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德大教理問答
王誌勇牧師 譯注
導 讀
威斯敏斯德會議在製定《威斯敏斯德信條》的同時,也起草、通過了兩個教理問答。大教理問答於1648年7月完畢。斯卡福認為,根據當時歐洲大陸改革宗教會的習慣,大教理問答用於在教會講壇上公開講授,而小教理問答則用於在家庭裏教育孩子。[1]陶論斯認為:“《大教理問答》主要用作牧師在主日教導改革宗教義時的參考指南。”[2]可惜,目前哪怕是在歐美教會中,最盛行的也是《威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用於公共教育的大教理問答反倒很少有人過問。因此,關於小教理問答的詮釋和講道比比皆是,而關於大教理問答的,目前從圖書館中能夠找到的隻有兩本,一是1855年版的托馬斯·瑞格理(Thomas Ridgely,1667-1734)所著的多達1303頁的《大教理問答釋義》,二是2002年版的曾經到中國大陸宣教的魏司道博士所著的589頁的注釋。
根據威斯敏斯德會議的記錄,《大教理問答》的製定先於《小教理問答》,其中的每個問答都是在會議上逐個討論通過的。主要作者是安東尼·塔可尼博士(Anthony Tuckney),他是當時劍橋大學的副校長、神學教授。這個教理問答是對信條的解釋和補充,特別是在基督徒倫理方麵,其詳盡性超過宗教改革時期其他任何改革宗信條,是改革宗神學解釋十誡的經典之作。解釋教會史學家斯卡福認為:“在製定的藝術上,大教理問答是一個傑作,勝過其他任何類似的作品,並且是以當時普遍盛行的係統神學的形式闡明各項教義的。”[3]大教理問答是為那些信心上比較成熟的人預備的,在教義界定上更精確,更全麵。《小教理問答》更多地集中於教導初信者明白基本要道,注重個人的層麵;《大教理問答》主要是為比較成熟的基督徒預備的,更多地注重基督徒生活的群體性方麵,多處談及教會,都是《小教理問答》不曾涉及的。對於在教義和倫理方麵都非常貧乏的中國教會而言,《大教理問答》可以說是一個百科全書式的指南。
《大教理問答》與《小教理問答》架構相同,也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序言部分,從第1問至第5問,論及人生的首要目的、上帝的存在、上帝的聖言。第二部分論及人當信什麽,從第6問至第90問。第三部分論及人當怎樣行,從第91問至最後196問。
一.人生的首要目的
1問:人生最重要、最崇高的目的是什麽?
答:人生最重要、最崇高的目的就是榮耀上帝(羅11:36;林前10:31),完全以祂為樂,直到永遠(詩73:24-28;約17:21-23)。
二.上帝的存在
2問:如何曉得有上帝存在呢?
答:人心中的自然之光,和上帝的作為,都在明明地宣告上帝的存在(羅1:19-20;詩19:1-3;徒17:28);但是,人要得救,惟獨上帝的聖言和聖靈才能充分、有效地向人啟示祂(林前2:9-10;提後3:15-17;賽59:21)。
三.上帝的聖言
3問:上帝的聖言是什麽?
答:舊新約聖經就是上帝的聖言(提後3:16;彼後1:19-21),是信仰與順服的惟一準則(弗2:20;啟22:18,19;賽8:20;路16:29,31;加1:8-9;提後3:15,16)。
4問:如何曉得聖經就是上帝的聖言呢?
答:聖經是上帝的聖言,由以下方麵可知:
(1) 聖經體裁的莊嚴(何8:12;林前2:6-7,13;詩119:18,129),教理的純正(詩12:6;詩119:140),各部的契合(徒10:43;26:22),範圍的全備(全歸榮耀於上帝)(羅3:19,27);
(2) 使罪人知罪、歸正,使信徒得安慰、得造就,以致最終使人得救的亮光和力量(徒18:28;來4:12;雅1:18;詩19:7-9;羅15:4;徒20:32),都證明聖經是上帝的聖言;
(3) 但是,惟獨上帝的聖靈,藉著並同著聖經在人心中的見證,才能完全使人信服聖經確實是上帝的聖言(約16:13-14;約壹2:20,27;約20:31)。
四.聖經的主要教訓
5問:聖經對人主要的教訓是什麽?
答:聖經對人主要的教訓是:人對上帝當信什麽,上帝要人當盡什麽本分(提後1:13)。
6問:聖經顯明上帝的什麽方麵?
答:聖經顯明:
(1) 上帝是怎樣的上帝(來11:6);
(2) 上帝的位格(約貳5:17);
(3) 上帝的預旨(徒15:14-15,18)及其施行(徒4:27-28)。
五.上帝的屬性
7問:上帝是怎樣的上帝?
答:(1)上帝是個靈(約4:24),祂的存有(出3:14;伯11:7-9)、榮耀(徒7:2)、可讚(提前6:15)和完全(太5:48),在祂自身都是無限的;
(2)上帝自足(創17:1),永恒(詩90:2),永不改變(瑪3:6;雅1:17),不可測度(王上8:27),無所不在(詩139:1-13),無所不能(啟4:8),無所不知(來4:13;詩147:5),至智(羅16:27),至聖(賽6:3;啟15:4),至公(申32:4),至慈,長久忍耐,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出34:6)。
六.上帝的獨一性
8問:上帝是獨一的嗎?
答:上帝是獨一無二、又真又活的(申6:4;林前8:4,6;耶10:10)。
七.上帝的位格性
9問:上帝共有幾個位格?
答:上帝共有三個位格:聖父,聖子,聖靈;這三個位格是同一真實、永恒的上帝,同質,同權,同榮;但各有不同的特性(約壹5:7;太3:16-17;28:19;林後13:14;約10:30)。
10問:上帝的這三個位格各有什麽特性?
答:在永恒中,聖父生聖子(來1:5-6,8),聖子受生於聖父(約1:14,18),聖靈由聖父與聖子發出(約15:26;加4:6)。
11問:如何曉得聖子、聖靈與聖父同為上帝?
答:聖經把惟獨屬於上帝的名字(賽6:3,5,8;比較約12:41;徒28:25;約壹5:20;徒5:3-4)、屬性(約1:1;賽9:6;約2:24-25;林前2:10-11)、作為(西1:16;創1:2)和敬拜(太28:19;林後13:14),也歸於聖子和聖靈,這就顯明祂們與聖父同為上帝。
八.上帝的預旨
12問:上帝的預旨是什麽?
答:上帝的預旨乃是祂旨意的智慧、自由、聖潔的行動計劃(弗1:11;羅11:33;9:14-15,18),由此祂從永世便為祂自己的榮耀,不變地預定了曆史中要發生的一切(弗1:4,11;羅9:22-23;詩33:11),特別是關於天使和人類之事。
13問:關於天使和人類,上帝特別的預旨是什麽?
答:關於天使和人類,上帝特別的預旨是:
(1)上帝惟獨出於祂自己的慈愛,為了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在日期滿足的時候,就藉著祂永恒不變的預旨,揀選了一部分天使得榮耀(提前5:21);
(2)並在基督裏,揀選了一部分人得永生,且預定了得永生的途徑(弗1:4-6;帖後2:13-14);
(3)並因著祂的主權和不可測度的旨意(祂由此隨己意施與恩典,或不施與),置其餘的人於不顧,預定他們因自身的罪而遭受羞辱和震怒,使祂榮耀的公義得著稱讚(羅9:17-18,21-22;太11:25-26;提後2:20;猶4;彼前2:8)。
14問:上帝怎樣實施祂的預旨?
答:上帝根據祂無謬的預知,並祂自由且不變的旨意,在創造和護理之工中,實施祂的預旨(弗1:11)。
九.上帝的創造之工
15問:上帝的創造之工是什麽?
答:上帝的創造之工就是:起初,上帝用祂權能的話,為祂自己,在六日之內,從無中創造了世界及其中的萬物,並且都是很好的(創1;來11:3;箴16:4)。
十.上帝創造天使
16問:上帝怎樣造天使?
答:上帝創造了所有的天使(西1:16),乃是靈體(詩104:4)、不滅(太22:30)、聖潔(太25:31)、卓有知識(撒下14:17;太24:36)、大有權能(帖後1:7),為的是執行上帝的吩咐,讚美祂的聖名(詩103:20-21),但天使能夠改變(彼後2:4)。
十一.上帝創造人
17問:上帝怎樣造人的?
答:(1)上帝在創造了其它各樣受造物之後就造了人,乃是造男造女(創1:27);
(2)用地上的泥土造了男人的身體(創2:7),用男人的肋骨造了女人的身體(創2:22),賦予他們活潑的、理性的、不滅的靈魂(創2:7;伯35:11;傳12:7;太10:28;路23:43);
(3)按祂自己的形像造了他們(創1:27;),有知識(西3:10)、公義和聖潔(弗4:24);
(4)把上帝的律法刻在他們的心中(羅2:14-15),並賜給他們遵行的力量(傳7:29),和治理萬物的權柄(創1:28);但人也能夠墮落(創3:6;傳7:29)。
十二.上帝的護理之工
18問:上帝的護理之工是什麽?
