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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藩王(連載四)還有更嚴重的問題(一)

(2008-04-14 20:02:29) 下一個
元末天下大亂,人口急劇減少,大量土地拋荒,於是明朝初年就有了大量的官田,即把土地授予已在從事耕作的農戶,每年國家收取稅糧。甚至還有一部分土地被當作永不納稅的私田賜給農民。明初天下初定,朱元璋賞賜勳臣、公侯、丞相大量莊田,多者有一百頃,宗室賜田更多,按照洪武間的定製,郡王諸子也有定額賜田:“郡王諸子年及十五,每位撥給賜田六十頃,以為永業,並除租稅。諸子所生之子,唯世守永業。”,因為洪武年間宗室最多隻到郡王這一代,所以定額賜田也隻規定到郡王諸子為止。而賜給親王的莊田可達一千頃之多。不過在明英宗之前莊田問題還不很突出,一來宗室人口還不多,二來總人口也不很多,土地資源較富裕,三來朱元璋大殺功臣,賜出的莊田又被沒收為官田。明英宗之後問題開始嚴重起來了,甚至連宦官也開始接受賜田,莊田製度的弊病越來越明顯。除去賜田外,諸王勳戚們還通過奏討、侵奪和投充等形式,取得更多的官民田地,連有權勢的太監也搶奪老百姓的產業,占為莊田。
後來,皇帝也把官田變為私產。天順三年(1461年)司禮監曹吉祥和養子曹欽發動叛亂,被鎮壓下去後,沒收了他的莊田,作為官田。憲宗即位就用這些土地建立皇莊。當時給事中齊莊就說:“天子以四海為家,何必置立莊田,與貧民較利?”朱見深對這種正確意見不予理睬。到弘治二年,根據戶部尚書李敏所奏,京畿皇莊有五處,一萬二千八百頃,賢明如孝宗也沒有想去解決這問題。皇莊之製的極度膨脹是在正德年間(1506—1521),武宗朱厚照即位剛滿月就在京畿增建了七處皇莊,後來更是各地建皇莊,總數達到三百多處,僅在京畿之內,其皇莊就占地37595頃。上行下效,諸王勳戚也乘機擴大自己的莊田,侵占了大量民田。因為土地資源的枯竭,犯罪而被沒收的勳戚大臣的莊田有限,朱厚照即位以後,這一沒收政策也被廣泛運用於一般平民的土地。這種做法激化了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事實上,人們完全可以用16世紀中原及南方富戶的莊園堡壘來證明,皇帝正開始失去強奪鄉紳土地的能力或願望。
直到武宗去世,朱厚熜以外藩入繼大統,在從湖北到北京路途的三十七天中,首輔楊廷和利用這個權力真空期,推行了一係列改革措施,取消了皇莊,改為官田,所收租米納入國家財政,並退還許多土地給百姓。朱厚熜即位後被楊廷和說服,認可了這些措施,取消了朱厚照增設的皇莊,在京畿之內將26693頃土地退還給私人或官府,皇莊的規模回到正德朝以前的情況。他的兒子朱載垕對諸王勳戚的莊田實行了類似漢武帝的推恩製,每繼承一次就減少一些莊田,減到二百頃為止,並且要受賜者向國家財政繳農業稅,不繳稅則沒收莊田,這樣問題才稍微得以緩解。
可惜好景不長,就在嘉靖四十年(1561年),景王朱載圳就藩,要求多給莊田。在明朝初年,親王初年俸外,酌量給一些草場牧地,其中有以荒地河灘請求多給的,最多不到一千頃,而且戶部(財政部)大臣有權上奏駁回,不完全聽從其請求。就在百餘年前,朱見深始建皇莊的時候,還有言官出來反對。到了這個時候,親王占有大量土地作為莊田已經不是新鮮事了,再加上景王的封地德安(現屬江西九江),當時‘楚地曠,多閑田’,所以戶部討論後就同意景王的請求,皇帝也批準了,開了很壞的先例。不僅如此,荊州的沙市不在景王的申請範圍之內,景府派了太監去收租,知府徐學謨堅決不給,又在漢陽的劉家塥收取柴火稅,推官吳宗周堅持反對,徐,吳二人都受到處分。當地其他土田湖陂被侵奪了數萬頃,朱載圳飛揚跋扈可見一斑。四年以後朱載圳死了,朱厚熜對首輔徐階說:“這個兒子一直圖謀奪取太子的地位,現在總算死了。”(朱厚熜雖然沒有立太子,按照長幼的次序應該是哥哥裕王朱載垕繼位)。朱載圳沒有兒子,死後妃妾都回到北京的府邸居住,封地被撤除,莊田重新收回為官田。
穆宗朱載垕的第四子朱翊鏐是神宗朱翊鈞的同母弟弟,四歲就被封為潞王,萬曆十七年(1589年)就藩河南衛輝。開始朱翊鏐因為是皇帝的同母弟弟就住在北京的府邸,他的王店、王莊遍布畿內。就藩以後,統統還給官方,財迷的萬曆派了太監接管,於是就變成了皇店、皇莊。皇族不僅占有莊田,並且開始把手伸到商業領域。朱翊鏐就藩,認為經濟損失太大,要求當皇帝的哥哥彌補。先是要多給贍田(贍養家口的莊田),他看中了從前景王的莊田共計四萬頃,反正這本來就是親王的莊田,戶部就同意了,皇帝當然批準。朱翊鏐覺得還是虧了,再要求把國家專營的食鹽分給他一些,由他自西淮、河東運鹽行銷取利。明朝的鹽法是這樣的:沿海產鹽人家稱為“灶戶”,政府自灶戶收買的鹽稱為官鹽。招商運銷有特定的地界和數目,這類商人稱為“引商”,運銷的地界稱為“引界”。 “引”有兩種意思,可以解釋為“運銷官鹽的許可證”, 亦可以解釋為“鹽的重量計算單位”,一“引”為四百斤。鹽的收買方法是:各鹽場定出每年生產的數目,由公家收買,稱為“正鹽”,支給工本。正鹽每引四百斤,支給米一石。洪武十七年以後,改米給鈔,兩淮兩浙每引兩千五百文錢,其餘各處兩千。官鹽的運銷,招商承辦,以引為單位,每引納米若幹,收米入倉後,發給鹽引,注明數量、取鹽地點、運銷區域。販賣完畢,五日內應將鹽引繳銷,以防一引兩用。在正鹽中又分“官鹽”與“客鹽”兩種:運至官倉,以供政府正用的,稱為官鹽;由引商憑引支取,合法運銷的,稱為客鹽。此外便都是私鹽。客商販鹽,鹽不離引;否則亦作私鹽論,處罰甚重,販賣者處絞刑,買私鹽食用的,罪減一等,也要充軍。明初定製,以鹽課收入充當邊境軍餉及水旱饑饉救災之用,因此潞王這一項請求數量雖然不多,但是對於國計民生和邊防軍餉的影響,後果極其嚴重。迫於太後和皇帝的壓力,戶部不得不同意。明史上還說對於潞王的要求‘無不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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