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筆,雜談

叫他“隨意”,是因為不願受任何“八股文”風式的約束,想到哪兒就說到哪兒。喜怒哀樂,麻辣甜酸,都由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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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會把日本豐田的主事送進監獄嗎?

(2010-02-24 23:45:56) 下一個


美國會把日本豐田的主事送進監獄嗎?

問這樣的問題是乎是太浮淺了一點,隻要不是傻子,都清楚答案應該是什麽,那就是此事絕對不可能發生。不信,那咱們就等著瞧。

雖然這答案看來是一目了然,可馬上就帶來了新的問題,那就是白紙黑字寫下的法律,到底作不作數。

大家或許還記得,發生在2000年前後的普利司通輪胎公司BRIDGESTONE)的輪胎安全隱患問題。由於設計及製作工藝不當,使得不少福特公司(FORD)使用這種次品輪胎的探索者運動車(FORD EXPLORER SUV)爆胎翻車,造成不少人員的傷亡事故。

當時的調查、聽證也是鬧得沸沸騰騰。說實話,當年普利司通的行為與今天的豐田是如出一撤,明明知道有問題,卻不加以重視,不著力去調查解決問題,而東推西捂,隻顧賺錢而無視百姓的性命(PUT DOLLARS AHEAD OF SAFETY。結果到頭來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賠了夫人折了兵,弄的公司好長時間都是焉頭焉腦的。

就如此的人為因素,國會由此立下“普利司通安全法案 ”(BRIDGESTONE SAFETY BILL),指定管理幹部監控這些大公司產品的安全問題,同時產生的“輪跡”法律(TREAD ACT)也明確規定,由安全問題造成的人員傷亡事故,如果主事人刻意隱瞞事實真相,可以處罰高達標15 年的刑期。

由此來看,無論是豐田的主事,還是政府指派的監管幹部,比著圈子很容易畫出弧,不把他們送進“號子”,法律不就成了兒戲?難怪聽證會上,受害人大聲直呼,

Shame on you, Toyota! Shame on you, federal highway safety regulator!

不用擔心,這些當事人是絕不會遭受任何刑期侍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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