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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侃槍支法律

(2014-02-27 07:46:29) 下一個

 

                                          閑侃槍支法律

 

 

首先必須強調二個問題。第一,美國各個地方關於槍支的法律是不一樣的,我這裏講的是德州。第二,我不是律師,說的不具有權威性,隻是自己的理解,當然歡迎大家來扔磚頭。這個問題可不能開玩笑,拿槍打人肯定是能上電視的,到時候不能說我聽了某某某的,除了使我內疚,在法律上不管用。

我真誠地希望大家來討論這個問題,有了槍,就應該自己想辦法弄清楚有關的法律。

 

在德州,擁槍的權利和財產(property)緊密相連,因為在中國,土地不能是私有財產,所以這個概念我想有強調的必要。美國是一個資本主義國家,尊重私有財產是基本概念,我的財產當然是我說了算。

你的房子,車子都是你的財產(租的雖然你沒有所有權,但你有使用權,一般是一樣的),在你的財產裏,你可以不需要任何許可就能擁有槍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比如你在假釋)。從你的房子到你的車之間的路也有沒有問題(不然就荒唐了)。那麽當然,在別人的財產裏就是別人說了算。

弄懂這個關鍵,其它就可以來推理了。

比如去朋友家,主人不同意你就不能帶槍;去商店,那是由商店來定,於是你就可以看到某些商店門口有個告示,告示你不能帶槍進入;停車場也是一樣,如果所有者不同意,在車裏也不能有槍。不過我從來沒有看到過公共停車場有這樣的東西,估計是德州帶槍的人太多。在公共場所,則是州,城市有關的法律來規定。

在不同州,不同城市法律可能不同,在國家公園或者哥倫比亞特區,就是聯邦政府的有關法律說了算。還有一些特例,比如酒吧是絕對不能帶槍的,這個有專門的法律,酒吧的所有者不能做主,私有財產也是不可能為所欲為的。

所以說,帶槍出門是非常麻煩的,大部分人擁有槍支是為了在家裏自衛,那麽怎麽你才算作自衛呢?

 

我們最好這樣來討論這個問題,恐怕能更容易一些,既:在什麽情況下,你會被定罪?

起碼有二個關鍵,動機和證據。

第一個這樣想比較簡單,你告訴警察,有人破門而入,被你幹掉了。但是,如果這人恰好是你的情敵,警察恐怕很難相信,陪審團也會差不多。所以說,你自衛的最牢固的前提是你和那個倒黴蛋沒有任何聯係,根本不認識,除非檢察官有證據說你喜歡對陌生人開槍。

證據就非常複雜了,取決於很多條件。比如說,時間是在深夜,強盜打破了你的窗子,那個家夥有前科,最好是帶著武器,等等等。如果這樣的證據都很微弱,估計還是很麻煩,那你就趕快花大錢找一個牛律師,來想辦法說服陪審團,你會不會進監獄,最後是由這些人來決定的。但總的說來,隻要沒有動機,你有不小的優勢。

所以說,如果你要自衛,就必須得把門窗鎖好,不然檢察官可能找來一些證人,說那人從3歲起就夢遊,不具有危險,要控你一個過失殺人(Manslaughter,比謀殺(murder)要輕得多,最典型就是酒後駕車撞死路人),而你很難有辦法證明那人不是夢遊。當然,如果你鎖了,你的律師就可以暗示陪審團,一個人連做夢都在想著撬門破窗,那是一個什麽人,怎麽會沒有危險性?

這樣就能夠理解為什麽說不需要警告就可以開槍了。那家夥被你打死了,誰知道你說沒說;就算沒有打死,你說喊了,他說沒聽見,陪審團應該相信那一個?如果有另外的人聽見了,是誰?你的家人,那當然可信度要打折扣,未必能夠出庭作證;還有別人,那難道是入室搶劫嗎?

