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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再次請求麵見全國人大代表薄熙來

(2012-04-18 14:07:33) 下一個
希望大家能夠轉貼,特別是國內的人看不到這樣一篇好文章,不是挺薄,是為了中國人民的平等,法治的未來。請轉貼:
轉貼與簡評:再次請求麵見全國人大代表薄熙來 2012-04-15 03:47:40
以下轉貼的是北京某高校一位女教師致全國人大的一封信。目前它已引起了相當大的波瀾,受到了國內和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
我的看法是,作者將中國的政治和法製現實想象得比較簡單,當然,她更希望能夠在這個問題上促使當局借機實現政治改革的決定性突破。毫無疑問,她抓住了解決問題的金鑰匙——改革的頭緒紛亂,治病的方劑繁多,而首付藥劑便是確立法律對當前乃至今後一切人和事來說至高無上的尊嚴!然而,中國當前的最大弊端就是沒有真正的法製和法治,而製造這個局麵的恰恰就是執政黨本身。如何突破這個現實,看起來“解鈴還需係鈴人”。
另外,對薄熙來是否實行公審可以作為檢驗胡溫是否踐行他們聲稱的政治改革的試金石。如果公審,將對現行體製造成巨大的衝擊,因為以薄熙來曾經的位高權重和放蕩不羈的個性,他絕對會寧可玉石俱焚也不會獨自擔罪。不過,如果能夠排除一切困難實現公審並因此而體現對法律和事實的遵從,則可以減少日後對此案的質疑。如果不公審而是以黨紀處理、幕後交易和私下暗判,一旦判後逐步推動政治改革,薄案將麵臨日後的重新檢視甚至翻案。總之,如果執政黨想要維持住長久的執政地位,這將是一個相當棘手的問題。所以,從當前掌握實權的一方來說,是否公審將看時機是否成熟。
不管怎樣,薄王事件的發生決定了現行政治製度的死亡,它必須脫胎換骨,而這位教師無疑是一位女中豪傑,值得人們稱頌。她也注定將以這篇2436字的文章而名留青史。
讓我們拭目以待。
轉貼:再次請求麵見全國人大代表薄熙來
http://08charterbbs.blogspot/2012/04/blog-post_7442.html
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吳邦國委員長:
本人實名寫給貴委聯絡局的《請求麵見全國人大代表薄熙來》已寄出數日,並於同日在網上公開。4月10日晚,新華網發布新聞“中共中央決定對薄熙來同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調查”,似乎是在公開回應這個請求。該新聞恰恰證明原信中判斷無誤,請求更加必要。鑒於網友的擔心和呼聲,現再次請求麵見全國人大代表薄熙來,並做如下提醒:
1.憲法規定的是“依法治國”,不是“依黨治國”
“中國共產黨領導”隻出現在《憲法》原文的前言中,主要為曆史陳述,具體憲法條文中並沒有,但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具體條文規定了這個黨必須如何領導人民。
憲法從來沒有規定“以黨治國”,從沒給共產黨任何特權,中國共產黨隻能“依法”領導,而不能隨心所欲地領導。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絕大多數組成人員和領導都是共產黨員,這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各級黨委隻能在黨內對黨員思想施加影響,而不能對黨員在國家機關的事務上指手畫腳。在國家機關工作的黨員,必須依法辦事,而不是按書記或黨委的意圖辦事。黨委書記兼人大主任在法律上沒有問題,但作為人大常設機構的領導,人大常委會主任卻不在人大辦公,而總是在省委或市委大院辦公就足以證明其“黨大於法”的錯誤習慣。
執政黨帶頭不守法,社會管理必定無序,國家必然陷入混亂,這才是目前社會不穩定的根源。沒有依法的習慣,改革隻能越改越亂!
2.一個政黨對其黨員的處理如果不受國家法律的約束,那麽跟黑社會和邪教組織又有何區別?
