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零的風箏

飄零海外的遊子,如斷線了的風箏,得到了海闊天空,雖能俯瞰大地,卻難以回頭,難以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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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順手牽羊到反貪的思考

(2006-11-03 19:29:30) 下一個
不久前在海外論壇上麵看到了這樣一個帖子,一位小姐初到美國的一家公司上班,工作中能接觸到一些十分漂亮的小手飾,小工藝品,便三番五次的悄悄地順手牽羊拿回了家。本來擺放儲存這些東西的地方並不需要上鎖,後來經理不得不加強管理,把這些東西鎖了起來。雖然沒有證據,公司也不敢拿她怎樣,但此事以前從未發生,所以該小姐不得不承受周邊同事異樣的或鄙視的目光,讓該小姐坐立不安。該小姐不但不思誨改,竟然還把此事理解成人之常情,抵抗不了誘惑而已。有位朋友說得好,這不是抵抗不了誘惑的問題,是偷竊,是犯罪。如果喜歡手飾,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就可以隨便拿,那麽喜歡錢,在銀行工作就可以順理成章的拿錢回家了嗎?

這件事情讓我想起了一件事情。有一次帶兒子上ChuckE.Cheese's(美國一家帶遊戲廳的比薩店)。看見遊戲機上麵有人忘記了幾個Token(用錢買的硬幣,通常一美元四個,一個可以玩一次遊戲),我以為是剛剛離開的一位年輕婦女的,就趕緊抓住機會學雷鋒,撿起來,追過去。不想那女士告訴我她其實也看到了,沒有拿,因為那不是她的。我趕緊又跑回來,把它們放回原處。原來,在美國,小孩子聽到最多的訓斥聲就是:“別動,那東西不是你的!”是的,那東西如果不你的,就不要碰,更不能隨便拿。要碰,或者想拿,都必須經過主人的同意。拿別人的東西,不經過別人同意,即便有千千萬萬條的理由都不行。如果拿了別人個人的東西說輕點是理虧,如果拿了公家的東西,那麽就是犯罪。

不是你的東西不能隨便拿的道理誰都懂,可是為什麽總是有人會順手牽羊,甚至挺而走險拿不該拿的東西呢?有人說這是人性本身的問題。在中國,老百姓在台下對貪官的現象嚷嚷得曆害,或不滿,或發牢騷,或反貪,反腐敗,可是一旦上台卻一樣照貪不誤。可見撈好處是人之本性。也有人說這是人的道德水平的問題。然而,有的人從小到大,品行皆優。沒當官的時候,人見人誇,可是,若當了官,有了權,搖頭一變,膽大得出格,出手之狠,令人嘡目。也有人說這是製度上的問題。在中國現階段的改革過程中,難免會有漏洞,難免有人會鑽空子,反貪隻有從體製上來一個徹底地轉換,才能從本質上杜絕貪官的產生。然而,世上不同的國度裏,相同社會製度中的貪官現象卻大相徑庭。比如印度和日本。可見,社會製度也未必是貪官現象的根本原因。

既然貪心是人的本性,道德品質也起不了作用,製度也不能保證不貪,難道在中國反貪隻能是一句空話了嗎?

其實,貪官是有辦法限製的。從美國人教育小孩不拿別人的東西的例子中可以看出,社會道德觀念的輸入應當從每個家庭做起。做大人的應當以身作責,小孩子做錯了必須立刻改正。應當把不拿別人的東西作為一種社會風尚,而不是一邊背地裏譴責貪官,又一邊羨慕那些貪官發了財,一旦有了機會就迫不及待的大撈一把,甚至比自己譴責過的貪官有過之而無不及。

