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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史有感(越戰泄密)

(2013-12-27 07:57:34) 下一個

 

讀史有感(越戰泄密)

 

 

現在史諾登正鬧得沸沸揚揚,這就不得不讓人想起越戰泄密的主角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沒有他,恐怕是不會有後來的曼寧和史諾登的。

 

艾斯伯格出生於一個猶太的中產階級家庭,十五歲時母親死於車禍,他當時也在車上,昏迷了幾天後才蘇醒,這件事影響了他的一生。

他是個人才,因為學業和才華,獲得了獎學金進入哈佛大學,主修經濟,學士畢業後又得到獎學金到劍橋大學進修,一年後回到哈佛繼續學業,接下來中斷學習,誌願參軍,作為軍官的履曆無懈可擊。最後又回來拿到了博士,以後進入著名的蘭德公司,1964,被美國國防部看中,出任負責國際安全事務的助理國防部長約翰·麥克諾頓的特別助理。他在學術上提出了以自己命名的悖論(艾爾斯伯格悖論),決策論中的一個重要理論,總之和史諾登有所不同,是個牛人。

到那時為止,他是出類拔萃的美國精英,而且是極右的鷹派精英。但是,他是一個學者精英而非政治精英,這個區別在以後可以明顯地看到。

當時美國正在越南打仗,有兩件事徹底改變了改變了他。第一件事是國防部想弄清楚自己是怎麽卷入這場戰爭的,他參加了這個工作,最後弄了一個報告出來,越戰泄密就是這個報告的內容。第二,他跑到越南實際考察了這場戰爭,發現完全不對頭,根本不是報紙上,文件裏說的那個樣子。

 

東京灣事件是美國大規模卷入越南戰爭的開端,美軍驅逐艦“馬多克斯號自731日起,開始在北部灣一帶巡邏,進行偵查任務。據其反映,82日,在公海遭到28英裏外的三艘北越P-4巡邏魚雷艇攻擊,而後進行自衛還擊。當時在附近的提康德羅加號航空母艦聞訊,派遣戰鬥機增援,擊沉北越一艘魚雷艇,重傷一艘。馬多克斯號受輕傷,後與另一驅逐艦特納·喬伊號會合,駛回南越海域。”

84日,馬多克斯號與特納·喬伊號再次在北越沿海進行巡哨活動,晚間它們根據雷達確認受到北越攻擊。儘管連馬多克斯號的艦長也無法確認敵人是否存在,兩艦依舊進行了還擊動作。”

“受這一係列事件的影響(尤其是84日的事件),87美國國會全票通過了北部灣決議案,授權詹森總統對北越採取措施。自19652月起美國對北越的大規模戰略轟炸開始,越戰全麵升級。”《維基百科》

由於艾斯伯格看到了很多大眾根本就不知道存在絕密文件,所以知道說北越率先向在公海上的美國軍艦進行攻擊根本是扯淡。“事實上即便是詹森總統本人也對84日的事件有懷疑,稱兩艦是發炮”《維基百科》,但是這一點都沒有妨礙他憤怒地向美國人宣布越南侵犯了美國的基本權利,於是美國人也就都憤怒了,一個“光著屁股的三流小國”(詹森總統如此說)怎麽敢向偉大的美國叫板,真是太不成體統,不教訓一下,就不知道什麽是偉大的國家不高興。

 

所以艾斯伯格認為,這一場戰爭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現在更是災難,而美國人卻一點都不知道,還以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正在走向勝利,這真是太可怕了。這個時候他根本改變了想法,認為美國麵臨的威脅不是來自外部,而是政府泛用保密,掩蓋官員的責任,甚至直接對公眾撒謊,而公眾毫不知情,這才真正是對美國,對民主社會最大的威脅,他的良知決定自己不得不做一點什麽。

於是他將機密文件複印出來(這肯定違法),找那些有影響的人士,像總統候選人,國會議員,但是那些人對此都不感興趣。這時他就明白了,自己是進錯了廟,拜錯了神,這些人是體製內的,關心的是自己,也是政府的權利,而不是民眾的知情權,想去的地方是白宮,不是監獄。幸好美國的媒體是相對獨立的,政府管不著,對這種政府的醜聞極感興趣,短期能增加報紙的銷路,長期能建立自己影響力,這都是他們最想要的東西。

總之是一怒而起,不過不是為紅顏,把這些機密文件給了美國最有名的報紙之一——《紐約時報》,登了出來。

 