答:上帝的護理之工是:
(1) 祂至聖(詩145:17)、至智(詩104:24;賽28:29)、至能地保守(來1:3)並治理(詩103:19)祂所創造的萬有;
(2) 祂統管它們,以及它們所有的行動(太10:29-31;創45:7),使祂自己得榮耀(羅11:36;賽63:14)。
十三.上帝對天使的護理
19問:上帝對天使的護理是什麽?
答:為使自己得榮耀,上帝藉其護理,
(1) 容許某些天使,故意地、不可挽回地墮落在罪和毀滅之中(猶6;彼後2:4;來2:16;約8:44),並對此以及他們所有的罪加以限製和統管(伯1:12;太8:31);
(2) 使其餘的天使在聖潔和喜樂之中得以堅固(提前5:21;可8:38;來12:22);
(3) 又隨自己的美意使用他們(詩104:4),施行祂的權柄、憐憫和公義(王下19:35;來1:14)。
十四.上帝對人的護理
20問:上帝對起初受造狀態中的人有什麽護理?
答:上帝對起初受造狀態中的人有以下的護理:
(1) 把他安置在樂園裏,吩咐他修理看守,賜給他吃地上各樣果子的自由(創2:8,15-16);
(2) 萬物都置於他的治理之下(創1:28),並設立婚姻幫助他(創2:18);
(3) 為他提供與上帝的交通(創1:26-29;創3:8);
(4) 設立安息日(創2:3);
(5) 以個人、完全、持續的順服為條件(加3:12;羅10:5),與他立生命之約,生命樹就是此約的信物(創2:9);
(6) 禁止他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違約的懲罰就是死,(創2:17)。
十五.始祖的墮落
21問:我們的始祖守住起初受造的狀況了嗎?
答:我們的始祖既有意誌的自由,因著撒但的誘惑,吃了禁果,違背了上帝的誡命,就從起初受造的無罪狀況中墮落了(創3:6-8,13;傳7:29;林後11:3)。
十六.亞當的代表性
22問:全人類都在亞當的首次犯罪中墮落了嗎?
答:因為上帝與亞當立約的時候,亞當作為眾人的代表,不僅是為自己,也是為他的後裔立約,所以那藉常例而生,由他傳下的全人類(徒17:26),都在他裏麵犯了罪,在他的首次犯罪中與他一同墮落了(創2:16-17;羅5:12-20;林前15:21-22)。
十七.原罪
23問:墮落使人類處於什麽狀況之中?
答:墮落使人處於罪惡和愁苦的狀況之中(羅5:12;3:23)。
24問:罪是什麽?
答:罪就是不遵行或違背上帝的任何一條律法,律法是上帝賜給有理性的受造物的標準(約壹3:4;加3:10,12)。
25問:墮落後,人陷於怎樣的罪惡狀況中?
答:墮落後,人陷於以下的罪惡狀況中:亞當第一次犯罪所負的罪債(羅5:12,19),受造時公義的喪失和整個人性的敗壞,由此而對一切屬靈的善徹底嫌惡,也無能為力,而且背道而馳,一心傾向各樣邪惡,並持續如此(羅3:10-19;弗2:1-3;羅5:6;8:7-8;創6:5);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原罪,並由此生發各樣的本罪(雅1:14-15;太15:19)。
26問:原罪如何從我們的始祖傳遞到他們的後裔?
答:原罪從我們的始祖傳遞到他們的後裔,是藉著自然的生殖。因此,所有以此方式從他們生出的人,都是在罪中受孕、出生的(詩51:5;伯14:4;15:14;約3:6)。
十八.罪所導致的懲罰
27問:墮落給人帶來什麽愁苦?
答:墮落使人類喪失了與上帝的交通(創3:8,10,24),招致祂的不悅和咒詛;因此,我們生來就是可怒之子(弗2:2-3)、撒但的奴仆(提後2:26),按照公義,我們今生和來世所受的一切懲罰都是當得的(創2:17;哀3:39;羅6:23;太25:41,46;猶7)。
28問:罪在今生所帶來的懲罰是什麽?
答:罪在今生所帶來的懲罰有:
(1) 內在的懲罰:如悟性的混昧(弗4:18),被棄的感覺(羅1:28),強烈的妄想(帖後2:11),心靈的剛硬(羅2:5),良心的懼怕(賽33:14;創4:13;太27:4),和情感的卑劣(羅1:26)。
(2) 外在的懲罰:如上帝因我們犯罪的緣故咒詛世界(創3:17),有各樣的災難臨到我們的身體、名譽、財產、關係和職業(申28:15-18),還有死亡(羅6:21,23)。
29問:罪在來生所帶來的懲罰是什麽?
答:罪在來生所帶來的懲罰是:與上帝美好的同在永遠隔絕,靈魂和身體永遠在地獄的烈火中遭受極難忍受的煎熬,永不止息(帖後1:9;可9:43-44,46,48;路16:24)。
十九.行為之約
30問:上帝任憑全人類在罪惡和愁苦中滅亡嗎?
答:不是。全人類都落入罪惡和愁苦中(帖前5:9),是因為第一個約被違背了,即通常所說的行為之約(加3:10,12);但上帝並沒有任憑他們都在這一狀態中滅亡;相反,惟獨出於祂的慈愛和憐憫,藉著第二個約,即通常所說的恩典之約,把祂的選民從中救拔出來,帶領他們進入得救的狀態(多3:4-7;加3:21;羅3:20-22)。
二十.恩典之約
31問:上帝與誰立此恩典之約呢?
答這恩典之約是與作為第二個亞當的基督而立的,並在祂裏麵,與作為其後裔的所有選民而立的(加3:16;羅5:15-21;賽53:10-11)。
32問:上帝的恩典是如何在第二個約中顯明的?
答:上帝的恩典顯明在第二個約之中,
(1) 在此約裏白白地向罪人提供了一位中保(創3:15;賽42:6;約6:27),使他們靠祂得生命和救恩(約壹5:11-12);
(2) 並要求以信心作為與祂聯合的條件(約3:16;1:12),應許並賜給祂的選民聖靈(箴1:23),在他們心中生成這種信心(林後4:13),及其它與救恩相伴的美德(加5:22-23);
(3) 使他們能夠虔敬順服(結36:27),作為真信心(雅2:18,22)和對上帝感恩(林後5:14-15)的憑據,這一切就是祂所命定給他們的得救之路(弗2:18)。
二十一.恩典之約的施行
33問:這恩典之約始終是以同一種方式施行嗎?
答:這恩典之約並非始終是以同一種方式施行,在舊約之下的施行與在新約之下的施行並不相同(林後3:6-9)。
34問:在舊約之下,這恩典之約是如何施行的?
答:在舊約之下,這恩典之約是藉著應許(羅15:8)、預言(徒3:20,24)、獻祭(來10:1)、割禮(羅4:11)、逾越節(林前5:7)及其它預表和各種蒙恩之道而施行的。這些都是以後來臨的基督的預表,在那時足夠建造選民對所應許的彌賽亞的信心(來8,9,10;11:13),使他們因祂過犯得以完全赦免,得蒙永遠的救恩(加3:7-9,14)。
35問:在新約之下,這恩典之約是如何施行的?
答:在新約之下,恩典之約的實體(基督)顯明出來,這同一恩典之約過去是、現在仍然是藉著聖言的傳講(可16:15)、洗禮(太28:19-20)和聖餐(林前11:23-25)的施行而施行的;其中,恩典和救贖更豐盛、更顯明、更有果效地向列國萬民發出(林後3:6-9;來8:6,10-11;太28:19)。
二十二.恩典之約的中保
36問:誰是這恩典之約的中保?
答:這恩典之約的惟一中保就是主耶穌基督(提前2:5),祂是上帝的永恒之子,與父同質同權(約1:1,14;10:30;腓2:6),及至時候滿足,降世為人(加4:4),從那時起就一直是上帝和人,兩性全然不同,存於一個位格之中,直到永遠(路1:35;羅9:5;西2:9;來7:24-25)。
37問:上帝之子基督是如何降世為人的?
答:上帝之子基督降世為人,是自己取了人實在的身體和理性的靈魂(約1:14;太26:38),藉著聖靈的大能在童貞女馬利亞腹中成孕,由她取了人性,從她出生(路1:27,31,35,42;加4:4),隻是沒有罪(來4:15;來7:26)。
二十三.中保的資格
38問:為什麽這一中保必須是上帝呢?
答:這一中保必須是上帝,
(1) 如此祂才能維係並保持其人性,不至於在上帝的無限憤怒和死亡的權勢之下沉淪(徒2:24-25;羅1:4,比較羅4:25;來9:14);
(2) 使祂的受苦、順服和代禱有價值和果效(徒20:28;來9:14;7:25-28);
(3) 滿足上帝的公義(羅3:24-26),獲得祂的恩寵(弗1:6;太3:17),贖買一群特定的子民(多2:13-14),把祂的靈賜給他們(加4:6),征服他們所有的仇敵(路1:68-69,71,74),使他們永遠得救(來5:8-9;9:11-15)。
39問:為什麽這一中保必須是人呢?
