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徒如何看待人工流產-ZT
(2010-04-21 22:56:45)
下一個
佛教徒如何看待人工流產-ZT?
來源:中國唐山遷西靈光寺
雖然優生保健法已通過,身為一個佛教徒又該如何來看待墮胎?中華佛學研究所副教授惠敏法師分別從幾個層次來談,他表示,佛教徒也受國家法律的約束,所以第一個層次要考慮世間法律,在人工流合法化的國家內,“墮胎”基本上不犯法的。進一步要考量第二個層次-是否犯佛法的戒律。五戒中有一條不殺生戒,《優婆塞五戒相經》中關於墮胎罪提到“若為殺胎故作墮胎法,若胎死者,犯不可悔,是根本罪。“若胎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關於生命的解釋,各國的法律有不同的認定。經文中也有相關的論述“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自根命根,迦羅邏時”。所謂迦羅邏是胎內五位之一,即成胎以後初七日間的狀態。《瑜伽師地論》卷一中進一步提到,此乃吾人“識”之最初依處。也就是說,成胎七日以後墮胎都會犯戒。基本上七天以內是很難察覺受孕,所以就得盡量避免發展到這個局麵。不論婚內、婚外、或者未婚,不適合生育者就要把節育做好。
不過,前麵所說的是指受五戒的信徒,受戒就表示說自己發願願意這麽持,法律雖然沒有規定到這個層次,自己仍要自我要求。然而並不是說未受戒的信徒,不牽涉犯戒就可以無所顧忌。因為既然是戒律中所規定不應做的事,就屬於不善的行為,這就要進一步談到道德的層次。守戒原就是善的行為,值得遵循。而受戒者又在公開的場合下表明,更加上一種契約的行為,所以一旦違反,等於犯了二條:一是違背誓約,二是做了不善。所以未持戒或者舍戒,隻是少了違背誓約這條罪,不善的行為仍然是事實,行為的本質仍是不善,並不因為沒有犯戒而改變。
歡喜心迎殘障兒
談到優生保健的精神,惠敏法師提出一個理念,值得我們再去思考:優生保健法的立意是希望減輕家庭、社會的負擔,而且對於因為被強暴而懷孕的婦女(值得同情)也有合法的保障。但是,單就是智障、畸形這個部份來看,如果換一個角度來看,所謂殘障兒的出生,不見得絕對是家庭、社會的不幸,有時候反而為家庭帶來一個新的契機。惠敏法師曾接觸家有殘障兒的家庭,父母仍然把小孩當個寶愛,反而覺得是有一個 生的伴。這位信徒,夫妻欣然接受這樣一個孩子,不認為是苦或可恥,家庭反而更和諧興旺。可能夫妻間因為這個孩子而有了共同關切的對象吧!他們不一定特別慈悲或者是個大菩薩,而是一旦願意接受,就很可能化惡緣為善緣。
對智障兒本身來說,活著也不一定比健全的人苦。苦槳是一種很主觀的感受,反而是頭腦聰明,四肢健全者在人生中會遭遇更大的苦。拿自殺來說吧!會自殺的人一定是有忍無可忍的煩惱,可是卻很少聽說智障兒自殺,誰苦呢?
一般人談到智障、畸形兒,往往會說他們增加“社會成本”。但是換角度說,增加社會成本的,健全的人可能大於智障者。對社會造成強大傷害的,作奸犯科的,多半是頭腦聰明、肢體完好,真正使社會動湯不安的,很少是這些智障者。
化悔意為菩提心
或許現在墮胎不犯法,也未犯戒,有人不得已已經墮胎了,卻耽心果報而惶惶不安。畢竟這終究不是好事,先有一個不善因,免得了苦果嗎?惠敏法師認為,避免不善因與苦果的惡性循環有一個原則,不可以此下策做為解決事情的唯一方法,就是乃至於有恃無恐地形成無所謂、不在乎的心理,應該承認這是不善之舉,而心生悔意,不再重蹈覆轍,但是也不要讓悔意成為陰影。如果因為強烈的罪惡感而意誌消沉,影響到正常的生活,反而阻礙了行善的可能和潛力。既已成事實,何不讓它成為一個發心向善的契機,進而對生命、家庭的價值和優生的意義有一層新的思考和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