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算快!不到三個月,轟動一時的“青島馬六案”已經審結。和當初網絡上的紛紛嚷嚷不同,對於判決結果,網民幾乎沒有什麽反應。正如大多數網民預料的,趙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被青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這個女人,聚會喝酒後,因取車問題指責保安,遭到申辯就打傷保安。當保安爬到汽車引擎蓋上製止其離開時,競頂著保安駕車飛馳,高速中數次欲將保安甩下。在一路口將一對新婚夫婦撞死、把保安甩脫後,仍未停車,直至和另一汽車“追尾”事故。趙萍欲用錢私了撞車事故、盡快離開現場,未遂,後被追上的110巡警當成抓獲。
——整個案發過程,非常清晰。檢察機關的起訴適當,控辯雙方對事實並無太大異議,法院依法判決。本來,作為一個法盲,對此不應該再說三道四。可是,仍一些疑問困擾於心,不吐不快:
1、法院認定趙萍的“自首情節”,值得玩味:
本案事發其始,在於趙萍明知車前爬著保安,仍強行啟動汽車、高速飛馳。結束在於趙萍和另一輛汽車追尾,欲用錢買通、逃離現場未遂。
法院認定的“自首“情節是趙萍無法逃離之後,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並留在現場等候。
其實,110早就接到了其他群眾的報警,並出動了巡邏車追趕。
犯罪嫌疑人麵臨追捕,在確認無法逃脫之後,主動告知警方。這種“自首“,真是值得玩味。
2、法院事先調解“民事賠償”,很有特色:
經法院調解,在本案刑事部分審理之前,趙萍及其親屬以現金支付了死亡者家屬各50多萬、受害保安3萬元。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這三方受害人請求法院對被告從輕處罰,被法院認定。
很多時候,法院的經濟判決形同廢紙,受害人選擇實惠,似乎無可非議。事實上,如果受害人選擇另一種態度,他們很可能得不到這些經濟賠償。
受害人為被告求情,沒有錢在裏麵作怪?如果沒有經濟賠償的因素呢?
被告的一筆銀子,對案件的判決起了一定的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不是“以錢買命”呢?
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僅僅認定直接受害人的求情,想來是直接受害人可以代表“公眾”吧?!
總之說不清楚了,真是中國特色!
3、青島中院對事實的認定,法盲有些看不懂的地方:
青島中院的判決書,沒有說明被趙萍“追尾”的那輛汽車,想來是被當做“交通事故”處理的。很奇怪,其認定事實的第18條,說明被“追尾”那輛汽車——“輪胎裝配達不到國標要求”。
俺實在搞不懂這一點,和這個案子有什麽關係。不符合要求的汽車上路,應該被有關部門處罰的,不知道這個車主會不會受到處罰。正是這個車主,證明了趙萍在撞車後仍然試圖逃離現場。而趙萍“自首”,也是在這個時候,這裏麵,存在著什麽因果關係?
不過,這條可能也很重要——青島“馬六”的最終結果,是被法院沒收,產權歸法院所有。這兩輛汽車的“交通事故”,到底怎麽處理?恐怕不得而知了。
4、關於“經濟賠償”的遐想:
被告趙萍和其親屬的經濟實力不容置疑,短短時間內,就籌集了一百多萬現金。也許,很多富裕戶都有這個能力。但願這筆錢都是出自他們的個人儲蓄,千萬不要被打入公司成本,或者被銀行買單。當然,不需要外人鹹吃這個蘿卜。
三方受害者,拿到了這筆賠償,是他們應得的。這種經濟賠償,按理說也是一種“收入”,似乎並不全歸法院判決,很多時候都是私下協商了事。對於“收入”無疑是合法的,而“收入”的多少,大多是當事雙方的協商結果,稅務上不知道有無約束?
之所以這樣想,是因為假設了一個場景——一個高官的親屬,被一富商的車“撞倒”。通過“協商”,富商“賠償”“受害人”一個天文數字。。。。。。
唉!事兒是犯了,案子是判了。怎樣的結果,和俺這法盲似乎都沒有關係。通過“青島馬六”案,俺對法官駕馭法律的能力佩服得五體投地。案子怎麽判是法院的事兒,怎麽著俺也得堅決擁護人民的法院!
