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罕默德、阿伊莎、伊斯蘭和童養媳
(2007-05-12 04: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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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阿伊莎、伊斯蘭和童養媳
Silas著
簡介
當穆罕默德和阿伊莎 ( Aisha )結婚並在性上結合之時,他們的年齡分別為五十二和九歲。穆罕默德遵循了阿拉伯的一種習俗,就是娶有了第一次月經期的女童為妻。盡管這個行為是一種文化的規範,卻值得商榷,因為穆罕默德在婚姻上的舉動和教導樹立了伊斯蘭的先例∶一個女孩有了第一次月經後就被斷定為成年人,符合結婚和有性關係的資格。因此穆斯林的男人獲淮去娶比較早有第一次月經周期的女童為妻,並與她們有性行為。如下所示,這樣會導致女童身體和心理上受到傷害。
穆罕默德的第一位妻子赫蒂徹 ( Khadija ) ,在他逃往麥地那的幾年前逝世。後來,有人鼓勵他娶另一位妻子。他在四十九歲之時和六歲的阿伊莎訂了婚。阿伊莎是他最親密的朋友阿布伯克爾 ( Abu Bakr ) 的女兒。那時她已經許配給另一位男子,卻在彼此同意下解除了婚約。三年後,當她有了第一次月經周期,他就正式娶了她,並在性方麵與她完婚。
絕大多數西方人士都知道,不管文化背景如何,對一個九歲大的女孩來說,與一個五十二歲的男人結婚和發生性關係,對她都不是最有益的。我們知道,在我們今天的文化中,若有人這樣做,就有可能以違反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之法令或其他相關法律而被判入獄。我們大多數人都質疑自稱為真主 (神)先知的穆罕默德,為何會做這樣的事。我們指望一個真正的先知會更加了解這種事情,或至少能從真主 (神) 得到訓誨。
比穆罕默德與阿伊莎這樣的一次行為更重要的是,他教導人一個女孩在她首次月經周期後就被視為成年人。他教導他的追隨者要遵循他的 「聖行」 或生活方式。因此在今天,在中東大部分地區,年齡小至九歲的女孩,經常都會嫁給年齡老到足以做她們祖父的人。
但是為何我們要反對此事呢?穆罕默德畢竟不是生活在我們這個文化當中,不受我們的法律約束。他生活在一個閃族的文化當中。這種娶有了第一次月經的女孩為妻的習俗,在中東地區,遠在穆罕默德之前就已存在。這樣否定閃族人之習俗和穆罕默德的先例有何根據呢?如此批評它有正當的理由嗎?我們可以純粹基於自己的文化偏見而否定它嗎?
我會在這篇文章裏陳述諸如這類的問題,以及他這種行為帶來的後果。然而,在繼續討論之前,我必須打好一些基礎。首先必須確定的,是阿伊莎的實際年齡。在伊斯蘭世界內,對於阿伊莎在性方麵完婚的年齡,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在西方的穆斯林不容易接受他們的先知與阿伊莎有性行為時、她年齡才九歲的事實。有些穆斯林甚至是西方的學者認為她直到大約十四歲才和穆罕默德發生性行為。我從未看過有任何伊斯蘭的原稿支持他們的立場,這純屬猜測。但是關於他們的先知幹這種行為的想法令他們感到尷尬,因此他們發明、或者改寫有文本證明的伊斯蘭曆史,使它較容易為他們自己以及西方人的思想所接受。
證明阿伊莎與穆罕默德完婚時年九歲的證據
有許多原始資料 全都是由穆斯林所寫的 詳述了穆罕默德的婚姻以及他與他年輕的童養媳完婚的事。
布哈裏聖訓的記載
我所使用的,是由在麥地那伊斯蘭大學任教的穆罕默德 Muhsin Khan 博士翻譯成英文的布哈裏聖訓。遜尼派的伊斯蘭學者大多相信布哈裏聖訓是可信的。依其重要性來說,它僅次於古蘭經。劍撟大學的 Amin Al-Masri 博士是簽名證明這譯本真實性的重要人物。他是位於麥加的伊斯蘭教法和伊斯蘭研究學院的伊斯蘭教法學科係的顧問和係主任。
布哈裏聖訓卷七第65條的記載∶
「據載先知在阿伊莎六歲的時候簽署與她的婚約,而他在她九歲的時候與她完婚。希沙姆 ( Hisham ) 說∶ 『有人告訴我阿伊莎一直與先知在一起有九年之多 (直到他死去) 。』 」
布哈裏聖訓卷七第88條∶
「歐爾沃 ( Urwa ) 記述∶ 『先知在阿伊莎六歲時簽署與她的 (婚約) ,而在她九歲時與她完婚,而她一直與先知在一起有九年之多 (直到他死去) 。』 」
布哈裏聖訓卷五第234條說∶
「阿伊莎記述∶當我還是一位六歲的女孩時,先知就跟我訂婚。我們前往麥地那,逗留於哈裏斯海茲拉吉 ( Harith Kharzraj )家裏。接著我就生病,我的頭發就掉下來了。後來,我的頭發 (又) 長起來,我和幾個女朋友在玩秋千的時候,我的母親 Um Ruman 來找我。她在喊我,我就到她那裏去,並不知道她要對我做甚麽事。她抓住我的手,讓我站在家的大門口。那時我喘不過氣來,當我的呼吸順了,她就拿一些水來洗刷我的臉和頭。接著她就把我帶到屋子裏。在那間屋子裏我看到有些輔士婦女在說∶ 『願安拉祝福你,祝你好運。』然後她就把我交托給她們,她們就把我準備好 (去結婚) 。想不到安拉的使者在午前就來到我這裏,我母親就把我移交給他,那時我是一個九歲的女孩。」
根據穆斯林聖訓卷二第3309條
阿伊莎報告說∶當我六歲的時候,安拉的使者娶了我,我九歲的時候就被納進他的家裏 ┅ 。
根據阿布達五德聖訓
阿布達五德的聖訓在伊斯蘭是第三本最受尊重的聖訓。
根據阿布達五德卷二第2116條∶
「阿伊莎說∶安拉的使者在我七歲的時候娶了我。」 (敘述者蘇萊曼 ( Sulaiman ) 說∶ 「或者是六歲」 ) 。 「他在我九歲的時候和我性交。」
