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最後的遣返(續6)
五 遣返遠未結束——拖延十餘年的遣返賬務
1、償還欠賬
前麵曾提到,澳軍救助被釋中國官兵時,直到1945年10月7日之前,各項救助所需費用,均由澳軍負擔。但自此之後,鑒於戰後遣返工作開始,而且中國駐澳公使館及武官署均已獲得了澳方通報的在亞包中國軍民消息,雖然此前這些中國軍民是受友軍資助,但此後他們的費用開支,就成了一大問題。按理說,這應由中國政府負責。中國駐澳公使館當時就意識到了這一點,即向國內提出,對照著其他盟國的被釋戰俘,在等待遣返期間,“均已由澳方墊發薪餉,澳軍對我官兵亦願同樣處理,惟須有我方正式委托。”[1]對於駐澳公使館的上述建議,軍政部稍後正式回複,中國“官兵在未回國前所需冬服及薪餉,擬撥發給冬服代金及零用金(補發薪餉),由鄭公使斟酌當地實際最低限度需要核定金額,洽商澳方辦理,此項墊款再由我政府償還。“[2]有此承諾,亞包中國官兵的費用,包括運送回國的費用,一直到遣返前,皆由澳方代行墊付,事後再由中方根據賬單償還。
在送走亞包的所有中國官兵之後,中國駐澳公使館雖然卸下了一大重擔,但迅即發現,他們由此陷入了一場曠日持久的遣返賬務糾紛。換句話說,遣返事宜仍未結束,任重而道遠。
1946年1月15日,中國駐澳公使鄭亦同就報告外交部,澳方已應允為中國官兵748人定製冬服748套,費用為澳幣4200鎊,加上預支官兵零用費,估定校官每日6先令、尉官4先令、士兵2先令,於運輸船離開亞包時,由澳方墊付,預計亞包至上海,行程三星期,約需澳幣1700餘鎊。此外,上述冬服,澳方亦願循例為遇救的中國平民定製750套。[3]到7月10日,據中國公使館電文,因亞包中國官兵人數變化,增至762名,冬服費用仍維持不變,折合美金13596元,最低生活費則調整為澳幣1800鎊(折合美金5827元),故服裝費和生活費兩項相加,共澳幣6000鎊,折合美金19423元。在澳方已經為此墊發的情況下,繼任的中國駐澳公使鄭康祺請求主管部門能盡快核準匯款,以便及時歸還澳方。[4]此後不久,運送中國官兵回國的船隻確定,鄭康祺公使也與澳方商定了旅費,自亞包至上海,每人16英鎊,官兵762人,共需12192英鎊,遂報告外交部,並請將此款盡快支付澳駐華使館。[5]
對於上述旅費,中國方麵的核準程序還是較快的。1946年8月16日,行政院就已飭令財政部墊撥12192英鎊。[6]8月30日,財政部已函中央銀行,飭由業務局先行照撥,交由外交部具領。[7]到9月26日,中央銀行為節省時間及手續起見,將上述運送費用打到了中國駐澳公使館賬上,由其轉付澳方。[8]由此可見,在剛剛開始的中國官兵遣返過程中,中國政府對於所欠澳方的費用,是積極跟進,準備早日償還。至於平民船費等問題,中國政府也很重視。鑒於當時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已表示願意負擔,中國政府也按照聯總要求,在1945年底向該署總部提出了申請。1946年1月15日,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致電澳大利亞外交部,表示願意負擔亞包中國平民遣返費用。[9]軍民遣返費用,由中國不同部門分頭申請核複,一切看起來都顯得很順利。
但是,隨著首批遣返計劃的變更,導致中國官兵必須分為二批遣返,遣返費用的計算就變得複雜起來,因為這還涉及到了平民的遣返以及由此而引發的費用。而在當時,正如前麵已經提到的,平民的遣返費用是由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負責的。