以前,俺隻是看見“寶馬”就躲得遠遠。現在,看見“馬六”,俺一定望風而逃。
+++++++++++++
附:《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7)青刑一初字第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萍,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於山東省青島市,漢族,大學文化,住青島市嶗山區海川路1號15號樓2單元402戶,戶籍在青島市萊蕪一路23號2號樓6戶,係青島綠葉穀貿易有限公司經理。因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於200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山東省青島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侯彬、陳衛東,山東天頤臨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青檢刑訴(2007)第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於200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庭審前,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與被告人趙萍達成了民事賠償調解協議。本院於2007年3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的刑事訴訟。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友昌、高德乾,代理檢察員謝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萍及其辯護人侯彬、陳衛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期間,為處理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院長批準,依法延長審理期限二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11月17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趙萍酒後在本市熱河路30號新龍源大酒店因停車問題與酒店保安秦國良(男,17歲)發生爭執,並將秦國良麵部打傷。後被告人趙萍欲駕駛魯UW0585號黑色馬自達6型轎車離開,秦國良趴在該車發動機蓋處阻止其離去。被告人趙萍在明知其車前蓋有人無法正常駕駛、可能致其他人傷亡的情況下,仍駕車沿熱河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駛。為了達到將保安甩下車的目的,趙萍開車快速行駛並左右晃動。當行至無棣路路口附近時,將過路的行人周保峰(男,27歲)、原夢嬌(女,26歲)夫婦撞死,並致秦國良從車前蓋處甩下受傷。被告人趙萍繼續駕車行駛至膠州路與聊城路路口時,與前車(魯UY1588)追尾,後被民警當場抓獲。經法醫鑒定,死者周保峰係因較大鈍性外力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死者原夢嬌係因較大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秦國良的外傷構成輕微傷。
為證實其指控,公訴人當庭對被告人趙萍進行了訊問,並宣讀、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戶籍證明,被告人於案發後撥打“110”電話投案的錄音及到案後的供述,以及書證、物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並非故意犯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趙萍的行為在主觀上不是故意,而是過失,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被告人趙萍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且係初犯,認罪態度較好,請求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6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趙萍與朋友在青島市熱河路30號新龍源大酒店就餐。期間,被告人趙萍喝了一瓶多啤酒。當晚20時30分許,趙萍與朋友欲離開酒店,因該酒店其他客人停放的車輛阻礙了趙萍的車輛駛出,趙萍與該酒店保安人員秦國良發生爭執,並將秦國良麵部打傷。後被告人趙萍欲駕駛魯UW0585號黑色馬自達6型轎車離開,秦國良趴在該車發動機蓋上阻止其離去。被告人趙萍見狀仍駕車沿熱河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駛。為了達到將秦國良甩下車的目的,被告人趙萍開車快速行駛並左右晃動。當車行至無棣路路口附近時,將行人周保峰、原夢嬌夫婦撞死,並將秦國良從車發動機蓋處甩下致傷。被告人趙萍未減速、停車,繼續駕車行駛至膠州路與聊城路路口處,撞在王黎凡駕駛的魯UY1588號車的尾部。後趙萍撥打了“110”電話報警,被隨後趕至的公安人員當場查獲。經法醫鑒定,死者周保峰係因較大鈍性外力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死者原夢嬌係因較大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秦國良之傷構成輕微傷。