根據 TABARI 的曆史書
Tabari 寫下了最可信的伊斯蘭曆史。它包含了三十九卷書。 Tabari 是一位極為傑出的伊斯蘭學者,也是最傑出的伊斯蘭曆史學家。
Tabari 卷7第7頁記載∶
「 ┅ 我 (和穆罕默德) 的婚姻在我九歲時完了婚 ┅ 」
根據 Tabari 卷9第131頁
「於是那些男士和女士都起來離去了。真主的使者在我九歲時在我的家裏與我完了婚。他沒有為我殺任何一隻駱駝或綿羊」 ┅ (先知) 在聖遷前三年,在她七歲大的時候娶了她,並在她九歲時,他在伊斯蘭曆九月遷入麥地那後與她完了婚。在他逝世時,她芳年十八歲。
我也希望根據最好、有英文版的伊斯蘭百科全書,以及其他伊斯蘭作者提出證據。他們都承認阿伊莎的年齡當時是九歲。
根據伊斯蘭百科全書 ( E. J. Brill 出版) ,在 「阿伊莎」 的標題之下:
「赫蒂徹死了若幹時間後,豪萊 ( Khawla ) 提議穆罕默德應當娶他的主要追隨者的六歲大的女兒阿伊莎,或者一位死於阿比西尼亞的穆斯林的遺孀薩烏黛宰姆阿 ( Sawda Zama ) 為妻,她年約三十歲。據說穆罕默德請她為他準備好迎娶兩人。本來阿伊莎已經許配給 Djubayr Mutim ,這人的父親雖然仍然是多神教徒,對穆斯林卻表現友善。然而,經過雙方同意,這個協議取消了,穆罕默德就與阿伊莎訂婚 ┅ 這樁婚姻直到聖遷後幾個月才完婚 (在623,624年4月) 。阿伊莎前往穆罕默德的一間公寓居住,這公寓後來成了麥地那的清真寺。那時她絕對不超過十歲,她把她的玩具拿到新家裏。」
根據由巴基斯坦拉合爾伊斯蘭出版社出版, Said Abjullah Seif-Al-Hatimy 所著的 「伊斯蘭的婦女」 所說∶
「 ┅ 她 (阿伊莎) 是她眾妻子中最年輕的一位。據說他娶她的時候她才九歲。」
總結阿伊莎年齡的證據
我冗長地討論這點。這是由於在伊斯蘭世界內部有爭論,我不得不徹底地證明她的年齡。從古至今最受尊重的聖訓和伊斯蘭學者都說明,當穆罕默德與阿伊莎發生性關係時,她才九歲。
翻譯成 「完婚」 這個詞的定義
有關 「完婚」 這個詞的定義有些混淆。在布哈裏聖訓卷七第64條所使用的字根是 dakhala 。根據 Hans-Wehr 阿拉伯文-英文字典第273頁,它的意思是 「進入、穿透、滲入、完成這樁婚姻,和一個女人同居同眠。」
我也請教過兩位以阿拉伯語為母語的人確認布哈裏所用的這個詞的定義。他們自己用阿拉伯文閱讀布哈裏聖訓,確實說到它的意思就是說,穆罕默德在阿伊莎九歲時和她發生性關係。
伊斯蘭和青春期的年齡
伊斯蘭教導說女性開始有月經時,青春期就開始了。根據布哈裏聖訓卷三見證之書第18章513頁∶
「男孩到了青春期,他們的見證就有效力,而安拉說明∶
『當你們的孩子成丁的時候,教他們像在他們之前成丁者一樣,隨時向你們請求接見。真主這樣為你們闡明他的跡象。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 (古蘭經24∶59) 」
穆吉拉 ( Al Mughira ) 說∶ 「我十二歲的時候就到了青春期。」 根據安拉的話,女人月經期開始的時候就到了青春期∶
「你們的婦女中對月經已絕望的,如果你們懷疑,就以三個月為她們的待婚期,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的;懷孕的,以分娩為滿期。誰敬畏真主,他將使誰順利。」 (古蘭經65∶4)
┅ 哈桑本薩利赫 ( Al-Hasan bin Salih ) 說∶ 「我看到一個女鄰居在二十一歲的時候就成為一位祖母。」 [1]
[1] 這本叁考書目的注解說到∶ 「這名婦女在九歲就到了青春期,並且嫁了人,在十歲就生了一名女兒;這名女兒也有同樣的經曆。」
我對以上的理解是,伊斯蘭認為當一名兒童 「達到」 或開始 「青春期」 ,那麽他 她就會被視為一個成年人。因此就見證就是有效的。
穆罕默德是遵循一個文化規範而去娶一個年輕女孩並與她發生性行為。她畢竟是被視為一個成年人。不隻他這麽做,他還教導他的追隨者要像他那樣做。所以穆斯林男人就可以與有了月經初潮的女孩結婚和發生性行為。穆罕默德確立了這種文化習俗,成了在伊斯蘭中的先例。
我還要補充一點,就是還有其他原始的文化,是允許女孩們在她們有了月經初潮後結婚的。但這樣卻不能使這種事情變得正當,或?這是符合孩子的最大益處。有些文化會因著各種各樣的原因而殺害女孩。文化規範並不會令某種行為在道德上變成正當的。
猶太人的文化和婚姻
貝克聖經百科全書卷2第1407頁,在 「婚姻」 這個主題中說到,猶太人的婚姻習俗∶
「後來,規定了男孩最低 (婚) 齡是十三歲,而女孩是十二歲。」
而神學碩士 Jim West ,在 http://www.theology.edu/marriage.htm 這個網頁當中 「古代以色列婚姻習俗」 記述∶
「妻子 (通常在 「月經初潮」 或年齡大約十三歲時) 要從較大的家屬圈子中選取,以便維持家係的純正。」
就算在 Mishnah 這本猶太法典,也記載女性的成熟年齡是十二歲半∶
「她在成年之前 (在十二歲半) 在法院上蠃得她的訴訟,瞧!她們屬於父親。」 Mishnah Ketubot 4∶1。
因此我們看到猶太文化也允許年輕的女子年少時就結婚。並非九歲那麽小,而是十二歲。青春期開始並非猶太文化容許結婚的文化規範。我假設如果女孩有了初潮,又到了十二歲,就允許結婚。猶太的標準超過伊斯蘭的標準。猶太教堅持女孩至少必須滿十二歲,伊斯蘭允許她們有了初次月經後結婚。我相信有文件的記載證明女孩年紀小至八歲就有了初潮。
因此這件事情的症結在於∶我,或者任何其他人,是否有權去責備穆罕默德製定了一種公認的文化規範,使它成了一種法律上容許的做法呢?我 (和其他人) 若說娶年輕的女孩並與她們發生性行為就是錯誤的,是不公平的批評嗎?
