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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與便利

(2015-10-25 19:56:23) 下一個

必須與便利並非兩個虛無的詞匯,而是有著實實在在的生活意義的概念。我們每個人恐怕不但都在人生的某些時刻麵對著必須要做某些事的場景,而且也會在一些場景中體會並認同自己所在的或他人的群體的一些必須的選擇。人們認為某些場景下必須作某些事或是因為自己及團體的生存受到威脅,或是因為自己及團體的發展受到威脅,或是因為他人的生存及利益受到威脅,或是出於一些道義及功利的要求需有某些作為,或是其它的一些原因。很顯然,所有必須的情形都包含有便利的因素,有些時候便利與必須還是相輔相成的。比如,一個被敵人抓捕的戰士將要被處死,這時如果他發現了逃跑的便利,那麽逃跑就成為他必須要做的事了;這時如果完全不具備逃跑的可能,而他第二天就要被處死,那麽逃跑就不是他必須做的,禱告或勸慰周圍關心他的人或許成為了他必須做的。所以說一個選擇一定要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便利(或至少是想象中的便利)才可能成為必須的。

 

另一方麵,生活中的便利並非都是必須的。比如,一個人奢華浪費在他個人來說是一種享樂的便利卻不是必須的,而一個官員為了自己享樂的便利將公款挪為己用在社會來說就更不是必須的了。

 

盡管乍說起來必須和便利似乎是兩個不會被混淆的不同概念,但在現實生活中它們常被混淆,有時是無意的,有時是刻意的,更多的時候可能是無意與刻意的混合,而在混合的情形下刻意的成分通常大於無意的成分。

 

人們之所以可以把必須與便利進行混淆是因為便利與必須之間有難以切割幹淨的關聯,而且這種關聯是相對的。很顯然,這裏關聯的相對性非常重要,這個相對性使得人們經常很難在必須與便利之間劃線。這個的相對性首先表現在當事人的主觀能力的相對性。比如,老師要求在一小時內完成一篇數學題,甲十分鍾可以完成,多出的五十分鍾對他來說是便利,使他可以輕輕鬆鬆地做完之後再複查幾遍;而乙需要六十五分鍾完成,那麽那一小時對他來說就是能夠完成大部分題目所必須的時間。其次是目標的相對性。如果丙可以60分鍾做完所有的題,但是他的目標隻是拿100分中的50分,那麽那一小時中的相當一部分就成為了他的便利而不是必須。再次,是對行為效果的認同性的相對性。對於用某種方法來處理同一件事,有的人會認為是必須的,有的人會認為那隻是提供了一種便利,而還有些人可能認為既沒有提供便利更不是必須的。另外,必須與便利的相對性也具有客觀的現實意義,在某個特定環境下具有必須性的事情當環境變了就可能成為隻具有便利性而不具有必須性的事情了;反之亦然。必須與便利之間的關聯及其相對性使得很多時候人們很難把便利和必須區別開來,比如警察在抓捕危險的嫌疑犯時先將對方打暈了,他可以說這是怕被對方傷害,但實際可能隻是為了自己抓捕的方便;但是,別人誰能肯定那個嫌疑犯不可能傷到那個警察呢?

 

必須與便利之間的這種難以分辨的特色不但使得人們很容易出於無知或恐懼而無意地將二者混淆也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刻意地混淆二者提供了條件。作為個人來說,有時故意把明明是便利的事情說成是必須是為了堅定自己做某件事的決心或恒心;而在社會活動中刻意作此混淆的人的動機也是不難理解的:給自己創造更多便利的條件或在--因為在必須的名義下更容易使得原本給自己帶來便利的事情得到他人的支持。當然,這裏的便利並不一定就是個人的享受,也可能是工作的便利,也可能是自身與其他一些人的人生更加安全。

 

