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在特別法庭上的“表演”
張思之認為特別法庭的審判員選得不好。因為你是審案子,這是個專業,你不是搞政治的,你一定要從專業角度來選最優秀的審判員。但最後被政治化、群眾化了,選了各方麵人士組成一個所謂法庭。審判員裏麵有些人和法律不沾邊,甚至連怎麽回事情都不知道。有位副庭長不懂業務,但也要主審,自然會做出一些讓人看得不舒服的事情。有位法官在法庭上反複堅持一條——“張春橋,你不吭聲,你沉默,就是承認對你的控訴了。”張春橋沉默是他的權利,不能因為他的沉默,就認為他認罪了。
江青曾不可一世,邱會作親眼見過這一幕。1967年中央碰頭會議,江青入場時,全體起立歡迎她,主持會議的周恩來讓她坐在正中的位置。江青端起杯子剛喝一口,就把杯子往地上一摔,大聲說:“哎呀,不得了了,護士想用開水燙我,謀殺我!你汪東興,這樣大的事你也不管一下呀!你心裏還有沒有毛主席?”包括周恩來在內,誰也不敢吭氣。汪東興趕緊出去,叫護士重新端來一杯水。周恩來起身接過杯子,用手在杯子上摸了一下才端給江青,“開水不燙,請江青同誌服藥吧。”江青這才息怒。在特別法庭上江青也照樣蔑視、冷笑、傲慢、怒氣衝衝,還經常在法庭上蹦。侍候“老娘”的幾個女法警是專門從天津調來的,經過特殊培訓,都有功夫,在法庭上把江青擰得吱哇亂叫。主審法官曾漢周把桌子一拍:“江青,我告訴你,你是反革命!你現在應當怕我們!”江青沒有反應過來,“什麽?你說什麽?我怕你?”曾漢周說:“對,你怕我們!”江青說:“你怕我!”曾漢周把桌子又拍了一下:“你怕我們!”江青說:“你怕我!”三個回合下來,江青仰天大笑,指著曾漢周說:“你給我問問坐在你旁邊的江華,你讓他告訴你我怕過誰!”曾漢周不說話了。特別法庭的公開審判是名義上的,公開播放的是錄像,庭審中江青和法官對罵的片段統統掐掉了。
江青在最後陳述時說:“那就請你們按你們的那個根據去定罪吧,我聽候你們的審判,有本事你們把我拉到天安門廣場公審、槍斃!”曾漢周說:“是不是槍斃你,法庭將根據你的犯罪事實依照法律判決。”江青說:“你不要裝腔作勢演戲了。沒有我這個道具,你這場戲就演不成嗬!你要有膽量就把你的後台導演請出來,我要和他當麵對質。”曾漢周說:“我警告你!不許你謾罵法庭……”江青說:“我不怕你呀!劉少奇、林彪我都沒怕過,我能怕你嗎?”曾漢周說:“法庭調查了大量事實,給你充分的辯護時間,你反而利用進行反革命宣傳。……”江青立刻回答一句:“你才是反革命哪!……”曾漢周說:“你侮辱法庭,這就構成了新的犯罪……”江青不以為然地說:“我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大不了殺頭。我是孫悟空,我能變幾個腦袋,你多砍幾個,我多長幾個……”曾漢周按響警鈴,對江青提出警告:“你再擾亂法庭,就取消你的辯護權!”江青不再大吵大鬧,站起來說:“對不起,我可以方便一下嗎?”曾漢周說:“帶被告人退庭‘方便’。”江青出庭前曾想控製飲水,監管人員告訴她法庭允許上廁所,江青笑笑說:“法庭那麽多人,怕不太禮貌吧!”現在得到允許,她停了一會兒說:“算了,我不去了,我要念一念《我的一點看法》,你不反對吧?”曾漢周說:“可以。”江青掏出一疊紙,在法庭上作她最後一次演講:項莊舞劍,意在沛公。投降叛變,授人以柄。要害問題,兩個綱領。以階級鬥爭為綱,綱舉目張,繼續革命。以三項指示為綱,以目混綱,修正反動。窮凶極惡,大現原形。掩蓋罪惡,畫皮美容。樹立威信,欺世盜名。標新立異、妖言惑眾。彌天大謊,遮瞞真情。偷天換日伎倆,上下其手劣行。張冠李戴,移花接木暗中。嫁禍他人,轉移人民視線,妄圖洗刷臭名。羅織誣陷中央文革,迫害滅口有關知情。隻手難掩天下耳目,修正主義螳臂之能。創造世界曆史的動力,乃是人民大眾英雄。”“在毛主席的政治棋盤上,雖然我不過是一個卒子,不過我是一個過了河的卒子。我認為我是‘造反有理’,‘革命無罪’.過去我經常說,革命要有‘五不怕’,第一條殺頭,我久候了!……”江青念了整整兩個小時,最後以詩結束:“清君之側,目的在‘君’。羅織陷害,血口噴人。利用專政,搞法西斯。精神虐待,一言難盡。破壞政策,凶悍殘忍。造反有理,革命無罪。殺我滅口,光榮之甚。這就是我的回答。”
律師為5名主犯抹掉7條大罪
張思之說:“特別法庭提供的幻燈片與起訴書一模一樣,完全是配合起訴書,證實被告人罪行的記錄,而不是一個客觀過程。法庭調查階段,應當說律師做的確實很不好。辯論階段那就更不用講了,五個庭無一例外都沒有第二輪,都是一輪就講完了的。公訴人發表公訴詞,律師發表辯護意見,公訴人再發表一次他們的公訴意見,這就閉幕了。總體來講,律師的辯護作用很有限。”
起訴書指控姚文元參與上海武裝叛亂,這是姚文元非常緊張的一項大罪。律師韓學章、張中兩次會見姚文元,核對了解事實,又反複研讀姚文元的材料。發現他與上海武裝叛亂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係。可是根據律師“基本原則”,“提這樣的問題不是要犯錯誤了嗎?”張思之決定以律師小組的名義請示,獲得同意。1980年12月29日,韓學章在庭審中指出:起訴書對姚文元參與策動上海武裝叛亂這一罪行的指控不能成立,並用充分的事實給予了說明。特別法庭否定了姚文元這條罪,這是整個律師辯護的一個突破口。張思之說:“定性我們誰都不敢動,那個是鐵定的不能動。事實部分審的他們也不敢動,也要尊重律師的意見。這就給了律師一定的空間,起訴書涉及到48條具體罪行,律師碰了其中的13條,最終為姚文元、李作鵬、吳法憲等5人抹掉了7條大罪。像謀殺毛,另立中央,都是了不起的罪啊,都被否掉了。”