科學與青春期
那麽生物科學是怎樣論到女性的青春期?以下的話是引用自幾本大學的教科書、以及世界百科全書。提出的資料很多,但為了充份了解青春期,就需要提供科學的詳細資料。
引用自 McGraw Hill 1993年出版 L. Steinberg 所著的 「青春期」
第22頁∶ 「青春期的英文 Puberty 是來自拉丁文的詞語 pubertas ,是 『成年人』 的意思。從學術上來講,這個術語是指一個人能夠進行性繁殖的時期,也就是說它表示一係列引致生殖能力的生理改變。然而,廣義來說,青春期是一個集體性的術語,是用來指發生在由孩童時期成長進入成人期的男女孩個體的身體變化。」
第23頁∶ 「青春期根據它外在的徵狀,也許出現得相當的突然,但事實上,它是胚胎時期就開始的漸進過程。 ( Petersen 和 Taylor ,1980年) 。你若認識到在青春期不會產生新的荷爾蒙,也不會產生新的身體係統,也許會感到驚訝。正確來說,某些荷爾蒙比出生前時是增加了,有些則減少了。」
第26頁∶ 「青少年身體上的生理變化的作用是明顯的。考慮一下在青春期早期短時間在身體麵貌上發生的戲劇性改變。一個人在進入青春期時看起來像一個小孩,而在大約四年之內,就有了年輕成年人的身體外貌。」
第32頁∶ 「這頁顯示出一個描述青春期在女孩身上持續大約四年的圖表」。
『完全的生殖功能通常要到了初潮的幾年後才會出現,而在初潮後大約兩年才會有規律的排卵 ( Hafetz ,1976年) ┅ 』
至於青春期的開始,女孩可早至八歲,男孩可早至九歲半;又或者分別可以遲至十三歲和十三歲半。在女孩方麵,青春期第一次徵兆和身體完全成熟的兩者之間,可以短至一到一年半,也可以長至六年 ┅ 以更加確切的條件來說,一個早熟、快熟的少年,會在十或十一歲完成青春期的成熟 - 比一個晚熟的少年開始青春期要早兩年。』
第36至37頁∶『 (雖然初潮並非青春期開始的信號 ┅ ) 在那些個人比較不會營業不良或受慢性病侵襲的國家中,青春期的平均年齡比較低。舉例來說,在西歐和美國,青春期的中位數介乎十二歲半至十三歲半。然而,在非洲,青春期的中位數是介乎十四歲至十七歲之間。』
第66頁∶ 『有一個表格描述了 Piaget 所提出的四個感知發展的階段。表格顯示了大腦在十一歲以後就發展出成熟的感知能力』 。
第73頁∶ 『他在73頁呈現了一個表格,說明大腦一直到十六歲才完成成熟。根據這個表格,我估計在九歲的時候,大腦的成熟度介乎50至60 %之間』 。
根據 G. Adams 和 T. Gullotta 所著, Brooks / Cole 1983年出版的 「青春期生活體驗」 ∶
第89頁∶ 「青春期的開始並非一種單一的突發事情,而是一種繁雜的漸進過程。用某些也許過份簡單化的術語來說,青春期有以下的特徵 (1) 身體上爆炸性的成長, (2) 生理機能的成熟, (3) 第二性徵的出現 (例如陰毛或乳房發育) 。青春期的開始基本上是由內分泌腺所管製,身體的重要器官透過分泌化學物質進入血流或淋巴係統,令身體產生變化。
第92頁∶ 「雖然在青春發育期中身高和身寬的改變很重要,社會上傾向於以這段期間生殖係統的快速成熟來加以識別 ( D. D. Logan 、 Calder 和 Cohen ,1980年) 。性成熟的主要階段為 (1) 青春期的開始,女孩比男孩早大約六個月出現, (2) 第二性徵的發展,大約需要四年;還有 (3) 初潮,第一次青春期開始變化後大約兩年出現 ( Marshall 和 Tanner ,1969、1970年) 。
第101頁∶「發育的混亂狀態
當女孩在八歲,男孩在九歲前,性腺變得性成熟和活躍時,兒科醫生就會傾向於診斷為 『早熟的青春期』 。發生這樣的狀況時,青春期的過程通常會在兩年內完成。」
摘自 Brooks / Cole 1978年出版, Lambert 、 Rothschild 、 Altland 和 Green 所著的 「青春期 -- 從孩童時期到成熟期」∶
第106頁∶ 「在兒童期終結和青春期開始產生的身體發育包括了三個重疊的階段∶青春前期、到達青春期、以及青春期。雖然對所有人來說,這個次序都是相同的,但是開始的時間和這些周期的長短每個人都不一樣 ( Thornburg ,1975年) 。
青春期在兒童期的末端開始,荷爾蒙的水平會迅速增加 ┅ 在這個時期,也開始了爆炸性的生長和第二性徵,例如女孩的乳房發育、男孩的 丸和陰莖開始發育。女孩通常比男孩早兩年經驗這些變化;男女性的平均開始年齡是十歲和十二歲 ( Tanner ,1975年) 。
第二個階級 -- 「到達青春期」 的特徵,是性細胞增殖和第二性徵接近完成 ( Thornburg ,1975年) 。 「到達青春期」 對女孩來說,是以初潮,也就是第一次月經開始 ┅ 然而,這些特徵的出現,並不一定顯示出生殖係統發育完全了。身體可能要經過數月甚至數年才會有生殖能力。
唯有到了第三個階段 -- 青春期,女孩才發育出規律的排卵月經周期和生殖能力 ┅ 女孩的這段時期通常會跨越兩年,而男孩則跨越三年,在所有第二性徵完全出現並有了生殖能力時結束。大部分男孩在十四歲、女孩在十五至十六歲就徹底地步入了青春期 ( Marshall ,1975年) 。』
第108頁∶ 『 ┅ 在西歐的女孩,以及顯然地在美國還有加拿大的女孩當中,初潮的平均年齡逐漸的降低 ( Botstein 和 McArthus 年1976) ┅ 事實上,研究顯示,這種趨勢在氣候溫和及氣候溫暖地區的女孩當中都一樣的明顯,趨向於打破了在氣候溫暖地區的女孩比在氣候更加適中地區的女孩早熟的神話。』
第111頁∶ 『反常的成長和延遲或早熟的青春期通常與下丘腦荷爾蒙失調有關 ( Schonberg ,1075頁; Sizonenko ,1975年) 。』
第115至117頁∶ 『女孩方麵,開頭會出現乳房的發育,接著會出現陰毛,然後是初潮,最後是排卵。 ┅ 女孩大約在十至十一歲乳房發育,陰毛變得首次明顯,但是初潮平均在十一至十三歲這個範圍內才出現,或者說大約在乳房開始發育後兩年出現。 「到達青春期」 期間的月經通常都是無規律的,部分是由於情緒、壓力和營養因素。在第一次月經後的一到兩年就到達生殖成熟期,生殖發育最多在二十出頭就到達頂點 ( Lamburg et al. ,1973年) ┅
初潮的平均年齡是十二歲半到十三歲。然而,某些正常的女孩可以早至九歲就開始有月經,但另一些女孩直到十六歲才開始有月經 ( Offer & Offer ,1968年) ┅
當月經開始時,生殖器官的發育並未完全,要經過更多年繼續緩慢的發育。初潮後常常都跟著有一段不育時期,一直持續到建立了一個規律的月經周期為止。這段時期的持續時間差別可以相當大;第一次排卵 (卵巢首次排出卵子) 也許發生在初潮,或許要等到幾年之後才會發生 ┅
在初潮之後的幾個月,月經流動的程度和時間通常都沒有規律。』
引用自 Wiley 1975 出版的 「兒童青春期發育」 ∶
第70頁∶ 「早熟的青春期與遲延的性成熟是極端的相反。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女孩會在八歲、男孩會在十歲之前發展出第二性徵。這對於患這病的兒童顯然會產生嚴重的心理問題。」
有一位 「今日心理學」 的編輯表明∶
「據我所知,大部分研究都顯示,年輕人無論是否已經有青春期身體上的改變,他們到了十一或十二歲時,心智上已經完全成熟。」
引用自 《世界百科全書》 第333頁、在 「性」 這個標題下提到有關青春期的話∶
「青春期是快速成長的時期,是標誌著孩童時期的完結、以及身體和性方麵開始成熟 (完全發育) 。」
引用自 《世界百科全書》 第61頁,在 「青春期」 這個標題下的話∶
「大部分女孩大約在十一歲開始青春期。大部分男孩大約在十三歲開始。青春期在一個女孩或男孩達到性成熟時 -- 也就是說有了生殖能力 -- 結束。大部分青少年在青春期開始後兩三年達到性成熟。」
關於青春期,生物學告訴了我們甚麽事?
