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濫用職權貪汙受賄被判18年
(2008-11-07 03: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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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濫用職權貪汙受賄被判18年
2008年11月07日 19:01新華網
漢族,1946年10月生,浙江寧波人,1980年4月入黨,1963年8月參加工作,解放軍後勤工程學院建築係結構專業畢業,大學學曆,工程師。
1963.08-1968.08 解放軍後勤工程學院建築係結構專業學習
1968.08-1970.09 解放軍6716部隊當兵鍛煉
1970.09-1983.03 上海彭浦機器廠工人、設計員、基建科副科長(其間:1979.02-1980.01同濟大學工程結構係進修)
1983.03-1984.03 上海彭浦機器廠副廠長、上海冶金礦山機械公司黨委副書記
(1982.09-1983.04市機電一局黨校幹部輪訓班學習)
1984.03-1985.01 上海電器公司黨委書記
1985.01-1987.02 上海市委老幹部局副局長、局長
1987.02-1992.10 上海市黃浦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1992.01-1992.09英國伯明翰大學公共政策學院學習)
1992.10-1992.12 上海市委副秘書長
1992.12-1996.10 上海市委副書記
1996.10-2001.12 上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1.12-2002.02 上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02-2002.10 上海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2.10-2002.11 上海市委書記、市長
2002.11-2003.2. 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市長
2003.2- 2006.9 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
自2006年7月5日開始,中共中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反映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違規運營社保基金問題進行調查。在調查中發現,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的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作出了對陳良宇有關問題進行初核的決定。中央紀委隨即組織力量進行了初核。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同誌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決定免去陳良宇上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停止其擔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央紀委對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
2007年7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七次會議,依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罷免陳良宇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此前,上海市黃浦區第三屆人大常委會已依法罷免陳良宇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在隨後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陳良宇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被依法終止。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根據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根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公職處分;對陳良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7年10月9日至12日舉行的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此前作出的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的處分。
2008年4月11日,陳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項罪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第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六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2006年9月24日被停止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