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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比爾事件”與安樂死在法國

(2008-03-29 16:02:38) 下一個


摘自:感覺法蘭西係列網



“賽比爾事件”與安樂死在法國
Le cas de Chantal Sébire et l’euthanasie en France


作者:讓居易 / 感覺法蘭西係列網 www.france-en-chine.fr
(本文“節本”將刊載於最近一期《南方人物周刊》)


“合法並有尊嚴地死去”的權利是否也應被列入人的基本權利並得到尊重?

這是一個最近兩個多星期以來一直困擾整個法國社會的嚴肅問題:上至總統﹑總理﹑國會議員,下及平民百姓家庭–更不用說各種形式的媒體–,幾乎毫無例外地都在談論這一話題。把這一沉重但卻必需的話題重新勾起,並在許多法國人身上引起強烈的情感共鳴的,是一位叫尚達爾•賽比爾(Chantal Sébire)的女性。

賽比爾女士52歲,生活在法國第戎市附近,原來是小學教師,有一個兒子和兩個女兒。2002年,她獲知得了一種叫“感覺神經細胞瘤(esthesioneuroblastome)”的演變性鼻腔與鼻竇腫瘤。這是一種極罕見的疾病,20多年來全世界一共隻發現200例;而且是一種不治之症,病情演變導致臉部不可逆轉的損壞。經多年的痛苦折磨之後,賽比爾女士已經精疲力盡,她子女也已不忍再看到母親受沒有意義的痛苦折磨。因此,她希望趁著自己還有意識之時,召集孩子﹑家人和朋友舉辦一次節日,在和親朋好友們度過最後一個晚會之後,在黎明降臨的時候,在家人的陪伴下,通過合法途徑,悄然﹑有意識地結束痛苦,告別人世……。

於是,從今年2月底以來,她委托律師奔走呼號,又是上書總統﹑邀請媒體,又是向法國第戎高級初審法院提起緊急請求,要求破例允許主治醫生對她采取“安樂死”措施。23月13日,法國總統府發言人特別宣布,薩爾科奇總統收到賽比爾女士的信,並被她“深深打動”,而且已立即要求總統醫學研究事務顧問﹑巴黎納凱爾醫院(Necker)科室主任醫師阿爾諾德•穆尼赫教授(Arnold Munich) 與賽比爾女士直接聯係,建議召集全法國頂級醫學專家對其病情重新作一“醫學診斷”,以確認所有醫學治療手段資源是否窮盡,以及是否還有需要證實的醫學措施。

與此同時,法國各類媒體大量報道有關賽比爾女士的消息,引發各界關於安樂死的熱烈討論。3月17日,第戎高級初審法院副院長宣布:盡管賽比爾女士的身體惡化狀況值得同情,但依據法國現行法律隻能駁回賽比爾女士的安樂死請求。賽比爾女士陷入了絕望。麵對無情的司法決定,3月19日,法國政府內部出現不同聲音:曾做過醫生並在左派政府中擔任過衛生及人道事務部長的現任外交與歐洲事務部長貝納爾•庫希納爾(Bernard Kouchner)站出來替賽比爾女士說話,希望能為賽比爾女士創設一個“法律例外”,使她能夠享用安樂死,並認為這將是“既人道,又必要”。還有許多其他法國議員政要,也紛紛表示應尋找一種人道途徑。

可惜賽比爾女士沒能等到這一天。3月19日傍晚,她在第戎附近的寓所裏去世。賽比爾的疾病悲劇和去世令法國人震驚,也贏得了同胞們的敬重。然而,盡管法院依照現行法律司法程序下令對賽比爾女士遺體進行解剖並排除了自然死亡的可能,但截至3月25日,毒性物質分析鑒定還在“進行之中”,人們也就仍然無法知道賽比爾女士究竟是否得到了法律上稱作“醫學協助自殺”的“安樂死”措施的幫助……

這便是剛剛發生在法國的令所有人都無法無動於衷的“賽比爾事件”。

這一事件的起因似乎很簡單:受盡不治之症多年折磨的賽比爾女士不想活下去了。照說,按法國哲學家保爾•裏科爾(Paul Ricoeur)的說法,這是她的“最內在的自由”。而依照常人的邏輯,人們也可能會說:“不想活還不容易?”

