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海歸教授被謀殺 行凶大學生被判死緩惹爭議
(2005-08-13 07: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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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安徽省合肥市發生了一起綁架、謀殺案。安徽大學學報編輯部副編審、中文係兼職教師、南方出版社第一編輯部兼任主任吳章勝在其辦公室內被三名有著較高學曆的歹徒殺害,而策劃並指揮此次綁架、搶劫、殺人案的嚴廣吉,正是吳章勝手下的員工。
2003年5月13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嚴廣吉、耿領死刑;判處陳李、張姝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書下達後,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反響,一部分人認為判決不公,尤其是熟知死者為人的親朋好友,對同是主犯的兩名歹徒被判死緩憤憤不平!
四歹徒喪心病狂:劫財又害命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0月下旬,被告人耿領由安徽利辛縣來到合肥市,與被告人嚴廣吉、陳李預謀綁架嚴廣吉所在的海南南方出版社第一編輯室主任吳章勝,以勒索錢財。耿領還將其在蕪湖市學習的表弟——被告人張姝岩邀來參與綁架。後四被告人商定了綁架計劃,準備了乙醚、手套、膠帶、神州行手機卡、二節棍等犯罪工具,並同時預備了車輛和位於蕪湖市內的空房以運輸和關押被害人吳章勝。
2002年10月31日下午,耿領將所購的神州行手機卡放入陳李的手機中,根據嚴廣吉的策劃,打電話給吳章勝,謊稱是渦陽縣的書商,以購書為由和吳章勝約定傍晚在吳的辦公室(合肥市安居苑小區38棟101室)見麵。17時30分,嚴廣吉通過公用電話告訴耿領,公司其他人已下班,抓緊時間去。18時許,耿領、陳李、張姝岩攜帶犯罪工具從陳李在本市五裏窪租房處乘出租車前往安居苑。到達吳章勝辦公室後,耿領佯裝與吳章勝商談購書事宜,陳李和張姝岩乘其不備,分別持二節棍猛擊其頭部,吳章勝大聲呼救,三被告人將其按倒在地,用膠帶捆綁其手腳、絲棉封堵其嘴。此時,嚴廣吉用公用電話打耿領手機詢問情況,並讓耿領到院子裏找箱子裝運被害人。因未能找到打開院門的鑰匙,三被告人遂逼迫吳章勝開據了三張金額分別為6萬元的現金支票,耿領從吳的皮包內搜走現金2800元、四張銀行信用卡及存折等物,又逼迫吳說出信用卡的密碼。耿領又與嚴廣吉電話聯係,將搞到現金支票及信用卡的情況告訴了嚴廣吉。因擔心被害人認出,無法逃出,耿領提出殺人滅口,陳李先是表示不同意,後經與嚴廣吉電話商議,決定殺死吳章勝。耿領在現場找到電腦連線和包裝繩,三被告使用電腦連線和包裝繩勒住吳章勝的頸部,致其死亡,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吳章勝係被他人堵塞口腔,勒頸致窒息性死亡。
被告人耿領、陳李、張姝岩與在“光明影都”等候的嚴廣吉匯合後,返回陳李租房處。嚴廣吉、耿領將從現場帶回的膠帶、二節棍及被害人的存折、現金支票、手表、鑰匙等證據物品燒毀、丟棄。耿領、陳李分別到交通銀行江淮辦事處、建設銀行四牌樓支行持被害人信用卡提款8900元,四被告人各分得贓款2800元。案發後,四被告人先後被抓獲歸案,追回贓款2800元。
“同途”卻“殊歸”:死刑變死緩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嚴廣吉、耿領、陳李、張姝岩共同預謀綁架他人,以勒索錢財。被告人嚴廣吉策劃、組織,由耿領、陳李、張姝岩對被害人吳章勝具體實施綁架。在對被害人進行毆打、捆綁,並逼迫其開具現金支票,說出信用卡密碼後,又將被綁架人勒死,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綁架罪的罪名成立。
