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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英遠勝周恩來——評茅海建教授對中英虎門條約的評論

(2009-06-23 10:53:57) 下一個

蘆笛


鴉片戰爭乃是“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的開始。挾先進文明而來的洋鬼子,徹底超出了中國既有的知識、經驗與應對能力,該怎麽應對這空前的文明衝擊,毫無先例可供參考,更無聖賢經典指導。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任何人,無論如何先知先覺,都不可能超越時代,按現代人的標準去行事。當時代表國人最高水平的政治智慧,就是基於現實主義作功利分析,接受現實,盡可能縮小外患為國家帶來的災難。而我輩裁判前人,隻怕也隻能根據這個標準,始終牢記國人當時的井蛙視野以及爛汙國情。

因此,我不能同意蔣延黻先生對琦善的評價:

“琦善與鴉片戰爭的關係,在軍事方麵,無可稱讚,亦無可責備。在外交方麵,他實在是遠超時人,因為他審察中外強弱的形勢和權衡利害的輕重,遠在時人之上。雖然,琦善在中國曆史上的地位不能算重要,宣宗以後又赦免了他,使他作了一任陝甘總督,一任雲貴總督。他既知中國不如英國之強,他應該提倡自強如同治時代的奕59460;、文祥及曾、左、李諸人,但他對於國家的自強竟不提及。林則徐雖同有此病,但林於中外的形勢實不及琦善那樣的明白。”(蔣延黼:《琦善與鴉片戰爭》)

愚以為此話難免苛責前賢之嫌。在那個時代,敢說“咱們打不過鬼子”的大實話就是賣國賊,還敢提倡學習鬼子?舉國也隻有一個魏源敢提出“師夷之長技以製夷”,但他並不是眾目睽睽的大員。奕59460;、文祥、曾、左、李諸人也是直到二次鴉片戰爭後才開始洋務運動的,琦善根本就沒能活到那陣。就算他高壽不死,在當了舉國唾罵的賣國賊並一度被判斬監候之後,複出時也就隻可能“金劍已沉埋,壯氣蒿萊”了,還敢多事?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認為,當時先進中國人的代表,不是大眾盛讚至今的林則徐、裕謙等人,而是為國人辱罵至今的琦善、伊裏布和耆英。這不是種族原因而是文化原因使然,茅海建教授的觀察與我早就有的想法完全一致:

“作為滿人,作為皇親,耆英比那些中過進士,入過翰林的正途官員,少一些儒教氣味。這在當時的中國社會中,無可爭辯地是一大缺陷。或許也就是這種缺陷,使之在思考問題時也少一些性理名教的色彩,更具直接性和功利性。至浙江幾天後,他便看穿戰敗的必然,不計‘夷夏’之大義,一心欲與‘逆夷’講和。這與同為皇親貴族的伊裏布、琦善相一致。”(茅海建:《天朝的崩潰》,490頁)

這也是我的感覺。滿族大員之所以代表了當時中國的智者,恰是因為他們不靠“性理名教”做官,用不著靠裝清流沽名釣譽,因而受“文化誘導性智障”的害沒有漢人同僚那麽深,不像後者那些理學家乃是現實主義的天敵。君不見同是旗人(蒙古正紅旗),理學家倭仁就是個最頑固的死硬派,跟徐桐不相上下?

此文想談談耆英,並質疑茅教授在《天朝的崩潰》中對中英虎門條約的評價。

我對耆英的印象一直很糟糕,主要是受了費正清主編的《劍橋晚清史》的誤導,為此曾在舊作中把周恩來比作現代耆英。不料馬士卻在《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中盛讚耆英的政治才能,對他麵臨的困境由衷表示同情,並逐項分析了鴉片戰爭中以及戰爭後中國和英美簽訂的一係列條約。我這才去細看《南京條約》、《虎門條約》和《望廈條約》,發現負責簽訂它們的耆英和琦善一樣,確實盡了最大努力去限製外患可能給中國帶來的損害。茅海建教授在《帝國的崩潰》中對他的批評似不夠公平。