本案審理期間,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害人原夢嬌的親屬宋成芬,被害人周保峰的親屬周邦興、馬桂香以及被害人秦國良均與被告人趙萍及其親屬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趙萍及其親屬以現金支付方式賠償宋成芬經濟損失人民幣525 000元,賠償周邦興、馬桂香經濟損失人民幣525 000元。賠償秦國良經濟損失人民幣30 000元。被害人秦國良以及被害人周保峰、原夢嬌親屬宋成芬、周邦興、馬桂香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趙萍從輕或減輕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 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以及發、破案記錄證實,2006年11月17日21時許,青島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群眾報案稱:在熱河路新龍源大酒店門前發生打架事件。公安人員遂趕至現場,據現場群眾證實,一名中年婦女駕駛魯UW0585號轎車沿熱河路朝膠州路方向逃竄,車前蓋上有酒店保安人員。公安人員遂向膠州路方向搜尋,當行至熱河路與無棣路路口處,得知有行人被一黑色轎車所撞,肇事車輛未停車繼續往膠州路方向逃竄。當公安人員搜尋至膠州路與聊城路路口處,發現魯UW0585號轎車與魯UY1588號轎車發生碰撞,公安人員隨即下車將魯UW0585號車的駕駛員趙萍查獲。趙萍到案後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 被告人趙萍的辯護人提供的用戶卡片資料以及青島市公安機關“110”指揮處出具的證明材料,檢察機關經對此材料核實並提取的“110”報警通話錄音證實,2006年11月17日21時6分許,趙萍持小靈通號碼為88888336的電話撥打了“110”電話報警,告知了其車牌號以及車輛所在的具體位置,並留在現場等侯處理。
3、 熱河路新龍源酒店保安被害人秦國良證實,2006年11月17日20時30分許,秦在酒店停車場維持秩序,一名中年婦女從酒店出來去開車,因車被另外兩輛車擋住了出路,另一名保安即去找這兩輛車的駕駛員,但未找到,這名中年婦女就用手指點著罵,秦用手將這名婦女的手打開,這名婦女上來朝其左眼下部搗了一拳,其左眼處出血了。這時有一輛車離開讓出了道路,這名婦女就發動車輛行駛,當時秦站在車的前方,順勢趴在了車的發動機蓋上,兩手分別抓住車的左右兩個雨刷。這名婦女沿酒店出來後右轉彎駛向熱河路,車速較快,途中甩了三次,一直未製動,駛出約兩百米左右時,秦被甩下車。
4、 熱河路新龍源酒店的前廳經理證人趙本臣證實,2006年11月17日晚20時30分許,有一名女服務員跑過來說,有一名女客人在打酒店保安人員。趙跑出酒店大門,看見酒店保安秦國良站在酒店門前的人行道上,左眼下方出血了,旁邊有兩個四十多歲的中年男子說不是故意打的。後看見秦國良趴在了該婦女的轎車發動機蓋上,車開到馬路上左右擺了幾下,沒有把保安秦國良甩下來。這時,有一輛“110”警車在後追,趙本臣與酒店廚師孫波也跟在車後追,約二、三分鍾後,聽到“嘭”的一聲,趙繼續往前跑了五、六十米,看見在熱河路“百順達練歌房”門前馬路上躺著三個人,秦國良側躺在馬路中間,滿臉是血,另一名男子身體下麵有血,沒看清第三個躺在馬路上的人的狀況。
5、 新龍源酒店廚師證人孫波證實,案發當晚,孫聽說外麵有人打架,便跟著前廳經理趙本臣走出酒店,看見一輛黑色馬自達6型轎車從酒店停車場往右拐,酒店保安秦國良順勢趴在了車前蓋上,女司機開出五、六米,往左猛打方向,想將秦甩下去,但沒甩下。孫與趙本臣在後麵追,大約追了二百多米遠,看見馬路上躺著三個人,秦國良滿臉是血,已經昏迷。另外還有一男一女也躺在馬路上,孫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6、 新龍源酒店的執行經理證人林少妹證實,案發當晚,林在酒店內值班,看見一輛黑色轎車沿熱河路急駛,車前蓋上趴著酒店保安秦國良,秦的臉正對著車的風擋玻璃,這輛車左右打了兩下方向,好像要將秦甩下去,但沒甩下。車速大約每小時八十公裏。酒店員工孫波、趙本臣以及“ 110”警車在後麵追。後來聽說撞人了,在這期間林撥打了“110”電話報警。
7、 證人董琪欣證實,案發當晚,董從酒店出來,看見酒店一名男性保安和一名中年婦女爭吵。那名保安臉上有血,並對該婦女說:“你不能侮辱我的人格,如果你不道歉,我不能讓你走。”見狀董便撥打了“110”電話報警。後看見一輛黑色轎車沿熱河路往膠州路方向行駛,車前蓋上趴著那個受傷的保安,後麵有三名酒店的工作人員在追,遠處有一輛“110”警車也在追。
8、 證人孫桂蘭證實,案發當晚,孫在熱河路西側由北向南行走,在其前方馬路中間有一輛黑色轎車行駛,孫聽到“嘭”的一聲巨響,隨著車的撞擊聲,從車前部飛出三個人,一個女的被撞到了熱河路東側邊道石附近,一個男的被撞到了熱河路的馬路中心線附近,另一個男的被撞到了熱河路西側的機動車道上。黑色轎車撞人後沒停車、沒刹車、沒減速,沿熱河路由北向南從快速路橋底下開走了。黑色轎車撞人時距熱河路南側斑馬線十多米遠。
9、 證人薑進證實,案發當晚,薑從熱河路“百順達練歌房”出來時,看見有一輛黑色轎車從熱河路2路車站朝市立醫院方向急速行駛,後聽到“嘭”的一聲響,看見有三個人從黑色轎車前飛出來,一個女的朝熱河路“陶然居旅館”方向飛過去,最後落在“陶然居旅館”前路燈下的馬路上,另兩個男的順著黑色轎車行駛的方向飛出去,最後都落在馬路中心“雙黃錢”附近。估計當時肇事車車速有一百二十公裏,後“110”警車去追那輛黑色的轎車了。
