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是可憎的罪 ZT (基督教觀點)
(2007-11-25 16:21:57)
下一個
同性戀是可憎的罪
有兩段《聖經》支持這看法:
第一段《聖經》記在利未記十八:22“不可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第二段《聖經》記在利未記二十:1-3“人若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惡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在他們身上”
這兩段經文把同性戀定義為可憎惡的罪,必須治死。
我們知道在《聖經》中,記載人類最早出現同性戀行為是在創世記十九章。
在創世記十九章裏,所多瑪和蛾摩拉城裏的人要求羅德交出兩位天使,並且“任我們所為”(此為和合本翻譯,現中譯本譯為‘要和他們睡覺’)。因此,天使要毀滅這兩座城,因為城內的罪惡的聲音,在 耶和華麵前甚大。猶大書也記載“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欲,就受永火的刑罰”。所以,同性戀的行為,在早期的《聖經》中,被視為罪,是 耶和華神所憎惡的。
《舊約聖經》裏麵還有一處記載同性戀的故事,是在士師記十九章(與創世記同樣是十九章),說明住在基比亞城裏的便雅憫男人,要求與路過的利未人‘交合’。之後引起十一個支派聯合起來攻便雅憫支派,幾乎把便雅憫支派滅絕了。而 上帝對這一件事的態度,清楚的記在何西阿書九:9“以法蓮深深的敗壞,如在基比亞的日子一樣。 耶和華必紀念他們的罪孽,追討他們的罪惡”。
http://bookgb.bfnn.org/books3/20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