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珠與小荷的法學討論記錄
(2006-10-28 19:05:39)
下一個
[小荷]: 說是討論,其實是俺虛心請教,玉珠家的耐心解答。然後小荷高高興興又學了許多新知識。
大家注意注意,請看倒數兩段,小荷對此的理解是:對小荷原來文章的肯定。嘻嘻:)
還是有點疑惑:法律保護的優先順序似乎是先人身權,再財產權。(小荷的印象)。但玉珠的回答沒有明確提到。有誰願意幫我明確一下的,請留言。下麵是正文
[小荷] 有一點,請教一下你家領導:
關於“房客的換偶性自由權就未必低於房東的所有權”,我原本也這樣想,所以討了個巧,把所有權換成相鄰權,就沒什麽高低爭議。但昨天又一想,既然所有權屬於物權,物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不是應該比人身權(性自由權)低呢?
有這麽一說嗎?
[玉珠]
當憲法中所規定的基本人權相衝突時,不能抽象地說一個人權高於另外一個人權,隻能夠在具體的案例當中根據具體事實,做詳盡的利益均衡。
比如說媒體報道一位公眾人物的私生活,這裏有兩種憲法權利,一個是媒體自由,一個是一般人格權,不能籠統抽象地說,媒體自由權就高於一般人格權或相反,隻能在具體的案例來區分。如果這公眾人物是政治家或者在擔任一定的政治職位,而所報道的又是與政治生活有關的,哪怕隻有很小的關係,也是媒體自由高於一般人格權。當然,這在各個國家具體操作當中不太一樣,比如美國就喜歡報道政治人物男女朋友的問題,而德國媒體不是很在意。如果說,這公眾人物非政治人物,而媒體所報道的是他在公眾場所出現的情況,例如在餐館吃飯,在海灘遊泳,這時候也是媒體自由高於一般人格權。但是如果他是在其住房內偷拍到的,利用特殊攝影技術偷拍到的非公眾場合(住房、臥室),那麽一般人格權就高於媒體自由權。
所以說,沒有性自由權高於所有權(或相反)的抽象說法,這個要做具體的利益衡量。
另外補充一點,在自由社會,原則上來講,法律沒有禁止的基本上都是合法的,都是公民可以行為的,但是在現代社會特別是公民一般社會生活中,產生了過去所沒有想象到的脫罪情況。過去法律在倫理方麵要求比較嚴格,如性自由權,同性戀問題,墮胎問題,在過去是有罪的,而現在是脫罪的,所以說在特定的範圍內會出現一些去罪和合法之間的區別。而在經濟生活當中卻恰恰相反,基本上仍然貫徹了,非法律所禁止的經濟活動都是合法的,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如合法避稅現象。
因為在經濟生活當中,倫理道德的角色比較薄弱,但是現在也有一種趨勢要加強倫理道德在經濟生活當中的作用,如全球化當中的經濟倫理和金融市場當中的倫理。當然目前這隻處於理論研究狀態,在實踐當中沒什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