1947年2月13日,澳駐華使館將由Reynella輪遣返首批中國官兵的費用,包括頭等艙附加25%的費用,共5536英鎊賬單寄送中國外交部。外交部因以為駐澳公使館已經將前撥遣返費用交給了澳方,故對接到此賬單感到詫異。為此,鄭康祺公使解釋說,中國駐澳公使館已經與澳外交部在1946年11月間約定了付款辦法,即由澳外交部與輪船公司協商,將賬單送中國駐澳公使館,故那筆中國銀行先行匯撥的款項,則由公使館暫時先存入澳大利亞國家銀行,待見到賬單時,即行撥付結賬。另一個問題是,澳駐華使館提供賬單中出現的日本戰犯運送費用,應由澳軍方支付,而非中國方麵的責任。因此,中方對其據理力爭。對於澳船務公司將頭等艙的費用增加25%,鄭康祺公使在與澳航政部門商量谘詢後,也認為屬於合理。[10] 由此,Reynella輪運送339名中國官兵的費用,總共為澳幣6835鎊。當船務公司在1947年6月21日將賬單送到之後,中國公使館當即由中央銀行所匯之12192英鎊(折合澳幣15240鎊)專款項下支付。[11]從中國駐澳公使館的角度,Reynella輪運送339名中國官兵的費用至此已經支付完畢。
此外,中國官兵於亞包等待遣返期間的各項生活費及醫療醫藥費,因澳方呈送較晚,因而此項費用中方請款支付程序啟動亦較遲。
1945年9月亞包解放後,因為已經獲得了中國政府的承諾,故澳軍一開始就秉承先辦事後付錢的態度,對被釋中國官兵在亞包的生活提供了各項救助。這方麵的費用,直到1946年7月,澳軍部理財處才送交中國駐澳武官署一份賬單,包括1945年10月7日至1946年3月15日這段時間,澳軍為救助亞包中國官兵的糧食給養等生活用品所墊支的費用,共計澳幣9711鎊15先令4便士,轉請中國政府支付。中國武官署在經多次往返與澳方確認其中若幹項目之後,才於10月份呈請中國國防部核準撥付。[12]可是,國防部將此事一拖就是半年,直到1947年4月才具文呈請行政院撥款償還。[13]到了8月23日,上述費用以及澳軍救助中國官兵的醫療醫藥費132澳鎊8先令9便士,合共9848澳鎊4先令1便士,中國聯勤總司令部已經核準結匯,由中央銀行將上述款項以英鎊匯付中國駐澳公使館,交由駐澳武官署轉交澳方,並在9月4日照會澳駐華公使館備案。[14]
也是在同一天,中國外交部還致電駐澳公使館,催問羅門河號輪的運費情況,“希洽澳方一總開列詳細清單交由該館到部,以便轉請主管機構核發”。因澳方尚未將賬單送來,到11月4日,外交部再次致電駐澳公使館催問。[15]這些往來文電表明,當時中國政府至少在主觀上是想盡快向澳方將此案付清結案,並無意拖延。
1947年12月9日,中國駐澳公使館已經支付了羅門河號輪運送費8498澳鎊11先令中的大部分。由於先前駐澳公使館所申請的款項共15240澳鎊,於支付Reynella輪後,尚餘下8405澳鎊,用以償還此賬,尚欠澳方船務公司93澳鎊11先令。而此一缺額,實際上是因Reynella輪事後為頭等艙所追加25%費用而致。本來澳軍部為羅門河號輪所配的二名隨船醫務人員的費用亦應由中方支付,後來經中國駐澳公使館與澳方經近半年的往來交涉,澳軍部以該二人於中國官兵在港下船之後,還繼續隨船前往日本吳市,故他們的費用由澳軍部負擔了事。但澳方表示,惟有隨船護送官滕勒(Turner)少校的來回全程費用則應由中國負擔,所費為90澳鎊。為此,中國駐澳公使館報告說,該筆滕勒少校的旅費,加上前述所欠羅門河號輪之93澳鎊11先令,這些不足之數應盡快由中國政府核準撥匯,以便清還。另外,前述中央銀行撥付的9844英鎊4先令1便士,折合澳幣得12303鎊15先令6便士,除已償還澳軍部1946年3月15日以前代墊生活費用9950鎊1先令1便士,餘額2353鎊14先令5便士則暫存於武官署。