然而,卻不。這兒牽涉到的還真是一個非常複雜﹑同時也非常具體的問題:它淋漓盡致地揭示了一種人類即便在高度發達的物質文明條件下也還可能遇到的尷尬困境。

賽比爾女士之所以令人肅然起敬,是因為她雖然不想延續痛苦的生命,但她卻希望保持人的尊嚴,不願隨隨便便結束生命,而是要在既不使自己忍受臨終煎熬,也不給親人和醫務人員留下任何心理負擔﹑道德內疚或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堂堂正正地”永別人世;具體地說,第一,她拒絕自殺,因為她熱愛生命,而“自殺”的內在含義既有悖於某種宗教道德或價值信仰,又必然會在子女親人和朋友們的心理上烙下沉重的陰影,也更會導致扭曲自己一生的形象;第二,她拒絕法國現行法律允許的一種臨終“鎮靜治療(traitement sédatif)”方案,即把臨終病人置於半昏迷狀態,在兩至三星期持續昏迷後導致自然死亡。

就是在這樣的困境之下,賽比爾女士才把原本屬於她私自“內在自由”的決定公諸於眾,提醒社會關注人類臨終問題,並以此把一種目前尚屬於私域的“自由”推進成為一項獲得社會和法律公認的“權利”,從而更豐富完善新社會環境下的“人權”內涵。

賽比爾女士的悲劇性處境在造成法國人情感震動的同時,也對與“安樂死”相關的社會價值倫理和法律演變提出了一種挑戰。

“安樂死”在法國已不是一個禁忌話題。從法國1998年﹑2002年和2007年曆次關於安樂死的大規模民調的結果看,法國人對安樂死已形成一種比較成熟穩定的見解。據1998年9月的一次調查,79%接受調查的人聲稱:假如他們自己患不治之症並且其痛苦不堪忍受的話,他們將會要求別人幫助死亡;這一自己願意接受安樂死的人的比例已大大高於1988年的57%;而假如是家人或近親遇到同樣情況時,也有61%人聲稱願意幫助其結束生命。鑒於人們對於促發或超前預想第三者死亡的忌諱或遲疑,這61%的比例其實足已說明人們對安樂死的態度已相當成熟。2002年12月的另一項調查表明讚同安樂死的人的比例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大幅度躍升,達到了88%。2007年3月份,《新觀察家》雜誌公布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出支持安樂死的法國人依占87%。

然而,在這一令人兩難的棘手問題上,法國的公眾輿論和立法之間存在著一種顯而易見的脫節。

這裏首先應當說明的是,“安樂死”隻是個籠統的概念。西文“euthanasie”一詞中,“Eu”表示“好”,而“thanathos”則是希臘語“死”的意思。所以,“euthanasie”也即“好死”,如按法國《羅伯爾詞典》(Robert)的說法,便是“溫和而沒有痛苦的死亡”。但從法律事實角度來說,它可以包括以下幾種不同的情形或形式:

1)主動安樂死(euthanasie active):即應渴求死亡的病人本人請求,或按照病人親人或醫生的決定,為了引發死亡而有意識地使用致命藥物;

2)協助自殺(aide au suicide):即病人在第三者的引導下,獲得結束生命所需的必要資訊或手段,但由自己完成致命的動作;

3)間接安樂死(euthanasie indirecte):即使用鎮靜劑,其副作用導致一種並非主動追求的死亡;

4)被動安樂死(euthanasie passive):即拒絕或中止某種維持生命所必需的治療。

通過立法來關注病人權利和生命臨終在法國也還是較近的事。法國在這一方麵有兩部重要法律。一是法國議會於2002年3月4日通過的《關於病人權利與健康體係質量的法律》,它第一次詳細全麵規定了病人的權利和醫務專業人士的義務。另一便是最近媒體常常提及的2005年4月22日《關於病人權利與生命臨終的法律》(又稱“列奧納迪法律[Loi Leonetti]”)。這部法律根據近幾年社會風俗的演變,對病人的權利作出了修改。它試圖在“尊重生命”和“尊重自由”兩者之間找到一種平衡點,並確認對於臨終病人來說,生命的質量比生命的時間更有意義;特別是首次規定禁止對所有病人施行“不合理的固執治療(obstination déraisonna-ble)”,也即可以允許中止或不實施一項效果不彰﹑不相稱或僅限於人為延續病人生命的治療措施;病人有權拒絕治療方案,醫生則被允許使用嗎啡(morphine)等具有“雙重效應”–即在鎮痛的同時縮短生命–的藥物;也就是說,醫生在遇到病人要求停止一切治療的時候,可以使用鎮靜藥,停止對其喂食或供水,以造成縮短生命的效果;或者把病人置於“人工昏迷”狀態,最終導致自然死亡。可以說,這部法律在事實上引入了一種“任其死亡權(droit au «laisser mourir»)”,人們可據以在某種意義上達到“間接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的目的。