答:這一中保必須是人,
(1) 如此祂才能增進我們的性情(來2:16),順服律法(加4:4),在我們的性情中為我們受苦,並為我們代禱(來2:14;7:24-25),體恤我們的軟弱(來4:15);
(2) 並使我們可以得兒子的名分(加4:5),得安慰,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寶座前(來4:16)。
40問:為什麽這一中保必須既是上帝又是人,且在一個位格中呢?
答:這一中保,既然要使上帝與人和好,就必須自己既是上帝又是人,且在一個位格之中,使每一性都各盡其職,作為整個位格的工作為我們而被上帝悅納(太1:21,23;3:17;來9:14),並且成為我們的依靠(彼前2:6)。
二十四.中保的名稱
41問:為什麽我們的中保被稱為耶穌呢?
答:我們的中保之所以被稱為耶穌,是因為祂要把祂自己的百姓從罪中救出來(太1:21)。
42問:為什麽我們的中保被稱為基督呢?
答:我們的中保之所以被稱為基督,是因為祂受聖靈無限量地膏抹(約3:34;詩45:7);並分別出來,具備各樣的權柄和能力(約6:27;太28:18-20),為其教會(腓2:8-11)執行先知(徒3:21-22;路4:18,21)、祭司(來5:5-7;4:14-15)與君王(詩2:6,太21:5;賽9:6-7)的職分,祂處於升高和降卑中都是如此。
二十五.中保的職分
43問:基督怎樣履行先知的職分?
答:基督藉著祂的聖靈和聖言(彼前1:10-12),在各個時代,以各種不同的施行方式(來1:1-2),在關乎他們的造就和救贖的一切事宜上(徒20:32;弗4:11-13;約20:31),向教會啟示(約1:18)上帝全備的旨意(約15:15),如此便履行了先知的職分。
44問:基督如何履行祭司的職分?
答:基督為祂百姓的罪,將自己作為無瑕疵的祭品,一次向上帝獻上(來9:14,28),使上帝與他們和好(來2:17),並為他們繼續代禱(來7:25),如此就履行了祭司的職分。
45問:基督如何履行君王的職分?
答:基督履行君王的職分,
(1) 祂從世界中召出一個民族歸祂自己(徒15:14-16;賽55:4-5;創49:10;詩110:3),賜給他們聖職人員(弗4:11-12;林前12:28)、律法(賽33:22)和裁決,祂以此有形的方式治理他們(太18:17-18;林前5:4-5);
(2) 把救贖恩典賜給選民(徒5:31),報償他們的順服(啟22:12;2:10),糾正他們的過犯(啟3:19),在各樣的試探和苦難中保守並支持他們(賽63:9),遏製並戰勝他們所有的仇敵(林前15:25;詩110:1-2),為祂自己的榮耀(羅14:10-11),並為他們的益處(羅8:28),大有權能地吩咐萬有;
(3) 並報應其餘那些不認識上帝,不順服福音的人(帖後1:8-9;詩2:8-9);如此就履行了君王的職分。
二十六.基督的降卑
46問:基督的降卑在於什麽?
答:基督的降卑在於祂為了我們的緣故,倒空自己的榮耀,取了奴仆的樣式,受孕、降生、生活、受死,以及死後,直到複活,都處於卑微的狀況中(腓2:6-8;路1:31;林後8:9;徒2:24)。
47問:在祂的成孕和降生中,基督是如何謙卑自己的?
答:基督在祂的成孕和降生中謙卑自己,是在於祂身為上帝的永恒之子,從父的懷中,在時候滿足的時候,甘願成為人子,由一位卑微的女人生成,且從她而生;其所處的各樣環境,比一般的屈尊更甚(約1:14,18;加4:4;路2:7)。
48問:在祂的生活中,基督是如何謙卑自己的?
答:基督在祂的生活中謙卑自己,是在於:
(1) 祂自己順服律法(加4:4),完美地成全律法(太5:17;羅5:19);
(2) 並且麵對世上的各樣侮辱(詩22:6;來12:2-3),撒但的試探(太4:1-12;路4:13),自己肉身的軟弱,這些或是常見於人的性情,或是特別與祂的降卑狀態相伴(來2:17-18;4:15;賽52:13-14)。
49問:在祂的受死中,基督是如何謙卑自己的?
答:基督在祂的受死中謙卑自己,是在於:
(1) 為猶大背叛(太27:4),被門徒離棄(太26:56),受世人的嘲弄和棄絕(賽53:2-3),被彼拉多定罪,遭執法人員的折磨(太27:26-50;約19:34);
(2) 為死亡的恐怖、黑暗的權勢所苦,承受上帝的憤怒(路22:44;太27:46),為罪舍己,作為奉獻(賽53:10),忍受十字架上痛苦的、羞恥的、受咒詛的死亡(腓2:8;來12:2;加3:13)。
50問:基督死後的降卑在於什麽?
答:基督死後的降卑是在於祂被埋葬(林前15:3-4),持續處於死亡的狀態中,處在死亡的權勢之下,直到第三日(詩16:10;徒2:24-27,31;羅6:9;太12:40);用另外的詞匯表達,就是祂降在陰間。
二十七.基督的升高
51問:基督的升高在於什麽?
答:基督的升高在於祂的複活(林前15:4)、升天(可16:19),坐在父的右邊(弗1:20),將來再臨,審判世界(徒1:11;17:31)。
52問:在祂的複活中,基督是如何升高的?
答:基督在祂的複活中升高,在於:
(1) 祂未在死亡中見朽壞,因為祂不可能被死拘禁(徒2:24,27),基督以祂受苦時同樣的身體,同樣的屬性(路24:39),但是沒有必死性,也沒有其它凡人共有的軟弱,真的與祂的靈魂聯合(羅6:9;啟1:18),祂第三天靠祂自己的權柄從死裏複活(約10:18);
(2) 因此,祂宣告自己是上帝的兒子(羅1:4),滿足了上帝的公義(羅8:34),征服了死亡和死亡權勢的執掌者(來2:14),成為活人和死人的主(羅14:9);
(3) 祂作為公仆(林前15:21-22),教會的元首(弗1:20,22-23;西1:18),行這些事,目的是為了使他們稱義(羅4:25),在恩典中長進(弗2:1,5-6;西2:12),支持他們抵擋仇敵(林前15:25-27),並保證他們在末日的時候從死裏複活(林前15:20)。
53問:在祂的升天中,基督是如何升高的?
答:基督在祂的升天中升高,在於:
(1) 祂複活之後,向門徒顯現,並同他們說話,談及上帝國度之事(徒1:2-3),賜給他們向列國傳福音的使命(太28:19-20);
(2) 在複活四十天之後,祂以我們的性情,作為我們的元首(來6:20),勝過仇敵(弗4:8),在眾目注視之下升上高天,為人領受諸多的恩賜(徒1:9-11;弗4:10;詩68:18),把我們的情感提升到彼處(西3:1-2),
(3) 為我們預備地方(約14:3),祂自己也在那裏,直到世界的末了,再次降臨(徒3:21)。
54問:基督坐在父的右邊,祂是如何在此事中升高的?
答:基督坐在父的右邊,祂的升高是在於:
(1) 祂既是上帝,又是人,得到父上帝至高的恩寵(腓2:9),滿有喜樂(徒2:28;詩16:11)、榮耀(約17:5),並得到勝過天上地上的一切權柄(弗1:22;彼前3:22);
(2) 聚集並護衛祂的教會,征服他們的仇敵;用各樣的恩賜和恩典(弗4:10-12;詩110:1),裝備祂的仆人和子民,並為他們代禱(羅8:34)。
二十八.基督的代禱
55問:基督是如何代禱的?
答:基督為我們代禱,在於:
(1) 祂以我們的性情,始終不渝地出現在天父麵前(來9:12,24),因著祂在地上順服與獻祭的功勞(來1:3),宣告祂的旨意是要把這功勞應用到所有的信徒身上(約3:16;17:9,20,24);
(2) 回擊一切對他們的控告(羅8:33-34),為他們達成良心的平安,盡管他們天天有失敗之處(羅5:1-2;約壹2:1-2),仍使他們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寶座前(來4:16),並使他們本人(弗1:6)和服事都蒙悅納(彼前2:5)。
二十九.基督的再來
56問:基督將來再臨,審判世界,祂是如何在此事中升高的?
答:基督將來再臨,審判世界,祂在此事中的升高在於:祂雖受到不義的審判,並被惡人定罪(徒3:14-15),卻要在末日之時,大有權能地再臨(太24:30),完全彰顯祂自己和父的榮耀,與千萬的聖天使(路9:26;太25:31),在呼叫聲中,隨著天使長的聲音,與上帝的角聲(帖前4:16),以公義審判這個世界(徒17:31)。
三十.基督贏得的恩惠
57問:藉其中保的工作,基督贏得了什麽恩惠?