開始時,總統尼克鬆並不介意,因為這些文件揭露的是民主黨的貓膩,作為共和黨看到對手丟臉應該是有些愜快。但美國政壇上最狡猾的老狐狸基辛格,當時是國務卿,看出了睨端(厲害啊),提醒他,這個問題不能不管,現在正在打仗,公眾對政府的信任至關重要,一旦政府失去了公信度,這個戰還怎麽打?在這一點上兩黨穿的是一條褲子,應該大局為重,首先是不能讓褲子掉下來。接下來基辛格還說了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我們正在和蘇聯人秘密談判限製核武器,將來免不了要和他們和中國人秘密談越南問題,如果我們的政府連一點秘密都守不住,這還怎麽談。

這時尼克鬆就明白過來了,傑出政治家一點就透,從諫如流是基本素質。於是,首先由美國司法部長跟《紐約時報》交涉,但是《紐約時報》牛得很,不買賬。這就隻能用法律手段了,由司法部出麵,政府最高級的大員在背後施壓,要聯邦法官禁止報紙刊登。由此新聞界和政府展開了一場法律大戰,最後一直打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是報紙大獲全勝。

這場大戰的意義遠遠超出了越戰,變成了新聞界和政府之間應該是一種什麽關係,彼此角色應該根據什麽樣的原則來決定,一直影響到了今天的美國,非常深遠。我盡量簡單地把雙方爭論的焦點說一下,我覺得很多中國人對此恐怕並不了解。

 

第一個問題最關鍵,保密由誰來決定,其實就是政府的保密能不能管新聞界。這裏必須得明白美國的法律是怎麽來的,國會參眾兩院是立法機構,政府隻是執法機構,這是美國建國時就確定了的。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很多人之所以來到當時還很落後的美國就是因為在自己的祖國(或者宗主國)受到了壓迫,這種壓迫在法律製度上的體現就是立法和執法不分,結果就是老百姓往往被壓榨地苦不堪言,而毫無辦法。

所以美國的立國者將立法權和執法權分開,而一旦分開了,每一方的權利都變小;更重要的是,國會和政府由於彼此的政治利益不同,總是處以敵對之中,這樣相對弱小的的老百姓就有機可乘,有個縫隙比鐵板一塊要好得多。

立法,執法都是要追求權力,不要權利的人就根本不會搞政治,那是政治的唯一目的,這個古今中外不會有什麽不同。那麽當然,把權利一分為二,二方麵一爭,自然在很多時候是相互為敵。

所謂保密製度是以總統的行政命令的形式頒布的,根本沒有通過國會,所以隻能用於政府機關內部,就像一個企業的規章製度。如果承認這種保密能夠用於不屬於政府機關的新聞媒體,那就相當於給了政府立法權。

所以說這個問題涉及到美國的立國之本,這個一打破,國會就可以關門了。這一點美國的法官們是心知肚明,因此就是持反對意見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也並不認為新聞媒體得遵循政府的保密,而是認為發表這樣的文件對美國國家利益沒有好處。

 

第二點問題涉及到另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所有權,這一點可以看成是美國和中國最大的區別。美國沒有所謂“公家”這個概念,比如最重要的產權恐怕是土地了,碩大的一個美國,屬於美國政府的土地非常少,主要是國家公園,在華盛頓特區有很多屬於美國政府的建築物,如果沒有生活在那裏,美國人不去郵局,根本就很難踏入屬於國家的土地。而960萬平方公裏的中國,每一寸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所有用文字形成的東西都有版權,如果政府對自己文件擁有版權,問題就不存在了,報紙不經過政府的同意,刊登文件就是侵犯了政府的版權。

 

第三個問題實際上是與法律程序有關,法律原則上隻能對已經造成傷害才能追究,比如說有了屍體才能有殺人犯;誰把不屬於自己的錢裝進了自己的腰包才能說是貪汙。

當然,這並不是說法律就不能預防犯罪,但是要有非常明顯的因果關係,要極其嚴格,不然太容易犯罪了。男人都喜歡盯著漂亮的女人看,結了婚恐怕更是這樣,這肯定不能用重婚,或者強奸來追究法律責任,不然所有的男人,除了同性戀,都得進監獄。但是,喝了酒不能開車,這個因為有大量的統計數據和科學研究作為支持,就能夠成立。

