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珠的文章 http://web.wenxuecity.com/BBSView.php?SubID=70s&MsgID=141738
首先,感謝玉珠 mm 在自己的blog裏加了本人一篇拙作的鏈接,借著 mm 的人氣,本小店達到了至開張以來最大的客流量。
思酌再三,不知該不該回應。唉,好難的抉擇啊。俺是個熱愛和平、與世無爭的人,每每看到各壇上稍有爭端,總是趕在硝煙未起,就先逃之夭夭,等到風平浪靜才敢回去。本人膽小如鼠、口拙筆鈍,實在無意耗費自己所剩無幾的大好青春。(本店原則,就是給大家帶去歡笑,所以如果您無意間錯入本店,強烈推薦看一下《房東老周》,笑一笑,十年少嘛。給自己做個廣告——那才是俺得意之作)。至於這一篇引火燒身的《李銀河》,實在是後悔難當。本人信奉無為而治:能理解你的人,你不說,他也理解了;不能理解你的,說再多,他也不理解。文章貼完,該說的就說完了,在 70 壇中就已表明“再無多話”。可回小店一看,人氣正旺,不以正視聽,實在對不起廣大觀眾。就此提筆,再贅述兩句。
先說原文,本屬即興之作,有些用詞欠考慮,故產生誤解,很抱歉。另本人才疏學淺,不過對中國法律略知一二,其他不熟悉的不好妄斷。既然玉珠 mm 希望探討,隻好在本人能力範圍內盡量知無不言,言而有盡。
與玉珠 mm 的觀點分歧,本人總結有三,現一一道來:
一、 關於人權的問題
如玉珠所述,關於基本人權確實是憲法中規定的(各國應該都是如此)。比如我國憲法的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需要指出的是憲法是唯一關於人權的綜述,其他法律都是基於憲法對人權的保護而產生,在其他部門法中是沒有對人權的描述的。例如,刑法的法理基礎就是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身體上不被傷害)、財產權(不被偷竊和搶奪)等等。
我國憲法中規定的人權主要有政治權利、人身權(又有細分為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等)和財產權。性權力並沒有特別指明,我認為應該包含在人身自由權中。所以並沒有“換偶權”這個權,如果說有,那麽它就是基於人身自由權下的性權力的一個延展。假設有一天,你去法院告發公安局幹涉了你換偶的自由(如果可能的話),那麽你不是告發你的“換偶權”受到侵害,而應該是提起訴訟說你的人身權(性自由)受到了侵害。(此處不甚奇妨,無非是想讓大家區分開行為與權利兩個概念。切記,法律的宗旨是為了維護權利而限定行為)。
二、 關於“合法化”問題
我在原文中所述,“法無明文禁止不為罪”(此為刑法一基本原則,可以說是刑法之基石)。這一個“罪”字,我以為就很明顯的表明了我說的是刑法,因為隻有刑法才有“罪”與“非罪”的概念。但是我疏忽了,還是應該更清楚地表明,因為畢竟不是人人都明了的。
在我的印象中,刑法是沒有“合法化”一說的。刑法可以統歸為兩個字,即“罪”與“罰”。刑法討論的隻有兩件事: 1 。什麽是犯罪? 2 。要處以什麽刑罰?
法官判案的標準就隻有一條,刑法上說這個行為是犯罪嗎?根據是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是否成立。
關於德國賣淫合法化的例子,我考慮(雖然我不了解德國法)就是把賣淫嫖娼罪從刑法中去掉,這樣它就自然成為一種合法行為了,並不需要在刑法中加入一條“現規定賣淫嫖娼不是罪”。如果在中國,情況大抵如此。(玉珠稱此為“去罪”)
要說把某種行為“合法化”,想來隻能出現在商法範疇,給你頒發個營業執照,你就可以開門經商了。德國賣淫合法化,是不是就是說妓女可以領牌照上崗了?
想來想去,突然有點明白玉珠所說這“去罪”與“合法化”了。這所謂“合法化”,按玉珠的例子,如果單指妓女可以上法院告發嫖客未付嫖資的話,極有可能是因為在民法的債權(財產權中的一種,又可細分為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中承認了嫖資為一種合法債權。
這樣的話,邏輯就清楚了。這裏“合法化”的是一個新的權力,可以通過法律救濟而實現的一種債權。(同樣適用於賭博賭資的問題,因賭博而生的債權是否合法?)問題是,在賣淫嫖娼例中,由於存在著債的關係,可以說“合法化”。“換偶”的問題是性的權力,人身權的一種,已經被憲法規定了,隻有“去罪”一說,而沒有什麽基於此產生的債權(或其他權)來給他合法化一下。所以“換偶”的問題隻有“罪”與“非罪”,實在想不出再能生出一個“合法化”的問題。
這樣說,不知道大家能不能理解。
總之,法律隻能界定“換偶”到底是不是犯罪。要麽說它是犯罪行為,加以懲罰;要麽說它不是犯罪,就聽之任之,沒有什麽保護之說。要說保護,那麽法律保護的就是公民的性自由權(人身自由的一種),而不是“換偶權”(見一)。
如果警察跑到你家抓你“換偶”,你可以以人身自由權根據行政訴訟法訴他(如果換偶不是犯罪的話),這時候你是極有可能勝訴的。這是法律保護了你的人身自由權。
如果你在房東家換偶,房東可以訴你違反租賃合同(如果你們有約定的話),這叫違約之訴;還可能告你打擾他的休息,這叫侵權之訴。你當然可以以你的人身自由權(性自由)提出抗辯。可是法官多半不會采納,因為在違約之訴中,你已失去了行使這項權利的權力(約定在先);在侵權之訴中,房東的相鄰權高於你行使這項權利的權利(注意“利”和“力”)。
看,法律是嚴謹而科學的。不偏不倚。
三、 關於法律有沒有弘揚道德的功效
這一點,不想贅述。法學理論界對於法的效用有長久的爭議。大家有興趣可以查一查,各方論點都很充分。我個人比較傾向於認為法的效用就是規範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係。你要是說法反映了大部分人的道德觀,我不否認。可你(不是指玉珠阿,泛指)要是說法肩負著傳播道德,弘揚正義的責任,我就不敢苟同了。
[ 後記 ] 出國好幾年,忙於生計,專業丟得差不多。常常覺得迷惘,失掉自己深愛的專業,可惜魚和熊掌不可兼得。今天是出國後第一次再談法律。真誠的感謝玉珠給我一個機會重新思考這些問題。坦白說,我不算個學術精湛的人,可是對法律深深摯愛。隻能自我安慰即使回去,國內的法律環境未必我能有所作為。隻好作為來生再圓的夢吧。不知多少身處異鄉的你有此同感?祝大家生活幸福,事業順利!
就此擱筆,對此問題再不發表任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