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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端裁判所 ZT

(2007-11-28 08:26:06) 下一個
異端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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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
  
13~19世紀天主教會偵察和審判異端的機構。又譯羅馬宗教裁判所審判伽利略(1633)
異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鎮壓一切反教會、反封建的異端,以及有異端思想或
同情異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從13世紀上半葉開始建立的。教皇英諾森三世為鎮壓
法國南部阿爾比派異端,曾建立教會的偵察和審判機構,是為宗教裁判所的發端。
霍諾裏烏斯三世繼任教皇後,於1220年通令西歐各國教會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
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強調設置機構的重要,並任命由其直接控製的托缽僧為裁
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協助。於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歐天主教國家普遍成立。


  僧侶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擔任,也有少數方濟各派僧團成員。最初裁判
官巡回偵審,後來建立地區性的常設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對本地區異端的搜查、審
訊和判決大權。主教和世俗政權有協作、支持的責任,但無製約、幹預的權力。異
端包括不同於羅馬正統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視為異端。不少反封建鬥士、
進步思想家、科學家、民間魔師、術士皆為裁判所打擊迫害的對象。異端罪的偵審
秘密進行。控告人與見證人姓名保密。罪犯、惡棍乃至兒童,皆可作見證人。一經
被控,絕難幸免。為被告作證、辯護,有被指控為異端的可能,因此無人敢為。被
告如認罪並檢舉同夥,處理從寬。苦行、齋戒、離鄉朝聖、在公開宗教儀式中受鞭
打、胸前或身後縫綴黃色十字架受 群 眾淩 辱等 ,皆屬輕罰。對不認罪、不悔過
者,刑訊逼供,從嚴定罪,處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為火刑,交由世俗當局執行。
對被判死刑、徒刑者 ,財產沒收歸 教 會和世俗政權分享 ,或由政府全部占有。
沒收異端財產而獲得利益,是世俗政權積極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從而造成
濫肆搜捕、定罪,株連擴大的惡果。
  在天主教國家裏,除英國和北歐國家外,先後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動。西班牙宗
教裁判所曆時較久,凶殘恐怖較著,不僅用來鎮壓異端,並用來迫害阿拉伯人和猶
太人。1483~1820年間,受迫害者達30餘萬人,其中1/3被判處火刑。16世紀中葉,
教皇在羅馬建立最高異端裁判所 。18 、19 世紀,西歐各國宗教裁判所先後被撤銷。
1908年教皇庇護十世把羅馬最高裁判所改為聖職部,主要職能是監視和處罰參加進
步活動的教徒,查禁各種進步書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罷免神職人員等。 
宗教裁判所的發展主要經曆了這樣三個階段: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隸屬於西班牙王室,成立於1478年。
羅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聖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
立於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會反對異端的任務通常由主教調查,並交由世俗法庭予
以製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開始對此進行立法,成為後來十字軍對
阿爾比派(Albigenses)鎮壓的法律依據。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對異端執行了火
刑,後額我略九世對此蕭規曹隨。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區,由主教掌握。由於主教有時不在自己的教區
抑或公務纏身無暇顧及,導致當時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於是教宗額我略九世在
13世紀30年代發布通諭,建立直屬教宗管轄宗教裁判所。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
世進一步批準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審訊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沒收全部財產、鞭笞、監
禁、終身監禁及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夥,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幾個世紀中,以宗教為名進行了許多不當的審判。宗教裁判所限
製了中世紀的西歐思想文化的發展,卻鞏固了教會的權威。另一方麵,宗教裁判所
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曆史留下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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