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看到網友轉的劉文宗先生的關於國家主權和人權關係的文章,有些感觸。
這篇文章寫得很嚴謹, 論點也有根有據, 很有意思。 但是作者的前提假設有些問題, 為什麽主權和人權一定就會起衝突呢,
保護人權和維護主權本來就是二戰結束,起草聯合國憲章過程中並行不悖的兩大思想。 憲章中主權分量更重, 是因為避免各國之間的戰爭是當時的當務之急。
凡事要追根朔源, 納粹戰爭的根源是什麽, 西方當時認為二戰的根源是希特勒實行的暴政tyrany製度和手段。
因此, 1945 年羅斯福, 邱吉爾,斯大林達成的關於戰後世界安排的“雅爾塔協定”中強調要幫助德國和其他軸心國的人民摧毀納粹和法西斯的製度, 建立由這些國家的全體人民共同選擇的民主製度。 在此基礎上恢複他們的主權和自治。 也是在這個協定中,三國決定戰後要建立聯合國,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這個協定也提出了重建波蘭, 南斯拉夫, 保加利亞的安排。 比如規定要在波蘭舉行自由公正的民主選舉, 組成新政府。
雅爾塔協定還同意蘇聯軍隊要幫助中國抗日, 承認蘇俄在中國東北的一些利益, 但規定中國仍然保有滿洲裏的主權。
西方有不少學者研究二戰前後邱吉爾,羅斯福,和斯大林的關係。學者大都認為三國結盟首先是為了戰時聯合起來共同對付希特勒的需要,而戰事結束,英美與蘇俄之間製度和意識形態上的分歧便日益明顯了。
戰後,由於蘇聯紅軍的強大,蘇聯幫助東歐國家開始重建, 結果使得東歐國家一個個變成了蘇聯那樣的警察國家,同時也是 一黨專製的國家。 在西方學者的描述中,其特點是, 議會裏的非共產黨議員都逐漸消失了, 共產黨的決策都是voting by block, 沒有個人持有不同意見的餘地。
1946年3 月5日,邱吉爾訪問美國密蘇裏的Fulton, 做了他著名的講演, 說" 蘇聯正在歐洲大陸上從北向南擲下一個鐵幕", 譴責蘇聯在東歐建立的是一個個“警察政府”。 這篇演講被認為標誌著二戰後西方國家和蘇聯之間冷戰的開端。邱吉爾促動美國承擔起新時期應付這種國際局勢的挑戰, 用他的話來說,隻有這樣,“和平的精髓--從大英帝國和美國的特殊關係, 到在所有國家建立自由民主的條件---才能防止人類再次遭受戰爭和暴政的兩大襲擊”。
邱吉爾認為蘇俄在東歐以斯大林的暴政代替了希特勒的暴政,而維護自由民主的國家必然要反對這種暴政,不然, 戰爭的根源就不會徹底清除。
邱吉爾, 羅斯福對待自由民主和建立自由民主世界的理念無疑是認真的。這根本上還是一個維護人權的思想。 聯合國憲章裏以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 尊重國家主權為重, 並不能說明人權的觀念在國際法上不重要。事實上,聯合國憲章序言中就說:“我們, 聯合國的人民決定,。。。。。。要重新確認對基本人權的信仰, 對人類價值和尊嚴的信仰,對男女平等權利和各個民主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信仰。。。”。 為了包括這個目的在內的原因,聯合國才被創立。
正是因為保護人權本來就是聯合國的目的之一, 聯合國後來在成立後若幹年製定了兩個人權公約, 一個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 另一個是公民的經濟社會權利公約。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中規定了公民有“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
國際法不是靜態不變的, 它隨著國家實踐的積累而不斷增加規則,尤其是締約活動沒有停止的一天。國際法內容一致在不斷豐富。 如果說二戰結束之前,人類的主要矛盾是國家與國家間的戰爭, 因而國家主權的原則是最重要的問題, 那麽今天,相對和平的時代, 保護人權已經成為不比和平次要的問題了。
看看中國的人權保護情況, 劉文說:”我國憲法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大量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一切都為我國實現充分的人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憲法是留下了很大的人權保護空間, 但實際貫徹又如何呢,我覺得中國的情況是慢慢地在改善。首先,刑法上已經取消了政治犯這種罪名, 不經合法程序,隨意監禁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應該也比以前大大減少。
但還是有一些敏感的問題:公民,媒體對政治政策有多大的自由評論權利, 公民如果哪天自願結成一個社團, 推進某種政策,沒有共產黨的審批,政府能給它們登記注冊並給與合法地位嗎,如果這些社團的政策與共產黨的不一致怎麽辦, 共產黨員能有宗教信仰嗎。
剛才網上搜索了一下, 據南方周末的報道, 中國政府目前正在考慮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 如果批準, 那應該標誌著保護人權思想在中國的一大進步。 新聞審查,信息審查,宗教活動, 社團活動, 應該或多或少會有更為寬鬆的環境吧。
我想起來有一次出差看美國的報紙,整整一版都是討論低收入家庭兒童的醫療保險計劃,其覆蓋的家庭範圍在各個州應該有多大,標準定在最低收入線的250% 還是300%,聯邦政府要投入多少, 各洲政府又應該投入多少, 將來應該如何調整, 覆蓋麵要更大, 還是縮小,等等。 這個政策的製定過程已經過了不少自由討論, 最後的政策選擇, 應該會是整體考慮比較合適的一種選擇吧。 這就是民主決策的一種形式,也是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實際行使,對國家對百姓都有益處, 何樂不為呢.
保護人權和維護國家主權並沒有必然的衝突, 它體現的是文明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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