首先,青春期並非從女孩的初潮開始。它會早一兩年開始。伊斯蘭未覺察到這個特徵。伊斯蘭認為青春期和成人期是從初潮開始。
此外,科學告訴我們青春期並非在初潮完結。一個小孩至少還需要兩年才達到性成熟。伊斯蘭也沒有覺察到這個結尾的特徵。科學顯示了女性的身體通常有了初潮後,仍然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擁有性繁殖的能力,或者被視為擁有一個成年人的身體。
科學進一步證明偶爾會有小孩擁有 「早熟的青春期」 ,早至八歲就有了初潮。這通常是由於小孩身體的功能失常或混亂。阿伊莎有可能有早熟的青春期。盡管有發生此事,女孩在九歲就經曆初潮是非常罕見的。阿伊莎在她 「嫁」 給穆罕默德之前病得很重。她甚至在生病期間掉了一些頭發。她在身體上有嚴重的毛病。也許她有某些疾病觸發了她的初潮,或者她經曆了某些混亂引起了初潮。無論是哪個情形,在九歲有了月經並不意味著成了年,也不能以此為結婚及進行性行為的理由。
青春期、初潮和生殖
以為一個年輕女孩有了初潮就有能力懷孕是一個誤解。許多原始的文化相信一個女孩在初潮後就能夠懷孕;穆罕默德的文化大概也相信這一點。然而,科學告訴我們這是非常罕見的。相反,一個女孩在初潮後一到兩年才能懷孕。那麽,顯然的是,女孩並沒有在她們的初潮後變得 「成熟」 。與青春前期的女孩結婚和進行性行為並沒有生物學的依據;她們更不能生孩子。青春期並不等於成熟,所以不能以這個錯誤的觀念作為結婚的理由。
於是從邏輯上來說,初潮並非一個女性有能力生小孩的徵兆。一個女孩隻有在青春期結束之時才能夠懷孕,而非在開始或中間之時。青春期通常需時幾年完成。
穆罕默德錯誤地建立了伊斯蘭允許男人娶青春前期的女孩為妻的基礎。這些女孩在性方麵未成熟,在精神上未成熟,在身體上也未成熟。穆罕默德的先例 (聖行) 為穆斯林世界的兒童帶來了不良的影響。
對年輕女孩的傷害
提早性行為的科學研究和其他影響
除了以上印證有關發育和青春期的評估,其他科學和研究的團體,也特別講到少女懷孕帶來的影響。這事當然反映出伊斯蘭的真相,因為穆罕默德娶了一位童養媳,並且教導說別人也可以這樣做。以下摘錄某些講述這個問題的網頁∶
摘自美國兒科研究院的網頁∶ http://www.aap.org/policy/02325.html
「 ┅ 生前照顧的改善,令十幾歲母親生育的嬰兒出現的醫學並發症減少,但是年齡在十四歲或以下的母親,仍然要經曆高風險的不利結果。對於十幾歲母親所生嬰兒最重要的醫學風險,可能與雙親對那些嬰兒頭一年生活的照顧有關。比較年輕的十幾歲母親所生的嬰兒,比起那些年齡較大的少女和成年人所生的嬰兒,他們在出生後第二年的死亡率會比較高。 [3] 在青少年隨後的懷孕出生前死亡率和新生重量不足發生的機會率會增加。 [4] 年輕母親的嬰兒所經曆發病率難以定義,但據報告,包括了住院治療的比率,以及發生意外、中毒、燒傷和表麵受傷的危險增加。 [5] ┅
┅ 在幾次比較年紀較小母親與年紀較大母親所生嬰兒的智力程度後,其結果顯示,年紀較小母親所生嬰兒的智力較低 ┅
根據 「新生兒疾病捐款基金聯合行動」 ∶十幾歲少女真相的網頁
http://babynet.ddwi.com/tlc/pregnancy/teenfact.html
「母親的健康危機」
「一個十幾歲的母親患上早產或延長分娩、貧血和高血壓的風險較高。在十五歲或以下的少女所冒的這些風險甚至更加大。 (3) 」
「對於嬰孩的風險」
「十幾歲母親所生嬰孩,比年長母親所生嬰孩所冒的風險較高。」
「百分之九的十幾歲女孩所生嬰孩體重會不足 (少於2.5公斤) ,對比下全國所有母親的比率是百分之七。 (1) 」
「體重不足的嬰孩也許有些器官尚未完全發育。這樣會導致呼吸問題,例如呼吸困難綜合症,或者腦部出血。」
「體重不足的嬰孩在他們出生後第一個月死亡的機會,是體重正常嬰孩的四十倍。」
根據聯合國的網頁 http://www.unhchr.ch/html/menu6/2/fs23.htm
注解∶我所得知的這個網頁讀來特別可怕。有些部分,並不屬於這個題目, (例如女性生殖器的割禮,這種習俗遍及整個伊斯蘭世界,是伊斯蘭四大神學派別其中一個派別教導的) ,我自己就讀不下去。這絕對是極粗野的。如果你容易反胃,或者怕讀到婦女受虐待的報告會感到不安,就不要去讀。在這篇文章裏,我會嚐試剪輯那些不是必須的可怕細節。
「可怕的傳統習俗影響婦女和兒童的健康」
「對於有害的傳統習俗、以及它們對婦女和女童的影響的評價。
傳統文化習俗反映群體的成員長時期 (往往是跨越幾代)所持有的價值觀和信念。世界上每一個社會組別,都有特殊的傳統文化習俗和信念,其中有些對所有成員都有益處,另一些則對特殊的團體 例如婦女有害。這些有害的傳統習俗包括切斷女性的生殖器官 (FGM) 、強迫婦女進食、早婚、各種各樣阻礙婦女掌握自己的生育的禁忌或習俗、營養禁忌和傳統生育習俗、重男輕女和對女孩地位的含意、殺害女嬰、早孕、以及嫁妝。盡管它們的性質有害,又違反了國際人權的法律,這樣的習俗還繼續存在,因為它們沒有受到質疑,而在遵行的人眼中為它們套上了道德的光環 ┅
(注∶這些習俗大都為伊斯蘭世界所實行。)
┅ 童婚剝奪了一個女孩在孩童時期在身體、情緒和心理上發育的需要。事實上,早婚令年輕女子從她父母的家遷到丈夫和姻親家裏時,承受了重大的情緒壓力。她的丈夫總是比她年紀大很多,與他十多歲的年輕妻子,很少共同點。她要和這個陌生的男人發展一種在情感和身體上都親密的關係。盡管她的身體也許還沒有完全發育,她也不得不進行性行為 ┅
