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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街是民主製度下最後最低效的手段
美國是多民族的國家。由於曆史的原因,種族歧視很難根絕。白人占大多數。不過在很多大城市的局部或部分公司,亞裔或其他族裔也會占多數。美國人對多民族的存在已司空見慣,總的來說,來美30多年,沒有感到係統性的種族歧視的存在。
種族歧視肯定有,過去有,現在有,將來也會有。問題要看是係統性歧視還是個案,是製度性的還是觀念性的。過去的黑奴製度,種族隔離製度都屬於製度性歧視。民權法案通過後,製度性歧視被視為非法,基本杜絕。政策中甚至還有反向歧視來提升某些少數人群的地位。出於政治正確,涉及非裔的事件或情景,往往會被放大。比如每年警察殺死白人比殺死黑人更多,但是黑人事件比白人事件更容易得到媒體和社會的關注。人們觀念上的種族歧視,需要時間和社會努力來消除。畢竟思想自由,人的觀念很難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來改正。
對於個別人或個別人群的種族歧視,美國製度和司法存在很多武器來糾正。涉及喬治·弗洛伊德事件的4名警察立刻被開除,涉及的當事人4天後以3級謀殺被控罪。對其他人是否控罪正展開調查,現在又對市警察局有無種族歧視展開調查。應該說整個過程正常。整個事件屬於個案,正常程序足以解決,上街示威似無必要。
民主國家有很多正常的渠道反映民聲。選舉,司法獨立,輿論自由和言論自由都是和種族歧視鬥爭的武器。上街遊行是最後一種,也是對社會治安和次序與經濟發展破壞力最大的一種。正常的民主社會裏,上街遊行不是一種可取的表達民意的渠道。因為其代價高,副作用大。容易失控,容易激化成暴力事件。而且在表達民意上不準確。上街遊行的人是少數。遊行的人數多和聲音大不一定就代表了大多數人民的意見。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人民集會自由的權利,但是這個自由不是無限度的,不能妨害羅斯福總統說的人民的四大自由之中的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街頭暴亂對人身和人民財產造成侵害,應該堅決取締。
有些人將美國的示威對比香港的示威。二者性質根本不同。中國政府剝奪了香港人民的直選權力。並且阻止通過正常的立法和司法來製衡行政錯誤的渠道。專製社會中,所有正常的民意通道都被堵死了,人民隻剩上街的權力。上街就成了唯一的表達民意的渠道了。香港當局以警察暴力阻止人民的最後的民主權力, 香港人民憤而反抗。這和美國的暴亂打砸搶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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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所說的種族歧視其實大多是人的心理作用,甚至是人的本性,與曆史關係不大。在中國,甚至廣而泛之在亞洲,都有所謂的種族歧視, 盡管那些是沒有種族衝突曆史的國家。
》沒有民眾的上街遊行就不會那麽快起訴那些惡警察。
不像中國,從重從快不是美國的獨立司法考慮的內容。你想想打砸搶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以及遊行造成的之後的疫情流行和死亡,這個代價太大了。
民權法案是法理基礎,沒有這個一起都無從談。
過度暴力是個別事件,事發之後的開除和檢方控罪才是正常的糾正渠道。回去學習一下基本概念,再來發言。否則沒工夫陪你。
回複 'localappleseed' 的評論 : 雞跟鴨講。你仔細看清楚再說。
民權法案是製度性改革。是民權運動爭取來的。但通過後是美國社會主要反對歧視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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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可以好好講,不用”雞“”鴨“上陣。你認為民權法案是主要反歧視渠道,可正是這個“主要”渠道效果並不好,特別是警察對黑人過度暴力,人們才上街的。
民權法案是製度性改革。是民權運動爭取來的。但通過後是美國社會主要反對歧視的渠道。
美國黑人多年的反歧視努力,包括上街,才有了民權法案。 你真以為黑人請個律師上個法庭,民權法案會通過?看看華人在美國為了孩子上大學公平而告哈佛,有多大效果?
在不同的製度下,不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美國60-70年代民權運動時期,上街是解決製度性問題的不錯手段。自民權法案之後,差不多每4年就有一次黑人大規模上街,解決了什麽問題?打砸搶隻是使黑人的群體聲譽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