10、 證人李剛證實,案發當晚,李駕駛出租車在熱河路行駛,看到魯UW0585號黑色馬自達轎車車速很快,將一個人撞起很高,接著這輛車快速地逃跑了。李就開著出租車在後麵追,當追到膠州路時,看見撞人的黑色馬自達轎車與前麵的一輛轎車發生了追尾。李用手機撥打了“110”電話報警。
11、 證人王黎帆證實,案發當晚,王駕駛魯UY1588號轎車行駛至膠州路與聊城路路口處等信號時,後麵一輛魯UW0585號黑色馬自達6型轎車撞在其車的尾部,女司機表情很慌張地說:“是我的錯,我給你錢,你讓開路讓我走”。二人交涉了四、五分鍾,“110”警車就趕到了。
12、 青島市海慈醫院醫生證人範廣慈證實,案發當晚,範隨急救車出診來到熱河路上,看見馬路上躺著三個人,其中有一男一女神誌不清,那個穿保安服的男青年當時還能回答,到市立醫院後,那一男一女經搶救無效死亡。
13、 證人邱仲坤、黃建青、孫海傑證實,案發當晚,該三人與趙萍等九人在新龍源酒店吃飯。期間,趙萍喝了約一瓶啤酒。飯後趙萍去開車,因有兩輛車擋住了趙萍的車,趙萍與酒店保安發生爭執,趙抬手朝保安臉上打了一巴掌,保安的臉上出血了。後聽有人喊“撞人了”。
14、 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平麵示意圖、現場照片以及扣押物品清單證實,現場位於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熱河路、無棣路路口附近,熱河路呈南北向,路寬1670厘米,雙向四排機動車道,在熱河路電車市北零零五燈杆至 零零六燈杆附近,散落皮鞋、旅遊鞋、血跡、車輛前杠裝飾條等物。第二現場位於膠州路、聊城路路口停車線附近,魯UY1588號小型客車與魯UW0585號小型客車呈南北走向,兩車在緊靠中心隔離帶的第一排機動車道內,魯UY1588號車右後輪與魯UW0585號車右前輪距離230厘米,魯UW0585號車前風擋玻璃破碎,車前杠裝飾條缺失。公安機關扣押魯UW0585號黑色馬自達6型轎車一輛,轎車鑰匙一把。
15、 青島市公安局(2006)青公刑屍鑒字第194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及照片證實,周保峰係因較大鈍性外力作用(如車輛撞擊、摔跌等)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原夢嬌係因較大鈍性外力作用(如車輛撞擊、摔跌等)致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16、 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2006)青北公刑傷鑒字1680號法醫學鑒定書證實,秦國良頭麵部及肢體外傷構成輕微傷。
17、 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2006)青公市北檢字第4號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及照片證實,受檢魯UW0585號馬自達6型轎車車前牌右下角連同牌內側保險杠向內凹陷;車牌右側距車牌40厘米處的保險杠有一上下向裂紋;車前發動機蓋大麵積凹陷、變形;前風擋玻璃向車內凹陷、破裂;在風擋玻璃中心位置凹陷處有少量的擦拭血跡(已提取),在車發動機前蓋左下方、左前輪胎上方的車體上發現一1X1.5厘米的黃色生物組織(已提取)。結論:魯UW0585號馬自達6型轎車與人、車相撞綜合作用可形成檢驗所見痕跡。
18、 青島市公安局(2006)青公刑物鑒字296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送檢被害人周保峰、原夢嬌的血樣各一份,送檢魯UW0585號車前部提取的生物組織一份,經DNA檢驗,魯UW0585號車前部提取的生物組織為被害人原夢嬌所留。
19、青島市機動車檢測站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證實,案件發生後,經對魯UW0585號小型客車的轉向、製動、燈光及安全裝置進行靜態檢驗,該車的轉向係、製動係和燈光裝置的安全技術狀況未見異常。輪胎裝配達不到國標要求。
19、 青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在送檢的趙萍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70MG/100ML。
20、 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熱河路為24小時的單行線,除大型客車、出租車外,禁止其他車輛由北向南行駛。
21、 公安機關出具的詢問筆錄及辨認筆錄證實,案發後,被害人親屬張斌、周文燕對被害人原夢嬌、周保峰的屍體進行了辨認確認。
22、 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證實,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與被告人趙萍達成了民事賠償調解協議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趙萍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3、 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趙萍以及被害人的身份情況。