但是,言論和所形成的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實在太複雜了,根本就沒有一個辦法來確定,如果認為某個言論有可能對國家造成傷害就不能說,那還會有什麽言論自由?這是報紙方麵的律師反複強調的一點,我們的報紙不是蘇聯的《真理報》,不能搞新聞審查,因為我們美國有法律,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就已經規定得明明白白了。

 

那麽,媒體有了言論自由,是不是什麽都可以說了呢?當然不是,從法律的角度上看,自由和責任不可分割,可以說是一種同義詞。你有了自由,那麽就意味著你必然對這個自由負責任。你不能選擇,要你對後果負責那是一種荒唐;如果你有了自由,又不用負責,那還了得,豈不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比如說,某個企業擁有某種獨特的技術,報紙就是在某種偶然情況下知道了(比如拾到了一台電腦),也不能登。因為這個技術是屬於那個企業的一種財產,其價值就是在於別人不知道,你把這個東西公開了,就相當於把別人的財產弄得沒有了,跟把那個企業的一棟房子燒了是一樣的後果。所以說,盡管這也許是別人都想知道的新聞,如果你想追求轟動,那麽就必然得麵對由之而來的訴訟,可能就會讓你破產。

這樣一來,報紙方麵實際上說的說:政府沒有權利畫一條線,什麽可以說,什麽不能說。我說的造成了事實上的傷害以後,你才可以來找我算賬。你有你的線,我有我的線,你的線管我的線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隱含的意思就是:你沒有理由說我會不謹慎,官員做錯了這種事,大不了是辭職;而我劃錯了線報紙就可能關門,股東就會傾家蕩產;你更沒有理由說我做不好自己的事情,你們做的愚蠢事情太多了,現在就正在做,先把自己的事做好再說。如果你們能把自己的事做好,今天這一攤事根本就不會有。

 

以後發生的一些戲劇性的細節極具有諷刺性,說明政府在保密方麵進入了一種病態,無藥可救。

總檢察官為了代表美國政府去最高法院的聽證會,必須得了解那些機密文件,政府的保密官員對他說,他的秘書接觸機密的等級不夠,他隻能自己打字或者由政府方麵為他指派秘書。此人曾經是多年的哈佛法學院的院長,是一個溫文爾雅的學者,這時再用按捺不住,對保密官員大叫,你跟我滾出去。然後給官員的上級打電話,不客氣告訴他,美利堅合眾國的總檢察官辦公室不接受他的指導。

在一次聽證會前,司法部不肯將證人名單和證詞交給報紙方麵的律師,因為那都是絕密的。然而為了保證司法公正這卻是訴訟的標準程序,目的是雙方律師隻有了解了這些東西後,預先準備,在法庭上才可能有公正的庭辯。

於是報紙律師打電話給法官,說對方不遵守法律程序。法官告訴司法部,如果你不讓對方的律師知道這些東西,那麽你的證人明天不要來了,證詞也不要來了,法院不予接受。司法部沒有辦法,但決定對方的律師隻能在司法部辦公室看這些文件,不能帶走。律師看文件的時候,FBI的兩個彪形大漢也在旁邊站著看。

當律師要作筆記的時候,司法部的官員馬上衝進來說,不行,絕密文件不允許記錄。這位律師也是哈佛大學的著名法學教授,這時也隻好放下架子,開始發飆,說:這個筆記我是非作不可,而且要帶走,因為我記不住。那麽結果看來隻好是打架,我肯定打不贏這二位先生,明天我就鼻青臉腫地去聽證會,告訴法庭為什麽我會這樣。

司法部知道如果這樣,聽證會的結果就沒有疑問了,隻好讓步。

 

到了最後,美國政府要求最高法院將聽證會秘密進行,被最高法院駁回。顯然最高法院並不買政府機密的賬,在法庭上是法官說了算,政府沒有辦法。結果這一個全美國關注的聽證會是公開進行的,任何人排隊就可以進去聽。

報紙在在多處聽證會上強調,政府和新聞界擁有權利和資源極不對等,後者怎麽都是弱者。簡單地說,政府跟新聞界打官司,在經濟上擁有無限資源,政府律師是國家給錢,報紙卻是企業,訴訟費是要在利潤中扣除的,所以法官必須得考慮到這一點,不然動不動政府就把報紙告上法庭,那麽新聞自由就是一句空話。