問題是,此時澳軍部的其它賬單也已在1947年底送達中國駐澳武官署,即包括1946年3月15日以後至1947年8月2日,最後一批中國官兵離開亞包前的所有生活給養和醫療等費用,總計中國還應償還澳軍部36726鎊2先令6便士。[16]實際上,對於償還澳軍墊付的中國官兵生活費用一事,早在1947年3月,中國駐澳武官朱雨農少校就已經向國防部報告,澳方對亞包中國官兵各項費用已墊付達14萬美元,希望國防部對此預作準備,請款撥付。[17]中國駐澳武官署在接到上述賬單後,即向國防部報告申請墊付上述款項。如果說,此前中國軍方尚積極支付澳軍部代為墊支的亞包中國官兵費用,那麽,這次對朱雨農武官來電的反應,則變成了“泥牛入海無消息”。從1947年底往後的大半年時間裏,澳方向中國駐澳武官署屢次催詢該款,武官署皆無以為對。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武官署於1948年8月24日向中國駐澳大使館(1948年升格)報告,通過後者由外交部出麵,於9月16日致電聯勤總司令部催問此事。外交部鑒於此事拖延已久,告誡“我方亟應迅即歸還這項欠款。”[18]9月17日,澳軍部財務署致電中國駐澳武官署,再次催問還款未果。10月12日,外交部在中國駐澳大使的連連電催下,再次致電聯勤總司令部,希望盡快采取行動,“以全我政府信譽”。[19]雖然此後國防部曾回複已呈請行政院結匯歸還,但直到1949年4月14日,此筆款項仍然沒有匯到中國駐澳大使館賬上。外交部無奈之下,當天再次行文國防部催問此事進展,哀求軍方切實行動,“以全我國家體麵與信譽”。[20]盡管如此,此事還是一拖再拖,未見積極回應,最終了無音信,遂成為經年積案。
與此同時,另外的拖賬也困擾著中國駐澳公使館及1948年升格後的大使館。
對於所欠羅門河號輪的尾款,數額並不大,而且鄭康祺公使也在其報告中將二批遣返費用有所增加的理由作了充分的陳述,但卻遲遲不見國內撥匯這筆費用的回複。中國外交部雖然在1947年11月將此問題提交行政院考慮,也是未見對此有何回音。[21]至於Turner少校的旅費,因歸屬問題,外交部認為應由國防部及聯勤總司令部負責辦理結匯,於1947年12月31日電請該部轉付,“以清手續”。[22]但直到1948年8月16日,軍方仍未對此提議作出任何回應,外交部不得不再次致電催問。[23]到了10月底,仍未見聯勤總司令部回應此事,外交部隻好耐著性子,再次電請迅予核辦。[24]隻是此事最終也未有結果。因中國軍方長期對此不作答複,澳方隻好將此作為呆賬掛在那裏。
就在此時,首批遣返軍民時澳軍部在Reynella輪上所派衛隊的費用也成為了一個問題。1948年5月,澳洲政府鑒於派遣隨Reynella輪維持秩序之衛隊43人的旅費為1780澳鎊3先令9便士,回程旅費約同此數,詢問是否應請中國政府償付。到了7月30日,遂正式向中方提出此要求。中國駐澳大使館對此無法決定,隻好將其提交中國外交部考慮。[25]外交部以此前澳政府未曾向中方提及該費用,不知應否支付,遂征詢社會部及僑務委員會的意見。社會部於9月20日提出意見,認為未便由中方負擔。[26]由於澳外交部為此問題曾三次致函中國大使館,其中6月30日的節略謂:“該批衛隊係為隨輪在我國被遣難民中維持秩序而派遣,其往返旅費各為澳幣1708鎊3先令9便士,特詢中國政府是否擬予付還等語。”中國外交部考慮再三,於10月30日建議由中國政府負擔。為此,遂分別說服社會部和僑務委員會,征得兩部會的同意,於11月22日,由外交部、社會部和僑務委員會聯名向行政院提出申請,該項對澳欠款總共3416鎊7先令6便士,請求由行政院如數匯寄歸墊。[27]但遺憾的是,此事後來未能在中文檔案中查到進一步的呼應和回複。換言之,中方未曾采取進一步的行動以支付此項欠款。