答:藉其中保的工作,基督贏得了救贖(來9:12),以及其它所有的恩典之約的恩惠(林後1:20)。
58問:我們怎能分享基督所買贖的恩惠呢?
答:我們分享基督所買贖的恩惠,乃是藉著聖靈上帝特別的工作(多3:5-6),把這些恩惠賜給我們(約1:11-12)。
59問:誰與基督的救贖有份呢?
答:救贖是確定地賜給並有效地傳遞給所有基督買贖的人(弗1:13-14;約6:37,39;10:15-16);及至時候滿足,聖靈就使他們能夠照著福音歸信基督(弗2:8;林後4:13)。
三十一.未聽信福音之人的狀況
60問:那些從未聽過福音,既不認識也不相信基督耶穌的人,根據自然之光生活,能夠由此得救嗎?
答:那些從未聽過福音(羅10:14),因此既不認識基督耶穌(帖後1:8-9;弗2:12;約1:10-12),也不相信祂的人,即使他們殷勤地根據自然之光(林前1:20-24),或他們所認信的宗教誡命,來調整自己的生活(約4:22;羅9:31-32;腓3:4-9),也不會得救(約8:24;可16:16);耶穌之外,別無救贖(徒4:12),惟獨祂是教會全體的救主(弗5:23)。
三十二.聽過福音之人的狀況
61問:那些聽過福音,並參加教會生活的人,是不是都得救了?
答:並不是所有聽過福音,並參加有形教會生活的人,都得救了;惟有那些無形教會的真成員才是得救的(約12:38-40;羅9:6;太22:14;太7:21;羅11:7)。
三十三.有形教會及其特權
62問:有形教會是什麽?
答:有形教會就是由世上各個時代、各個地方認信真宗教的人(林前1:2;12:13;羅15:9-12;啟7:9;詩2:8;詩22:27-31;詩45:17;太28:19-20;賽59:21),和他們的子女(林前7:14;徒2:39;羅11:16;創17:7)所組成的一個群體。
63問:有形教會有什麽特權?
答:有形教會的特權是:
(1) 處於上帝的特別看顧和護理之下(賽4:5-6;提前4:10);
(2) 盡管有各種仇敵的抵擋,仍在各個時代中得蒙保守(詩115;賽31:4-5;亞12:2-4,8-9);
(3) 享有聖徒的交通,和通常的蒙恩之道(徒2:39,42),以及耶穌在福音事奉中向其所有成員發出的恩典的邀約,見證一切信祂的人都會得救(詩147:19-20;羅9:4;弗4:11-12;可16:15-16),凡來到祂麵前的人,都不會被丟棄(約6:37)。
三十四.無形教會及其特權
64問:無形教會是什麽?
答:無形教會包括過去、現在、未來,在元首基督名下聚集歸一的所有選民(弗1:10,22-23;約10:16;11:52)。
65問:藉著基督,無形教會的成員享有什麽特殊的恩惠?
答:藉著基督,無形教會的成員在恩典與榮耀裏享有與祂的合一和交通(約17:21;弗2:5-6;約17:24)。
三十五.選民與基督的合一
66問:選民所享有與基督的合一是什麽?
答:選民所享有的與基督的合一,是上帝恩典的作為(弗1:22,2:6-8),他們由此雖是屬靈地、神秘地,卻是真正地、不可分離地,與他們的元首和丈夫基督聯合(林前6:17;約10:28;弗5:23,30);這是在有效的恩召中所成就的(彼前5:10;林前1:9)。
三十六.有效的恩召
67問:什麽是有效的恩召?
答:有效的恩召是上帝的大能和恩典的作為(約5:25;弗1:18-20;提後1:8-9),
(1) 祂出於對其選民白白和特別的愛,並不是因為他們身上有什麽促使祂行動的東西(多3:4-5;弗2:4-5,7-9;羅9:11);
(2) 在祂所悅納的日子,藉著祂的聖言和聖靈,邀請並吸引他們歸向基督耶穌(林後5:20,比較林後6:1-2;約6:44;帖後2:13-14);
(3) 救贖性地啟迪他們的心思(徒26:18;林前2:10,12),更新並大有權能地決定他們的意誌(結11:19;36:26-27;約6:45),
(4) 使得已經死在罪惡之中的他們變得甘心樂意,能夠自由爽快地回應祂的呼召,領受其中所顯明並傳遞的恩典(弗2:5;腓2:13;申30:6)。
68問:惟獨選民得蒙有效的恩召嗎?
答:所有的選民,而且惟獨他們,得蒙有效的恩召(徒13:48);盡管其他人或許,也經常是,藉著上帝聖言的服事,蒙受外部的呼召(太22:14),並且有聖靈的普通運行(太7:22;13:20-21;來6:4-6);但他們故意忽略、輕視向他們所顯明的恩典,就被公義地棄置於他們自己的不信之中,絕不會真正地歸向耶穌基督(約12:38-40;徒28:25-27;約6:64-65;詩81:11-12)。
三十七.選民在恩典中與基督的交通
69問:無形教會的成員在恩典裏所享有的與基督的交通是什麽?
答:無形教會的成員在恩典裏所享有的與基督的交通,是在於與祂中保的功勞有份,在稱義(羅8:30),得兒子的名分(弗1:5),成聖,以及今生的一切事宜上,都顯明他們與基督的合一(林前1:30)。
三十八.稱義
70問:稱義是什麽?
答:(1)稱義是上帝的作為,祂白白地把恩典賜予罪人(羅3:22,24-25;4:5);
(2)由此赦免他們所有的罪,接納他們,並在祂的眼中算他們為義(林後5:19,21;羅3:22,24-25,27-28);
(3)並不是因為他們自己有什麽,也不是因為他們作了什麽(多3:5,7;弗1:7);
(4)而是惟獨因為基督的完美的順服和完全的補償,由上帝歸算在他們的身上(羅5:17-19;羅4:6-8);
(5)且是惟獨藉著信心才能領受的(徒10:43;加2:16;腓3:9)。
三十九.稱義與恩典
71問:為什麽說稱義是上帝白白恩典的作為呢?
答:盡管基督藉其順服和受死,確實代表那些被稱義之人,對上帝的公義,作出了適當的、真正的、完全的補償(羅5:8-10,19);但是,因為上帝是從一個保證人接受補償,這也是祂可以要求他們的,而且上帝確實提供了這一保證人,就是祂的獨生子(提前2:5-6;來10:10;太20:28;但9:24,26;賽53:4-6,10-12;來7:22;羅8:32;彼前1:18-19),把祂的義歸算在他們身上(林後5:21),使他們惟獨藉著信稱義(羅3:24-25),向他們別無所求,這信心也是祂的恩賜(弗2:8),所以,他們的稱義是因著白白的恩典歸給他們的(弗1:7)。
四十.稱義與信心
72問:使人稱義的信心是什麽?
答:使人稱義的信心是:
(1)使人稱義的信心是一種上帝所賜的與救恩相伴的美德(來10:39),由聖靈(林後4:13;弗1:17-19)和聖言(羅10:14,17)在罪人的心中做成,使他確知自己的罪和愁苦,自己和其他任何受造者都不能救他脫離失喪之境(徒2:37;徒16:30;約16:8-9;羅5:6;弗2:1;徒4:12);
(2)使人稱義的信心不僅讚同福音應許的真實性(弗1:13),而且接受並信靠福音所應許的基督和祂的義,從此罪得赦免(約1:12;徒16:31,10:43),在上帝的眼中,得蒙悅納,被算為義,以致得救(腓3:9;徒15:11)。
73問:在上帝的眼中,信心如何使罪人稱義呢?
答:在上帝的眼中,信心使罪人稱義,
(1) 絕不是因為隨之而來的其它美德,或信心所結的善行的果子(加3:11;羅3:28),也不是說信心這一美德、或信心的行為可算為他的義(羅4:5,比較羅10:10);
(2) 隻是因為信心是器皿,罪人由此接受基督和祂的義,並運用在自己的身上(約1:12;腓3:9;加2:16)。
四十一.得兒子的名分
74問:什麽是得兒子的名分?
答:得兒子的名分是上帝的作為,出於祂白白的恩典(約壹3:1)。
(1) 在祂獨生子耶穌基督裏,且是為著祂的緣故而行的(弗1:5;加4:4-5);
(2) 由此那些稱義之人一概被納入眾子的數目(約1:12);
(3) 有祂的名寫在他們上麵(林後6:18;啟3:12);
(4) 領受賜予他們的祂兒子的聖靈(加4:6);
(5) 處於祂父般的眷顧之下(詩103:13;箴14:26;太6:32);
(6) 得享上帝眾子的一切自由和特權,承受各樣的應許,並與基督在榮耀裏同為後嗣(來6:12;羅8:17)。
四十二.成聖
75問:成聖是什麽?