這個最高法院的聽證會轟動一時,因為關係到新聞媒體未來,於是全國的媒體都極為關注,媒體關注了,民眾就得跟著關注。但是,實際上這次聽證會卻是非常平和,根本沒有了一點點激烈的場麵,和在以前下級法院的聽證會大不相同。主要原因是政府方麵一開始就作出二點根本的讓步,一是承認了政府的機密不能夠要求報紙也遵守,二是放棄了政府對自己文件擁有版權的要求,用納稅人的錢寫的文件而要求對納稅人擁有版權,這種荒謬的主張根本別想得到法官的支持。

政府不再要求報紙必須把屬於政府的文件還回來,也不再要求這個文件完全不能登,而是說政府應該給報紙一個備忘錄,標明那些部分可以,那些不可以。但是就連這個要求,有6個大法官也根本不認可。

基本觀點是,這個文件是曆史性的東西(不是軍隊調動這一類的情報),看不到會對美國的國家利益產生什麽損害,要說有什麽危害,隻是讓政府的褲子掉了下來。這裏隱含著一個重要的觀點,國家和政府不能當然看成是一回事。

 

這裏需要了解美國報紙的地方性的曆史,從開始起,報紙就不怎麽買聯邦政府的帳,因為報紙代表著地方的利益,這個就不同的利益就決定了報紙的不同立場,這一點和中國根本沒有可比性。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相當於法律,除非國會就此立法,或者最高法院用新的判例推翻以前的。所以在今天,史諾登知道自己不管說什麽,美國報紙不會不敢登,因為美國政府機密管不了新聞媒體。

美國政府能做的隻能是管好自己的人和文件,一旦新聞界知道了,登不登就不是政府能控製的。至於追究媒體的責任,當然有這個權利,但是要證明傷害是太困難了。就像在史諾登整件事,政府怎麽會不想讓新聞住嘴,但前提是必須得向法院證明媒體的報導會妨礙國家安全,法庭上必須拿出具體的證據,這幾乎不可能。

 

當然,我想大家都會有一個疑問,為什麽政府仍然能對艾斯伯格提起訴訟。這是因為艾斯伯格必須簽一個保密協議才能接觸機密,他當然知道後果,問題在於違反了某種合同。在一個商業社會最重要的就是合同,不遵守合同整個社會就要亂套,於是違反了合同就可以被認為是違法,必須受到懲罰。

報紙可沒有和誰簽什麽保密合同,所以報紙可以登並不等於艾斯伯格無罪。當然,報紙不能參與泄密,比如不能給泄密者報酬,那就是在鼓勵泄密,這在法律叫做共謀。默克多之所以被追究,是因為報紙直接參與,如果是另外有人竊聽,把內容告訴報紙,報紙與竊聽行為沒有證據有聯係,法律就隻能找那個另外的人,報紙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這裏大致可以看出美國和中國的法律的不同之點,美國法律沒有傳謠一說,當某個人對記者說某件事的時候,主觀意願就是要把其公布於眾,責任隻能由這個人負,報紙不受牽連。至於道義上是不是正確,那是另一回事。

報紙如果非得要自己來核實所有報道的東西,而做到所謂的準確無誤,那就隻能關門。當然也可能變成另一種情況,我想用不著我說,大家熟悉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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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525+ 回複 悄悄話 這兩天我幾乎讀完了您這裏的全部文章。象無意中淘到寶貝,又找到藏寶的山洞。

建議出版,讓更多人分享。
雖閑不散 回複 悄悄話 好文頂起!國家利益和政府利益是兩個概念,這個非常重要。
taiyang星星 回複 悄悄話 西方人的思維方式相對中國人來說更理性,更容易建立文明秩序。
讀史使人明理,謝謝分享!
37213824 回複 悄悄話 有意思,長見識。
TNEGI//ETNI 回複 悄悄話 謝謝分享史實。

“這裏必須得明白美國的法律是怎麽來的,國會參眾兩院是立法機構,政府隻是執法機構,這是美國建國時就確定了的。” 我覺得這裏可能有點誤解。國會兩院是立法機構沒錯,但說政府是執法機構就有點不妥了,政府的職責是行政,執法或司法的機構是法院,而法院係統不屬於行政的政府係統。

西方政治學中的三權指的是:立法、行政和司法,這就是所謂的“三權分立”的由來。
imagine45 回複 悄悄話 幾十年在美國最長見識的一句---
--政府用納稅人的錢寫的文件而要求對納稅人擁有版權?---這種荒謬的主張根本別
想得到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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