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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郭德綱

(2010-09-02 13:23:34) 下一個
我看郭德綱

首先,我發現有人有一些認為,好像在美國,如果有人未經允許,跑到你的院子(property)裏來,你拿槍把他打死也是合法的,這是非常錯誤的觀念。
我住在德州,這裏是美國擁有槍支最多的州,幾乎家家都有,我也有,是怕萬一有什麽緊急情況。謝天謝地,我除了對著槍靶,還沒有對其它東西開過槍。
在網上看到這個事,我就想,如果有陌生人跑到我的後院,我會不會開槍?
我想了一想,肯定不會。
如果是歹徒,我會抓起電話一邊報警,一邊從前門逃之夭夭。第一,歹徒也很可能有槍,我不見得打得贏,沒有經驗,第二,他們不怕死,我怕,東西是身外之物,不值得冒險。
我勸大家也要向我學。
這是因為有人跟我上了一課,有一次在餐館裏,一個老美出門看到別人在偷自己的車,你猜猜他怎麽辦?他回到餐館裏,在那人看不到的地方報警,這人比我聰明,有頭腦,我恐怕要衝出去。
在一個人人都可能有槍的社會,這的確是最好的辦法。
至於有些人,用不著我教,他們牛得狠,動不動就要打人,那是因為知道對方不能把他們怎麽樣,要是對方真正有威脅,跑得肯定比我還要快。
如果是記者,那我就大喜,要是想出名,就跟他們談一談“反三俗”,不知美國的記者能不能理解。不想出名,還是報警,讓警察把他們趕出去,然後我再告他們非法入侵,弄一點銀子花花。
當然,這種情況不會發生,美國的記者不會找我,而且美國的記者不會去闖別人的後院,那是明顯的違法,他們應該都受過這方麵的教育。
實際上我的後院每個月都會有陌生人進來,來查電表,水表的人,如果我看到陌生人就開槍,那他們就被我打死N次了,那也就不會有人敢幹這一行了。
美國人並不是看到陌生人進了後院就開槍的,那還了得。
這倒使我明白了一件事,我買槍其實是為了好玩,男人天生就喜歡那東西,沒有什麽用。

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鼓勵民眾使用暴力,除了一種情況,那就是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脅。
如果你知道對方的身份,比如是記者,拿著攝像機在,不會對你的人身產生威脅,你使用了暴力,沒有哪個法律會支持這種行為。
要是在美國,這就變成了兩個case,記者非法入侵,打傷了人就是傷害罪,各做各的處理。總之,不能以錯對錯,這是原則。
我記得在十幾年前在休斯頓,一個英國人晚上喝醉了,跑去猛敲陌生人的門,住家要他住手,他不聽,結果給打死了,連審都沒有審,更談不上是不是有罪了。可憐的英國佬,還當在英國,不知道texas redneck的厲害。
我想這是不是那種不正確想法的來源。
但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情,之所以沒有審判,不是因為那人跑到了人家的前門口,就可以開槍,而是英國人大喊大叫,完全不聽住家在嚴厲警告,住家則認為是他想破門而入,搶劫?仇殺?情殺?認為手裏也有槍是很自然的,這就可以認為是生命受到了威脅,而不是利益受到了侵犯。
我住的的這個社區,鄰裏也會有矛盾,那是免不了的,人就會投訴,叫警察,打官司,沒有見過像中國那樣大吵大鬧的,我想原因之一就是大家都有槍,吵起來可能就會控製不住。
如果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就可以使用暴力,那這個世界就不得了,會變成什麽樣子?!