答:成聖是上帝的作為,出於祂白白的恩典。
(1) 由此,那些在創世之前就蒙揀選成為聖潔的人,在日期滿足的時候,藉著聖靈大能的運行(弗1:4;林前6:11;帖後2:13),把基督的受死和複活應用到他們的身上(羅6:4-6),目的在於按上帝的形像使他們的全人得以更新(弗4:23-24);
(2) 有悔改得生以及其它所有與救恩相伴的美德的種子安置在他們的心中(徒11:18;約壹3:9),而且這些美德被挑旺,得增加,受堅固(猶20;來6:11-12;弗3:16-19;西1:10-11),使他們愈來愈能向罪而死,更有生命的新樣式(羅6:4,6,14;加5:24)。
四十三.悔改得生
76問:悔改得生是什麽?
答:悔改得生是一種上帝所賜的與救恩相伴的美德(提後2:25),是聖靈(亞12:10)和聖言(徒11:18,20-21)在罪人的心中做成的,由此,
(1) 罪人意識到罪的危險性(結18:28,30,32;路15:17-18;何2:6-7);
(2) 認識到罪的汙穢和醜陋(結36:31;賽30:22);
(3) 領悟上帝在基督裏對悔改者的憐憫(珥2:12-13);
(4) 因此為自己的罪憂傷難過(耶31:18-19);
(5) 並產生恨惡之情(林後7:11);
(6) 從而轉離一切罪,歸向上帝(徒26:18;結14:6;王上8:47-48);
(7) 並立定心誌,竭力以新的順服,在各個方麵與主同行(詩119:6,59,128;路1:6;王下23:25)。
四十四.稱義與成聖的不同
77問:稱義與成聖有何不同?
答:雖然稱義與成聖不可分割地聯係在一起(林前6:11;1:30),但它們仍有不同之處。
(1) 稱義是基督的義的歸算(羅4:6,8),而成聖則是祂注入恩典,使人得以行出(結36:7);
(2) 稱義使罪得赦免(羅3:24-25);成聖使罪被征服(羅6:6,14);
(3) 稱義使所有的信徒在今生一概脫離上帝的報應之怒,達於完全,使他們不再被定罪了(羅8:33-34);成聖在所有的人身上不盡相同(約壹2:12-14;來5:12-14),今生也沒有任何人能達於完全(約壹1:8,10),而是向著完全不斷長進(林後7:1;腓3:12-14)。
四十五.成聖的不完全性
78問:為何信徒的成聖在今生都不完全呢?
答:信徒的成聖在今生都不完全,這是因為他們身上各個部分仍然有罪的殘餘,肉體的情欲依然存在,不停地與聖靈相爭;因此,他們經常為試探所擊倒,陷落到許多罪中(羅7:18,23;可14:66;加2:11-12),各種屬靈的事奉常受攔阻(來12:1),即使最好的善行,在上帝的眼中也不完美,仍有汙損(賽64:6;出28:38)。
四十六.真信徒得蒙保守
79問:真信徒既不完美,也被諸多的試探和罪所勝,他們會不會從蒙恩的狀態中墮落呢?
答:不會。因著
(1) 上帝的不變之愛(耶31:3);
(2) 祂按照祂自己的預旨和聖約賜給他們恒忍的力量(提後2:19;來13:20-21;撒下23:5);
(3) 使他們與基督聯合,不可分離(林前1:8-9);
(4) 基督也為他們持續地代禱(來7:25;路22:32);
(5) 聖靈和上帝的種子仍在他們心中(約壹3:9;2:27)
所以,他們既不會完全,也不會最終從蒙恩的狀態中墮落(耶32:40;約10:28),而是得蒙上帝大能的保守,由信得救(彼前1:5)。
四十七.得救的確信
80問:真信徒是否能夠毫無謬誤地確信他們已經蒙恩,並由此恒忍,直到最終得救?
答:是的。真正歸信基督,努力用無愧的良心行在祂麵前的人(約壹2:3),
(1) 毋需另外的特別啟示;
(2) 藉著基於上帝應許之真實性的信心;
(3) 藉著使他們能夠分辨自己是否擁有那些所應許的與新生命相伴的美德(林前2:12;約壹3:14,18-19,21,24;4:13,16;來6:11-12);
(4) 並與他們的靈同證他們是上帝兒女的聖靈(羅8:16),他們可以毫無謬誤地確信自己已經蒙恩,並由此恒忍,直到最終得救(約壹5:13)。
81問:所有真信徒都是一直確信自己目前已經蒙恩,並最終得救嗎?
答:對於所有真信徒而言,
(1) 蒙恩得救的確信並不是信心的本質(弗1:13);
(2) 所以,在得到這一確信之前,真信徒或許要長期等候(賽50:10;詩88);
(3) 即使在享有之後,這一確信仍會因著心思煩亂、各樣的罪、遭遇試探和暫時被棄而減弱或中斷(詩77:1-12;51:8,12;31:22;22:1,歌5:2-3,6);
(4) 聖靈的同在和扶持絕不會全然離開他們,必保守他們不至陷入絕望(約壹3:9;伯13:15;詩73:15,23;賽54:7-10)。
四十八.選民在榮耀裏與基督的交通
82問:無形教會的成員在榮耀裏所享有的與基督的交通是什麽?
答:無形教會的成員在榮耀裏所享有的與基督的交通,是在於今生(林後3:18)、死後(路23:43),以及最終在複活與審判日達於完全的交通(帖前4:17)。
83問:無形教會的成員今生在榮耀裏所享有的與基督的交通是指什麽?
答:這種交通是指:
(1) 無形教會的成員今生得蒙與基督一同得榮的初熟的果子,因基督是他們的元首,他們是祂的肢體,所以在祂裏麵,與祂所有的榮耀有份(弗2:5-6);
(2) 他們享有上帝的慈愛(羅5:,比較林後1:22),良知的平安,聖靈裏的喜樂,和榮耀的盼望(羅5:1-2;14:17),這些都是他們得基業的憑據;
(3) 而惡人則感受到上帝複仇的憤怒,良知的恐懼,對將來審判的畏懼,這些痛苦始於今生,並在死後承受(創4:13;太27:4;來10:27;羅2:9;可9:44)。
四十九.死亡
84問:所有的人都會死嗎?
答:死亡是罪的工價(羅6:23),所以,按照定命,人人都有一死(來9:27);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羅5:12)。
85問:既然死亡是罪的工價,而義人的罪在基督裏都蒙赦免,為什麽他們沒有脫離死亡呢?
答:義人在末日的時候就會脫離死亡,即使在死亡之時,也脫離了死亡的毒鉤和咒詛(林前15:26,55-57;來2:15);因此,雖然他們也死亡,但這是出於上帝的慈愛(賽57:1-2;王下22:20),使他們完全從罪和愁苦中釋放出來(啟14:13;弗5:27),進入榮耀裏,與基督有更深的聯合(路23:43;腓1:23)。
86問:無形教會的成員死後在榮耀裏所享有的與基督的交通是指什麽?
答:無形教會的成員死後在榮耀裏所享有的與基督的交通,是指:
(1) 那時他們的靈魂在聖潔上達於完全(來12:23),被接入高天(林後5:1,6,8;腓1:23,比較徒3:21;弗4:10),在光明和榮耀中得見上帝之麵(約壹3:2;林前13:12),等候他們身體完全的得贖(羅8:23;詩16:9)。
(2) 他們的身體即使在死亡中也與基督繼續聯合(帖前4:14),安息在墳墓裏,如同安息在床上(賽57:2),直到末日與他們的靈魂再次聯合(伯19:26-27)。
(3) 而惡人的靈魂死時被拋進地獄之中,停留在痛苦和徹底的黑暗裏,他們的身體則保留在墳墓裏,如在監獄中,直到複活和審判的大日(路16:23-24;徒1:25;猶6-7)。
五十.複活
87問:關於複活,我們當信什麽?
答:我們當信,
(1) 在末日的時候,死人都要複活,不管是義人,還是不義的人(徒24:15);
(2) 那時還活著的人在一刹那間都要改變;那些躺在墳墓中的同一身體要與他們的靈魂重新聯合,不再分離,因著基督的大能而複活(林前15:21-23;帖前4:15-17;約5:28-29)。
(3) 義人的身體,因著基督的靈,並藉著他們的元首基督的複活,大有權能地複活,成為屬靈的、不朽壞的,與基督榮耀的身體一樣(林前15:21-23,42-44;腓3:21);
(4) 而惡人的身體亦將由基督這被觸怒的審判者,使其在羞辱的狀態中複活過來(約5:27-29;太25:33)。
88問:複活之後,隨即發生什麽?
答:複活之後,隨即所發生的就是
(1) 最終的大審判,天使和人都要受到審判(彼後2:4猶6-7,14-15;太25:46);
(2) 沒有人知道那日那時,所有人都當警醒禱告,時刻預備主的到來(太24:36,42,44;路21:35-36)。
五十一.末後的審判
89問:在審判之日,惡人會承受什麽?
