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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言論自由
首先吐兩個槽。在網上一旦有人批評中國缺乏言論自由,總會有人說,美國也是如此,還不如中國等等等。我就十分糊塗,因為我想問題的關鍵在於你認為言論自由好不好,如果你說好,那麽中國有沒有言論自由與美國有何關係,難道因為美國沒有,中國就可以沒有,美國是中國的榜樣?我以為正確的做法就是不管哪個國家沒有言論自由都應該批評,這才是所謂的公正。可見有些人邏輯混亂到了什麽程度。
記得有一回我反感有些人以祖為陰,馬上有人就說:那我罵你祖宗八代,你難道可以無動於衷。我覺得莫名其妙,因為我的意思是對曆史人物要開放評價,不要搞什麽誹謗罪。我可完全沒有料到有人會心裏這樣惡齪,首先想到的就是罵人,討論應該就事論事,為什麽要罵人呢。
槽吐完了,言歸正傳。首先得說明一下,我基本不了解中國法律這方麵的情況,所以隻能說美國的。既然我生活在美國,就得了解美國的法律。
美國憲法關於言論自由的條款主要是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不得製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首先做一點說明:
由於曆史的原因,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是緊密的地聯係在一起的,美國的建立正是因為清教徒不信奉英國國教而來到新大陸。所以說他們立國的原因之一就是要保證宗教自由,那麽也就不得不保證言論自由。
注意這裏所指的是美國國會,後來才慢慢擴大到每一個州,到全美國。
這一個修正案的實際意思是說:美國政府,不管哪一級政府(州,市)都不能立法來追究個人或者組織的言論。我們順著它的思路往下想,政府最在乎的是什麽?當然是領導不喜歡被批評或者攻擊,這個修正案就是說,不管你喜不喜歡,都不能行動。
所以說,盡管在這個修正案的框架下澄清了一係列問題,比如色情刊物,政治捐款等等等,在很多人,也包括我,看來,這個修正案的核心是政治性的,也就是說政治上的言論必須自由,不能被政府追究。
應該特別注意的是這個修正案僅僅是對政府的約束,也就是說:你公司的老板不高興你的有些言論,不管什麽,那怕是政治性的,都可以讓你走人;最近有政府官員因為政治觀點被餐館趕了出來,都沒有違反這個修正案,因為是私人企業,頂多是一個職業操守的問題。
美國的法律規定了不能因為種族,性別等等有區別對待,但是沒有提到政治觀點,隻說政府不能因為政治觀點而進行法律訴訟。簡單的說,可以區別對待政治觀點,但不能有打官司,抓人這樣的事情。大家可以想一想為什麽是這樣,其實非常簡單。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我在這裏討論的言論自由是一個法律概念,否則說不清楚,那麽言論自由並不等於什麽都可以說。比如說許多國家都立法禁止種族仇恨,暴力的言論,在美國你說血洗火星沒有關係,但說一個美國真實的地名我敢保證警察要找你。
記得曾經在書上看到,尼克鬆總統因為擴大越南戰爭而激怒了很多美國人,那個時候沒有網絡,人們隻能以給白宮發電報來表達情緒。於是美國郵局規定,可以說stupid,不能發idiot,因為前者是批評,可以允許;後者是侮辱,不行。
現在的媒體多麽發達,以各種方式對政府,總統發難的多得很,比罵人要過分多了,比如說有個電視節目主持人居然提著總統的腦袋,當然是假的。最後也隻是道歉,她要不道歉誰也把她沒有辦法。政府不能起訴她,因為找不到她準備這樣做的行為,而在美國幾乎不能起訴言論和思想,除非與恐怖組織有關。
這裏就涉及到到了一個非常複雜而微妙的問題了,我們知道現在美國網絡淩霸非常嚴重,導致青少年有很多痛苦,甚至自殺。但是第一修正案在那裏,除了批評教育,沒有別的辦法。也許將來會以立法加以控製,青少年比較脆弱,恐怕得區別對待。但是我敢肯定,政治言論上不會有什麽變化。
總而言之,你在美國可以罵總統,沒有事情發生;但你不能罵老板,如果被老板知道了我敢肯定會有事情發生,這就是因為第一修正案。也許正確的說法是從美國政府到老百姓,對於什麽是言論自由起碼在政治言論上達到了基本一致。
我知道有人會說:言論自由與我有什麽關係,能讓我賺錢就是好政府;我恐怕會說:政治上的言論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和訴求,吃飽的豬也不過是豬;我想有人會說:人要是吃不飽和豬有什麽區別?
我就不知道怎麽說了。
現在網上有一股風氣,不能談人權,一提就是左棍,國外的陰謀等等等。我實在不能理解,你難道不是人,不要權利,簡直是莫名其妙。我知道有人會說,人權這個詞被別有用心的人用壞了。那麽很簡單,你來一個正本清源,說一說你對人的權利的理解,大家討論,不讓說總是不對的,人多多少少還是應該有一些權利的。
You are too naive! She was on the international terrorist's list (guess who put her there? Your uncle Sam!) so she could not go anywhere without police harassment. She really suffered for her "freedom of spe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