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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 您是不是管得太寬了?

(2006-12-03 04:04:56) 下一個

“礦難”!又見“礦難”!!到處“礦難”!!!還是“礦難”。。。

11月25日和26日,兩天三起,雲南曲靖、黑龍江雞西、山西臨汾,80多名煤礦工人屍骨未寒。11月29日,甘肅武威接著再現“礦難”,已知11人死亡。就在筆者搜索資料準備撰文的時候,12月1日,最新一起“礦難”,發生在黑龍江雞西,又有8名礦工遇難。“礦難”發生得如此頻繁,甚至來不及組織一篇評論的文字。

11月27日,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又一次“十分憤怒”——在全國電視電話會議上,怒斥雲南曲靖有關領導是礦主的後台,稱“。。。管理混亂到這個程度。”不知道對“11。29礦難”,李局長會“再次憤怒”嗎?“12。01礦難”,李毅中又做何“表示”?

知道李毅中,是因為他被評為2005年最忙碌的國家級司局長。去年底,黑龍江七台河“礦難”,171人死亡。李毅中曾經拍案質問有關領導:知不知道《緊急通知》和《特別規定》?唬得那礦長緘口結舌——結果,那礦長就成了“一問三不知”。李毅中因此揚名,礦長理所應當地“承擔”了那場災難的責任。

搜索“七台河礦難”,筆者沒有找到有關那場災難後續的有關信息。那場事故的原因是“粉塵爆炸”,之後是否因此出台了關於“粉塵”監控和防治的技術性指導文件?那場事故的成因究竟是“人為的”還是“偶然的”??到底有什麽經驗教訓值得吸取和借鑒???——雖然國家安監局是一個行政管理單位,但筆者實在想不出來,在技術監督上,誰對煤礦的安全負責?

七台河“礦難”,有關人員得到了相應的處理。國家安監局的調查結論,無外乎幾條——“兩個重要文件”沒有得到落實、礦燈發放混亂、礦長沒有帶班下井等等。這些確實暴露了煤礦管理上的一些問題,但筆者沒有發現一條和那場“災難”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說到“礦長對兩個文件一無所知”,恐怕沒法令人信服。七台河是國有大型企業,又剛剛通過了什麽“檢查驗收”。在這種煤礦,“安全問題”不可能不問不提的,通常是領導嘴上誇誇其談,標語板報花裏胡梢,沒有這些“麵子”工作,七台河可以順利通過“檢查驗收”嗎?

當然,說的和做的可能是兩碼事。“麵子”工作做得足,往往隱藏了事故的隱患,反而更容易造成事故的發生。而國家安監局對七台河“礦難”的調查結論,沒有一條實質的東西,很難不讓人聯想到,這也是一個“麵子”工作。試問——假如礦長帶班下井、假如礦燈發放縝密些、假如礦長對那兩個文件倒背如流,災難就不會發生嗎?真的嗎??

筆者並不想為七台河有關責任人開脫!筆者關心的是,關於“瓦斯”、“粉塵”、“透水”、“冒頂”等等事故,誰來製訂一個詳細的“安全技術守則”?——國家安監局責無旁貸!——這才是李毅中應該做而沒有做好的工作。“礦難”是不可避免的,國內外都有發生。似乎有一個“規律”——“礦難”和“文件”成正比,說白了就是——“礦難”越多,“文件”越多;“文件”一多,“礦難”就多。看來,再多的“文件”,也抵不上一個“技術指導”。如果“文件”管用,不如直接發一個文件就好——《禁止礦難!》,成嗎?!

90年代初,筆者到山西雲崗煤礦服務,聽說了一件荒唐的事——當時,還有幾天就是元旦了,兩個礦工錯過了井下的交通車,違章偷乘“輸煤傳送皮帶”上井,估計是睡著了,結果掉進了“煤倉”。。。發現的時候已經晚了,送到礦醫院。礦長下令“搶救”,“再搶救”,一直“搶救”拖到次年元旦後才上報死亡。——我們都明白是怎麽回事:那兩個礦工被挖出來就沒命了。但是,那煤礦早些時候已經死亡了幾個礦工,如實上報,“百萬噸死亡率”超標,礦上的獎金之類的都要被扣發,每個人都有經濟損失,所以隻能如此。筆者對這個事故思索過很久——那兩個礦工確屬違章,並且他們都受過安全教育,這個責任,需要誰來負?逼得煤礦用如此“伎倆”對付上級,恐怕和上級的“文件”有關。而那些“文件”,對企業的管理起著什麽作用?

當然,國家安監局本身就是“管理”機關,做一些煤礦“發證”“換證”之類工作。對於國有煤礦企業和“證照齊全”的煤礦,國家安監局有權進行管理,想怎麽管,就怎麽管。不過,出一次“事故”,就應該從“技術”上著手總結教訓,出台“指導性安全準則”,從而杜絕“事故”的再發生,這似乎是國家安監局更應該做的。僅僅處分幾個“替罪羊”,走走過場、發發火,根本上解決問題了嗎?李毅中去年把桌子拍得“山”響,今年的“礦難”,又比去年少了幾起?

不過,“兩天三礦難”,和後來發生的兩起,和去年“七台河礦難”有著本質的不同,災難雖然發生在不同的地區,共同點有一個——手續過期或不全,屬於關停之列,最新的“礦難”也是發生在“停產整頓”期間。李毅中雖然“十分憤怒”,但是,這些礦井,是不是仍在國家安監局的“管轄”之內?李毅中是不是管得太寬了點?

如果那些煤礦仍在李毅中“管轄”範圍之內,國家安監局是又是怎樣“管理”的——僅僅把“證照”收回了事?後續監督工作在哪裏?就在山西,李毅中在處理另一場“礦難”的時候,一個“非法”的礦井,就在其十公裏外開采生產。類似這種“非法”礦井,就算李毅中長著三頭六臂,想管又管得過來?

煤礦是國家資源,煤礦開采涉及人身安全。證照不全或過期,屬於非法生產,就是對國家資源的盜竊和掠奪,沒有法律的製裁,靠幾個文件豈能約束?揭露出來的許多“礦難”,都有地方政府官員的影子,他們成了那些“非法礦主”的黑後台。如此涉及到法律和地方政府的問題,國家安監局又有什麽權力可以“管”?李毅中又管得了嗎?

中國人對“礦難”司空見慣了,現在了“憤怒”也“憤怒”不起來了。難得,李毅中還保持著那份“憤怒”。可是,有什麽用呢?那種“憤怒”,不見得比一個普通老百姓來得多“幾分”。煤礦礦主,開著“悍馬”北京“炒樓”,見得多了;“礦難”屢禁不絕,礦工死傷不斷,也見得多了;可“礦主”被處理的,見過幾個?早年,山西一個著名的品牌酒,曾經喝出了人命,造假的主就被正法了。非法掠奪國家資源,又造成多人死亡的,不知道現在會得到如何處理?而無論如何,這恐怕已經不是李毅中管轄的範圍了。既然管不了,還是請李毅中早點“撒手”,換一個“能管”的來。

世界勞工組織統計,每年有大約1萬1千名礦工因工死亡。而這些死亡的礦工,三分之二是中國礦工,大約每天,死亡20名。還有很多沒有發生而將要發生的死亡——“矽肺”等職業病造成的礦工過早逝世——麵對著一片藍天,卻無法呼吸到新鮮的空氣——這是絕大多數中小煤礦礦工淒涼的晚年。

唉,我一直沒有弄清楚何祚庥那句名言——

“誰叫你不幸生在中國?”

間或是——

“誰叫你生在不幸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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