最後的一項則是平民遣返費用。1947年12月1日,澳外交部致函中國駐澳公使館,提出1946年12月21日搭乘Reynella號輪的中國平民,其中在香港上岸之香港華人53名,聯總不願負擔遣送費,香港政府以該53人並無香港出生之證據,亦不肯負擔遣送費,澳政府對此處境甚感難辦,除函請聯總及英國高級專員再予考慮外,提議此53人之遣送費由聯總、香港政府及中國政府平均負擔。[28]中國外交部經谘詢,了解到聯總業務已經結束,而行總的業務亦相應停止,其經手的遣送工作交由社會部接辦。根據1947年11月5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與行總會商救濟及遣送難僑聯席會議討論事項第一項議決案,“凡已墊各款(聯總均不負責任者),由僑委會、外交部、行總並案會呈行政院盡速撥匯歸墊”之決議,中國政府顯然應該負起這項責任。為此,外交部遂於1948年4月2日致電駐澳大使館,希望澳方開具這批平民旅費清單,準備核辦。經中國大使館與澳方交涉,澳外交部於5月18日回複,這53人費用大部分已由聯總負擔,香港政府同意償付4人費用,隻剩下4人的旅費80澳鎊,希望中國政府償付。為此,外交部在8月26日致電僑務委員會,請其支付此項費用。[29]但此後的中國檔案未見有對此事的進一步回應和措施。
與此相關的是,澳軍部代墊的費用有三項是與中國平民有關,包括在亞包等待遣返期間由澳軍提供的各項生活給養和醫療等費用,共計合澳幣23231鎊2先令10便士。關於此項費用,最早的時候中國駐澳公使館曾一再墾請澳軍部向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西南太平洋分署交涉,但據複稱該分署無案可稽。為此,澳軍部從1947年起便向中方多次催款,紛擾經年。但中國外交部與行總及僑務委員會往來公文交涉,皆因涉及當年聯總的承諾未及兌現而互相推諉,未有結果。有鑒於此,外交部於1948年10月14日,致電社會部和僑務委員會,建議在聯總業務結束無法追索的情況下,此項平民費用應由中國負擔。於是,11月12日,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劉樹人、外交部部長王世傑和社會部部長穀正綱聯名,向行政院提出請款,希望政府能如數撥匯歸墊,“以清結案而維信譽”。[30]由此看來,直到1948年底,外交部等部會當時還是想著盡快了清這筆欠款的。
可是,上述的幾項請款皆未見到回應與結果。從目前可以找到的中國檔案文件來看,都難以查找到此後中國政府部門對上述平民費用的處理結果。那麽,這就很顯然地意味著,中國政府部門已經不準備支付這些欠賬,包括上述中國官兵和平民的費用。至少是說,這些賬目也成了經年積案,難以理清。
[1] 《駐澳公使鄭亦同電外交部為澳政府接收之我國軍民急需救濟及遣返》(民國34年10月30日)。
[2] 《軍政部電外交部關於處置我國留澳官兵處理辦法》(民國34年11月24日)。
[3] 《駐澳公使鄭亦同電外交部為澳政府代墊我國留澳軍民冬服及零用金事》(民國35年1月15日)。
[4]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請外交部撥還澳政府代墊製作我國留澳官兵服裝費及生活費》(民國35年7月10日)。
[5]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據駐東京代表稱麥克阿瑟將軍認為遣返我國留澳軍民應由中澳兩國戰俘負責》(民國35年8月10日)。
[6] 《行政院令外交部已飭財政部撥發澳政府運送我國官兵回國旅費》(民國35年8月16日)。
[7] 《財政部電外交部奉撥運送我國留澳官兵返國旅費》(民國35年8月30日)。
[8] 《中央銀行業務局函外交部已電匯運送我國留澳官兵旅費撿附證明書請察收》(民國35年9月26日)。
[9]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Rabaul, A6059, 23/441/28。
