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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

(2010-01-13 19:30:19) 下一個




今天是我為一張交通罰單而要出庭的日子:下午三點正。

 

昨晚上花了點時間做了準備:畫了演示圖,挑選了倆張當時照的相片和網上查到的一些出語等。並向小兒子做了一遍演示和解說。聽到老爸曾經出過幾次庭,並都贏了,倒也顯得很有興趣,問這問那的。

 

上午在單位還分別向兩位同事各預演了一遍。其中一個同事還要我到會議室去讓他扮演法官來為我演習和準備。一般法官會先讓開罰單的警官陳述,然後會問我有什麽補充或不同的陳述。最後該同事提議我借助事先準備好的圖畫和圖片作如下的陳述和解釋:

  • 當時是下午四點半,正我背對著太陽在A街上向北行駛,並準備到了丁字路口右轉到B街。

  • 我看到在我前麵有好幾輛車(事後得知是四輛)正在向右轉,並注意到B街的路中有個警察在向轉過去的車輛揮手示意。好象是在指揮交通。

  • 我也就緩緩地跟著他們轉了過去,並最後跟著停在了路旁。這時候才得知我們都因為是右轉違章而要吃罰單(NoRight Turn On Red)

  • 按照書麵規定,人們得聽從交通警察等人員的指揮,即使與路標和紅綠等相違背。雖然我對當時警察的意圖理解有誤,但也是一個正常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所能做出的一個合呼情理判斷。

  • 在等警察給我前麵四輛車開罰單時我回過去查看自己沒注意到的路標顯示器,並用手機對顯示和不顯示時分別照了相。可能是因為太陽光正對著顯示器的緣故,信號顯然很難分辨。

 

趕到法院時還早,就和一個在庭外貌似法警的聊了起來。聽說我想帶孩子們來法庭觀摩和體驗生活,他就興致勃勃地給我介紹起來。這裏一樓是審理交通法案例的,二樓、三樓是民事的家庭法案例,而市中心的法院是處理刑事案例。一般都對外開放的。民事、刑事法要點是:獲取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和傷害無辜的旁人,而交通法則是有關違規的問題。法是死的,判案卻是活的。法官要在我們個人的利益和他人及公眾的利益之間作出平衡。

 

看了看表,他說得入庭了。哦,原來他和我是一批的:他是六個案例中其中的一個警方。法庭書記員開始點名,每個案例要叫當事人的名字和開罰單警官的名字。可是在我的名字後麵卻沒聽見有警官回應。

 

看完法庭注意事項的錄像後,法官出現了。他過目了書記員遞給他的單子後,叫我過去。說因為給我開罰單的警官沒有如期出席,我的案例被撤銷了。

 

我楞了一楞。雖然高興,但也很感到失望:自己辛辛苦苦地備戰,卻一槍沒發就贏了。

 

回想起來吃發單那天的五個人中,就我下了車問東問西,堪察現場和實地拍了照。也許該警官察覺到了麻煩,有了那四個發單的成功也就不在乎我的那張了?

 

一年前是因為乘小火車忘帶了月票而吃了罰單。當法官問我的解釋時,我出示了過去一年買月票的發票(單位裏為我打印的)和過去幾個月的月票。法官讓給我開罰單的乘警過目和證實後,就撤消了該案。

 

我向來對開VOLVO車的有偏見:謹小慎微,該走時不走,該快時不快。十年前的一天就是這樣。那輛VOLVO車走走停停,我一路尾隨著它走向LA。的高速公路。明明是該啟動加速進入車流了,卻又遲遲鈍鈍地又停了下來,結果我的車碰到了該車的尾部。

 

對方在小法庭向我起訴,索賠美金壹萬。小法庭的上限是五千美金,對方當時車內是一對夫婦,聲稱都受了傷,每人索要五千賠償金。我保險公司的代表陪同我出的庭。法官看了損車估價隻是兩百元(保險公司已付了),就說怪不得現在的保險費要那麽高。手一揮就判我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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