在綁架過程中,被告人逼迫被害人開具現金支票,說出信用卡密碼等行為係勒索錢財;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為係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故公訴機關關於被告人的行為還構成搶劫罪、故意殺認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被告人嚴廣吉、耿領、陳李、張姝岩犯罪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應予嚴懲。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判處嚴廣吉、耿領死刑,而同樣作為主犯的陳李、張姝岩卻被判處死緩,中院的判決理由是:“根據被告人陳李、張姝岩在犯罪中的具體情節,對兩人應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至於什麽“具體情節”,判決書上沒有表明,爭議自此而起。
判決起爭議:學者、專家、律師紛起質疑
沈敏特,安徽出版界的一位知名學者,同時也是受害者吳章勝尊師和上級。他對學生的不幸遇害十分悲痛,因此一直密切注視著案情的發展,當他在第一時間裏拿到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後,久久不忍卒讀:“當判決書放在我麵前的時候,我提醒自己,一而再,再而三地提醒自己,不要動感情,千萬不要動感情。因為,法不容情。法是對事實作出判斷的準繩,她的或是或非,隻有一個標準:有無根據,是否準確。”“於是,我從頭到尾看了判決書。我看每個罪犯的所作所為,我看法庭根據什麽法律條款,對罪犯的行為的性質作出判斷,根據什麽法律條款對罪行作出判斷。”
“但是,我疑惑了。”
這位資深學者感到疑惑的是判決書“對事實、對事實的性質的判斷、對罪行給予的法律處罰,出現了裂痕,它們之間不銜接;並且,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沈敏特認為,判決書對事實的認定是清楚的,對事實性質作出的判斷亦很充分。譬如說,“四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行為均積極主動,均係主犯,應按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又譬如,法庭根據事實和法律,對辯護人意在減輕罪責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這與法學界、新聞界、教育界、一些社會學家的看法完全一致;他們認為,現場的3個罪犯,隻要有一人人性未泯,吳章勝就能保住性命。
沈敏特對法院兩死刑、兩死緩的判決感到意外,特上書新聞媒體,對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宣判後的質詢”,要求法院給予合理解答!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唐大森結合判決書,從法理和事實角度,就判決書量刑和定性兩個方麵,談了自己的意見。
首先從量刑上,唐大森認為判決書經不起推敲。陳李、張姝岩被判死緩的理由——所謂的“具體情節”沒有在判決書中反映出來。唐教授認為,故意殺人分以下情況,即事前預謀、臨時起意(又為突發性故意),而構成共同犯罪也須具備三要素: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彼此聯係。陳李、張姝岩的所作所為,完全具備了以上特征。細讀判決書,看不出兩死緩與兩死刑之間有什麽性質不同。第一,“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為均積極主動,均係主犯”;第二,兩犯有關從犯、自首、立功等辯護意見法庭“均不予采納”;如果法庭依據法定情節量刑,當無可厚非,然而,判決書量刑采用的卻是酌定情節,法庭所述的“具體情節”未見多少,僅列舉的一些,也隻是“細枝末梢”,根本構不成“酌定”死緩的條件。除非有重大的酌定情節,兩死緩的判決就失去了法律依據。