┅ 早婚在中東和北非所造成的健康綜合症的例子,包括了手術分娩、體重不足和營養不良的危機。這是由於年輕的母親自己還在成長的時候,在生活中就要頻頻懷孕和喂奶 ┅
委員會的工作也承認某些範圍需要進行法律改革,包含民事和刑事的範圍,諸如最低結婚年齡,並確立達到青春期需要負上犯罪責任的年齡。有些國家爭論說女孩身體比較早熟,但是委員會認為不可以僅僅以身體的發育來確定成熟,而忽略了社交和智力發育方麵,根據這樣的標準,女孩在婚姻方麵在法律上被視為成年人,因此得不到兒童權利協定確保的全麵保護。1994年9月在開羅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鼓勵政府提高最低結婚年齡。大會有關針對婦女的暴力的報告的起草人 Radhika Coomaraswamy 小姐,在她提交人權委員會的初步報告中,提到它的原因和結果,也承認結婚年齡是促成婦女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一個因素 ┅
早孕對於年輕母親和她們的嬰孩都會帶來有害的結果。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資料,任何女孩在十八歲以前都不應該懷孕,因為她的身體還未準備好懷小孩。十八歲以下母親的嬰孩趨向於早產和體重不足;這樣的嬰孩有較大的機會在出生後一年內死去。這樣對年輕母親健康的風險也比較大。在早孕和喂奶的母親當中,健康不良的情況很普遍。 ┅
年輕母親另一樣的健康風險,就是分娩障礙,這事會在嬰兒的頭部大到通不過母親子宮出口的情況下發生。這樣會導致膀胱陰道瘺,特別是在未受訓練的傳統接生員不適當地用力把嬰兒的頭推出來時 ┅
通常在整個發展中國家的世界中,懷孕和哺乳母親平均進食的食物量,遠少於平均男性的食物量。文化習俗,包含食物禁忌,必然令懷孕的婦女得不到重要的營養品,結果往往令她們缺乏鐵質和蛋白質 ┅ 」
因此科學不僅讓我們認識到年輕女孩並非有了初潮就成熟,還認識到十多歲 - 甚至還不滿十歲 - 的女孩不應當懷小孩。她們的身體尚未預備好。這類的懷孕通常不僅對母親有害,對於小孩也有害。
然而,伊斯蘭沒有考慮到小孩或母親的健康。因為這是穆罕默德 「聖行」 (生活方式) 的一部分,也因為女孩的早婚為伊斯蘭所允許 (在初潮之後),它在這個問題的立場就無法改變。結果,這種惡習就發生在整個伊斯蘭世界當中。如果有人想了解伊斯蘭世界虐待兒童有多嚴重,可以閱讀以上聯合國所發布的網頁。那裏列出的大部分習俗往往都是伊斯蘭世界所遵行的。
對於年輕女孩更多的身體傷害
現代醫學告訴我們,一個女性的身體在九歲的時候並未完全發育。在那個年紀性交會損害女性的性器官。舉個例子,在九歲那個年齡,女性的子宮頸尚未發育,兒童的許多性器官也是如此。此外,在這個年齡進行性交導致她日後患子宮癌的風險增加了80 %。
在 (Simon 和 Schuster) 出版, Wade Davis 所著的 《一條河流》 第228頁中, Davis 引用文獻證明年輕女子與成年男子進行性交時,她們的臂部會受傷,因為她們的骨胳尚未成形∶
「她們是 Loayza 的妾,是印度的女孩,她們青春期的身體畸形地成長,她們的臂部虛弱,因著性交而永遠的脫了臼。」
我並沒有說阿伊莎的臂部畸了形,或者說穆罕默德對她殘酷無情。我想說的是,不能因為一個女孩有了第一次月經周期,就表示她有資格做成年人。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然而,伊斯蘭沒有考慮到其他因素。
對於年輕女孩心理上的傷害
還有幾個針對非常早婚和非常早進行性行為的女性所進行的研究。以下引用了其中的兩個。
「兒童與成年人的性接觸∶生活過程透視」
Browning, Christopher R; Laumann, Edward O
Citatio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62n4, page 540 - 560, August 1997
Number: 03374356 Features: Table; Illustration; References
Copyright: 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 1997
「在過去二十年裏,對於女童與成年人之間性接觸的長期影響的研究興趣有戲劇性的增長。有兩類問題使人們對此事的注意力增加了。第一類是關乎這些經曆的特性和它對於女子成年後的福祉的影響程度。經驗研究提供的證據表明,有文獻證明,成人與兒童性交,帶來了嚴重和大範圍的影響,許多後來的 「徵狀」,例如自尊心不足、沮喪、憂慮和性功能失常,也與之相關。」
「在每一個簡化的模式(模式1)中,我們看到成年人與兒童的性接觸和所認為的結果明顯的悉悉相關。報告指,經曆過成年人與兒童性接觸的婦女,比起那些做兒童時沒有性伴侶經驗的人,有性渴望功能障礙的機會是1.6倍,性反應功能障礙的機會是2.1倍,有過度功能障礙的機會是2.4倍,大體上少福祉的機會是1.6倍,低下的人際關係滿足的機會是1.7 倍,並且她們會覺得需要更多引起興趣的性行為。對每一個結果,除了高度的功能障礙和引起興趣的性行為的次數以外,提出性軌道變數(模式2和3) 令成年人與兒童性接觸的係數變得無關重要,顯示成年人與兒童的性交對成年人的後果十分間接,穿過性軌道的中間。」
