象。出示證據後,他承認事實,否認動機,沒有反對毛澤東的想法。但是密告葉群之罪算在了黃永勝頭上,而且他顯然沒有意識到,1980年11月25日下午他第一次出庭就承認了密告。審判員問:“你向葉群報告後,造成了什麽後果?”黃永勝說:“後果當然是不好的,促成林彪下決心殺害毛澤東主席,後果是很嚴重的。”“你負什麽責任?”“我給葉群通情報,促成他下決心殺害毛澤東主席。”黃永勝哪裏知道他在自證其罪,如果他有律師,律師雖然不敢追究“傳話”的“源頭”,但會替他辯護密告與結局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他不可能預想到後果,所以他沒有犯罪故意,從而幫他免掉這項大罪。
1980年8月14日,審判員王文正在小組會上提出,起訴書應該加上“彭德懷遭受迫害”的條文,公安部采納,算在戚本禹(中央文革小組成員)和韓愛晶(北航“紅旗”戰鬥隊總勤務員)的頭上。王文正認為不行,這兩個人不是本案被告,起訴的罪行要對準某一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言。總政保衛部在複核預審材料時,發現1970年11月3日,黃永勝在專案組《關於反黨頭目、裏通外國分子彭德懷罪行的審查綜合報告》上批了“同意上報”。
12月5日,審判員問黃永勝:“這個報告從你手裏出去的,你要不要負這個責任?”黃永勝頭腦還算清楚,“我親自批了是‘同意上報’,這個責任我負。”審判員又問:“這個報告你批了‘同意’,這是事實吧?”“同意上報”和“同意”完全是兩回事情,“同意上報”是上報人沒有權利決定,而是“上報”,怎麽能與“同意”同日而語呢?但黃永勝被繞糊塗了,承認是事實。最後,特別法庭在合議時一致同意將這一條寫入判決書:“1970年11月3日,黃永勝同意彭德懷專案組提出報告中‘撤銷彭德懷黨內外一切職務,永遠開除黨籍,判處無期徒刑,終身剝奪公民權利’的意見,對彭德懷進行迫害。”如果黃永勝有律師,律師會替他辯護“同意”上報不等於批準,他隻是總參謀長,不可能決定元帥彭德懷的命運。這樣就有可能幫他免掉五項大罪中的兩項:“密告”和“迫害彭德懷”,雖然隻是敲敲“邊鼓”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