答:在審判之日,惡人將會:
(1) 被置於基督的左邊(太25:33);
(2) 基於確鑿的證據,他們自己的良知完全伏罪(羅2:15-16);
(3) 被公開定罪,承受可怕但卻公平的判決(太25:41-43);
(4) 隨即被拋進地獄之中,被逐於上帝恩惠的同在,以及基督、祂的聖徒,和所有聖天使的榮耀團契之外,身體靈魂都受懲罰,遭受無法言喻的痛苦,與魔鬼和屬牠的天使在一起,直到永永遠遠(路16:26;帖後1:8-9)。
90問:在審判之日,義人會承受什麽?
答:在審判之日,義人會,
(1) 被提到雲中(帖前4:17);
(2) 到基督麵前,坐在祂的右邊,當眾被承認,宣告無罪(太25:33;10:32);
(3) 與基督一同審判被棄的天使和世人(林前6:2-3);
(4) 被接入天堂(太25:34,46);
(5) 完全、永遠地脫離所有的罪和痛苦(弗5:27;啟14:13);
(6) 被無法想象的喜樂充滿(詩16:11);
(7) 在身體和靈魂上都達於完全的聖潔和幸福,與無數的聖徒和聖天使在一起(來12:22-23);
(8) 特別是直接得見父上帝、主耶穌基督和聖靈,得此為樂,直到永遠(約壹3:2;林前13:12;帖前4:17-18)。
這就是無形教會的成員,在複活和審判之日,在榮耀裏與基督所享有的完美的交通。
五十二.人的本分
91問:上帝要人盡什麽本分?
答:上帝要人所盡的本分是順服祂顯明的旨意(羅12:1-2;彌6:8;撒上15:22)。
五十三.順服的標準
92問:上帝起初向人顯明了什麽作為順服祂的標準?
答:上帝向處在無罪狀態中的亞當,以及在祂裏麵的全人類,所顯明的順服標準,除了禁止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這一特別的誡命之外,就是道德律(創1:26-27;羅2:14-15;10:5;創2:17)。
五十四.道德律的性質
93問:道德律是什麽?
答:道德律
(1) 是上帝對人類旨意的宣告,是人當向上帝和他人所盡的聖潔與公義的本分(路1:75;徒24:16);
(2) 指導並約束每個人都必須親自、完全、持續地予以遵行、順服;靈魂與身體全身心地踐行(申5:1-3,31,33;路10:26-27;加3:10;帖前5:23);
(3) 遵行則有生命的應許,違背則有死亡的後果(羅10:5;加3:10,12)。
五十五.道德律的功用
94問:墮落之後,道德律對人還有什麽作用呢?
答:墮落之後,沒有人能靠道德律臻達公義和生命(羅8:3;加2:16);但道德律仍然大有用處,不管是未重生的人,還是已重生的人,對所有的人都是如此(提前1:8)。
95問:道德律對所有的人有什麽用處?
答:道德律對所有的人都有用處,
(1) 告訴他們上帝聖潔的屬性和旨意(利11:44-45;利20:7-8;羅7:12);
(2) 告訴他們當盡的責任,並約束他們必須遵行(彌6:8;雅2:10-11);
(3) 使他們知道自己沒有能力遵行,認識到自己的性情、心靈和生命都受到了罪的汙染(詩19:11-12;羅3:20;7:7);
(4) 使他們意識到自己的罪和痛苦,從而謙卑自己(羅3:9,23);
(5) 由此幫助他們更加清楚地認識到對基督的需要(加3:21-22),對基督的完全順服的需要(羅10:4)。
96問:對未重生的人,道德律有什麽特別的用處?
答:對未重生的人,道德律的用處,是在於:
(1) 喚醒他們的良知,使他們逃離將來的憤怒(提前1:9-10);
(2) 促使他們歸向基督(加3:24);
(3) 如果他們繼續處於罪境之中,繼續行罪路,就使他們無可推諉(羅1:20,比較羅2:15);
(4) 並處於罪所帶來的咒詛之下(加3:10)。
97問:對已重生的人,道德律有什麽特別的用處?
答:對於已經重生、歸信基督之人,雖然道德律對他們已經不再是行為之約(羅6:14;羅7:4,6;加4:4-5),他們既不因之稱義(羅3:20),也不因之定罪(加5:23;羅8:1);但是,除了與所有人共同的用處之外,道德律還有特別的用處,就在於向他們顯明:
(1) 因為基督為他們的益處成全了道德律,替他們承受了咒詛,所以他們對基督有何等的虧欠(羅7:24-25;加3:13-14;羅8:3-4);
(2) 由此激發他們更有感恩之心,並且使他們更加謹守,以道德律為順服的標準加以遵行,從而表達出感恩之心(羅7:22;12:2;多2:11-14)。
五十六.道德律的綜述[4]
98問:道德律的綜述是在什麽裏麵?
答:道德律的綜述是在十誡之中,這是上帝在西奈山上親口頒布的,並且親手寫在了兩塊石版上(申10:4;出34:1-4);記錄在《出埃及記》20章。前四誡是我們對上帝當盡的本分,後六誡是我們對人當盡的本分(太22:37-40)。
五十七.理解十誡的規則
99問:要正確理解十誡,應當遵守什麽規則?
答:要正確理解十誡,以下的規則應予遵守:
(1)律法是全備的,約束每個人都必須完全遵守,以全人完全合乎其中之義,完全順服,直到永遠;因此,律法要求人完備地履行每一當盡的責任,即使最微小的犯罪也予以禁止(詩19:7;雅2:10;太5:21-22)。
(2)律法是屬靈的,關涉到悟性、意誌、情感以及靈魂的其它所有能力,涵蓋言語、行為和姿態(羅7:14;申6:5;太22:37-39,比較太5:21-22,27-28,33-34,37-39,43-44)。
(3)同樣的事物,在不同的方麵,在不同的誡命中有所要求或禁止(西3:5;摩8:5;箴1:19;提前6:10)。
(4)吩咐某一責任,就是禁止與此相反的罪行(賽58:13;申6:13,比較太4:9-10;15:4-6);禁止人犯一種罪,就是命令人去完成與該罪行相反的責任(太5:21-25;弗4:28)。同樣,何處附加了應許,就包括了與之相反的警告(出20:12;箴30:17);何處附加了警告,就包括了與之相反的應許(耶18:7-8;出20:7,比較詩15:1,4-5;詩24:4-5)。
(5)凡上帝所禁止的,絕不要去行(伯13:7-8;羅3:8;伯36:21;來11:25);凡上帝所吩咐的,則始終是我們的責任(申4:8-9);但是,並不是在所有的時間,都要完成每一個責任(太12:7)。
(6)在一個罪或責任之下,所有同類的罪也受到禁止,同類的責任也在所吩咐的範圍之內;連同所有的原因、途徑、場合、表現、挑釁都在內(太5:21-22,27-28;15:4-6;來10:24-25;帖前5:22;猶23;加5:26;西3:21)。
(7)凡向我們所禁止或所吩咐的,我們都有責任根據自己的身份地位,並根據他人在其身份地位上當盡的本分,努力使他人避免或遵行(出20:10;利19:17;創18:19;書24:15;申6:6-7)。
(8)凡向他人所吩咐的,我們都有責任根據我們的地位和職分,幫助他們實現(林後1:24);凡禁止他們去行的,我們也要注意不要與他們有份(提前5:22;弗5:11)。
100問:在十誡中,我們要考察什麽特別的事項?
答:在十誡中,我們要考察序言、十誡本身的精義和某些誡命所附加的各種理由,使我們更加謹守遵行。
五十八.十誡的序言
101問:十誡的序言是什麽?
答:十誡的序言就是:“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出20:2)。上帝從中顯明了祂的主權,祂是耶和華,是永恒、不變、全能的上帝(賽44:6);祂是自有永有的(出3:14),祂的話語(出6:3)和作為(徒17:24,28)都由祂而出:
(1) 祂是立約的上帝,與過去的以色列人立約,也與祂所有的子民立約(創17:7,比較羅3:29);
(2) 正如祂帶領以色列人擺脫了埃及地的捆綁,同樣也把我們從屬靈的奴役下釋放出來(路1:74-75);
(3) 因此,我們視祂為我們獨一的上帝,遵行祂一切的誡命,是義不容辭的(彼前1:15-18;利18:30,19:37)。
五十九.前四誡精義
102問:前四誡中包含了的我們對上帝的責任,其精義是什麽?
答:前四誡中包含了我們對上帝的責任,其精義是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我們的上帝(路10:27)。
六十.第一條誡命
103問:第一條誡命是什麽?
答:第一條誡命是:“在我麵前,你不可有別的神” (出20:3)。
104問:在第一條誡命中,吩咐我們盡什麽責任?