另一位進行同類研究的人是 Peter O. Ebigbo 。他的作品刊於德國的 《心理醫學與心理分析》 這本周刊。摘要如下∶
「現在提出的數據,是在九至十三歲結婚而心理失常的女性。當丈夫付了嫁妝,並履行了婚姻習俗,他們就有權與他們的妻子進行性行為。過早的性經驗,通常都違反了未成年女性的意願,造成了積極或消極的反應。在積極反應的情形當中,發生了深刻定型在男人身上的情況。如果這個男人死亡或棄絕這位年輕女子,就會發生迷失方向的情形,通常的後果就是沒有能力和其他男人有性關係。如果反應是消極的話,這個女人就會竭盡所能透過各種各樣的徵狀諸如懷孕和婚外情避免與丈夫有性關係。」
迅速地回顧阿伊莎在穆罕默德在世和死後的生活,顯示了她表現出一些心理上的問題∶
1) 她非常妒忌穆罕默德的其他妻子。
根據布哈裏聖訓卷五第164條∶
阿伊莎記述∶
我覺得自己對先知其他妻子的妒忌不如我對赫蒂徹的妒忌, (雖然) 她在他娶我之前已經死了,但我常常聽到他提及她,而且安拉吩咐他要向她傳達一個好消息,告訴她她會擁有一個 Qasab (就是在樂園裏用寶石和珍珠柱子所建的) 宮殿, 而且每次他屠殺一隻羊時,他都會送給她的女性朋友分享。
2) 她與穆罕默德其他妻子勾結起來,對他撒謊並欺騙他。
根據布哈裏聖訓卷7第192條∶
歐拜德本歐麥爾 ( \'Ubaid bin \'Umar ) 記述∶
我聽見阿伊莎說∶ 「先知慣常和栽娜卜本哲赫什 ( Zanab Bint Jahsh ) 長時間在一起,在她家裏喝蜂蜜。因此哈芙賽 ( Hafsa ) 和我決定,如果先知到我們倆任何一處來,她就會跟他說: 『我聞到你身上有 Maghafir (一種難聞的樹脂) 的味道,你吃過 Maghafir 嗎?』 」 先知探訪了她們其中一個人,她就對他說出類似的話。先知說∶ 「不用擔心!我是在哲赫什女兒栽娜卜的房子裏喝過一些蜂蜜,但我以後不會再喝了。」 因此有啟示說∶ 「先知啊!真主準許你享受的,你為什麽加以禁戒,以便向你的妻子們討好呢? ┅ 如果你們倆向真主悔罪 ┅ 」 (古蘭經66∶1至4) 對阿伊莎和哈芙賽說∶ 「當他既以泄漏告訴她的時候」 (66∶3) 指他說∶但是我喝了一些蜂蜜。」
3) 她是第一次穆斯林內戰的罪魁禍首 ┅ 穆斯林首次拿起武器對付其他穆斯林。根據聖訓所說,穆斯林支持她而打仗的人會下火獄。在 「駱駝之戰」 中,成千上萬的穆斯林彼此戰鬥而被殺。阿伊莎的一方戰敗,她基本上是被阿裏軟禁。
根據布哈裏聖訓卷9第204條∶
哈桑 ( Al-Hasan ) 記述∶
( Al-Ahnaf ) 說∶我在痛苦的夜晚 (就是阿裏與阿伊莎之間的戰爭) 攜帶我的武器出外,阿布伯克爾遇見我,問我說∶ 「你往那裏去?」 我回答說∶ 「我想去幫助安拉的使者的表弟 (指阿裏) 。」 阿布伯克爾說∶ 「安拉的使者說∶ 『如果兩個穆斯林撥劍彼此戰鬥,那麽他們兩人都是來自火獄中的人。』 有人問先知∶ 『殺人者是如此,但是被殺者又如何呢?』 他回答說∶ 『被殺者也有意圖殺害他的對手。』 」
卷 5第116條∶
艾布瓦伊勒 ( Abu Wail ) 記述∶
阿裏差遣 Ammar 和哈桑到庫法 (的百姓) 當中催促他們去打仗時, \'Ammar 對他們說∶ 「我知道她 (指阿伊莎) 是先知今世和將來 (來世) 的妻子,但是安拉要試煉你們,你們會跟隨 (指安拉) 還是她。」
因此不僅在阿伊莎的幫助下導致了成千上萬的穆斯林男人死去,她還被描繪為違反安拉旨意的人。
我們隻能為阿伊莎感到遺憾。她的孩童時期被剝奪,成為一個對許多女人有很大性喜好的男人的新娘,阿伊莎覺得自己需要不時對穆罕默德撒謊和欺騙他,才能繼續博得他的注意。她嫁給他之後一切都不能再去理,也禁止再婚。後來,她助長並領導了第一次穆斯林內戰,導致成千上萬穆斯林死去;根據伊斯蘭的說法,他們因為彼此戰鬥,會落入火獄中。她最終被打敗,沒有被處死,卻被吩咐在麥地那渡過餘生,基本上是被軟禁。
在當今世界虐待性的伊斯蘭宗教習俗
Sandra Mackey 在 《在沙漠王國的沙地阿拉伯人》 第161頁這麽寫∶ 「女孩們到了青春期後,就被視為達到了結婚年齡。低下階層非常年輕就結婚了。在離開東岸的 Tarut 島,島上結婚和首次懷孕的年齡,發布在一本我在圖書館發現的罕有研究報告中。以整個群體來說,結婚年齡的平均數是十四歲,而首次懷孕是在十六歲。在一百九十三位女孩當中,有三位年紀小至十歲就結婚。在貝多因人和鄉下窮人當中,一個女孩在十八歲時可以是男人的第二位妻子,嫁給一位比她父親年紀更大的人,做幾個小孩的母親,並忍受極度沮喪之苦。」
米裏亞姆 Miriam Ali 在 Warner Books 1995年出版的 《沒有憐憫》 一書中,告訴我們她那些女兒在也門被誘拐和販賣的故事。她們的名字是 Nadia 和 Zana 。這兩位女孩都隻有十幾歲。以下是相關的摘錄∶