虎門條約的緣起,茅教授已經在該書中介紹過了,那是道光的動議。道光在批準南京條約後又想反悔,讓耆英去該條約中 “添注”。耆英為此給英國專使璞鼎查發了照會,提出一係列附加條件,以盡可能限製條約給中國帶來的損失,澄清條約中可能有的模糊之處。我覺得以他當時的知識水平而言,他的確做到了這一點。當然,由於當時的人對國際法一無所知,更不知道 “主權”是什麽意思,難免受到璞鼎查的欺騙還懵然無覺,但由此給中國造成的損失並不是如茅教授說的那麽嚴重。

茅教授認為,虎門條約使得中國至少喪失了四項主權(茅海建:《天朝的崩潰》,511-517頁):

1)關稅自主權

茅教授認為,南京條約並未規定關稅須由雙方協定,這是耆英上了璞鼎查的當,主動要求談判虎門條約,自己弄出來的。

案南京條約規定:

“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

據茅海建教授披露,這並不是一般人理解的“協定關稅”,蓋英文本是: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 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c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據此,中文版的“秉公議定”確實並非“由雙方談判決定”的意思。可這問題乃是中文的固有缺陷造成的,其實中文這種毫無明確時態、詞義模糊的語言(特別是文言)最不適合用為法律語言。幸虧那文字讓沒有多少國學修養的傳教士翻譯成半文半白,否則譯成典雅古樸的文言,不知道還會造成何等誤解。

正因為此,就連後人(包括區區在下)閱讀那條款,都會誤認為“秉公議定”指的就是雙方協定,蓋該句之後緊接著就是:

“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隻可按估價則例若幹,每兩加稅不過分。”

這兒的“議定”可是“雙方經談判後決定”的意思。不僅如此,南京條約、虎門條約、望廈條約,中英(美、法)天津條約裏的所有“議定”都是此意。以此類推,大眾當然也就隻會將“秉公議定”當成雙方協定。難道能指望耆英去攻讀英文本,發現正解不成?所以,竊以為茅教授的批評難以成立。

茅教授認為耆英在照會中提出“照粵海關輸稅章程,由戶部核議遵行”違反了南京條約,因為南京條約規定必須製定新例,不能率由舊章。對此我不敢苟同。無論是英文本還是中文本都不曾說過此話,隻是強調稅則必須公平而且公開。中國當然可以認為粵海關稅章本身是公平的,需要的不過是由戶部公布,推行到五個口岸而已。

2)領事裁判權

茅教授認為耆英把司法主權主動拱手讓給了鬼子,此話不假,不過不是在虎門條約裏。虎門條約隻是規定:

“倘有不法華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住英國官船、貨船避匿者,一經英官查出,即應交與華官按法處治;倘華官或探聞在先,或查出形跡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則華官當為照會英官,以便訪查嚴拿,若已經罪人供認,或查有證據知其人實係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斷無異言。其英國水手、兵丁或別項英人,不論本國、屬國,黑、白之類,無論何故,倘有逃至中國地方藏匿者,華官亦必嚴行捉拿監禁,交給近地英官收辦,均不可庇護隱匿,有乖和好。”

這不過是個引渡條約,可見耆英的良苦用心:他生怕開港後英人藏匿逃犯,因此特地用這條約先作預防。它將香港納入了引渡範圍,這本身就是一個外交成果。我沒有研究過國際法,不過據我這外行所知,並非所有國家都有義務引渡建交國罪犯。若無明文規定,則英國完全可以拒絕引渡逃到香港去的罪犯,中國還不是一點辦法都沒有。孫文無法從英國引渡回來,隻好靠綁架就是證明。有個條約管住,起碼英人不敢明目張膽包庇。

至於藏匿在泊在領海領水內的英船的罪犯也需要行文引渡,則是耆英徹底缺乏國際法知識使然。但這從客觀效果看來反而對中國有利,蓋中國的吏治實在太爛汙腐惡。若真“行使主權”,則隻怕貪官汙吏們動輒要去英船上搜索“罪犯”,以此創收。那才是要三天兩頭鬧出戰事來。

