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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內政部長關於有在學子女的非法移民家庭居留合法化的通函

(2007-02-02 16:14:00) 下一個

(摘自:實用法國網:www.franceutile.org)

法國內政部長關於有在學子女的非法移民家庭居留合法化的通函
Circulaire du 13 juin 2006 du Ministre de l’intérieur
sur les mesures à prendre à l’endroit des ressortissants étrangers dont le séjour en France est irrégulier et dont au moins un enfant est scolarisé depuis septembre 2005


實用法國網(www.franceutile.org)注:-法國內政部長薩爾柯齊於2006年6月13日向各省省長發出了一份關於以特殊及人道名義給予有正式在學子女的非法移民家庭以居留權的通函。函中對至少有一名入學子女的非法移民家庭的身份合法化條件和審理期限作了詳細規定。為了幫助符合相關條件的華裔移民朋友準確詳細地了解法國內政部的最新規定,實用法國網特將內政部長的這一通函的全文翻譯成中文,以供大家參考。

2006年6月13日

法國國務部長、內政與國土整治部部長

(本土)各大區行政長官女士與先生,
各省長女士與先生,
警察局局長先生,

第 NOR/INT/K/06/00058/C 號通函
CIRCULAIRE N° NOR/INT/K/06/00058/C

事由:對非法居留法國、但自2005年9月以來至少有1名正式在學子女的外籍人士應采取的措施

參照文件:2005年10月31日第 NOR/INT/05/00097/C 號通函

內容摘要:本通函主旨是介紹對至少有一名入學子女、並曾要求你們於2005/2006學年結束前暫停對其執行遞解出境的外籍非法居留人士應采取的個別措施。


本屆政府希望推動一項能更好地照顧到法國和移民原籍國需要的平衡的移民政策:這一政策的各項工具通過目前正在議會討論的《關於移民與社會融入的法律》草案得到了確認。這一政策的宗旨尤其是保證被允許在法國居留的外國人的社會融入條件。接納與融入合同已獲普及。家庭團聚程序得到了改革。把移民與我們國家的接納能力相聯係的意願必須由一項幫助非法移民-尤其那些能夠參與原籍國發展的人士-回國的刺激性政策作為配套。

我曾通過前麵列為參照文件的2005年10月31日通函提請你們注意某些家庭的處境;這些家庭的成員在法國國土上生活多年,表現出一種真實的社會融入意願,因而,可視其特殊情況,以例外和人道名義允許其居留。我也曾要求你們在學年結束以前不要執行對至少有一名入學幾個月的孩子的家庭所作出的遞解出境措施。

今天,在學年行將結束前夕,我認為有必要對這些指令作出補充。

一、適用範圍

本通函不適用於屬於《外國人入境與居留及避難權法典》第L.741-4條第1款所假定情形的外國人;該條款適用人士的庇護申請的受理權限,根據2003年2月18日歐盟理事會規定,屬於另一歐盟國家。

二、自願回國補助

我請你們告知包括單親家庭在內的有至少一名未成年在學兒童的非法居留外國人家庭有關自願返回原籍國的可能方式。絕對必須采取個性化方式使這些家庭中的每一個家庭都能擁有全部有效信息,以便於其在學年結束時自願選擇返回原籍國。

我期待你們立即親自落實這一措施。需要切實地向這些家庭建議回國補助,以鼓勵他們自願舉家返回原籍國。我要求你們與全國移民與外國人接待署的相關代表處取得聯係,以便盡快切實執行這一個性化資訊程序。

我向你們重申:對自願接受返回原籍國的外國人的經濟補助金額已分別通過2005年9月19日和2006年3月30日通函調整為:單身成人從150歐元提高到了2000歐元,夫妻增加至3500歐元;此外,每一孩子另加1000歐元,直至第三個孩子;從第四個孩子起,每一孩子增加500歐元。

凡在本通函公布後兩個月期限之內申請享受自願返回原籍國補助的家庭,可根據一項由國務部長、內政與國土整治部部長與就業、社會團結與住房部部長聯合通函所規定的條件,對這一補助金額予以加倍。

如果這一特殊鼓勵措施尚不能說服某些家庭自願返回原籍國,那麽,則請你們依照你們所擁有的裁量權,對他們的居留情況進行重新審理-如若他們在本通函公布之日起計的兩個月時限內提出居留申請。

三、以例外與人道名義準許居留申請案的重新審理

通過重新審理,你們將可為了孩子的利益而以例外和人道方式給予某些家庭以居留權,以便使他們擺脫不穩定處境,享受一種令人滿意的社會融入條件。

在你們的裁量權範圍內,你們可以有效地考慮以下各項標準:

•父母雙方中至少有一方在本通函公布之日在法國常住至少兩年;

•至少從2005年9月以來,有至少一名孩子在法國有效入學-包括上幼兒園;

•有一名孩子在法國出生或有一名孩子至遲自13歲以來在法國常住;

•該孩子與其擁有國籍的國家已失去任何聯係;

•一方或雙方父母依照《民法典》第371-2條規定的條件自孩子出生起即切實承擔該孩子的生活和教育;

•這些家庭融入社會的真實意願,其具體特征,除了孩子入學之外,還可體現為:對法語的掌握、對子女教育的關注、孩子學業的認真嚴肅程度以及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不良記錄。

我要強調的是這些例外居留準許措施的個別性質;其享受者隻是那些拒絕特殊返回補助、在本通函公布後兩個月期限內提出申請,並且你們認為其在截止這一日期符合這些標準的家庭。

你們應注意在收到申請之後的一個月時限內-且無論如何須在2006年9月學校開學之前-對破例準許居留申請作出決定。

如若你們決定給予這些申請以肯定答複,則你們可以發給當事人標有“私人與家庭生活”字樣的臨時居留證。

請你們定期(使用“公共自由與法律事務司/全國活動與資源中心”的鑒章)向我匯報本通函的實施情況,並詳細列出在特殊回國補助激勵下自願返回原籍國的家庭和人員數以及因執行本通函而獲頒發居留證的家庭與人員數字。

茲請分別於7月15日、8月15日和9月1日向我遞呈你們的匯報。

我要求你們特別注意本通函指令的實施;前述2005年10月31日通函所包含的有關暫停執行把有一名在讀數月的孩子的家庭遞解出境的指令就此終止。

今後,凡遇類似處境的家庭向你們提交的申請,將由你們依照經過及時頒布的《移民與社會融入法律》所修正的《外國人入境與居留及避難權法典》規定範圍並根據由司法判例所確認的你們的裁量權限作出決定。我屬下各機關部門將可隨時為你們提供你們所需要的任何補充資訊材料。

我希望你們親自過問這些特別敏感案例的處理及後續管理。

Nicolas SARKOZY(尼古拉·薩爾柯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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