從定性上來看,判決書認為四犯的行為僅“構成綁架罪”,對公訴機關關於四犯的行為還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的指控“不予支持”。唐教授認為有商榷的必要。從本案看,最初是以綁架罪的形式出現的,因為綁架案的最基本特征是向第三者即被綁架者的親友勒索錢財,而四罪犯在發現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將被綁架人運送到計劃好的場所後,便在現場直接向被綁架者搜劫、掠奪錢財並成功,這是綁架罪所不能含有的,在實施綁架後又進行搶劫,本案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搶劫罪。
唐教授指出,四犯還犯有故意殺人罪。他們在錢財已經到手的情況下,為滅口仍將吳章勝殺死,已經構成獨立的故意殺人罪。
擔任被害人一審代理的安徽江淮律師事務所劉建福律師認為,四罪犯所犯綁架、搶劫、殺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四犯開始時綁架對象選擇為項某(與吳章勝一牆之隔的某公司經理)的子女以及被害人吳章勝,經過分析對比,最終確定綁架被害人吳章勝。他們於2002年10月下旬製作了綁架計劃,繪製了作案現場圖紙,準備了乙醚、手套、神州行手機卡、二節棍、膠帶等犯罪工具,此間,陳李、張姝岩不但參與策劃、實施綁架行為,還用二節棍毆打被害人,在幾名罪犯決定殺害吳章勝時,兩人曾提著二節棍就要將吳章勝打死,後被耿領拉住。張姝岩參與了綁架策劃、並準備了犯罪工具,還在事實犯罪時首先用二節棍毆打被害人頭部,並和耿領、陳李輪流勒死被害人。在將被害人殺死後,張姝岩又用打火機照了被害人的眼睛、脈搏、心跳,說瞳孔已經放大,人已經死了。罪犯陳李不僅第一個將繩子套在吳章勝的脖子上,而且在長達幾十分鍾的勒殺戰中均充當了主角。一審法院對陳李、張姝岩的死緩量刑是錯誤的,不能體現我國刑法懲罰犯罪和撫慰被害人的刑罰目的,對這樣的罪犯判處死緩,不僅無辜死亡的被害人無法瞑目,而且也違反了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未亡人泣淚呼號:親人遠去,公理何在!
一個原本令人羨慕、圓滿而又幸福的家庭,隻因幾名歹徒的一念之差,輕鬆地將其推入苦難的深淵。逝者已逝,遠在天國,一切痛苦與悲傷隨風而去。但死者健在的父母、妻小卻永遠生活在喪失至親的痛苦之中,影響他們今後很長一段時間的生活,改變他們對社會、對人生的態度,甚至裂變他們的靈魂,扭曲他們的人格!
年過八十的吳章勝的母親,至今也不能認同她的孝順兒子會離她而去,事情雖然已過去半年,但兒子的音容笑貌卻時時浮現在她的麵前,在她的眾多兒女中,數排行老 大的吳章勝最有“出息”,他是老人的驕傲,是她生活下去的動力,是她展望人生的資本。
也許是至親血緣的心靈感應吧,吳章勝出事後,老人經常在夢中看到愛子:他高浮於雲端,脖子上隱隱地勒著一樣東西,嘴裏堵著什麽,兩眼含淚,定定地注視著她,張著嘴,卻吐不一個字來。她想上前抱抱兒子,兒子轉瞬間不見了蹤影。。。。從此,老人神情恍惚,兒子那痛
苦的身影成了老人永恒的記憶!
同樣陷入痛苦深淵的,還有吳章勝年過八旬的父親,本來身體就不好,現在精神和身體已徹底被摧跨,每天都在念叨著兒子的名字不能自拔。
與吳章勝相濡以沫數十年的妻子陸芬,現已完全改變了人生的態度和對現今社會的看法,原本五彩斑斕的萬花世界現在已成了灰蒙蒙的黑白底照。這位原本熱情、敬業,家庭幸福的的處級幹部,如今是肝腸寸短!
