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美國:君讓臣下,臣可以不下
(2007-05-19 2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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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美國:君讓臣下,臣可以不下
眾所周知,自從70年代尼克鬆的水門醜聞曝光以來,美國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醜聞都會被加上“門”字,比如伊朗門、白水門、卡特裏娜門、佛利門、普萊姆門……等等。最近,在這個長長的“門”名單裏,又多了一“扇”門:律師門。
事情是這樣的:2006年12月,美國司法部在白宮的批準下,突然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解雇了8名聯邦律師(更確切地說是聯邦檢察官)。這些律師在震驚憤慨之餘,將這事捅到了媒體。從2007年1月份開始,各大媒體開始積極報道這件事,討論這次解雇是否合理。3月份,國會司法委員會開始調查此事,傳喚司法部的相關當事人。在媒體和國會越來越氣勢洶洶的聲討下,司法部策劃此次解雇事件的司法部長助理桑普森被迫辭職,同時,要求司法部長岡澤爾辭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目前,雖然此事仍然在調查當中,但是“律師門”的說法已經遍及媒體了。
大家可能會奇怪,司法部解雇自己的雇員,怎麽會成為醜聞呢?眾所周知,在美國的“分立三權”中,聯邦行政權這一塊是完全由總統統領的,也就是說,“各部委”負責人是總統任命的,不是民選職位。同理,各“部委”內部的工作人員也是由其負責人任免,也不是民選職位。這也是為什麽美國每一個新總統就職,都會帶來一次“領導班子”的大更迭:每個總統都會想辦法在政府內部安插本黨的、甚至本人的親信,以提高本屆政府的行政效率。就司法部來說,裏根就任的前兩年裏,93個聯邦律師裏有89個被替換,克林頓政府也是93個裏麵替換了89個。布什政府最初兩年裏,也替換了88個聯邦律師。雖然這個替換有一個參議院批準的程序,但是這個審批針對的這些職位的“任命”,而不是“罷免”――這一點,在1926年的“麥爾斯對美國”的最高法院判例中已經做出明確澄清。在這種情況下,岡澤爾解雇本部的9個律師,怎麽會釀成政治風暴呢?
問題在於,很多議員、媒體以及這8個律師本人認為,此次大規模解雇不是因為什麽“工作表現”――因為在解雇之前,根本就不存在一個“工作表現”的評審程序,而是因為這些律師對布什政府“效忠不夠”。甚至有人認為這次解雇是對這些律師的打擊報複――報複他們作為檢察官起訴民主黨員不力,或者起訴共和黨成員太賣力。
比如其中最有爭議的人物南加州律師萊姆。05年她曾經積極調查美國近年來最大的腐敗案克寧漢姆案,並成功了起訴了共和黨議員克寧漢姆。2006年5月,她又將調查之手伸向了國會撥款委員會主席共和黨員利維斯。同時,由克寧漢姆案順藤摸瓜,她又開始調查CIA前高官佛格。就在被解雇的前夕,她還在忙於起訴佛格。萊姆在這個關頭被解雇,難怪有人認為這是共和黨內部的“清洗運動”,與“工作表現”沒有關係。當然司法部還是辯稱,這個解雇並不是阻止萊姆起訴佛格,因為就在萊姆被解雇之後,司法部還是起訴了佛格。
其他7個聯邦律師的解雇,或多或少也存在這樣的爭議。比如,新墨西哥州的聯邦律師依格裏塞斯表示,他之所以被解雇,是因為他沒有加快調查民主黨人的投票舞弊案;內華達的波根,在被解雇前正在調查內華達共和黨州長吉本斯;而東阿肯色州聯邦律師克明斯的解雇,據說唯一的理由就是布什總統的顧問洛伍想讓他騰出位子,安插他的一個親信。
鑒於這些爭議的存在,雙方掐作一團。岡澤爾堅稱這次解雇沒有任何報複的企圖,純粹基於“工作表現”,而“工作表現是廣義而言的,包括政策優先性的安排等等”,同時強調司法部作為行政部門,其職能本來就是“為總統服務”,具有政黨性的特點。而批評者則認為,政黨利益不應當高於國家利益,雖然聯邦律師由政府任命,一旦開始工作,他們應當秉承中立原則。
應當說,在這場辯論中,岡澤爾節節敗退。助手辭職,國會聽證,本人被傳喚,職位岌岌可危。尤其在他聲稱他並沒有深入參與這件事、但是他的助手在國會聽證中否證了這一說法之後,連共和黨的很多人都開始跟他劃清界限。布什雖然原則上表示支持他,也一再要求他“做出更好的解釋”。事實上,布什在這場政治鬥爭中自身難保:他的幾個“愛卿”洛伍、瑪爾斯等都受到牽連,被國會傳喚。
堂堂司法部長,有總統這個靠山,有“麥爾斯對美國”這個判例的前科,有政府大規模更新聯邦律師的慣例,竟然不能扳倒幾個手下的律師,甚至可能被他們扳倒,可見在美國,即使是部長,權力也非常有限。政黨利益不能高於國家利益,政見不能超越公益,是這場鬥爭成為醜聞的根本原因。
事實上,稍微熟悉一點美國憲政史的人就知道,這場鬥爭其實並沒有什麽新意。早在1867年,也就是中國人見到皇帝還在戰戰兢兢地下跪的年代,美國就有一位總統因為試圖炒一個官員的魷魚而差點被國會炒了魷魚。那就是美國第一個遭受彈劾的總統安朱·約翰遜。當時約翰遜因為與其戰爭部長斯坦頓政見不合,試圖解雇他。國會聲稱該解雇違反了當時的“職位期滿法案”,對約翰遜啟動了彈劾程序。眾議院都已經通過了彈劾總統,幸虧參議院以一票之差將約翰遜從“下崗”的邊緣給救了回來。
之後總統的官員任免權問題就一直反反複複。1926年的“麥爾斯對美國”判例中(當時總統威爾遜要解雇一個郵政官員麥爾斯),最高法院判決“職位期滿法案”違憲,也就是說,總統有解雇其內閣成員的自由。但是也有法學家說,這並不意味著總統可以隨心所欲地解雇官員,因為當人員任免影響了政府為公眾提供有效服務時,這本身又是違憲的。1935年,當羅斯福因為聯邦交易委員會主席漢弗瑞不支持新政而解雇他時,漢弗瑞則又把羅斯福政府給告了。最後法院裁決,由於聯邦交易委員會不僅僅涉及行政權力,而且涉及部分的司法權,政府不能自由解雇其官員,羅斯福政府敗訴。
看來,據我有限的知識,從1867年以來,美國就有三起由官員任免引起的“君臣衝突”。目前這個律師門事件,則很可能成為第四起這樣的案例。相比專權國家裏“君主”可以威風凜凜地大筆一揮就抹去無數下屬的政治生命甚至肉體生命的“瀟灑”,在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裏做一個“君主”,是多麽窩囊的一件事:君要臣下,臣就是不下。不但“臣”不下,而且“臣”還可以要“君”下。可見,在這樣的國家裏,真正的“君主”不是某一個人,而是在各種力量相互製衡不斷被激活的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