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裏子“由棄女童案而想到的”一文,招致一些謾罵,也招致一些非議。謾罵就不去管它了。非議大抵將柞裏子有關秉性遺傳的說法誤解為血統論,有必要予以澄清。
人的秉性,如同相貌與聲音一樣,基本上得自其親。這種通過基因而致的遺傳,乃是不爭的事實,但凡否認者,或出於政治的動機,故意為此自欺欺人之談;或出於誤解與被誤導,遂有此誤信。
不過,可以遺傳的內容,僅僅是“內在的秉性”,不能推廣或引申至任何外在的表現,比如“政治態度”、“意識形態傾向”、“生活方式”等等。
以生活方式為例。某人生活在30年代的上海,秉性喜歡趕時髦,其生活方式表現為非西式裙不穿,以不會英語為恥,以出入英美大亨的舞會為榮。其女繼承其喜歡趕時髦的秉性,然因生活在50年代的北京,故其生活方式表現為非列寧裝不穿,以不會俄語為恥,以出入蘇聯專家的舞會為榮。西式裙不等同列寧裝,英語不等同俄語,英美大亨不等同蘇聯專家,然而,母女追求時髦的秉性並無二致。
“秉性”的可遺傳性,也不能為“秉性”的鑒別,比如“優劣”、“高下”等等,提供任何可以憑借的基礎。“好”的秉性可以遺傳,“壞”的秉性同樣也可以遺傳。遺傳與否,與秉性之優劣無關。肯定“遺傳”,隻是肯定秉性的可傳遞性,無予秉性的品質。種族主義與種族歧視的根源,是自以為比其他種族高明、優越。這種“以為”,不可能從“秉性”的可傳遞性推導而出。故但凡以為肯定秉性遺傳,等同或導致種族主義或種族歧視者,皆出於對秉性遺傳說的誤解。
秉性遺傳說可以為種族秉性的穩定說提供基礎,倘若種族的秉性不穩定,則種族主義無從而鼓吹之。這也是不爭的事實。不過,秉性的穩定與否,也與秉性的優劣無關。種族的“好”秉性可以穩定,種族的“壞”秉性也可以穩定。但凡因秉性遺傳說導致種族秉性穩定說,從而以為秉性遺傳說間接導致種族主義或種族歧視者,皆出於對種族秉性穩定說的誤解。
文革初起之時,北京工業大學學生譚立夫提出“老子英雄兒好漢,老子反動兒混蛋”的口號,俗稱之為“血統論”。其詞匯的選擇,不必一一細究。比如,“老子”,不必拘泥為“父”;“兒”不必拘泥為“男兒”。總之,這所謂的“血統論”,包含兩層意思。
其一:但凡父母是共產主義革命者,其子女必然如此。但凡父母是共產主義反革命,其子女也必然如此。
其二,但凡是反革命及其子女,都該死。
支持或反對共產主義革命,是一種“政治態度”或“意識形態”,不是“秉性”,是不可遺傳的。可遺傳的有關秉性,是有無“造反的傾向”。
具有“造反傾向”的人,可以是“無產階級革命家”,也可以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的“反革命”。具體為何?取決與社會形勢、個人利益,以及個人的其他性格。比如,在資產階級專政的社會形勢下,具有“造反傾向”、可以從造反中獲得利益、同時具有造反膽量者,極可能成為“無產階級革命家”。倘若社會形勢為無產階級專政,同樣一個具有“造反傾向”的人,如果可以從造反中獲得利益,而且具有造反的膽量,則極可能成為“無產階級專政”下的“反革命”。
血統論的錯誤之一,在於把不可遺傳的外在表現誤解為可以遺傳的內在“秉性”。
為什麽會有這樣的誤解?因為在當時的中國,但凡“革命者”出身,皆為既得利益者,因而不大可能從造反中獲得利益。故無論其秉性有無“造反的傾向”,其外在的表現,都不會具有“反動”的動機。反之,但凡“反革命”出身,皆為利益喪失者,無論其秉性有無“造反的傾向”,都可能從造反中獲得利益,因而具有“造反”的動機。動機的有無,來源於利益,而不來於秉性,與遺傳或血統無關。血統論鼓吹者忽略或不曾認識到這一點,從而錯誤地將動機的根源推斷到遺傳或血統之上。
革命與反革命,不過是相對的觀點。正確與錯誤,也不過是相對的觀點。以為但凡與自己相反者,皆為“反革命”的想法,是唯我獨尊的想法。唯我獨尊,是導致思想鉗製、階級壓迫、民族迫害等等等等的根源。
血統論的錯誤之二,在於鼓吹唯我獨尊之說。這一錯誤,與秉性遺傳說風馬牛不相及。
唯我獨尊的心態,大致上可以有三種不同的表現形式。打擊、迫害、奴役為第一種;因蔑視而歧視之為第二種;因憐恤而提攜之為第三種。
納粹德國之迫害猶太,美國白人之奴役黑人,皆屬於第一種。
美國白人之施行種族隔離為第二種。
美國白人的某些反隔離措施,比如巴士法,屬於第三種。
不言而喻,三種之中,以第一種最為惡劣。
文革時的血統論,旨在打擊與迫害政治上的異己分子及其子女,雖與種族主義或種族歧視無關,正屬於最惡劣之第一種。
血統論的錯誤之三,在於此。這一錯誤,也與秉性遺傳說風馬牛不相及。
有些人從根本上反對秉性可以遺傳,以為秉性是教育的結果,是環境使然。竊以為這樣的想法,大都亦皆因把“外在的表現”誤解為“內在的秉性”。
如果不是出於這樣的誤解,那麽,不妨想一想:為什麽同樣的教育,同樣的環境,孕育出不同的德行?燒殺搶掠偷盜奸淫,古今中外的教育皆詆毀之。如果教育能使人去惡,為什麽燒殺搶掠偷盜奸淫的行徑,古今中外不絕?
道德教育並非無用。但其用,在於“提高”道德的“水平”,而不在“賦予”道德的“存在”。一切外因,皆隻能通過內因起作用。秉性是內因,教育與環境是外因。缺乏某種秉性,無論外因為何,無從使之有。既無有,焉能使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