茅教授以為此規定為後來的亞羅號事件作了伏筆,竊以為那有“倒放電影”之嫌,亦即從已知的後事去簡單認定前因。這是史家最常見的錯誤。其實亞羅號事件完全是巴夏禮無理取鬧。我已在《也談火燒圓明園》中指出,即使根據該條款,葉名琛的“違約行為”也就是沒有先照會英國領事而已。但該條款並不賦予巴會審的權利。更何況該船執照早就過期了。

耆英在望廈條約中將領事裁判權賦予美國倒是真的。不過我已經在《細看中外條約之“不平等”》中介紹過,那是美國人在領事館前豎立旗杆引來暴民攻擊美僑,後者被迫自衛打死一名華人引出來的。從客觀效果來看,放棄中國腐惡的司法權,反而減少了國際衝突的發生機會,而耆英追求的就是“民夷相安”。我認為這態度很明智:既然打不過人家,又不肯承認自己不行,發動旨在學習人家的改革,剩下來唯一有利於國家的決策,也就隻能是盡量減少中外衝突,以免引來幹戈,使國家陷入更大災難。

3)片麵最惠國待遇

這問題我也在《細看中外條約之“不平等”》中說過。從道義而言,中國既然不想向國外擴張,則最惠國待遇隻可能是片麵的。如果當時中國要求享受對等待遇,則英美法不可能拒絕,因此未便指責人家不平等。從功利而言,該條約對中國有利,蓋它避免了一國謀求在華特權,肢解瓜分中國。若將日本強加的《二十一條》與英美和中國簽訂的條約相比,立即就能看出哪種態度對中國危害更大。其實後來清廷也知道這點了,試圖把沿海口岸統統搞成國際通商口岸,以免它們落到旅順、青島的下場。

耆英當然不可能想到這些,他無非是用人際關係類推國際關係,怕天朝對英夷的深恩厚澤引來他夷吃醋打鬧罷了。這雖然是無知表現,但也錯不到哪兒去。如果天朝不對“番邦”們一視同仁,隻會引來其他強國橫加的戰禍。而中國根本就打不過人家,不如不等人家的炮艦上門便主動示好。而且,反正都被迫開放了,多開放幾國反倒能使各家商品公平競爭,以免一國壟斷抬高物價。

茅教授認為對虎門條約中最惠國待遇之後的但書:“但英人及各國均不得藉有此條,任意妄有請求,以昭信守”,屬於“情緒性的語詞沒有準確統一的解釋”。我認為如果兩國實力相當,這恰是中方可以杜絕更多要求的依據——不管對方要求什麽,隻需說:“你這是任意妄有要求的違約行為”,請問對方能有什麽辦法?但這毫無意思。說到底,實力不如人,條文再怎麽規定也沒有太大意義。

4)英艦進泊通商口岸權

我認為這也是耆英現實主義態度的表現。他深知中國根本就保護不了夷人,更管不了夷人,不如“以夷治夷”算了。如茅教授指出的,當時中國並無警察,由綠營兵兼職管理社會治安,而綠營已經爛到提不起了,要指望他們與仇外的民眾對抗、保護外僑,或是去管理持有自衛武器的外僑,根本就沒有可能。不如讓鬼子自己去管理好了。真要讓綠營去管理夷人,隻怕敲詐勒索立即就要引出中外糾紛。

茅教授認為此條為後來英法的炮艦外交開了濫觴,我覺得難以成立。如此說來,英法後來派出炮艦兩次闖入白河口,也是行使條約賦予他們的特權了?