答:在第一條誡命中吩咐我們:
(1) 認識並承認上帝是獨一的真上帝,我們的上帝(代上28:9;申26:17;賽43:10;耶14:22);
(2) 並要如此去崇拜、榮耀祂(詩95:6-7;太4:10;詩29:2)、思念(瑪3:16)、默想(詩63:6)、記念(傳12:1)、尊崇(詩71:19)、尊敬(瑪1:6)、敬慕(賽45:23)、選擇(書24:15,22)、摯愛(申6:5)、愛慕(詩73:25)、敬畏祂(賽8:13);
(3) 相信祂(出14:31);
(4) 依靠祂(賽26:4),仰望祂(詩130:7),靠祂快樂(詩32:11),以祂為樂(詩37:4);
(5) 為祂發熱心,以祂的忌邪為心(羅12:11;民25:11);
(6) 向祂呼籲,把一切的讚美和感恩都歸於祂(腓4:6),並以全人順服祂(耶7:23;雅4:7);
(7) 在一切的事情上都留心得蒙祂的悅納(約壹3:22),為所有得罪祂的事情而憂傷(耶31:18;詩119:136);
(8) 並且存謙卑的心與祂同行(彌6:8)。
105問:在第一條誡命中,禁止什麽罪?
答:在第一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罪是:
(1) 否定上帝或不承認上帝存在的無神論(詩14:1;弗2:12);
(2) 相信或崇拜多位神,或崇拜真上帝之外的任何神,以及在崇拜真上帝的同時還拜別神的偶像崇拜(耶2:27-28;帖前1:9);
(3) 不承認祂為上帝,為我們的上帝(詩81:11);
(4) 忽視在這一誡命中所吩咐的祂所當得的任何事物(賽43:22-24);
(5) 無知(耶4:22;何4:1,6)、忘記(耶2:32)、誤解(徒17:23,29)、謬見(賽40:18),與祂不相配的邪惡思想(詩50:21);
(6) 肆無忌憚,窺探祂的隱秘(申29:29);
(7) 各樣的褻瀆(多1:16;來12:16),對上帝的怨恨(羅1:30);
(8) 專顧自己(提後3:2),一心尋求自己的益處(腓2:21),以及其它所有放蕩無羈地把我們的心思、意誌、情感置於其它事物上,或全部或部分偏離祂的事情(約壹2:15-16;撒上2:29;西3:2,5);
(9) 輕信(約壹4:1)、不信(來3:12)、異端(加5:20;多3:10)、誤信(徒26:9)、懷疑(詩78:22)、失望(創4:13)、固執(耶5:3),在審判之下仍然麻木不仁(賽42:25),心裏剛硬(羅2:5)、驕傲(耶13:15),任意妄為(詩19:13),自以為平安無事(番1:12),試探上帝(太4:7);
(10)運用不合乎上帝律法的手段(羅3:8),倚靠不合乎上帝律法的手段(耶17:5);
(11)愛宴樂(提後3:4);
(12)雖有熱心,但卻敗壞、盲目,沒有分辨力(加4:17;約16:2;羅10:2;路9:54-55);
(13)不冷不熱(啟3:16),在上帝的事情上是死的(啟3:1);
(14)疏離、背叛上帝(結14:5;賽1:4-5);
(15)向聖徒、天使或其它任何受造物禱告,或崇拜他們(羅10:13-14;何4:12;徒10:25-26;啟19:10;太4:10;西2:18;羅1:25);
(16)與魔鬼結盟,交鬼求問(利20:6;撒上28:7,11;代上10:13-14),傾聽牠的建議(徒5:3);
(17)使人成為我們信仰與良知之主(林後1:24;太23:9);
(18)怠慢、藐視上帝及其誡命(申32:15;撒下12:9;箴13:13);
(19)抵擋聖靈,使祂擔憂(徒7:51;弗4:30),不滿、厭煩上帝的安排,愚昧地指責祂把各樣災難加在我們身上(詩73:2-3,13-15,22;伯1:22);
(20)把我們所具有的、所得來的、所能作的任何好事都歸之於幸運(撒上6:7-9)、偶像(但5:23)、自己(申8:17;但4:30)或其它任何受造之物(來1:16)。
106問:在第一條誡命中說“在我麵前”,這對我們有什麽特別的教導?
答:在第一條誡命中說“在我麵前”,這些話語教導我們,
(1) 無所不見的上帝特別注意到人另有別神之罪,大為不悅;
(2) 因此勸阻人脫離此罪,視此罪為放肆的挑釁,使其更顯嚴重(結8:5-6;詩44:20-21)。
(3) 同時,也使我們相信,不管從事何種服事,都是行在祂的眼前(代上28:9)。
六十一.第二條誡命
107問:第二條誡命是什麽?
答:第二條誡命是:“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麽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4-6)。
108問:在第二條誡命中,吩咐我們盡什麽責任?
答:在第二條誡命中,吩咐我們所盡的責任是:
(1) 對上帝在聖經中所指定的一切宗教崇拜和蒙恩之道,要接受遵行,保持純全(申32:46-47;太28:20;徒2:42;提前6:13-14);
(2) 特別是:奉基督之名所作的禱告和感恩(腓4:6;弗5:20),讀經、講道、聽道(申17:18-19;徒15:21;提後4:2;雅1:21-22;徒10:33),施行和領受聖禮(太28:19;林前11:23-30),教會治理和勸懲(太18:15-17;16:19;林前5;12:28),及其施行與保守(弗4:11-12;提前5:17-18;林前9:7-15),敬虔的禁食(珥2:12-13;林前7:5),奉上帝的名宣誓(申6:13),向上帝許願(賽19:21;詩76:11);
(3) 譴責、痛恨、反對各種各樣的偽崇拜(徒17:16-17;詩16:4);
(4) 並根據自己的地位和職分,清除偽崇拜,以及偶像崇拜的各種標記(申7:5;賽30:22)。
109問:在第二條誡命中,禁止什麽罪?
答:在第二條誡命中,禁止的罪行有:
(1) 以任何方式,發明(民15:39)、求問(申13:6-8)、命令(何5:11;彌6:16)、使用(王上11:33;12:33)、認可非上帝所指定的任何宗教崇拜(申12:30-32);
(2) 寬容偽宗教(申13:6-12;番13:2-3;啟2:2,14-15,20;17:12,16-17);
(3) 或在自己心中,或在外部,以任何受造物的形像和樣式,製造三個位格或其中任何一個位格的象征(申4:15-19;徒17:29;羅1:21-23,25);
(4) 崇拜此類象征(但3:18;加4:8),或者崇拜其中所表征的上帝,或者藉著它崇拜上帝(出32:5);
(5) 製造假神之像(出32:8),予以崇拜並事奉(王上18:26,28;賽65:11);
(6) 以古風(彼前1:18)、習俗(耶44:17)、敬虔(賽65:3-5;加1:13-14)、好意或其它理由為借口(撒上13:11-12;15:21),對上帝的律法或加或減(申4:2),或自己杜撰,或自己發起(詩106:39),或因傳統受自他人(太15:9),設計各種迷信(徒17:22;西2:21-23),敗壞對上帝的崇拜(瑪1:7-8,14);
(7) 買賣聖職(徒8:18);
(8) 褻瀆上帝(羅2:22;瑪3:8);
(9) 忽略(出4:24-26)、輕蔑(太22:5;瑪1:7,13)、攔阻(太23:13)、反對上帝所指定的敬拜和蒙恩之道(徒13:44-45;帖前2:15-16)。
110問:為了使我們更加謹守遵行,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遵行理由是什麽?
答:為了使我們更加謹守遵行,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遵行理由包含在以下的話中:“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5-6)。
(1) 這些理由不但包括上帝對我們擁有主權,我們是屬祂的(詩45:11;啟15:3-4);
(2) 也包括祂對自己的崇拜有強烈的忌邪之心(出34:13-14),所有的偽崇拜都是屬靈的淫亂,必招致祂複仇的震怒(林前10:20-22;耶7:18-20;結16:26-27;申32:16-20);
(3) 違背這一誡命的人就是恨惡上帝的人,上帝警告要懲罰他們,直到許多代(阿2:2-4);
(4) 遵守這一誡命的人,就是愛祂並守祂誡命的人,會得到尊榮,上帝應許要憐憫他們,直到許多代(申5:29)。
六十二.第三條誡命
111問:第三條誡命是什麽?
答:第三條誡命是:“你不可妄稱主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祂名的,主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 。
112問:在第三條誡命中吩咐什麽?
答:在第三條誡命中吩咐:
(1) 上帝的名字、尊稱、屬性(太6:9;申28:58;詩29:2;68:4;啟15:3-4)、蒙恩之道(瑪1:14;傳5:1)、聖言(詩138:2)、聖禮(林前11:24-25,28-29)、禱告(提前2:8)、起誓(耶4:2)、許願(傳5:4-6)、拈鬮(徒1:24,26)、作為(伯36:24),以及其他祂所用以顯明祂自己的一切,都要在思想(瑪3:16)、默想(詩8:1,3-4,9)、言語(西3:17;詩105:2,5)和著述(詩102:18)中,予以聖潔、敬畏地使用;
(2) 藉著聖潔的告白(彼前3:15;彌4:5),行事為人與之相稱(腓1:27),使上帝得榮耀(林前10:31),我們(耶32:39)和他人都得益處(彼前2:12)。
113問:在第三條誡命中,禁止什麽罪行?
