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54)
一種特殊的土地關係---永佃權 劉振墉
許多年前,我在江蘇瓜州地區參加“四清”運動,發現當地在解放前存在著一種特殊的土地關係:永佃權。
當地地主將土地租給佃農耕種,地主一方叫做“上家”,佃農一方稱為“下家”。上家具有土地的所有權,向佃農收取地租,但無權收回土地;下家具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上家們可以買賣土地的所有權,不影響佃農的耕種;下家們可以買賣土地的耕種權,也不影響地主們收租。上家向政府繳納田賦,下家向上家交納地租。各盡各的義務,各享各的權利。
在我到過的村子裏,自耕農很少,多數是佃農,他們的耕地大部分是從祖輩傳下來的,所以耕地能得到細心的經營管理。這樣的土地關係,限製了地主對佃農的過度剝削,客觀上緩和了階級矛盾,因此在解放前,當地的農業耕作水平和群眾的生活水平都高於鄰近地區,社會也比較安定。
這樣的土地關係,是何時在什麽條件下形成的,還有待專家們考證。
[新民晚報二零零四年五月八日“夜光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