《虎門條約》說得清清楚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那隻能是一隻船,而且功能隻在於管束該國水手,約束英商,並不是請英國派一支艦隊來,開到白河口去。所以,即使沒有這規定,後來的炮艦外交照樣要發生。把後來的已知災難歸因於某個條文,我覺得沒有太大意義。

茅教授還有其他較次要的批評,我覺得都難以成立。例如《虎門條約》規定:

“廣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時來往,均不可妄到鄉間任意遊行,更不可遠入內地貿易,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係水手及船上人等,候管事官與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約之後,方準上岸。倘有英人違背此條禁約,擅到內地遠遊者,不論係何品級,即聽該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罪,但該民人等不得擅自毆打傷害,致傷和好。”

茅教授認為這是耆英弄巧成拙,把確定開放區範圍的主權拱手讓人,還主動承諾保護違禁進入內地的夷人。其實依愚見,此乃耆英的又一外交成果。南京條約隻是規定英人可以入住五口,那本身就是個灰色表述——誰知道包括哪些區域?當然要加以界定,讓地方官自己去和夷人議定。若不是加上這條,由夷人自行解釋,擅自擴張,到時又該怎麽辦?最後還不是要落到實力較量上,那又何苦?不如一開頭就明確規定開放範圍的確定須得中方許可,不能由夷人任意解釋。

明文規定夷人不許進入內地也是如此。保護外僑乃是文明國家的責任,主動承諾這責任不能算成是喪失主權。若無此規定,夷人偷入內地,難道咱們能行使主權,去任意“毆打傷害” 之?這是國際公法的哪一條?難道不會引出戰爭來?莫非沒有這承諾,英法就會坐視僑民因偷入內地被毆打傷害甚至被殺死?有了這條,以後出了這種事,中方還占住了理:我方違約不假,但貴方領事失職,教育約束僑民不力,違約在先。若無此條,則對方可以說,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都不算犯法。條約又沒禁止我方進入內地,我這麽幹算是違反了條約哪一條?

總而言之,竊以為,茅教授對耆英的批評,乃是忘記了時代限製,雖然他記住了耆英絲毫沒有國際法知識,但忘了當時的國情有多爛汙、百姓特別是士紳有多愚昧。耆英正是知道自家的毛病,尊重現實,才作了那些規定,以求“民夷相安”,不要為國家再度引來戰禍。實際上那些條款也並未如茅教授所說,成了禍根。後來之所以有那些災難,理由我已經在有關舊作中說過了,乃是文化誘導出來的全民智障,以致耆英連“民夷相安”的最低目標都無法達到。

與茅教授的感覺相反,我覺得耆英思慮細密,為盡可能限製條約可能給中國造成的損害殫精竭慮,有的條款考慮得相當周全:例如明文規定中國政府以後不再代商人歸還積欠(南京條約規定的賠款就有三百萬元是代廣州行商賠償積欠);規定英方使節有杜絕走私的責任;規定英商不得私自與開放港口外的華商交易,否則作為走私處理;規定英方協助中國政府控製對港貿易的義務;甚至規定英方不得拆毀在占領定海和鼓浪嶼時自建的房屋,也不許追索修造價值等等……當真是煞費苦心。

當然,以現代人的眼光觀之,有的規定未必真正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例如不許夷人進入內地,控製華商對港交易,不許英商和其他地方交易等等,但它們確實符合當時人心目中的“國家利益”。而且,若對這些事放任自流,不加管理,勢必為國內仇外思潮火上加油,引發中外衝突,最後還是要損害中國利益。因此,即使以現代眼光衡量,這些措施都無可指責。

在我看來,耆英確實盡一己所知,考慮到了一切潛在漏洞以及可能發生爭論之處,並盡力去修補之。很難想象一個飽受理學熏陶的漢官會想到英軍在占領區建造的營房那種“蠅頭小利”上頭去。難怪被港人奉為“爹核士”的港督德庇時(Davis)要說:

“我一向要對耆英證明,我的責任雖是保護英國人,但如果有英國人虧負中國本地人的地方,我的職位使我同樣有責任設法賠補;但我須表白一件事,一般看來,耆英對於相互應用這類原則時絕沒有疏忽。”

“凡是歐洲國家派駐中國的代表接觸過的人物中,耆英不但是品級最高,為人也是最值得尊敬的。”(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卷一,378頁)

耆英的真正失誤,在我看來,還是在《望廈條約》中規定:“倘中國日後欲將稅例更變,須與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如茅教授指出的,由於最惠國待遇的普及,於是中國若要增稅,便隻能先獲得列強一致同意,使得增稅完全喪失可能。這的確是愚不可及。

不過,第一,耆英絕對想不到這些後事上去。第二,那還是對南京條約中“秉公議定”一語誤解的惡果。耆英大概是這麽想的:反正已經和英夷定了這條,美國根據最惠國待遇也能享受,那又何妨加上這條?