再回到那位貪便宜的小姐的例子。根據我在美十幾年的工作經驗,可以推斷為了避免該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公司一般的做法是:第一,把東西鎖起來;第二,進出的東西必須登記,簽名。如果東西很貴重,必須有見證人簽字;第三,任命專人負責保管事項,出了問題由他負責;第四,提出再次發生丟失物品事件的處理方法;第五,把新規定給每一位職工傳閱並簽名,保證已經讀過並完全理解新規定的內容;第六,將新規定以及職工簽過字的材料交上級領導簽名存檔;第七,將材料複印件送交各部門執行。該小姐的行為雖然未暴露,但公司從此加強了管理的行動讓她惶惶不可終日。想必今後若要繼續在公司混下去,是斷然不敢再貪便宜的了。設想此事如果發生在中國可能會怎樣處理呢?該小姐在事情暴露後,悄悄地給領導送個禮,事情就不了了之,今後照拿不誤。別人看見那位小姐都沒出事便也開始跟著拿,拿東西的人越來越多,領導收的禮也越來越多,皆大歡喜。最後,不拿東西的人反倒成了傻傻瓜。如果他有看法,有意見,領導就不喜歡他。最後,東西丟得太多了,上麵查下來,領導很可能找個茬把這個沒偷東西,卻知道真象的人給開除工職,甚至抓將起來,讓他永遠喪失說話的機會。

美國的公司在出了問題後,立即出台新措施,嚴防同類錯誤再次發生的管理方法確實值得我們學習。在國內,媒體雖然勇於揭短,報道了大量大快人心的反貪事例,加強紀檢在報端的呼籲聲更是此起彼伏。然而,貪官照樣貪,即便是紀檢人員也照貪不誤。為什麽?因為沒有具體的,透明的,完整的防犯措施,更沒有公開的監督方法。結果,後繼的官員總結了前者落馬的教訓後,更加變本加曆的大撈特撈。這就是為什麽銀行的錢一而再,再而三的以同樣的方式被人卷走的原因。

在美國工作過的人都知道,職工上班的頭幾天要先看各種培訓資料,包括公司的各項政策,看過後要一一簽字。如果將來做了違反公司的規定的事,輕則重新培訓,重則走人。這種培訓,是一種教導,也是一種公開的監督。因為大家都經過了培訓,大家都知道正確的具體的操作方法,誰做得對,誰做得錯,一目了然。越是難評判,越是難監督的事情定的條款就越仔細,越不易鑽空子。我們的反貪工作也應當從不斷的總結完善各部門的管理條例做起,不能有讓貪官們在台上唱高調,台下做手腳的空子可鑽。要把防止錯誤再犯的具體做法白紙黑字地寫下來,公開出去。讓人有理可依,有理可評,讓每一個人都知情。而不是把有問題的人內部悄悄地處理,或者換個單位而已。舉個例子,幾年前有一個縣由政府部門出麵號召民眾籌資建三層樓的商業大廈,讓每戶出幾千元入股。善良的老百姓把省吃儉用的存款拿出來,結果幾年過去,商業大廈連影子都沒見著。老百姓們告啊告,終於把省紀檢部門請了下來,最後,抓了一個人,縣長換到了另一個縣繼續當縣長。老百姓的錢是自然拿不回來的了。老百姓認命,新上任的官更認為理所當然。
至於問題出在哪裏,老百姓都知道了嗎?不知道。最終是怎樣解決問題的?老百姓都知道了嗎?不知道。將來應該怎樣避免諸如此類的問題的具體措施在哪裏?老百姓都知道了嗎?不知道。如果僅僅是抓一兩個人,實際上隻解了恨,並未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難免不會重蹈覆轍。如果當地政府在解決問題以後,能夠發布一個詳細的報告,將項目以及過手項目的官員名單,錯誤發生的原因及過程,錯在什麽地方,怎樣一步一步地追究損失,怎樣處理設案官員(包括行賄和受賄者),設立了哪些新條例以避免再次發生,若再有發生如何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以及怎樣進行監督等等,公之於眾,今後不僅當官的要三思而行,老百姓也清楚哪些事情當做還是不當做了。可見,找出原因和其解決方案,公開原因和其解決方案並不是不可能在我們現有階段,現行體製下做到的,關建是我們要學會怎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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