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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經文說得很明白了,無論您如何努力,隻要不做基督徒,都下地獄

(2006-09-05 10:59:47) 下一個
羅3:10 就 如 經 上 所 記 , 沒 有 義 人 , 連 一 個 也 沒 有 。
3:11 沒 有 明 白 的 , 沒 有 尋 求 神 的 。
3:12 都 是 偏 離 正 路 , 一 同 變 為 無 用 。 沒 有 行 善 的 , 連 一 個 也 沒 有 。
3:20 所 以 凡 有 血 氣 的 沒 有 一 個 , 因 行 律 法 , 能 在 神 麵 前 稱 義 。 因 為 律 法 本 是 叫 人 知 罪 。


所以,這裏說得很明白,隻要你不知道認罪的,你在耶和華那裏,就不能因為行了好事,而獲得承認,事實上,他們不認你那是好事。

唯一的辦法,是讓耶和華做你的主子,這樣據說就可以因信稱義了。

這是怎麽樣一個宗教呢?我想大家都有自己的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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