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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該為克拉瑪依的災難負責?

(2006-12-10 03:43:14) 下一個

1994年12月7日,一場大火,吞噬了三百多個天真爛漫的孩子。“克拉瑪依”,從此成了令人心顫的“字符”。舊事重提,人們多是譴責“請領導同誌先走”等等,而搜索相關信息,這場災難的有關責任人已經得到了法律和紀律的懲處。

我注意到,受到法辦和查處的,有“文化宮”領導及相關人員、有那場活動的組織者、也有分管教育的上級領導。但是,我沒有發現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有人在此事件中受到“處理”(這裏不排除“內部處理”的可能,也有可能沒有搜索到有關信息)。

根據相關資料,發生這場災難的“友誼宮”,是克拉瑪依最大的公共娛樂場所,1992年改造裝修後,未經消防部門的“審核檢查驗收”——這等於差不多兩年的時間,直至被火災燒毀,“友誼宮”都是在沒有消防部門“執照”的情況下經營的——證照不全,竟然可以維持那麽長時間,這是一奇!而深知此事的公安消防部門,這段時間采取了什麽措施?

當然,在這段時間內,公安消防部門並沒有放鬆對“友誼宮”的“安全檢查”。就在事發的年初、以及事發兩個月之前,消防部門對“友誼宮”還提出了具體的“整改意見”——對沒有“消防執照”的單位,仍然進行“安全檢查”,這是奇二!檢查“不合格”,接著還是“不合格”,一直這樣下去。對此,公安消防部門僅僅是發出“整改通知”了事。

火災水災風災旱災等等災害,誰最了解它們的危害?誰最清楚它們的預防措施?當然是相關部門!“友誼宮”曾經兩次發生“燈具烤燃幕布”的事故,所幸得到了及時處理。而第三次,仍是“燈具烤燃幕布”的原因,“幸運”卻沒有庇護那三百多生靈。——一而再,再而三。重複同樣的錯誤,終於釀成災難,這是奇三!“友誼宮”有關領導對安全工作的麻木孰不可忍,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對這個“隱患”帶來的後果,最清楚不過,可他們僅僅隻是“例行公事”而已!可惜可歎!

當然,按照“常理”,當地的公安消防部門,似乎不應該對這場災難“負責”——他們也“正規管理”了、也“通知整改”了、也“指出隱患”了。可惜,僅僅局限在文件來往。事後的“落實”工作,“似乎”與他們無關。無論發生任何“事故”,那張“整改通知”就成了他們的“護身符”——不會受到處分、甚至不會受到譴責。

我不知道如何評價這個問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如此這樣的“監管”方法,能夠起到“監管”的作用嗎?答案是顯而易見的——不能!

“克拉瑪依”之後,“長春的百貨商場”、“洛陽的跳舞廳”等等,死傷數百人的火災,處處可見。而跨行業比較,如煤礦,同樣,設置有“安全監察局”;同樣,“礦難”屢禁不止。

管理部門和被管理企業之間,似乎出現了一個“問題”——當管理部門對企業下達“整改通知”之後,“公文”的落實是企業的問題,是“顯性的”,出了問題可以找到“責任人”,進行處罰。而對“公文落實”的後續監督,理所應當是管理部門的責任,這卻是“隱性的”——沒有問題,不會彰顯;出了問題,有企業代罪。

“有法不依”,是當代中國的特色。而“執法不嚴”無疑是當代中國的另一特色。從某種意義上說,“執法不嚴”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有法不依”的泛濫。我們悼念克拉瑪依的死難者,聲討“讓領導同誌先走”,僅僅隻是為了喚回當代中國失去了不久的“道德”。更深的層次,應該反思這場災難造成的原因,從而避免類似的災難再次發生。

克拉瑪依公安消防部門“管理不力”,對“友誼宮”缺乏後續監管手段,也是造成那場“災難”的原因——假如他們手段強硬一點點,假如他們多做一點點。。。可惜的是,沒有多少人正確認識到這些。

其他行業,亦是如此。

不當家不知柴米貴,我們無法想象,有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多做一些事,會遇到多大的困難。出不出“事故”,對於有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律和道德方麵,似乎找不到他們的“責任”。而他們本身就是一些“行業條規”的製訂者,那些東西對他們形同虛設。他們就這樣一直下去,“災難”也就這樣不斷發生。一直,,,不斷;一直,,,不斷;一直,,,不斷。。。

對此,除了祈求,除了祈禱,我們又能作些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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