陸芬是在出訪美國洛山磯時得知這一噩耗的。10月31日,也就是丈夫出事的那天,當時她正在參加南加州政府協會舉辦的萬聖節即當地人稱“鬼節”的聯歡活動,晚會上的鬼臉南瓜燈、奶酪骷髏、巧克力眼球以及與會的來賓鬼怪麵具都讓她產生了一種不祥的預感。出國時丈夫送她時怪怪的眼神始終徘徊在她的腦海—當時吳章勝趕來送一件被陸芬漏拿的物品,隔窗相遞時,吳章勝眼不瞅那件物品,雙目卻深深地注視著妻子,久久不願轉移。。。。。。那臨別的最後一瞥,不知道為什麽始終讓陸芬心慌意亂,鬱鬱寡歡。這種情緒一直伴隨著陸芬踏進異國他鄉。
在當晚為中國客人舉辦的聯歡會上,陸芬全然沒有了胃口,她悄悄避開歡樂的人群,默默取一杯清水啜飲。
當地時間晚上7點,代表團結束活動乘車前往中國餐館,陸芬的隨身手機突然響起,來自合肥的越洋電話為陸芬的種種不祥預感作了注解:吳章勝突患腦溢血住院,要其立即回國!陸芬確信丈夫出事了,淚水禁不住奪眶而出!她清楚,丈夫身體強壯,沒有任何可以導致腦溢血的疾病。當她飛越千山萬水,亡命天涯般地趕回合肥時,迎接她的已不是丈夫那深情的目光,而是獨臥在血泊之中的冰冷的遺體。。。
讓全家人引以為豪的、正在高校就讀的兒子,目前也正承受著心靈的煎熬。他無法麵對失去爸爸的殘酷現實以及來自生活中的各種壓力。為了不致引起同學們的異樣猜想和談論,他每每都要強裝笑臉。這份酸楚,絕不是局外人所能體會到的!
殺人償命,自古天經地義,作為受害死者的親屬,唯一能告慰死者亡靈的,就是希望將殺人凶徒送上斷頭台!他們也相信法律定會擎起正義之劍,讓殺人凶手得到應有的懲處。然而,合肥市中院的一紙刑事判決書,讓他們大失所望,亦使這些未亡人對法律的尊嚴產生了困惑與質疑!
判決書下來後,檢察機關沒有提出抗訴,吳章勝妻子陸芬決定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她在闡述上訴理由中寫到:耿領、陳李、張姝岩不僅是一審法院認定的“11。1”案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主犯,並且還是在犯罪現場直接殺害吳章勝的凶手!他們殺人的手段極其殘忍,滅絕人性。吳章勝不是由其中某一被告用凶器將其瞬間殺害,而是三人合力互動,用電腦連線輪流勒吳的頸部達數十分鍾才致吳死亡的!
如果現場有一人人性未泯,或是犯意不堅決,或是終止殺人行為,吳章勝都不至於慘死。三被告犯同樣的罪行,為什麽量刑不一樣?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張二人的判決,在量刑的使用上,沒有體現《刑事判決書》中指出的嚴懲罪犯的精神。
陸芬指出,《刑事判決書》中既然對陳、李的辯護人關於陳係從犯的辯解、張姝岩的辯護人關於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辯解“均不予采納”,陳、張二人也沒有自首立功情節,為什麽要對這二名罪犯從輕量刑,判處死緩?
風華正茂成凶手:反思永遠沉重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唐大森說,透視此案,可以發現我國應急防禦係統依然存在許多漏洞,綜合治理任重道遠。
讓我們認識一下製造“11.1”驚天大案的四名主角。
嚴廣吉,男,24歲,利辛縣紀王場鄉人,1999年畢業於安徽省物資學校經濟管理專業,案發前在合肥一職業大學大專班學習;
懺悔錄:吳老師一直對我很好,工作上對我指導,生活上對我照顧,沒想到事情會到這種地步,我覺得對不起吳老師......
