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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孟晚舟被保釋聊聊人權

(2018-12-12 11:18:04) 下一個

昨天加拿大法庭宣布假釋孟晚舟,保釋金1000萬加元。消息傳來,很多童鞋奔走相告,我大中華聲威赫赫,加拿大撮爾小國,懾於天朝威儀,不得不把孟公主釋放以對天朝表示懾服。此我自1949年站起來以後又一次偉大勝利,雲雲,雲雲。

在這裏我想說的是,孟晚舟被假釋,是加拿大賦予她享有憲法權力。在美國,加拿大99%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假釋。

那麽美加人民都享受什麽憲法權利呢? 美國憲法權利權利法案列舉了人民應該享有的自由和權利,如自由遷徙,選擇居住地,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保留和攜帶的權利,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個人財物搜查和扣押必須有合理頒發的搜查令和扣押狀的權利,隻有大陪審團才能對任何人發出死刑或其它不名譽罪行的起訴書,保證由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而公開的審判,禁止雙重審判等。

西方法律信奉的是無罪推定。在犯罪嫌疑人如孟晚舟沒被陪審團正式定罪前,她都絕對享有這些權利。所以在西方,幾乎所有犯罪嫌疑人在被短暫拘留後,都會被保釋回家。在家裏等待上庭。有同學會說,放她回家,這不就給了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威逼證人的機會了嗎?答案是,對,自由永遠不是沒有代價的!為了保證嫌疑人的正常公民權利,是會有這些漏洞給真正的罪犯。所以,上述那些行為,在西方,都是重罪。叫妨礙司法公正。這個罪有多重呢?沒有上線,最高可以判終身監禁。尼克鬆就是因為這個罪名丟的總統。像劉強東的強奸案,如果他敢找人去收買那個受害女生,而且證據確鑿地被抓到,他和那個去收買女生的人就犯了這個重罪。

有童鞋會說,既然孟有憲法權利保障,應該獲得保釋,為什麽還要拖那麽久,除了交一千萬保釋金,還簽了看似很屈辱的16條才放回家呢?這裏就要聊聊保釋條件了。憲法第八修正案規定,交保金要剛好能保證交保人不負罪潛逃,不能過高。當年沒有電子腳鐐這些先進科技。交保金,bail,幾乎是保證嫌疑人不負罪潛逃的唯一保證。所以交保金的金額要和嫌疑人犯案的嚴重程度和他的負擔能力成正比。在孟這個案子,因為她父女很有錢, 除了錢以外,還要下麵這16條來保證她不會潛逃。

1. 遵紀守法;

2. 向位於202-1855 Burrard這個地址的監督員匯報;

3. 向監督員提供自己的電話座機和手機號碼,必須保證可以被聯係到,以確認遵守保釋條件;

4. 必須待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5. 居住在溫哥華4005 W 28th Ave;

6. 晚上11點到早上6點必須待在家裏,隨時能被聯係到;

7. 在限定的範圍內,包括溫哥華、本拿比、列治文、北岸等活動,但不能去機場附近;

8. 上交所有護照;

9. 由獅門(Lions Gate)安保公司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

10. 服從獅門安保公司的命令;

11. 獅門安保公司有權力將其逮捕或者扣押;

12. 必須佩帶跟蹤腳環;

13. 必須同意支付獅門安保公司和提供跟蹤腳環的RSC公司的所有費用;

14. 離開家時,必須隨身攜帶一張保證書,警察可以隨時讓其出示該文件;

15. 同意警察可以在未通知的情況下進入其家中;

16. 必須在有需要時參加庭審,必須在有需要時被扣押。

孟晚舟將有5名擔保人負責共同監督她履行保釋條件。所有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孟晚舟自己負擔,不用加拿大納稅人一分錢。

估計有童鞋讀到這裏會很憤怒,這麽屈辱的條件。孟公主為什麽會簽呢?其實這些條件不是法庭強加給她的,恰恰是她和她的律師為了保證保釋成功主動提出的。因為她知道被控告的罪行的嚴重程度,為了怕法庭不相信她會跑掉,主動提出了這些條件。過去三天庭審,主要討論的都是這些條件。

說了這麽多西方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現在再對比一下我國吧。我國以前是沒有這個類似保釋的製度的。被逮捕了,為了防止嫌疑人串供,在被偵查期間,都要羈押在公安局看守所裏。直到收到檢察院送來的起訴書,再轉到正式監獄裏去。一般而言,公安局看守所的條件非常惡劣,偵查人員為了取得口供,隔絕嫌犯和外界的聯係,刑訊逼供,餓飯,不讓睡覺等變相虐待都發生在這個階段。由於偵查期間,怕嫌犯串供,轉移贓款贓物,所以禁絕嫌犯和外界的聯係,包括律師。很多嫌犯在這個階段,人間蒸發,家人都不知道他到哪兒了。國際刑警組織主席,公安部副部長孟宏偉,就有近一個月的時間人間蒸發。他妻子找法國警方去找人。地位如此的人都會被這樣對待,我們普通人會怎樣就請各位童鞋自己腦補吧。相對的,正規監獄的條件要好得多,也可以見到家人和律師。所以很多嫌犯被通知送到監獄去,都會鬆一大口氣。

隻是在最近,為了和國際接軌,我們刑法裏也有了取保候審這個規定。辦案人員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傳,就是上文說的押在看守所裏受罪。隻有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可能被判處的刑罰較輕的犯罪嫌疑人才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如果說西方被保釋的重罪嫌疑人占總體比例的99%的話,我國犯了重罪,可能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比例大概不到1%。原因也很簡單,在美加,嫌疑人被保釋是天賦人權;的一部分。在我國,這屬於法外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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