美國法律是所謂的案例法,就是以前的判例極重要,一般情況是照著來的,我下麵來舉一個案例,是以前讀的,細節上可能有些誤差,大的是不會出錯。

 

在德州的一個城市,有一個歐洲來的交換學生,大概是思鄉病發了,喝多了酒,跑到一家住戶門口去大喊大叫,敲門敲窗,結果被住戶一槍結果了。可憐的孩子,來時應該多做一點研究,就會知道德州人的生猛。這個之所以案件有名,被人提起,是因為那個倒黴蛋是在門外被打死的,還沒有進去呢。至於在房子裏麵(invasion)打死的(這樣的事情在德州並不罕見),不管是正麵還是背後,我不知道有任何一個被定了罪。

這個案子的證據非常有限,那是在晚上,德州人都睡得早,還是在一個很好的區,房子隔得很遠,隻有鄰居聽到那個房子門口吵鬧了一陣子,並不知道是怎麽一回事。

隻有一個人能說了,那人的說法非常簡單,大意是,他根本不認識此人,也不知道他下一步想幹什麽,屢次警告無效,感到了威脅。

最後結果是根本沒有審判,大陪審團判決根本就沒有必要開庭。在美國,一個案子原則上是應該由大陪審團決定是不是應該上法庭審理(有沒有罪是下一步),但在很多時候,這個權利被告律師是放棄了的,因為沒有希望,不值得花精力。當然,連審理都不需要,那人肯定是一點事都沒有。

我們來稍微分析一下,這人感到了在自己的家裏人身受到了威脅,這個理由就足夠了。至於那個人有沒有前科,有沒有武器,他怎麽能知道。也許是喝醉了,但有人喝多了就會有暴力傾向,所以酒吧不能攜帶武器。

刑事上的法律應該是無罪推定,檢察官找不到證據就隻能自認倒黴。

我這裏肯定不是說你可以一槍把敲門的陌生人崩掉,而是說不要晚上去敲陌生人的門,別人不要你進門就趕快走人。我認為那個老兄做得有些過分,不闖到家裏還是不應該開槍,應該等警察。上麵的例子發生在許多年以前,也許現在人們的想法變了,陪審團說不定有可能作出不一樣的判決,誰也不知道,陪審團的判決有時候是出人意料的。

那個倒黴蛋來自於美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盟國,那國政府非常地不爽,美國政府表示遺憾,但因為司法獨立,美國政府毫無辦法,大陪審團的判決基本上不能更改。我想要是在中國,那人就不是這麽容易脫身,為了國家利益個人隻好受一點委屈的。

總的說來,所謂受到威脅是有著非常嚴格的限製,鬆一點那就到處是槍聲了。有人不經過你的允許,也沒有正當的法律手續,闖到你的財產裏,這本身就是違法,不知想幹什麽,當然讓人感到威脅。但如果在公共場所,或者有某種允許,威脅的界定就會變得非常複雜,得去研究有關的案例。

 

在闖入室內的情況下,據說有的州是要有實際的威脅行為的,我總覺得那些人的腦子是進水了,有了行為你還自衛個屁,你有武功躲得開子彈?

下麵講我在這種情況下會怎麽做。

首先,家裏有了動靜肯定不是太太(現在就隻有我們二個人,太太睡前會檢查門窗N次),我睡覺比較死,一定是她把我踢醒的,丈夫是那麽容易當的,這個時候派用場的時候就到了。在她看來,這是我唯一的用處。到現在一直沒有這樣事發生,不知她是不是有些後悔,幹嘛和一個完全沒有用處的人生活在一起,還要忍受這個人無窮無盡的不是。我看來是有點毛病,一提到她,就好像有很多的話,我估計大家不會有興趣聽,那麽就閑話少說。

我盡量不發出聲音,隻小聲告訴她聽見槍聲就立刻報警,我會拿出槍來,然後悄默默找到聲音的地方,接著就對著聲音的地方開火,一直把子彈打完,盡快地回到太太那裏,關上門,換彈夾,和她一起找一個能防子彈的地方,如果有人要闖進來,那將遇到的是下一個彈夾的子彈。