耿領,男,23歲,利辛縣胡集鎮人,某大學動物醫學專業畢業,待分配;
懺悔錄:我是學過法律的,知道這種犯罪的後果,但當時隻想到能搞到錢,別的就不考慮了。案發後,一聽警車叫就發抖,這才知道什麽叫“做賊心虛”。
陳李,男,24歲,利辛縣人,合肥某高校植保專業學生;
懺悔錄:父母離婚後,我與母親相依為命,這事發生後,我最擔心母親承受不了這個打擊。
張姝岩,男,20歲,利辛縣城南鎮人,蕪湖某高等學校學生。
懺悔錄:出事之前,我正準備報考研究生,沒想到跟我哥(耿領)幹了這事,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四個風華正茂的年輕人,瞬間成了凶手;四雙本該拿著書本的手卻拿起了凶器,沾滿了可做他們老師的受害者的鮮血!他們都受過高等教育,他們知道所犯罪行的後果,但在金錢邪魔的誘惑下,他們放棄了為人的良知,選擇了野獸的凶殘!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唐大森說,透視此案,可以發現我國應急防禦係統依然存在許多漏洞,綜合治理任重道遠。一個有著保安係統的商住小區,罪犯居然可以殺人越貨並來去自由。在合肥、在安徽、在全國,家家安裝防護門窗,戶戶戒備森嚴,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安全體係,卻由老百姓自己承擔,這是很不正常的。
受害者吳章勝的一位至交說,吳章勝是從事文化教育事業的,多年來形成的職業道德,養成了謙和誠篤的為人,以及關愛、器重、信任青年人的思維定勢 ,可他萬沒想到,幾個他視為學生的年輕人,卻是奪取他性命的劊子手,一個文教工作者的職業信念,竟被有著較高學曆的年輕人利用,成了誘殺他的精神武器!
一位社會學家說,現在有某些年輕人張揚、浮躁,空虛失落,沒有信仰。經濟上向往速富型,感情上追求一夜情,交友以我為中心,缺乏遠大的人生目標和精神理念,他們往往隻有在過激的行動中才能證明自己的存在。而如何加強新時期的思想政治工作,無疑是擺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麵前的一項重大課題!(編輯附注:文中陸芬為化名)(全文完)
附:吳章勝簡介
吳章勝同誌,中國農工民主黨黨員,安徽大學學報編輯部副編審,中文係兼職教師;兼任南方出版社第一編輯部主任。2002年,在安居苑“ 11.1’’案中被歹徒殺害時5l歲。
吳章勝同誌治學嚴謹,學識深厚,著述甚豐,是有社會責任感的文化教育工作者。曾任全國美學學會會員,全國馬列文論研究會會員,安徽省美學學會常務理事,安徽青年美學研究會副會長。在《文學評論叢刊》、《南京大學學報》、《江海學刊》《兒童文學研究》等刊物發表《文學批評功能論》、《中國古代愛情詩歌初探》、《論文學批評的世界化趨勢》、《兒童文學也是人學》、《普列漢諾夫文藝思想探析》、《文藝批評與實踐》等一批論文和專著,並合作出版了數十萬字著作,主編過多種理論、文學叢書。在南方出版社兼職期間,編輯出版了《林煥平編選著作集《林煥平譯文集》等一批有藝術價值的理論專著,以及《新編高中同步測控優化設計》等一係列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教育輔導叢書。
被告人張姝岩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等不構成綁架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為均積極主動,均係主犯,應按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張姝岩及其辯護人關於張姝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嚴廣吉、耿領、陳李的辯護人關於三被告人係從犯的辯解、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對於被告人嚴廣吉所提其沒有指揮其他被告人作案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所提殺死被害人屬另三被告人在案發現場臨時起意、嚴廣吉並不知情的的辯護意見,經查,嚴廣吉有關於與現場三被告人保持電話聯係的在卷供述,在現場的三被告人也均供述,嚴廣吉通過電話掌握著現場的進程,知道耿領提出殺死被害人的意見,並表示讚成,對此有電話記錄單予以佐證。故被告人嚴廣吉極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信。對於嚴廣吉辯護人所提,嚴廣吉有自首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情況說明證實,嚴廣吉是在公安機關經過偵查,掌握了一定的證據,將其確定為重大犯罪嫌疑人進行留置盤問時,才對犯罪事實作了供述,因而不構成自首;另其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的情況,屬於坦白,並非重大立功表現,故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於張姝岩的辯護人所提,張姝岩是在公安機關尚未對其采取強製措施前,如實供述了罪行,應視為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姝岩是在其罪行已為公安機關所掌握的情況下,才對犯罪事實進行供述的,因而不具有自首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