[10]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陳外交部關於償付澳方代墊載運我國官兵返國旅費撥付匯款事》(民國36年3月10日);《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為澳政府擬派River Norman輪運送我國官兵返國》(民國36年5月16日)。
[11] 《駐澳公使館電呈外交部關於留澳官兵旅費賬單及收據》(民國36年8月19日)。
[12] 《國防部電附外交部由澳軍部代墊我國留澳官兵糧食及醫藥費明細單》(民國36年10月16日)。
[13] 《行政院通知外交部關於國防部呈請撥匯償還澳軍部代墊我國戰俘及軍隊糧食等費用事》(民國36年4月23日)。
[14]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電外交部關於澳政府墊付我國戰俘及軍隊食糧及醫藥費已奉行政院核準結匯並撿附中央銀行英金匯票一紙請查收》(民國36年8月23日);《外交部照會澳駐華公使館償還澳政府墊付我國官兵日常用費匯票已寄至駐澳公使館轉交澳政府》(民國36年9月4日)。
[15] 《外交部電駐澳公使館為撥還澳政府墊付我國戰俘及軍隊食糧及醫藥費撿發中央銀行英金匯票一紙希交駐澳武官署轉交澳政府查收》(民國36年9月4日);《外交部電駐澳公使館關於撥還澳政府代墊我國官兵返國日用費及旅費事》(民國36年11月4日)。
[16] 《駐澳公使館電外交部撿附澳軍部代墊費用收據並催請有關機構迅將船費差額逕匯本館》(民國36年12月9日);《駐澳大使館電外交部關於尾欠River Norman輪旅費及償付Turner少校旅費案請核轉有關機關匯款轉交》(民國37年7月15日)。
[17] 《國防部電外交部據報我國留澳官兵時生事端請派船接回免沾汙國譽》(民國36年5月10日)。
[18] 《外交部電聯勤總司令部關於償還澳政府代墊我國官兵返國費用案請迅予核辦見複》(民國37年9月16日)。
[19] 《外交部電聯勤總司令部關於償還澳政府代墊我國平民返國費用案請迅予核辦》(民國37年10月14日)。
[20] 《外交部電國防部關於償還澳政府代墊遣送我國官兵返國各項費用案》(民國38年4月14日)。
[21] 《外交部函行政院秘書處為澳政府代墊我國官兵返國旅費事》(民國36年11月□日)。
[22] 《外交部電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為澳軍部代墊我國官兵費用及旅費事》(民國36年12月21日)。
[23] 《外交部電聯勤總司令部關於尾欠River Norman輪運送我國軍民返國旅費及償付Turner少校旅費請匯款轉交澳軍部》(民國37年8月16日)。
[24] 《外交部電聯勤總司令部關於尾欠River Norman輪運送我國軍民返國旅費及償付Turner少校旅費案》(民國37年10月30日)。
[25] 《駐澳大使館電外交部關於搭乘Reynella輪返國平民旅費案》(民國37年7月15日)。
[26] 《社會部電外交部關於我國留澳平民返國旅費案》(民國37年9月20日)。
[27] 《外交部電社會部及僑務委員會關於償付Reynella輪運送我國平民返國旅費及維持秩序之澳衛隊旅費案》(民國37年10月30日);《社會部等會呈請行政院核發澳政府代墊護送我國僑民返國衛隊旅費案》(民國37年11月22日)。
[28] 《駐澳公使館電詢外交部在香港上岸我國53名留澳平民遣送費應由何方負擔》(民國36年12月18日)。
[29] 《外交部電社會部及僑務委員會關於償付Reynella輪遣送我國平民回國旅費及維持秩序之衛隊旅費案》(民國37年8月26日)。
[30] 《社會部等會呈請行政院撥發澳政府代墊遣送我國平民旅費》(民國3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