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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紀委書記,省委書記,省長互相監督製約好!但要加一點

(2006-12-10 15:30:48) 下一個
省紀委書記,省委書記,省長互相監督製約好!但要加一點

省紀委書記,省委書記,省長全部由中央任命,他們分權並且互相
監督製約。

這樣可以有效的防止“地方主義”,“山頭主義“的泛濫,
為保障國家的完整統一,省一級機關(省委,省政府,省紀委,省人大)的
有效監督製衡最重要。

但是同時也要保護好地方的正當合法利益和地方的積極性。
這就要求加強地方人大的作用,省長省政府作的政府決策(無論是
經濟建設,治安,教育,環保,社會保障,交通水利建設,等等),
都應該由地方人大參與決策,這樣經過人大充分的討論,就可
以避免錯誤決策而影響人民的福祉,也就是說人大不批準,政府的各項重大
決策就不是合法的。人大一旦投票批準,經省長簽字,政策才算合法。這樣可以防
止省級政府瞎決策,亂決策。也可以防止省級領導一切向上看,隻討好中央,而不
顧百姓死活。同時政府的決策也有了合法性。

也就是說省級官員的任命權由中央掌握,而省級政府的政策製定得由地方人大投票
批準。

*從中央來看,這樣一種製度安排可以有效防止中國出現 “諸侯經濟”與“地方割
據”。(而且要有配套措施:如“官員任期製度”,“本地人回避本地做官製度”等
等)

*從各地百姓來看,這樣一種製度安排可以利用人大來保障各地百姓的權利。防止省
級領導一切向上看,隻討好中央,而不顧本地的百姓死活。

這是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權力平衡,可以在以後的實踐中調整,找到一個最佳的平
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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