總而言之,我覺得耆英最可貴的是,他審時度勢,敢於承認現實,在“天朝萬萬不是逆夷對手,越打國家遭殃越大”的前提下,盡可能“羈縻逆夷”,力求民夷相安無事,不要再引出新的災難來。

這就是他的指導思想,因此才有虎門簽約之舉。在我這外行看來,這種作法在法律上無可非議,甚至可以說耆英已經開始萌生西式清晰思維方式。西方就連民事協議都遵循此原則,在契約正文後常有附件,清晰界定使用到的一切概念,杜絕了日後的爭執。南京條約沒有作這些具體界定,我想那是因為就連在西方,締結此類條約也是第一次。諸如進入城市到底是哪個範圍,能否進入內地等等問題,在西方國家根本不存在,而它們對殖民地又無締約必要。隻有所謂“半殖民地”才有這問題。當然締約時考慮就不可能很清晰,必然要留下若幹“灰色空間”。若耆英不察覺這些問題,隻怕要引出更多衝突。

這或許就是馬士高度肯定了耆英的政治才能,並為他生得過於超前而落得不幸結局而深表同情的緣故吧?

當然,馬士可能是帝國主義代言人。不過我仔細看過耆英負責簽訂的條約,覺得當時能想到這些的大臣,恐怕除了耆英和黃恩彤外再也找不出第三人來了。客觀來看,耆英的態度以及他的周密作法,的確是符合當時的國家利益的。即使用現代眼光來衡量也如此。

可惜這就是耆英的悲劇所在:在中國,敢於承認現實,在此前提下為國家趨利避害而殫精竭慮,就是賣國賊。 “全民文化誘導性智障”決定了耆英 “民夷相安”的努力目標隻會落空。他苦心孤詣化解廣州人民的盲目仇外狂潮,最後讓他兩麵不是人。連下麵的撫、藩、臬都對之不敬,逼得他隻好向民意屈服,聲明自己不會出賣廣州全城百姓。鹹豐一上去就撤了他的職。等到逆夷打到天津了,鹹豐才想起來用他,可等他趕赴天津,非但見不到英法專使,還被李泰國數落羞辱,以致他不堪侮辱,私自回京,被皇帝賜死,死後還要被後人代代咒罵。這就是忠君報國的好處。

我過去把周恩來比作當代耆英,謬之極矣。兩人根本不一樣。耆英是苦心孤詣周旋於東亞病夫與列強之間,試圖避免或限製逆夷給中國帶來的損害,而周恩來則是秉承毛的意旨,在國際上搞統戰,為了毛充當世界領袖的野心,為了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的“反帝反修”,慷慨出讓萬裏河山以及無量金錢,為的不過是收買明天就會變卦或倒台的小嘍囉。以耆英比周,完全是對中國最早的外交家的侮辱,比罵他“賣國賊”更甚萬倍。

作者:蘆笛 在 蘆笛自治區 發貼, 來自 http://www.hjclub.info

上一次由蘆笛於2008-12-04 周四, 上午11:26修改,總共修改了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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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個小毛病:曆屆港督的中文名字都是英國外交部選定的,以此來貶港人沒什麽根據 -- 樸成興 - (0 Byte) 2008-11-14 周五, 下午2:31 (13 reads)
o 是麽?多謝指點,不過,總得先由西崽們翻譯出來吧?要不是德庇時自己翻譯的?他倒是傳教士出身,應該懂中文 -- 蘆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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