郭德綱認為自己的徒弟打傷了人,自己沒有責任,好像很多人支持這種說法。但是,不一定對。
這首先得弄清楚什麽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簡單的說:刑事是要不要進監獄,民事就是要不要賠錢;民事受害者可以提出,刑事在中國,是由國家提出公訴,在美國是由DA代表國家,州提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情。
比如你到梅西買東西,被售貨員打傷了,這就可能有兩個訴訟:第一個由DA向那個售貨員提起刑事訴訟;第二個你能夠向梅西提出民事訴訟。
第一個梅西沒有責任,除非梅西製定的規章製度要售貨員打人,那是不可能的。在美國大公司的這種規章製度都是公司的律師參與製定的,為了保證不與法律衝突。
但第二個訴訟梅西除了私下和解,是逃不掉的,而且幾乎是百分之百的輸,梅西要付責任。
盡管梅西可以說:那個售貨員滿了18歲,更幹脆地說,那人有神經病,公司不知道。但是,法官和陪審員不會買賬。
道理很簡單,他們會認為,商店和顧客有一個隱形合同,商店必須得保證顧客的安全。如果你在商店的大門口掛一個免責的牌子,說我們不能保證顧客的安全,也許就能沒有責任,在美國很多地方(當然絕對不是商店)看得到這種牌子。
關鍵還在於這兩個訴訟在程序上就完全不同,前一個訴訟,訴方得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就是那個人,不是別人,打傷了人,這叫無罪推定;後一個相反,梅西得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做了能夠做的一切,但事情還是發生了。
有誰能提出自己已經做了一切的證據呢?一句話就可以駁倒,為什麽你的商店發生,別人就沒有呢?梅西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要知道,法官有老婆,評審團有女性,逛店是女人的最高享受,要是逛店也不安全了,那麽這個世界還有什麽可以叫女人留戀的呢?
那家庭會出問題,社會也不會穩定,絕對是不行的。所以梅西必須得拿錢出來。你沒有做到你應該做的事,就得賠賞。
有點對不起梅西,這不過這是我的一個推理,我不知道是不是有這樣的事發生。

但我知道一件真實的事情,在美國麥當勞裏,一個老太太自己把水不小心撒到了地上,而後在在這水上摔了一跤,造成了骨折。於是她就向麥當勞提出民事訴訟,得了一大筆錢。
道理很簡單,麥當勞不能證明是那個老太太故意把水灑了來訛詐(這是那一類訴訟被告律師常用的手段),那麽是誰灑的就於本案無關。麥當勞沒有及時把水擦掉,或者用別的辦法來防止這種事的發生,沒有盡到保護顧客安全的責任,就得掏錢,事情就是這麽簡單。
這個案子之所以出名,就是因為水是老太太自己灑的,麥當勞心裏不服氣。我知道有類似的事情,但顧客與原因無關,在公寓,中餐館都有發生,店家都趕緊拿錢出來,不願意鬧到法庭上,上報紙,那會賠錢又賠名聲。
所以說,要是在美國,郭德綱應不應該負一定的民事責任,恐怕還有得一說。中國那種師徒之間的關係,比美國雇員和公司的關係要緊密得多,而且徒弟的行為他是明顯的最大得利者(這個得利是法律上的意義)。
如果這個案子在美國,法官受理,根據民事審判的程序,那郭德綱就得拿出證據叫評審團相信,他做了應該做的所有事情來防止打人的發生,你相信他做了嗎?
在法律上,程序是一個極重要的東西,不同的程序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結果,最典型的就是那個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刑事無罪而民事要負責。
據我所知,美國人為什麽都起勁的掃門口的雪,那是因為你不弄好,有人摔了跤,你就要惹官司。美國的狗咬了人,主人肯定要付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我沒有暗示什麽)。
據說美國有的有錢人請客是要首先簽一個免責合同,客人要是在遊泳池邊滑倒了得自己負責,或者諸如此類。這是在雜誌上看來的,我從來沒有這樣的榮幸收到這種邀請,如果有,哪怕是仙境,我也是不會去的。
但這個事我也不敢確定,因為那是在他家裏,不是公共場所,而且記者也不是顧客,不是客人,這應該要懂行的人來說,我那一點法律知識,隻夠胡侃。
但是,郭德綱在事後說的那些話,就好像他認為主要是記者不對,他的徒弟是忍無可忍,如果要是在美國,DA就能用這些話說是他指使,或者默許了徒弟打人(那是在他的家裏),那他就有刑事責任,我不知道他能怎麽辦。

