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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孟晚舟的案子聊一下中美司法體製的異同

(2018-12-10 13:16:57) 下一個

看到網上有很多留言,說美國三權分立,抓孟晚舟是美國司法部門獨立運作的,和川普政府無關。持這種說法的很多是在美居住多年的老華僑。所以我覺得有必要在這裏說說中美司法體製的異同。

美國三權分立指的是立法(國會),行政(總統領導下的政府),司法(法院)這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製約製衡。現在負責調查華為案件的部門是美國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 和商業部 (Department of Commerce)。這兩個部門首長都是川普任命的內閣閣員。所以說抓孟晚舟完全是由川普政府主導的。

這種誤解有可能是中文翻譯造成的。在中文裏,Justice System 和 Judicial System 都翻譯成司法。其實後者應該翻譯成法院係統或者裁判係統才對。美國的司法部相當於我們的公安部和總檢察院合體。司法部的首長也不叫部長(Secretary)而叫總檢察長(General Attorney)。司法部下屬單位最著名的大概就是聯邦調查局FBI了。司法部負責的是按照國會製定的法律,調查,起訴違法的部門和個人。

有童鞋會說,既然司法部可以隨意抓捕川普不喜歡的人,那三權分立不是扯淡嗎?其實不然,司法部和聯邦調查局調查中的幾乎每一步,都要得到法院的批準。譬如FBI要去你家看看,他不能到你家來敲門。他要先把已經收集的證據交給法院,申請搜查令(search warrant)。法院發了搜查令後,他才能到你家敲門。他要抓你,也要把證據提供給法院,由法院發逮捕令 (Arrest Warrant)他才能抓你。就是FBI要竊聽你的電話,他也必須首先向法院提交理由,申請許可,他才能幹。換句話,政府有懷疑,調查你的權力。但在調查過程中,任何傷害你隱私,自由,和財產的事,都必須要獨立運作的法院批準才行。有人問,法院真的是獨立運作的嗎?我相信是的。不信看看新聞,自川普上台以後,法官駁回了多少川普發的行政命令。再回到孟晚舟的案子,川普政府可以決定是不是立案調查她,調查以後是不是用抓人,引渡這種極端方式。但能否抓人,能否引渡,甚至能否保釋,這都要法院說了算。包括用手銬,腳鐐這種侵犯個人自由和尊嚴的事,西方國家都有很嚴格的立法規範,這邊叫code。根據提供的證據和潛在可能的刑期,來決定用什麽樣的戒具。否則個人有權利上法院狀告聯邦政府,要求賠償。根據美國司法部提供的證據,孟的案子是可能判30年的重案,所以會用手銬,腳鐐。

 
那麽這樣一個係統裏有沒有漏洞呢?當然有!譬如川普政府可以決定是抓孟還是不抓,即時抓了,也可以以證據不足撤訴。所以現在隻有中國政府可以救孟。當然,為了救孟公主,中國人民肯定要付出相應的代價。這代價應該就是在明年二月底要簽的貿易協議裏。具體數目說不好,但肯定比華為賣伊朗的一億美元設備貴,也肯定比中興付出的十七億美元貴。

 
說了這麽多美國的司法體製,順便對比一下我們的司法體製。剛才說美國的司法部對應的是我們的公安部。我們公安部的上級是國務院和黨的政法委。不巧,我們法院,檢察院的上級也是政法委。中央的政法委書記管中央的公安和法院,地方的政法委書記管地方的公安局和地方法院。我們的司法和行政是一家。假設我們的公安要去你家看看,誰能簽發搜查令呢?那我們有權簽發搜查令的單位就多了,有公安部門,檢察部門,邊防部門,海關部門,輯私輯毒部門,食品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同樣的,這些部門也能決定是否監聽你。至於給你戴手銬還是腳鐐這種小事,小區片警就能根據你的態度當場決定。相對的,我國對抓人這樣的事還是比較嚴肅的,需要檢察院批準。和美國的檢察院不同,中國的檢察院的主要職能是監察公安機關執法。名義上,檢察院的上級單位不是國務院,是我們的立法機構,全國人大。這樣設計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安濫權。但在實際執行中,為了提高“效率”,檢察院和法院,公安一樣,統統歸政法委管。我們國家的一切都是在黨的領導下,永遠不搞資本主義三權分立虛偽的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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