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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兩百年前,著名的英國科學家達爾文在他的生物進化論中提出了適者生存的自然選擇原理,其基本意義是說生物體的生存依賴於它所生活於其中的自然環境,凡不能適應自然條件的物種將被逐漸淘汰掉,而自然體係中幸存的物種都是在自然的選擇過程中還未被淘汰的。從達爾文提出他的進化論至今,即使經過了變異理論的修改補充,它一直是最受爭議的科學理論之一,這不是我這裏要討論的要點,我這裏所關心的是與適者生存的自然選擇原理相應的適者生存的社會選擇。
達爾文的自然選擇原理提出之後很快就被應用到了人類社會,但遺憾的是,人們在這方麵的注意力從一開始就走了偏。在19世紀末產生的各種被稱之為社會達爾文主義的理論中,在把適者生存的自然選擇原理應用於社會時,其著眼點放在了人的個體或種族的個體上,把社會的人與達爾文進化論中的動物種等同了起來,把包括自然與社會在內的人的生存環境與對物種進行選擇的基本不受物種影響的自然環境等同起來,因而得出很多錯誤的結論,所強調的是隻有強者才能在人類的競爭中生存下來。為帝國主義和種族主義提供了依據,使得社會達爾文主義成為了一種名聲極差的思維方式的名字,很多人聽到“達爾文”與“社會”這兩個詞挨在一起,或者“適者生存”及“選擇”與“社會”這個詞挨在一起的時候就唯恐避之不及。
在自然界,物種的生存和進化之所以會在一定條件下表現出自然選擇的特征是因為生物體在一定環境下的生長與存活受到兩個重要的因素的製約,其一為生物體所處的客觀環境,其二為生物體對所處的客觀環境的適應力。而對於一般生物界來說,這兩個因素中缺少了對於人類社會極為重要的三個基本條件,其一是個人的除了體力條件之外的智力條件,其二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其三是人類的社會活動對社會與自然的變化發展產生的影響。因此,把對缺乏了人類社會的最基本的條件的自然界的觀察所得出的結果簡單地應用於人類社會而出現錯誤是不奇怪的。
但是,當我們麵對社會問題時如果我們選擇不同於19世紀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者們的著眼層次,不把社會的人等同於自然界的動物,不把人類的種族來等同於自然界的物種,而是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待有智慧有情感的人類群體,我們就可以從完全不同於那些社會達爾文主義者的觀察角度上發現,人類社會也存在著類似於自然界的適者生存的社會選擇原理:不同的社會政治文化機製造就出適應於該社會政治文化機製的個人與群體。
在社會活動中,人類的社會體製及局部和整體的文化構成了對個人及群體進行篩選的社會環境,這與達爾文的決定適者生存的自然條件相對應;而直接進行社會篩選的力量則是維護體製與文化的人的主觀力量(當然是要借助於手中的槍杆和生活所需的物資等物質力量了),這與對物種實行篩選的自然力量相對應。社會選擇與自然選擇有兩點基本的不同。首先,盡管社會的體製和文化決定著社會選擇的方向,但是,與自然選擇力不同的是,社會選擇的力量是來自被選擇的社會人本身;其次,雖然物種的變遷對選擇它們的自然環境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但一般不是決定性的,而社會選擇的結果卻對進行選擇的社會環境本身的發展與變化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一般來說,社會選擇的結果似乎應該是加強現有的社會政治文化結構,但是,人類社會的非線性動力作用結果卻常常有著適得其反的結果。在曆史上經常出現現有的社會選擇創造著推翻打破現存的社會體製和文化的力量的情況。
決定社會選擇的最基本的社會力量是維持社會政治體製的國家機器和相應機關以及維護社會主流文化的社會道德輿論和經濟體係。比如說,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凡不願或不能承認並遵守現有社會政治體製及與之相應的社會秩序的人將被投入監獄或精神病醫院,嚴重的將被從肉體上消除掉;凡不願或不能適應社會主流文化的人,將不能得到社會主流的尊重或獎勵而不能居於社會的上層或重要地位,甚至被排除在合法的主流社會之外成為社會的異類。在帝王時期如果有普通百姓觸犯了皇親貴族,那麽他就會被製裁;在現代社會,如果有窮人觸犯了富翁權貴,那麽他的日子就可能會不太好過。
自然界的任何一個細微之處的力量都能使居於其中的動物順其之勢而生逆其之勢而亡;同樣地,社會上任何一個局部的法則,也都不斷地在那個局部造就著該法則所推崇的英雄並不斷地淘汰著該法則所鄙棄的失敗者。在小學裏,如果老師獎勵能打會鬧的孩子,而貶低學習好的學生,那麽大多數同學們就會把興趣從學習上轉移到打鬧上來。在社會上,如果社會文化推崇粗獷不拘禮儀的人而貶低注重衣著儀表的人,那麽不修邊幅就會在社會上蔚然成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