張春橋沒要律師,原分配為他辯護的律師馬克昌和周亨元去見吳法憲。吳法憲沒有遲疑,簽了律師委托書。吳法憲的字寫得很漂亮,態度也很好,對起訴自己的罪行全部承認,還說實際上自己的迫害行為不止這些,主動增加了6條,希望能有立功贖罪的機會。吳法憲說:“罪惡這麽大!這麽多!……實在是對不起黨,對不起人民,按照我的罪行應該槍斃我。但是,我還有老婆、孩子……”他哭得幾乎說不下去了,“……自己還想革命,還想挽救自己,還想重新做人,要求法庭能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我就是有這點希望,還能看到我的老婆孩子,除了不槍斃我之外,判什麽刑我都能接受。”
吳法憲在法庭辯論前受到警告,“起訴書上的問題不準推翻,否則要判重刑。”他不想申辯,反正申辯也沒有用。11月23日15點,第二審判庭第一次開庭調查,伍修權主持審問吳法憲,他都承認,隻是不承認向林彪匯報過。吳法憲說:“我私自把空軍的指揮權完全交給林立果,出賣給林立果,我犯了滔天大罪。”律師馬克昌、周亨元小聲商量,吳法憲是否對“兩個一切”的後果負責,關鍵是他為什麽提出“兩個一切”和當時是否知道這種後果。經審判長許可,周亨元問:“你提出‘兩個一切’要求下級執行,是怎麽考慮的?林立果利用你給的特權,進行了許多反革命活動,你知道不知道?”吳法憲回答:“我當時相信林彪,我死心塌地跟著林彪。我當空軍司令也是林彪提出來的,所以林彪叫我怎麽幹,我就怎麽幹。我提出讓林立果在空軍‘指揮一切,調動一切’,是為了討好林彪。但是……他們搞的那些事情,我確實不知道;當時沒有想到造成這樣嚴重的後果。不管怎樣,我擁護起訴書,擁護審判,擁護判決。” 吳法憲還對律師說:關於南逃他不知道,是看了(起訴)材料才知道的。律師一直沒有發言,坐在審判台檢察員席上的圖們起初擔心會不會給辯護人留下什麽把柄。卻沒料到律師提出這樣關鍵的問題。在法庭態度老實、全盤認罪的吳法憲婉轉地表露自己動機與林立果準備的活動無關,並聲明他不知道林立果的陰謀活動。
律師馬克昌、周亨元辯護說:“起訴書第39條指控吳法憲私自把空軍大權交給林立果。吳法憲對私自交權和交權後產生的嚴重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法庭調查證明,吳法憲當時並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給的權力,組織‘聯合艦隊’,進行反革命武裝政變的準備活動。因此,吳法憲不應直接承擔罪責。起訴書第42條指控林彪、葉群陰謀帶領吳法憲等‘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分裂國家’的反革命活動,吳法憲當時也不知道,他也未參與謀害毛澤東,也沒進行反革命武裝政變的活動。因此吳法憲對以上罪行不該負刑事責任。”這個辯護得到特別法庭的認可。
檢察員馮長義第二輪發言後,律師周亨元沒有辯論,而是就吳法憲的認罪態度指出:“吳法憲不僅自己積極交待問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說明他在犯罪後所持的態度是比較好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這一情節,從輕判處。”馬克昌向法庭建議:“我們認為,被告人吳法憲雖然是主犯之一,但是他也具備著一些可以從輕判處的條件。因此我們希望特別法庭根據我國《刑法》第1條所指出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在量刑時考慮上述情況,對被告人吳法憲依法從輕判處。”檢察員馮長義表示沒有異議,法庭辯論結束。旁聽席上有人低聲議論:“律師還是真的為吳法憲辯護呢!”吳法憲痛哭流涕,表示服從法庭判處。
1980年12月30日,律師馬克昌、周亨元到秦城監獄征求吳法憲的意見。吳法憲淚水奪眶而出,一再表示衷心感謝:“你們的辯護公道,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在法庭上就想表示感謝,但不敢講,怕在觀眾中產生不好的影響。庭審結束時,我就托人向你們轉達我對你們的感謝。我真的衷心感謝你們,不隻是我感謝你們,我全家都感謝你們。你們提出建議從輕處理,我很感動,回來一夜都沒有睡好覺。……按照我的罪行,怎樣處罰我都不為過,但我希望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法庭究竟怎樣判決,我不知道,但我堅決服從;可萬一判我死刑,希望春節前能讓我看看家屬。”律師安慰他說:“要相信法庭會根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現在不要亂想,要注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