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曾經是個舉世無雙的百年盜版大國
(2008-10-24 0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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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曾經是個舉世無雙的百年盜版大國
作者[美]傑克·羅切斯特約翰·岡茨
譯者周曉琪
在當今世界上,美國是保護知識產權最為積極的國家之一,經常就保護知識產權問題抨擊一些國家。殊不知,美國也是個盜版大國,其書籍盜版行為竟然得到美國國會立法保護,得到美國政府的大力支持,盜版的時間長達一個世紀之久。
英國作家受害
美國《獨立宣言》簽署一年之後,國會行使其職權,為了“促進科學與有用的藝術”,而製定了《1790年版權法》。
這部法律一實施之後,這個新國家馬上就開始……盜版!
《1790年版權法》隻保護美國公民,但是不保護外國作家或出版商。自從《安妮女王法案》實施以後,英格蘭( 較為精確的說法是大不列顛)與其他一些國家簽署互惠協議,至《1790年版權法》頒布時,除了俄國、奧斯曼帝國和美國以外,西方各國都承認並尊重外國作家與出版商的作品版權。
但在美國建國之初,英國的文學作品遠多於美國,同時剛獨立的美國大眾仍然將英國視為其文化來源。由於未與英國簽署互惠協議,美國的書商可以取得像沃爾特·斯科特爵士、查爾斯·狄更斯與托馬斯·哈代等知名作家的作品,然後在美國重新製版,並且以遠低於進口原版作品的價格出售。而且,他們既不付錢給英國的原作者,也不必擔心他們出版的是不是暢銷書。
例如狄更斯1843年寫的《聖誕頌歌》在倫敦的售價為2英鎊,但在美國隻要6美分就可以買得到,狄更斯一毛都沒拿到。
於是,英國作家紛紛向美國國會請願,要求修改法律,其中最知名的莫過於以“偉大的調解人”著稱的亨利·克雷,他為英國作家疾呼數十年,但是沒有結果。印刷商與書商是反對的一方,理由是會損失工作機會、對美國經濟造成負麵衝擊以及較高的圖書價格將不利於正在發展的美國民眾之文化普及。
質量差價格低
美國本土作家不滿的程度不亞於英國的同行。知名作家像華盛頓·埃爾文、馬克·吐溫、斯托夫人以及詹姆斯·洛威爾發現,他們的作品在加拿大與英國十分暢銷,但是他們連一分錢的版稅都沒看到。他們還發現由於低價的英國盜版書籍的衝擊,其作品在美國的銷量受到影響。他們向美國國會請願,結局與英國作家一樣,石沉大海。出版商與書商的論點占了上風— —美國社會大眾得到廉價書籍遠比保障少數幾位美國作家(或更糟的是保障英國作家)的收入來得有價值,而且其中許多位作家都過得很不錯。
後來,是出版商對國會施壓要求國際版權保護,情況才開始有所改變。在《1790年版權法》頒布之後的85年內,多數書籍都是由紐約與波士頓互有默契的出版商出版:即出於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出版別人已發行的英國作家作品。因此這些出版商能以比英國同業低的價格銷售,但是仍然足以獲利。其中一些人甚至支付微薄的版稅給英國作家,不過完全是小費性質。
不過這種美好的“相互尊重”製度被一家芝加哥出版商以新的營銷理念破壞殆盡,這家出版商將一整套的歐洲名著賣給希望擁有一點知識分子氣息或社會地位的美國家庭。第一套是由唐納利出版公司出版的“湖邊文庫”。整套購買,每一本隻要 10美分。獨家發行的規矩……對不起。截至1880年,一共有14套不同的“文庫”,包括幾百本書籍,可供美國大眾挑選。與紐約和波士頓出版的書籍相比,質量不敢恭維,裝訂也很一般,不過,內容相同。
盜版時間長達百年
麵對這些競爭,美國東部的出版商開始支持國際版權的理念,因為通過他們與英國作家的既有關係,他們比芝加哥的敵人更具有競爭資本。他們開始在彼此之間進行價格戰,推出自己的“文庫”。總體而言,原有格局閃電般被瓦解。
一直到規模龐大的美國東部印刷商工會加入同一陣線,一部國際性版權法律才獲得通過。多年以來,他們遊說國會反對國際性版權的理由是印刷業的工作機會可以獲得保障。不過19世紀70年代與19世紀80年代的低價書籍出版商降低成本的方式,是在缺乏強有力工會的城市中進行印刷,或是雇傭女性,因為她們的工資隻有男性的一小部份。換句話說,國際性版權的缺位,所保護的工作機會不再是工會會員。至1888年,印刷商、作家、出版商終於一致同意支持國際性版權。1891 年通過的《國際版權法》,對在美國以外出版的書籍也提供版權保障,但是美國公民在美國以外地區出版的書籍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美國長達一個世紀經政府認可的書籍盜版行為至此結束。書籍盜版的時間跨度,無可匹敵,10倍於位居次席的蘇格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