在我看來,郭德綱基本上就是一個垃圾。不是指他的相聲,我從來沒有聽過;也不是說他與打人有關,我當然不知道,但他要是說了:把他們打出去,我一點都不會奇怪。
而是他事後發飆說的話。
把記者比作娼妓,是泛指,不是說那一個,這相當於在罵大街,毫無基本的教養,這種話怎麽能在公眾場合,在舞台上說!
人俗一點無所謂,人人都有些俗,都吃五穀雜糧,都要想男女那一點事,不然就不對頭,要看心理醫生,說自己高雅的我認為不過是在裝蔥。我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大俗人,沒有什麽遠大理想,隻想著自己的小日子;對免費的東西有興趣;對穿得很少的美女也有興趣。
最後一點在太太嘔心瀝血,用精神文明地長期幫助下,好像有所進步,但有時候還是偷偷地看,唉,人俗了沒有辦法。
我想隻要不違法,人應有俗的權利,但是,不能罵人。郭德綱我之所以看不起,不是俗,而是在舞台上罵人。
不由想起了在網上看到的一句話,“過上等生活,付中等勞力,享下等情欲。”我看了隻搖頭,這種話怎麽好說,那事情也可以分上等,下等?這人好像經曆非常豐富,上等,下等都知道嗎。
我產生了這種豐富聯想是不是有點俗?
況且演員在舞台上應該事事想到觀眾,怎麽能把舞台變成為自己叫屈,發泄自己不滿的地方。
觀眾花了錢聽你的相聲,是要你把他們逗笑,不一定是來聽那些你自己的破爛事,那應該到別的地方去說,那是私事,人應該公私分明。
這是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
在美國我基本上天天看電視上的talk show,所以並不認為舞台是一個純潔的地方,那些人也時時胡亂搞笑。但是,像他這樣罵大街,在舞台上自己大泄私憤,我從來沒有見過。

我發現自己越來越不能理解現在的中國了,可能是離開太久了。一連串的事情給我的感覺就是:官不像官,民不像民。
現在中國流行揭隱私,先開始揭別人隱私,當然是名人的,王朔就揭某某是私生子。別人是私生子與你有何關係,這是不是叫無聊。
後來覺得這還不夠勁,也不夠公平,因為名人隻是少數,就幹脆揭自己的隱私,這就是人人都可以做到的,那個某某姐,某姐不都是揭自己的隱私而出名了嗎。
有人想暴露自己的隱私並不奇怪,這叫暴露狂。但是出名就不應該了,說明很多人喜歡窺探別人的隱私,這是心理上有點毛病,不是俗,我就是這樣理解的。
當然首先是官不對,總不能要老百姓負責吧。所以我同意一些人的看法,三俗首先政府得負責。
這真是一個大笑話,美國政府並不能管媒體,有什麽隻能找法院,最近發生泄密就是這樣。但中國政府是能夠管的,多得很的辦法叫你住嘴,美國政府不反什麽“三俗”,中國政府卻反,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像郭德綱這樣的人能走紅,成為公眾人物,還有不少人在為他的發飆叫好,這是怎麽了?

我想裏麵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人不喜歡那個政府,於是凡是跟政府對著幹,就都支持。而中國的記者在很多人看來,也是代表政府的。
但人起碼得要有一個底線吧,不能使用暴力,或者說,在別人沒有使用暴力對待你時,不可使用暴力。
在人沒有遭受暴力可能,就變得忍無可忍,“不好意思”地要使用暴力,我認為這人有暴力傾向。如果支持這種暴力,不但是有暴力傾向,而且可能怯弱,自己是不敢的,通過叫好而得到一種心理上的平衡。
不要認為有暴力傾向的人就不怯弱,那是大錯特錯,那些向隻敢弱者下手的,都是這種人。
這就要涉及到一個很根本的東西了,人要不要有底線?
在我看來,文革時有那麽多暴力就是人沒有了底線,對付反革命就什麽手段都能用:我是正確的,他是錯誤的,因此我怎麽做都是正確的。

在這裏,我恐怕又不得不重彈宗教的老調了,有些人可能要厭煩。耶穌和釋迦牟尼叫人要以德報怨是有道理的。
這個社會從來對人是不公的,人都有被別人誤解的時候,名人也不能動不動就跳起來。要是大家都以怨報怨,從邏輯上說,這個世界就會變得越來越有更多的怨,這就是我對階級鬥爭感到反感的地方。
雖然這很難,坦率地說,我肯定也做不到,有時候感覺有些人就是被怨一下,這個世界才能是公平的。
但我不知道還有什麽更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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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思 回複 悄悄話 哈哈!聖人以德抱怨,君子以牙還牙,小人以怨報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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