24、 被告人趙萍供稱,案發當晚,與朋友九人在新龍源酒店吃飯,期間我喝了一瓶多啤酒。飯後,我準備駕車離開,發現有兩輛車將我的車堵住了,我讓酒店保安人員快去找車主,可過了很長時間,車主還沒有來。我就指責保安指揮停車不利,保安就與我爭吵,我更加生氣。我用手指點著保安,保安伸手將我的手打到一邊,我衝上去就打了保安的臉一下。後我駕駛著車從酒店門口拐到了熱河路上。這時,與我爭吵的那個保安帶著五、六個人衝了過來,氣勢洶洶地拍打著我的車玻璃,不讓我離開。與我爭吵的那個保安趴在了我車的發動機蓋上。於是,我加了一下油門又停下來,想將那個保安晃下來,但那個保安不但不下來,還對我喊“你再開車,我就砸你車玻璃”,然後用手拍我車的風擋玻璃。我看見其他幾個人吆喝著衝上來,我更加慌了,就加大油門沿熱河路往膠州路方向行駛,當時車速較快。那個保安一直趴在我車的發動機蓋上,雙手抓著兩側的雨刷,還不停地拍打車前風擋玻璃。因其擋住了我的視線,我就不停地往左右打方向,想將保安晃下來,晃了二三次,也沒把保安晃下來。然後我就加速,當車開出二百多米的時候,我突然感覺好像撞到了什麽東西,聲音很大,趴在車前蓋上的保安從我的車上彈了出去,我車的前風擋玻璃也碎了。當時我也沒多想,就駕車繼續向前行駛。後在膠州路與聊城路路口處遇紅燈時撞到前麵一輛銀色轎車上。我下車冷靜以後,就撥打了“110”電話報警。趙萍當庭辯稱沒有打保安,與保安發生爭執後一甩手,可能傷到了保安;那名保安人員是從車的右側橫著趴到了車前的發動機蓋上,並沒有完全擋住視線;我於2003年取得駕駛執照,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萍酒後因停車問題與酒店保安發生爭執,在明知其車前發動機蓋上有人無法正常駕駛的情況下,仍駕車在單行線上逆向快速行駛,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趙萍辯稱其不是故意犯罪,其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趙萍的行為是過失,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萍明知酒後不準駕車,明知車輛發動機蓋上趴著人視線受限,明知所駛入的道路係市區主幹道且係單行線、禁止逆向行駛,明知快速行駛且左右擺動,可能會危及車前蓋上的人及周邊不特定人員和車輛的安全,但其在與保安秦國良發生爭執後強行駕駛車輛逆向快速行駛,並不停的左右打方向,置周邊不特定人員及車輛的安全於不顧,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直至造成行人周保峰和原夢嬌夫婦被撞擊致死,以及保安秦國良被致傷的嚴重後果。故被告人趙萍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其本人辯解並非故意犯罪,其辯護人認為趙萍了解車輛性能,駕駛技術較好,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其行為屬於過失犯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趙萍的辯護人辯稱,保安秦國良與被告人趙萍發生爭執,並在明知可能出現危險的情況下,強行橫趴在趙萍所駕車輛發動機蓋上,直接幹擾了趙萍駕駛,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本院認為,為停車問題雙方發生爭執,保安秦國良與被告人趙萍互有肢體接觸,保安秦國良在眼部被致傷,且被告人趙萍欲駕車離去的情況下,趴上發動機蓋,其行為欠妥,本院在量刑時,可予酌情考慮。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趙萍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萍駕車行至膠州路與聊城路路口,追尾他人車輛後,即主動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並在現場等侯處理,其到案後,在本判決作出前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之規定,構成自首。辯護人所提趙萍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趙萍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以及被告人趙萍係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綜合全案,被告人趙萍的行為雖然造成了二人死亡、一人輕微傷的嚴重危害後果,但其主觀上與積極追求、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有區別的。又鑒於被告人趙萍具有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認罪態度好、被害人親屬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等情節,本院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批複》以及《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二、 隨案移送的罪證物品轎車一輛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麵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守漢
代理審判員 呂 燕
代理審判員 蔡 政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