然而,法國法律卻依然明文禁止實施“主動安樂死”和“協助自殺”意義上的“安樂死”,施行安樂死如同犯凶殺罪(meurtre)或“見危難人士不救助罪(non-assistance aux personnes en danger)”,可被判處30年刑事監禁。

這裏可以看出,法國的立法是以“生命權(droit à la vie)”為基礎;或者甚至可以說深受基督教“毋須殺人”的戒律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說,安樂死在法國的一個重要阻力來自於天主教會的反對。盡管根據一項1998年的民意調查,有近三分之二的法國虔誠天主教信徒聲稱願意“安樂死”,但教會的官方立場卻曆來都是不僅強烈反對“安樂死”,而且就連人工流產,甚至避孕都被視為對生命的侵犯而加以反對。

而現行有效的《關於病人權利與生命臨終的法律》所允許的“任其死亡權”的局限是給臨終病人留下最後一段最長可持續近兩周的“痛苦煎熬”的曆程,任由病人獨自苦苦掙紮。這便是賽比爾女士所不願意經曆的;也是“安樂死”讚同者和社會輿論對這部法律的不滿之處:在他們看來,現行法律規定對臨終者的人道關懷不夠徹底;有人甚至指責它“殘酷”和“虛偽”。

鑒於這一法律狀態,法國的“安樂死”便處於一種不倫不類的境地:由於法律不許可,就使得本來可合法采取的措施,隻能在“地下”操作:據醫務界人士估計,法國每年“地下”安樂死的案件應在10 000至15 000起之間。這也是近年來,要求免除對安樂死處分(dépénalisation)的呼聲愈來愈高的原因之一。

當然,對於政府來說,這是個兩難問題:它一方麵需要順從民風民意的演變,另一方麵也得考慮安樂死規定萬一失控可能對社會帶來的後果(比如,把安樂死當作解決未來老齡社會問題的一種手段,對70歲以上老人一概不采取積極治療措施,等等)。這處境,真象法國總理菲雍所說的,“已到了某種社會能說的和法律能做的之間的極限”。

在法國,主張安樂死合法化最力的,則無疑是一個叫“促進有尊嚴死亡協會(ADMD)”了。這一協會成立於1980年,目前已有44 000名成員;它的支持委員會中,不僅有法國前總理羅卡爾(Michel Rocard)﹑法國綠黨領袖瑪麥爾(Noël Mamère)﹑著名哲學家孔德–斯蓬維爾(André Comte-Sponville)和鴻福萊(Michel Onfray,而且還有許多明星演藝人﹑作家﹑記者﹑律師及其他社會名流。該協會的主張是:法國應該象荷蘭﹑瑞士或比利時那樣,在醫生的監督之下,對患不治之症﹑並有相關請求的病人提供積極的死亡協助。

這一立場其實已經成為法國多數民眾的共識;而在經曆了“賽比爾事件”之後,法國政界也已有盡快彌補民意與立法之間的差距的意願。因此,可以預計在不太遙遠的將來,“合法並有尊嚴地死去”將會成為繼生存權﹑公民權﹑社會經濟政治權利之後的又一個人類的基本權利。

2008年3月25日,法國巴黎


後記:

據3月28日公布的司法調查結果,確認賽比爾女士係服用巴比妥類藥(barbiturique)自殺。這類藥在法國藥店禁售。司法部門希望了解是誰幫助賽比爾女士獲得此藥。而司法部門現在還如此執著地作旁人看來不可理解的調查,那是因為有賽比爾女士的請求在先,法院的駁回決定在後;既然法院禁止采取協助自殺方式,而現在賽比爾女士又是明顯的受協助自殺,所以法院須按司法程序-而不是個人情感偏向或愛好-來追究到底是誰在這一過程中違反了法律規定......

從這兒可以看出:1)法律的嚴肅性;2)執法人員對法律程序的嚴格遵守;這恰恰就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即便是總統和總理的同情,都不足以影響法官按法定程序作調查的決心。當然,法官也不是沒有人性或同情之心,因為法院已經透露,無論最終調查結果如何,此案在最終定性量刑的時候,會考慮到“人情”層麵(dimension humaine)的因素....

此案確實值得關注,因為它可以激發不同角度的種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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