我不會去看結果,等到警燈,確認是警察,才會出來。因為萬一那人傷了沒有死,準備和我玩一會西部牛仔,我就不想奉陪了,那個警察在行,和內行玩應該是比較精彩。

我槍法不好,眼睛現在也差,所以我萬分祝願那人萬壽無疆而不要碰到子彈,趕緊走人最好,但如果運氣就是不好,我也沒有辦法,說遺憾好像有點虛偽。隻好說,老兄,我感到了威脅,隻好顧不上你了,我想你能夠理解。

不是的嗎?這是在德州,你應該想得到人人家裏都有槍,我是認為你有的,就是知道這一點我絕不會不敲門就進別人家裏去;你不會指望我會用茶或者咖啡來招待你,至於我,在我家裏要你招待那簡直是一種侮辱。我想你能夠理解雙方都在一種極度緊張之中,這時人的行為是很難預料的。而且你有經驗,你一般是慢慢開始的,不會有一天就莫名其妙到一個陌生人的家中;而我完全沒有,我認為以後陪審團是能知道這這些的。同樣,他們也能知道你的危險是你自找的,而我的則是你強加的,所以我的過失是更容易被原諒。

最關鍵的一點,陪審員是和我更類似,而不是你,他們都不會和你一樣,不敲門就跑到別人的家裏去,他們會平心自問,如果你光顧了他們的家,而不是我的,自己會怎麽辦,所以我會得到同情,而不是你,這一點是非常的重要。

 

我不會先報警,弄出聲音,害怕萬一你是一個殺人狂,或者正high,因為我實在來不及在穀歌搜索你是一個什麽樣的人,而且還不知道名字,我隻知道自己不是你的對手,唯一有利就是就是地形和先發製人。

我不會去看你是正麵或者反麵,又不是玩牌。如果那是在黑暗之中,我不會開燈,那太危險,我假定你也不會,說你低智商比強盜要更侮辱人,那是沒有文化的表現,士可殺而不可辱嗎。如果在白天,那隻好取決我緊張的程度,當然,如果你比較運氣,或者我的槍法太爛,你多訓練我幾次,我想大概自己是能分出正反麵的,我好像不笨,隻看你願不願意。

我不會在乎家裏的電視或者家具,至於太太的寶貝餐具,也顧不上了。一個能把太太以後永遠的囉嗦都不管不顧的人,怎麽會在乎麵對陪審團。我想大家都知道,陪審團還能陳述自己的理由,有一些機會;太太你就休想了,認為你有罪用不著理由。比如,“你為什麽朝她笑?”這是什麽話,總不能去哭;裝著看不見,那恐怕有更多的懷疑。

總而言之,都是自己的小命要要緊,以後的事情以後再說。

德州人喜歡有槍,強盜恐怕更是如此,入室搶劫而殺人經常在新聞中看到,也許我打不贏強盜,但要我放棄抵抗就是癡心妄想。當然,我已經被人用槍抵住那是另一回事,我肯定盡量合作來爭取保命,但是,如果我有機會,那是要碰一碰運氣的,因為我是texasredneck,不能名不副實。

 

這是我的想法,對不對不知道,你怎麽辦隻能自己定。

 

我周圍的中國人有槍的不多,我想是一種文化背景的差異,中國有槍是不得了的重罪,有些人根本沒有接觸過槍,還有我們所受教育是:你要靠組織,靠領導,靠國家,從曆史上中國就不怎麽強調個體在社會中的主動性,美國人恐怕是有些不同的。記得我曾經看過一個采訪,當事人是一個過了70歲的老大爺,將闖到家裏的盜賊打得一死一傷,當別人問他為什麽事後才報警,他有些淡然地說:

“沒有那個必要,不過是幾個小毛賊,我自己能對付。”

人最好是靠自己,依賴別人總是不那麽牢靠,況且是人身安全這樣要命的事情。千萬不能讓人對華裔有“錢多無槍”的印象,那還了得。所以隻要不是堅決反槍的人士,就應該去買一把,到靶場去打個兩百發。

反正在美國,反槍,擁槍各有自由,我是屬於喜歡槍的那一類人,其實知道恐怕並不會在家裏用,也許槍就像保險,有,但願永遠不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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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wxc 回複 悄悄話 這次你說服我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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