第123頁∶ Gowan (購買了米裏亞姆其中一個女兒的男人) 對著我大笑。 「米裏亞姆,她們不是你的女兒,是我們的 (因為這些男人購買了兩個女孩) ,是屬於我和 Abdul Khada 的。我為 Nadia 付了一大筆錢來為我的兒子生小孩,就如 Abdul Khada 為了 Zana 所做的一樣 ┅ Muthana (米裏亞姆的丈夫) 知道這件事。我們達成協議時他知道這件事。他對這事沒有意見 ┅ 」 「你以為我會允許這樣賤賣自己親生女兒嗎?」 「米裏亞姆,這事與你何幹?這是男人的事,與女人沒有任何關係。」
第300頁∶我發現我不是唯一遭受一個 Shamiri 的毒手的人。我現在所知道的至少有五位其他母親的孩子們被帶到也門去。總計還有至少十個其他兒童,她們大部分是女性。我知道有許多人會像她們一樣。
Zana 遇到了許多來自 (英國) 中部地區的女孩,她們被強行送到也門去。其中一位是來自德比 ( Derby ) 嬌小的金發碧眼女孩。她被帶走的時候才九歲,她第四次懷孕時已經曆了三次流產。這次小孩則胎死腹中。這位小嬰孩的死亡使這位小母親心智失常。她十二歲大。另一位,也是十二歲大,經常和 Zana 聊天,告訴她自己可以用英文從一數到十。她告訴 Zana 自己多麽渴望回到英國的家。她們談話的時候,她懷中正在喂奶給一個嬰孩。
第387頁∶ 「這是伊斯蘭的媽媽,我是穆斯林,我無法和你一起回家。他說他會把我帶走,但此事不能由自己決定,要是 ┅ 要是我能回家,或不能回家,都是由他決定。我想回家,但是 ┅ 」
第 390頁∶ 「想像一下,如果這是你的生活,你願不願意,讓這事發生在你親生骨肉身上。想像一下一個陌生男人摸她、打她、強暴她、使她懷孕,接著在她受苦時得意洋洋地對著她笑。」
「請不要忘記我,請不要讓我在這裏呆得太久。」 - Nadia Muhsen, Taiz, Yemen, February, 1992.
根據 JEAN SASSON 所著的 《公主》
第74頁∶在沙地阿拉伯,出現第一次月經就意味著是時候選購第一個麵紗和黑袍子 ( abaaya ) 了。
第75頁∶一個女孩進到店裏去,就在那一天,成為一個在適婚年齡、戴麵紗的女人。她的生活在那一瞬間改變了。
我還可以引用其他著作,但是以上資料足以說明一點∶在今天的伊斯蘭世界,穆罕默德的 「聖行」,也就是生活方式,導致年少的兒童受到合法的虐待。她們當中許多人都是被迫的,也許是因著她們的父親、家人、或者她們家庭的經濟狀況,讓她們嫁給年紀大到足以做她們祖父的男人。另一些女孩也許甚至不了解當自己嫁給一個男人時,要進入怎麽樣的情形當中。
這些女童有了第一次月經後,她們的處女身份很有價值,受到好色的老男人利用,以一筆嫁妝來購買女孩,利用她們來滿足性欲和生小孩。她們在一個建基於穆罕默德生活的文化中,隻得像二等公民般生活。這是西方的穆斯林不想告訴你的伊斯蘭,或者他們自己因為生活在一個比他們宗教教導標準更好的國家裏,自己根本也不了解。
阿伊莎是否夠成熟為自己做決定?年輕女孩的年紀大到足以為自己做決定嗎?
透過閱讀阿伊莎在聖訓和 Tabari 曆史書的記載,明顯看到她對於嫁給穆罕默德一事沒有提出異議。她還在跟洋娃娃玩遊戲。事情發生得太快,以致她不知道發生了甚麽事。這並不足為怪。如前所述,大腦智力在九歲以後很久才成熟。九歲的阿伊莎幾乎無法理解她周圍的世界。她知道穆罕默德是某個特別的人,她知道她的父親愛他。她乘騎前行。事實上,在結婚儀式之前,穆罕默德讓她坐在他的大腿上!我們不知道他在想甚麽。因此不能夠因為阿伊莎沒有提出異議,就說這事是對的。她年紀太小,無法真正的思考及為自己做決定。
其他沒有那麽 「幸運」 、嫁給一個像穆罕默德這樣的名人的小女孩又如何呢?她們是否真的有選擇權?有沒有人會尊重她們的聲音?根據文獻證明,許多情況都是否定的。許多小女孩在追隨穆罕默德 「聖行」 的伊斯蘭世界中都是相當沮喪的。
文化規範
某些穆斯林堅持不應該以我們今天的文化來判斷穆罕默德。但我們所涉及的比文化習俗更深。穆罕默德建立了一個文化 「規範」 。這種娶年輕女孩的習俗繼續存在於今天的穆斯林世界當中。文化是重要的。
穆罕默德有能力改變和塑造追隨或順從他的人民的文化。他吩咐他的追隨者不要生葬自己的女嬰,他禁止喝酒,他為男性和女性授予遺產法,他製定奴隸製度為一種伊斯蘭的規範。如果這個題目單單涉及穆罕默德 (例如隻有他才可以有十一個妻子) ,我不會那麽無情地審判他。但他宣稱自己是真主 (神) 最後的先知。他教導追隨他的人要遵循他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要求他們的文化圍繞著他的生活方式為中心。如果穆罕默德娶年輕女孩為妻是一件好事,那麽穆斯林男人也可以這麽做。
不能單單因著一個舉動成了文化規範,就代表它在道德上是正確的。在穆罕默德所處的文化中,在道德上對於他向阿伊莎所做的,是可接受的。在穆罕默德那個時代的人,無論是追隨他的人還是他的敵人,都不會認為穆罕默德這樣做不對。但是這種野蠻的習俗在道德上不再為人所接受。今天,我們的知識增長了。
就以吸煙為例。約在五十前,50 %的美國男性是吸煙者。文化上是接受吸煙的。吸煙曾經象徵了 「冷酷、堅強、有型有格等等」。然而,這種看法改變了。科學發現,吸煙者是上了尼古丁的毒癮。根據發現,我們知道吸煙引起癌症和其他疾病。讚美神,我們的文化對於吸煙的態度改變了,並且在繼續的改變。本來文化上接受的事情,現在變得文化上不能接受了。我們有了知識,就改變了。