那些被認為是必須的事項一定是對某些個人或群體或大範圍的社會在特定的環境下的生存或發展有相當重要的意義;而另一方麵,人類的日常的活動的一個基本的動機就是要為個人或群體或大範圍的社會創造一定意義上的便利。所以,人們在社會文化政治經濟生活中有意無意地混淆必須與便利這兩個相互關聯卻又有著實質區別的概念一定會對個人及群體及大範圍的社會的生活及發展狀況產生極大的影響。比如,當一個地方連續出現了兩起治安問題後,負責地方治安的官員為了自己的工作方便宣布為了市民的安全必須對都市進行軍事化管理,每天日落就要實行宵禁。這種為了自己的便利而把原本不是必須的作為必須的來處理的方式雖然確實會減少夜晚街上的犯罪率,卻對都市的正常生活帶來極大不利,而且會對都市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產生相應的負麵影響。再比如,如果為了保護警察的安全,隻要警察認為任何人不順眼就有權將其擊斃的話,確實給警察提供了很多便利,普通市民卻要遭殃了。這裏為了說明的方便而特地選了兩個極端的想象的例子,但是這兩個例子卻可以告訴我們,社會生活中在政治經濟上占有優勢的人群為了自己的便利而將原本不是必須的事件作為社會的必須來處理會對整個社會的狀況會有嚴重的影響。

 

不幸的是,在人類社會中,人們必須與便利的混淆尤其是占有優勢的人們為了自己的便利而將一些並非必須的作為必須的強加給社會的做法貫穿著古今中外的人類史。雖然如前所述這裏有著一些實質上的無奈,也就是說即便不是完全為了私心人們也很難完全避免必須與便利之間的混淆,在很多時候這種混淆的出現遠超出無奈的底線而是作為權勢者的意誌的一種體現。

 

但是另一方麵,這種現象的存在的另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卻是人們對這裏的原理缺乏如本文所討論的必須與便利的關係的這種最基本的認識。正如一個人會自我欺騙式地要求自己把原本隻是便利的事情當作必須的來處理一樣,即便是為了自己便利而混淆必須和便利的人群在進行相關的活動時也常會明明是為了自己的便利卻又真心地認為是對社會的必須。而本文的討論的一個作用就是幫助人們減輕因為無知而造成的對於必須和便利的混淆。

 

由於對必須與便利的混淆是人類社會活動的一個非常基本的特點,因此它以不同的形式在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麵表現出來。一個迄今為止常被多數人忽視的表現就是現實世界裏的所謂國家利益往往是那些被認為是代表國家利益的具體的人對於國家利益進行的他們個人的詮釋,其中往往夾雜著大量的他們對於他們自身利益的考量,這些考量中自然就包含了他們的工作的便利而這便利自然就包含了他們個人的酬勞升遷與逃避責任。也就是說世界各地的人們千百年來煞有介事地為了那個“國家利益”四個字你爭我鬥,彼此廝殺,並因此而產生了被認為是配得上那“國家利益”四個字的無數的英雄豪傑,或為因此而懲罰了被認為玷汙了那“國家利益”四個字的一批批的罪人,但是實際上人們為之自豪或犧牲的“國家利益”並不象人們想象的那樣純潔而是參雜著大量的在特點背景環境下詮釋或被認為是代表或決定了“國家利益”的具體個人或人群的個人榮辱得失,而人類認識上的先天的缺陷使得很多原本是那些個人的便利的因素被塑造為群體或國家的必須因而使得大量的人為了這些必須而付出包括生命在內的代價。

 

另外,我們知道良好的製度的建立可以幫助避免一些因個人的缺陷而造成的失誤。但是,製度本身也都不是完美的,在一定的時候製度帶來的缺陷甚至遠超過個人的軟弱。但是,很多在社會的不同層次部位獲得優勢的人過於奢靡於嚴格的製度所帶來的便利,將之渲染為必須實際上卻是逃避自己的工作強度和責任。人類曆史上有過很多人冒著生命的危險進入落後甚至野蠻的部落做深入細致艱難的工作以傳播先進的文化,這些人是人類的英雄。但也有很多情況下,人們卻指望用包括軍事管製在內的製度法令來代替原本那些拿著人民的供奉的人員應盡的認真細致的本職工作。

 

從前麵的討論中我們也可以注意到,導致人們將必須和便利混淆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假作真時真亦假”這個基本的社會定律---因為人們在很多情況下很難區分什麽是必須的什麽是便利的,使得人們可以為了自己的便利而刻意地混淆必須與便利。因為這句話最先出現在被認為是曹雪芹所著的《紅樓夢》中,我們可將這個社會定律稱為曹氏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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