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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二次鴉片戰爭看法律(條約)在中國的尷尬地位和孟晚舟案件

(2019-01-29 14:29:38) 下一個

很多童鞋都知道第二次鴉片戰爭燒了圓明園。但可能不太知道戰爭的由來。

第一次鴉片戰爭戰敗以後。中清簽訂南京條約。其中規定,英國人可以“自今以後,大皇帝恩準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 。“

但條約簽訂後。中國人看英軍撤軍了。就找一切理由試圖不遵守這個條約,不讓英國人進城。在中國人看,城下之盟的不平等條約是不道德的,也就是可以不用遵守的。英國人發現中國人隻能在大炮下講道理。就悍然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

英國攻下廣州和天津後。兵臨北京城下,清廷請求議和。英國派出巴夏禮等三十幾人與清廷談判。清廷不顧國際法,扣押了這三十幾個談判代表。並折磨死了其中的21人。英軍攻下北京後,為了報複清朝皇帝虐殺談判代表,燒了圓明園。

這裏我們先不說英國侵略的正義性如何,且先就此聊聊法律(條約)在中國的地位。在我們眼裏,條約分”正義“的和”非正義“的。”非正義”的條約是不用遵守的。譬如當年的南京條約,又譬如現在這個製裁伊朗的法案。至於是否正義的解釋權又在我朝自己手上。換句話,條約簽訂後,我們想遵守就遵守,想不遵守就不用遵守。

看過《萬曆十五年》的朋友可能知道。我國自古就是以德治國。道德永遠比法律更有約束力。其實今天,我們還是秉承同樣的邏輯。當年的南京條約,和今天我們對世貿組織的承諾和對伊朗製裁協議都沒有充分考慮”中國國情”,都是帝國主義仗勢欺人,我們不得已簽訂的條約,所以不用全盤遵守。

可惜的是這個邏輯,西方國家是搞不懂的。在西方國家看,簽了的條約就是法律。和道德相比,法律具有強製執行力。不遵守就是違法。你們國家自己不管,我就要來管。東西方對法律的這個理解偏差,致使當年英國人燒了圓明園,今天美國人抓了孟晚舟! 

我知道我寫了這段話,後麵會有很多網友用”道德“來批判我。賣國賊,帶路黨之類的帽子也會接踵而來。但我也請網友們靜下來想一下。今天是2019年了,假如我們今天還在用道德來綁架法律,讓主觀的道德淩駕於客觀的法律之上。我們還可以稱自己為生活在一個現代文明國家的文明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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