同樣的,不能單單因著穆罕默德的文化接受與有了初潮的女孩結婚和性交,就認為它在道德上是絕對正確的。以今天科學的眼光來看,我們知道對年輕女孩做這種事,在道德上是不對的。穆罕默德應當受譴責,這不是因為他對阿伊莎所做的事,而是因著他確立了這種邪惡的習俗,使它成了伊斯蘭文化的一部分。
穆罕默德娶阿伊莎的原因
穆斯林另一個聲稱穆罕默德這樁婚姻正當的理由,是認為它聯結了他與阿伊莎父親阿布伯克爾的關係。但是,我們從 Tabari 得知,這並非穆罕默德娶她的原因。以下引用自 Tabari 卷9第129頁的話∶
「真主的使者要與薩烏黛和阿伊莎結婚的原因如下 ┅
┅ 赫蒂徹死了之後,歐斯曼的妻子豪萊 ( Khawlah ) 在麥加, (對真主的使者) 說∶ 「真主的使者啊!你會結婚吧?」 他回答說∶ 「和誰?」 她說∶ 「你若喜歡,有一位處女;或者有一位不是處女。」 他回應說∶ 「處女是誰呢?」 她回答說∶ 「真主給你最親密的人的女兒,阿伊莎本阿比伯克爾。」 ┅
她前往阿布伯克爾的房子,在那裏找到阿伊莎的母親 Umm Ruman ,對她說∶ 「 Umm Ruman 啊!真主帶給你多麽美好的事情和祝福!」 她說∶ 「是怎麽回事?」 豪萊回答說∶ 「真主的使者差遣我代表他求與阿伊莎結婚。」
故事繼續描述阿布伯克爾接下去怎樣在他女兒六歲的時候讓她結婚 (等於訂婚) 。
注意這裏根本沒有聯結阿布伯克爾和穆罕默德的關係這回事。相反,我們看到有一個媒人把穆罕默德和阿伊莎牽引在一起。任何熟悉阿布伯克爾的人都知道沒有必要聯結他與穆罕默德的關係。他有好幾次為穆罕默德出生入死,並且與他一起共患難。
審查
穆罕默德說真主在古蘭經中是如此論到穆罕默德∶
「你們有使者可以作你們的優良模範。」 (33∶21)
他允許虐待兒童所立的是甚麽模範呢?穆罕默德所允許的事有任何智慧嗎?從允許這種虐待兒童的方式,我們學到了任何教訓嗎?真主 (神) 有份於其中嗎?建立了這個習俗,能夠令穆罕默德的人民和文化從中得益嗎?當然不能。穆罕默德宣稱自己是追隨他的人的引導和亮光。然而,單單因著他的舉動,就有千百萬的穆斯林女孩遭受這個習俗的苦害。哪 有亮光?哪 有引導?哪 有智慧呢?這不過是一個由穆罕默德所建立的文化習俗,成了伊斯蘭的一部分。它所產生的結果具有破壞性。但由於它對於穆罕默德是好事,對於穆斯林就是好事;許多女童因此而受害。
有何定論 - 生物科學提供的證據 = 對穆罕默德的判決。
那麽該怎麽評論穆罕默德呢?根據我們的文化和法律標準來看,穆罕默德犯了罪。而我實在感謝神 (真主) ,我們在保護兒童這方麵的標準比他的和伊斯蘭的要高。但是穆罕默德並沒有生活在我們這個標準的時代中。相反,他生活在他那個時代,生活在他所定下的標準的時代中。
我並沒有說穆罕默德是一個戀童癖者或性變態者。我想說的是,他所做的事是錯誤和惡劣的,他確立了它為一樣可接受的行為。根據他的文化規範,他也許沒有行為不當,但既然他聲稱要為所有追隨他的人設立他的 「聖行」 ,也就是 「生活方式」 ,我們就可以據此審判他。穆罕默德製定了一個不當性行為的習俗,就是允許男人娶還沒有真正預備好結婚的女孩為妻。
也許他的知識不夠,但是他建立了一個製度,令虐待兒童製度化,故此不可原諒。他宣布別人應該仿效他的生活方式,所以他有份承擔今日伊斯蘭世界這種虐兒的裁判。九歲的女孩無論在身體上、情緒上、或者智力上,都不夠成熟,不適合進入 「婚姻」 處境當中。難道我們不可以根據他的言行定他的罪嗎?
問題
1) 穆罕默德和伊斯蘭確立了男人與有了第一次月經周期的任何女孩性交和結婚的權利。科學證明此事對女童有害。如果穆罕默德是真主 (神) 差來的,真主 (神) 會允許如此不當的格言成為行動嗎?
2) 有體諒那些生活在沙地、也門、以及其他伊斯蘭世界中的年輕女孩,因著某個原因,在她們第一次月經周期後,就被迫結婚嗎?許多有關生活在沙地阿拉伯的婦女的報告,細說沙地婦女的生活是多麽的壓抑,特別是那些沒有取得沙地財富的婦女。是否應當給予這些年輕女孩一個機會過更好的生活呢?
3) 在處理兒童的問題上,一位真正的真主 (神) 豈不應該改善她們的地位,在涉及兒童的事上給予更負責任的指導嗎?難道真主 (神) 不能賜給穆罕默德一個 「啟示」 來保護年輕的女童,使她們更加年長或更加成熟時才結婚嗎?畢竟,為何要允許她們在初次月經周期後就結婚呢?
結論
穆罕默德顯然在阿伊莎九歲時曾和她發生性行為。由於那個年紀的女孩無論在身體、情緒或心理上都未完全成熟,我們知道一個男人不管年紀多大,與一個女童發生性關係,都是不對的。這是唯一的結論。沒有人會期望一位公義的真主 (神) 的真正先知,會叁與、允許、維護這樣的惡行,還指示追隨他的人這麽做。
穆罕默德為伊斯蘭、穆斯林、和年輕女孩建立了一個令人震驚的先例。此事並非建基於智慧、知識或科學,而是基於他的文化、願望、行為和教導。他身為一個建立伊斯蘭虐待兒童規範的男人,應當受審判。
與有了第一次月經周期年輕女孩發生性行為的阿拉伯習俗,就能減輕一位自稱為真主 (神) 先知的五十二歲男人的罪行嗎?或者是否穆罕默德遵循這些習俗,與還在玩玩具、年僅九歲的阿伊莎發生性行為的事實被忽略了呢?這事由你自己定奪。
耶穌 (爾撒) 說∶ 「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 (馬太福音7∶20) 。我們看到穆罕默德其中一個果子,就是容許年輕女孩服從一個殘忍的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