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三年的觀察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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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罰款始末

(2020-11-20 05:55:44) 下一個

停車罰款始末   劉振墉

 

   早上女兒還沒有起床,就有好心人的電話鈴聲催醒了她:車停在殘疾人車位上被罰款了。

   女兒家住在弗吉尼亞大學的職工宿舍,一幢樓房住著二十幾戶人家。院子裏有一個停車場,用白線劃了約三十個停車位,緊靠門口的兩個殘疾人專用車位總是空著。住戶入住的同時申請院內停車證,車隻能停在車位上。

   女兒是拿該校全獎學金的研究生,實驗做到半夜三更再回家是常事。昨晚也是過了零點才回來,發現停車場上已經客滿,車子無處可停,立即打電話向學校保安處投訴。保安處的值班人員回答說,他們早知道了,有一輛加州牌照的車,已在那兒停了一天,因拖車另有任務在外,所以沒能及時拖走。“那怎麽辦呢”?“你臨時在殘疾人車位上停吧”!違法行為就是這樣造成的。沒想到幾個小時以後,就被當地警署的巡警發現了,一張五十美元的罰單夾到了雨刷上。

   當天打電話向警署交涉,對方隻回答一句話:你可以向法庭申訴。原來,作為一種行政處罰,罰單一經開出,就已經是生效的法律文書。隻有當警方發現自己的行政行為完全錯誤的時候,他才會收回罰單;至於被罰方存在什麽可以寬恕的理由,或減或免,則由法庭的法官來裁決,警察已經不聞問矣。

   事情的解決很簡單。女兒寫了一份申訴,並附上學校保安處的證明,一起寄到本地的交通法庭。過了一個多星期,就收到法庭的回信,不經開庭聆訊直接裁定:免交罰款。

 

日期:2005.12.06 新民晚報 版次: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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