任何政黨、組織都有權製定內部紀律,甚至可以不合理,但不能不合法。現已清楚證明薄熙來同誌受到的是黨內調查,不是司法機關調查。而黨內調查手段不能超出國家的任何法律。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若以調查為由使薄熙來失去人身自由,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和立法機關,不能縱容執政黨違法犯罪。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合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即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全國人民通過全國人大授予的。如果這個黨不守法,人民完全可以將這個領導權收回。
3.“篡黨奪權”可能違反黨紀,但不違反國法,且有利於依法治國。
共產黨員突破黨內一些不合理的製度,會冒違紀的風險,但往往會有利於國家和人民。
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1999年後,上述國家領導人的產生,由於提名候選人都隻有一個,導致連續兩屆國家領導人都是由全體代表“決定”產生,而不是“選舉”產生的事實。這顯然違背了《憲法》關於“選舉”產生上述國家領導人的宗旨,同時也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選舉法》。
如果薄熙來代表在黨內有“篡黨奪權”之嫌,可能會違反黨紀,但並不違反國法,甚至相反,這種行為會有利於依法治國的落實,可以在即將進行的國家領導人換屆中增加候選人提名,使國家領導人真正由“選舉”產生。所以,其行為應予以鼓勵,但應注意適度。
不聽話的孩子往往是有才能的孩子,黨內對這樣的人才不應打擊,而應疏導。溫總理在3.14日記者招待會上曾強調“政治體製改革”,如果是真話真心,就應當理解和保護薄代表。都是共產黨員,權力又沒篡給外人,有什麽大驚小怪的呢?
如果尊重憲法,如果想繼續保證黨的執政地位,政治體製改革經應首先從黨內開始。擴大黨內民主,將權力暗鬥變成黨內公開、公平競爭。
其實,權力暗鬥的結果通常是:誰更違紀、更違法、更犯罪,誰就會勝利!這個道理連小孩兒都知道。所以,對薄熙來的調查說是“法律麵前沒有特殊公民”,誰信呢?

4.領導人、名人、媒體的話都不是標準,法律是標準!中共中央不是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才是!法律不是中共中央定的,是全國人大立的!
對薄熙來的最新處理,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撰文《堅決擁護黨中央的正確決定》稱:“法律麵前沒有特殊公民,黨內不允許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黨員,任何人都不能幹擾法律的實施”。聽起來義正詞嚴,但是真是假要看如何對待這封信的請求。
如果不允許我們見薄熙來代表,就證明他已失去人身自由,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隻有公安機關才可依法對公民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即民間所稱“秘密逮捕”)。薄熙來目前隻是被中紀委調查,中紀委不是公安機關,若利用方便條件剝奪薄的人身自由,就是黨內特殊黨員淩駕於法律之上的鐵證!作為曾經的政治局委員,能讓其失去人身自由卻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寥寥無幾。如果他們觸犯了刑律而受不到追究,他們便是法律麵前的特殊公民。各地方的“特殊公民”今後會有恃無恐。
本人以真正科研的態度,用了八年的時間親身驗證我國的現行法製與實施,得出的結論是:中國的法律已足夠多,身邊的所有不公均有法可依,但法律對當權者形同廢紙。法律,法“民”而不法“官”!當權者不守法,司法者不執法,老百姓卻生怕違法,處處因法受屈。法律秩序完全顛倒,是非顛倒已到了令人深惡痛絕的程度。
所以,全國人大沒有理由再熟視無睹。人民給了你們至高無上的權力,不是讓你們去做擺設。食人民的俸祿,坐在最高權力機關的位置上,卻一直充當橡皮圖章。真那麽心安理得嗎?允許公民見人大代表會讓你們有殺身之禍嗎?
直到今天,老百姓沒人知道薄熙來究竟違了什麽法,犯了什麽罪?但如果拒絕這個正式的見麵請求,那麽全國人民都會相信中紀委犯了罪,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願這不是事實。盼複。
請求人:北京市經濟管理幹部學院教師 王錚
聯係電話:13810849783
已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前門大街1號
收件人:全國人大常委會聯絡局
郵編:100805
電話:010-63096581
全國人大郵箱:icc@npc.gov.cn
20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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