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商業活動中,投標競標是最常見的行為之一。近來在閱讀我國酒史材料時發現,相當成熟的投標競標製度最早並不是出現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而是出現在我國宋代對酒業的管理中。競爭締約性招標、投標製度大成於有宋一代,迄今已有一千年曆史。
在宋代,這一製度叫做“買撲”,它萌芽於五代,成熟於北宋。從字麵上看,“買”是買到,“撲”字前人釋為“爭到曰撲”或“手相縛曰撲”,也就是爭奪、競爭,所以買撲就是一種自由競爭買賣的意思。宋代的“買撲”涉及範圍非常廣泛,都以競爭方式締約並直接由官府管控為其共同特點。主要包括地方稅物承包經營權;官營工商業承包經營權(酒業屬於此項);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此項的買撲專稱為“請射”)。
豐厚的酒課收入(酒課收入不是純收入,而是相當於GDP中酒業收入部分)是宋代政權重要的物質基礎和支柱之一,在貨幣總收人中北宋初年酒課不到10%,後來高達25%,最高時竟至近39%。南宋酒課亦占貨幣總收入的20%左右。官府把酒作為重要稅源,為了收到足夠的酒稅,官府對釀酒的管理,對酒稅的控製,工作很細,在某些方麵比現在管得都嚴格,所以,酒業的投標競標最早規範化。北宋的酒政主要有三種形式:酒的專賣、曲的專賣和稅酒。前兩項分別叫做榷酒和榷曲,統稱為官榷,官榷之外就是“買撲”製度。
淳化五年(994)四月,宋太宗詔令官酒務募民買撲。開始時,買撲坊場的性質實際是一種包稅製,這裏的坊場指的是酒坊酒場。方法是先由有資產作抵押能力的包稅人,與官府簽定一個契約。承包期間包稅人即獲得釀賣權,其他人不得插足,不過包稅人要按契約規定的酒課額,按期向官府交納酒稅,若不能如期交納,將受到罰款處置。包稅人經營坊場,因管理不善出現虧本或破產,則將其抵押的資產沒收充公。宋代政府主要出於災傷、政治原因和無法收回這三種情況對民間買撲課額進行蠲免。
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春,開始對酒業實行類似於現今招標投標法的實封投狀法,後來逐漸推廣到官田的出租、出賣和其他官有工商業經營權的轉讓。實封投狀法的法律程式包括兩個方麵,一是招、投標程式,二是監督程式。
宋代的招、投標程式和現代的招、投標合同的締結方式完全一樣,也分為估產定價、出榜曉示、實封投狀、拆封定標四個步驟。價格確定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種方式:1、 官府出示底價,承買人“增價”或“添價”;2、 官府徑以當時行價或市價直接出榜召人承買;3、 官府並不公布底價而由承買人“任便著價”。官府定價之後,必須在“要鬧處出榜曉示”,公諸於眾。實封投狀,承買人將自己所出價格密封投入官府所設密封櫃的行為稱為“實封投狀”。實封投狀期間屆滿,官府遵循法定程序開拆投狀人密封的投標文書並藉以確定中標著,就是“拆封定標”,開標、定標有嚴格的法律程序,以確保公平競爭。
監督程式構成宋代招標、投標契約的另一種程序,並且是為保障公平競價而特別設立的法定程序。競爭性契約的競標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競爭投標,法律所規定的時限一般有三種,半個月、一個月和兩個月內競價投標。投標人遞交投狀後官府(招標人)在專置的簿曆中載明投標的先後序位,以備查驗定標,叫做置曆拘籍。同時必須向招標人提供擔保,以維護招標之嚴肅性及招標契約的正常締結,承包人除以自由家產(“家業”)提供擔保外,還必須召人作保,“共通抵當”。開封唱標、定標都必須公開在官府大堂上進行,早期由負責招標的官員主持,後來規定由高一級政府負責官員(通常是州一級的通判)帶領若幹職官拆狀唱標,確定中標者。
天聖五年(1027)八月新酒上市,當時東京最高級的酒樓-----樊樓(又叫白礬樓),承包了那一年東京中秋的酒稅,所以宋仁宗給三司的一道詔書說:“白礬樓酒店如有情願買撲出辦課利,令在京腳店小戶內撥三千戶每日於本店取酒沽賣。”(《宋會要輯稿 食貨》二十之三),這就是當時東京城內“買撲”的一個實例。
宋代招標、投標製度行之有年,成效顯著,在當時領先世界,也為後世民事經濟生活提供了彌足珍貴的曆史借鑒。從今天角度看來,堪稱市場經濟法製之典範,體現了公平和自由的價值觀念,斷絕了這方麵暗箱操作帶來吏治腐敗的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