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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未遂的”交通事故有感

(2006-11-29 05:15:50) 下一個

1127號早上740左右,Woodlands  Ave  9Gambas  Ave十字路口附近,發生了這樣一件小事——涉及汽車和腳車的“未遂的”交通事故。

這不是一場交通“事故”,恐怕連“意外”也算不上,隻好以“未遂”論處。我看到的時候,那輛灰色馬自達轎車停在路邊,腳車在其前麵約2米處翻倒在地。那年輕的汽車司機,站在自己的車子麵前,正在對那個腳車騎士比手畫腳地指責著。騎腳車的像是中國來的“客工”,他已經從地上爬了起來,腳上的拖鞋掉了一隻,疼得甩著左手,一語未發。汽車司機“說教”過後,趁那腳車騎士收拾地上散落的東西之際,竟然跳上汽車,揚長而去。

我聽到了那汽車司機最後的幾句話,大意是:“你騎腳車應該走那邊的行人道,為麽走汽車道?汽車道不是你走的,OK?!”我大概也判斷了這場“小事”的起因——腳車直行過去十字路口,汽車左轉,卻沒有注意到腳車,差點發生碰撞,腳車閃避中翻倒。。。。。。

這場“小事”,我認為責任在於汽車司機——公路上,直行的“權力”大於左轉。並且他左轉出正路的時候,並沒有仔細觀察。之後,他卻理直氣壯地指責那個腳車騎士,而腳車騎士似乎也認為自己有一定的責任,關鍵在於他們共同認可了一件事——“腳車不應該走汽車道”!而這個,恰恰是錯誤的。

新加坡是法製國家,可惜,大眾對法律的認識普遍不足。在新加坡,腳車在行人道上騎行,恰恰是違反法律的,最高可被罰款S$30。關於這條法律,聽說過準備修改,後來卻沒有聽到相關信息,也許修改了我不知道,這裏,且不討論這些。我認為,作為公路使用者,特別腳車騎士,應該有一種“自保”的意識。公路如“虎口”,在“虎口”裏穿行,怎能不十二分精神?!

如這場“未遂”的交通事故,正是上班的高峰期,那汽車左轉讓過直行的汽車,再讓過對麵右轉變直行的汽車,接著,直行的汽車又過來了——那車很有可能變幾次交通燈都轉不出去。而汽車司機,注意力一定集中在來往的汽車上,趕一個機會,就必須“衝”出去,加上汽車本身有“盲點”,司機未必能夠注意到腳車——事故往往就是這樣發生了!萬幸,這次沒有發生。

如果那腳車騎士懂得“自保”,就不要從這種車的前麵搶衝過去——雖然這是他的“權力”。緩一緩,讓一讓,不把自己處於“險地”,就等於“保護”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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