答:在第三條誡命中禁止的罪行是:
(1) 不按聖經的要求使用上帝的名字(瑪2:2);
(2) 愚昧(徒17:23)、虛妄(箴30:9)、不敬、褻瀆(瑪1:6-7;12;3:14)、迷信(撒上4:3-5;耶7:4,9-10,14,31;西2:20-22)地濫用上帝名字;
(3) 或以邪惡之心提及上帝的名字,以褻瀆(王下19:22;利24:11)、偽證(亞5:4;8:17)之舉利用上帝的尊稱、屬性(王下18:30,35;出5:2;詩139:20)、蒙恩之道(詩50:16-17)和作為(賽5:12);
(4) 一切惡毒的咒詛(撒上17:43;撒下16:5)、起誓(耶5:7;23:10)、許願(申23:18;徒23:12,14)、掣簽(斯3:7;9:24;詩22:18);
(5) 違背我們合乎上帝律法的宣誓和許願(詩24:4;結17:16,18-19);
(6) 成全不合乎上帝律法的宣誓和許願(可6:26;撒上25:22,32-34);
(7) 抱怨、抗拒(羅9:14,19-20)、窺探(申29:29)、誤用上帝的預旨(羅3:5,7;6:1-2)和護理(傳8:11;9:3;詩39);
(8) 誤解(太5:21-48)、誤用(結13:22),或以其它任何方式歪曲上帝的聖言,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彼後3:16;太22:24-31),用於褻瀆性的戲謔(賽22:13;耶23:34,36,38)、好奇無益的問難、荒緲無憑的空談,或堅持謬妄的教義(提前1:4,6-7;6:4-5,20;提後2:14;多3:9);
(9) 濫用上帝名下所包含的受造物或任何事物,用為魔法符咒(申18:10-14;徒19:13),或邪惡的情欲和行為(提後4:3-4;羅13:13-14;王上21:9-10;猶4);
(10)惡毒中傷(徒13:45;約壹3:12),褻慢譏誚(詩1:1;彼後3:3),肆意謾罵(彼前4:4),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反對上帝的真理、恩典和道路(徒13:45-46,50;徒4:18;19:9;帖前2:16;來10:29);
(11)或假冒偽善,或因心懷不軌而謊稱信主(提後3:5;太23:14;6:1-2,5,16);
(12)以主名為恥(可8:38),或因不順從(詩73:14-15),無智慧(林前6:5-6;弗5:15-17),不結果子(賽5:4;彼後1:8-9),唐突冒犯,絆倒他人(羅2:23-24),冷淡退後,離棄真道(加3:1,3;來6:6),從而羞辱主名。
114問:第三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麽?
答:第三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在以下的話語中:“耶和華你上帝”和“因為妄稱祂名的,主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這是因為:
(1) 祂是主,我們的上帝,因此我們不可褻瀆祂的名,也不可以任何方式濫用(利19:12);
(2) 特別是因為觸犯這一誡命的人,祂必不會赦免、饒恕。即使許多人避開了人的
鑒察和審判(撒上2:12,17,22,24;撒上3:13),但上帝卻不容他們逃避祂公義的審判(結36:21-23;申28:58-59;亞5:2-4)。
六十三.第四條誡命
115問:第四條誡命是什麽?
答:第四條誡命是:“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仆婢、牲畜,並你城裏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出20:8-11)。
116問:在第四條誡命中吩咐什麽?
答:在第四條誡中,吩咐所有的人將上帝在聖經中所指定的時間,都向祂分別為聖,予以遵守,祂特別指明七日中的一整天守為聖日;從世界之初到基督複活,這一日為一周的第七日;此後便以每周的第一日為聖日,直到世界的末了;這就是基督徒的安息日(申5:12-14;創2:2-3;林前16:1-2;徒20:7;太5:17-18;賽56:2,4,6-7),在新約聖經中稱之為主日(啟1:10)。
117問:如何將安息日或主日守為聖日?
答:守安息日為聖,乃是:
(1) 整日合乎聖潔地安息(出20:8,10),不僅不犯那些平常為罪的惡事,還要停止平日合乎上帝律法的俗世職業和娛樂(出16:25-28;尼13:15-22;耶17:21-22);
(2) 並用全部時間,或與眾人,或在家中,敬拜上帝(賽58:13;路4:16;徒20:7;林前16:1-2;詩92標題;賽66:23;利23:3),以此為賞心樂事;
(3) 隻有為著必須的工作和施行憐憫所占的時間例外(太12:1-13)。
(4) 為此,我們要預備心靈,提前安排,殷勤作工,穩健節製,合乎時宜地迅速處理我們的俗世之事,使我們可以更自由、更適宜地盡此日當盡的本分(出20:8;路23:54,56;出16:22,25-26,29;尼13:19)。
118問:為什麽說守安息日這一吩咐,特別指向家長和其他尊長呢?
答:守安息日這一吩咐,特別指向家長和其他尊長,這是因為:
(1) 他們不僅有責任自己遵守,還有責任監督那些處在其負責範圍之內的人予以遵守;
(2) 而且,還因為他們經常有占用他們的時間,攔阻他們守安息日的傾向(出20:10;書24:15;尼13:15-17;耶17:20-22;出23:12)。
119問:在第四條誡命中,禁止什麽罪?
答:在第四條誡命中,禁止的罪是:
(1) 忽略當盡的本分(結22:26);
(2) 雖予遵行,卻漫不經心,粗心大意,不得益處,而且心中厭煩(徒20:7,9;結33:30-32;摩8:5;瑪1:13);
(3) 無所事事,作奸犯科,褻瀆此日(結23:38);
(4) 對俗務和娛樂有不必要的心思、言語或作為(耶17:24,27;賽58:13)。
120問:為了使我們更加曉得其權威性,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遵行理由是什麽?
答:為了使我們更加曉得其權威性,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遵行理由:
(1) 首先是出自於其中衡平的原則,即上帝讓我們在一周之內有六日作自己的工,但卻保留一日歸祂自己:“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出20:9);
(2) 上帝要求我們把這日特別歸給祂:“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出20:10);
(3) 而且,上帝以身作則:“六日之內,主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
(4) 上帝特別祝福此日,不但把這日分別為聖,用於事奉祂,而且指定,當我們守此日為聖的時候,此日便成為我們蒙福的器皿:“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出20:11) 。
121問:為什麽在第四條誡命的一開始就用了“記念”一詞?
答:在第四條誡命的一開始就用了“記念”一詞(出20:8),
(1) 部分是因為:記念此日有極大的益處,使我們由此得幫助,預備遵守(出16:23;路23:54,56;可15:42;尼13:19),而且,在遵守的時候,使我們能夠更好地遵行其它誡命(詩92標題,比較詩92:13-14;結20:12,19-20),不斷地以感恩的心記念創造與救贖的大德,這二者是基督教信仰的總結(創2:2-3;詩118:22,24,比較徒4:10-11;啟1:10);
(2) 部分是因為:我們容易忘卻此日(結22:26),因為自然之光對此日鮮有反映(尼9:14),而且守安息日限製了我們天然的自由,也就是平日合乎上帝律法的事情此日卻不能行(出34:21);安息日七天內才有一天,中間世務繁多,常常使我們的心思意念無暇顧及此日,更不用說提前預備,守為聖日了(申5:14-15;摩8:5);再者,撒但與牠的仆役也是辛苦作工,妄圖抹掉此日的榮耀,甚至想把此日從人的記憶中完全抹除,以便塞進各種各樣的反宗教、不敬虔之事(哀1:7;耶17:21-23;尼13:15-23)。
六十四.後六誡精義
122問:後六誡包括我們對人的責任,其總綱是什麽?
答:後六誡包括我們對人的責任,其總綱就是愛人如己(太22:39),我們願意人怎樣待我們,我們就要怎樣待人(太7:12)。
六十五.第五條誡命
123問:第五條誡命是什麽?
答:第五條誡命是:“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 。
124問:在第五條誡命中,“父母”是指誰?
答:在第五條誡命中,“父母”一詞所指的不僅是肉身的父母(箴23:22,25;弗6:1-2),還包括在年紀(提前5:1-2)和恩賜(創4:20-22;創45:8)上超過我們的一切尊長;特別是那些按照上帝的安排,於家庭(王下5:13)、教會(王下2:12;13:14;加4:19)、國家中(賽49:23),在我們之上有權柄的人。
125問:為什麽尊稱尊長如父母呢?
答:尊稱尊長如父母,是為了教導他們向晚輩履行自己各種本分時,當像肉身的父母一樣,同時又當根據他們各種不同的關係,向晚輩表達慈愛和溫柔(弗6:4;林後12:14;帖前2:7-8,11;民11:11-12);並使晚輩甘心樂意、歡歡喜喜地完成他們向尊長當盡的本分,正如對父母一樣(林前4:14-16;王下5:13)。
126問:第五條誡命的一般範圍是什麽?
答:第五條誡命的一般範圍是,作為晚輩、長輩、或同輩,在我們與他人的各種關係中,履行彼此當盡的責任(弗5:21;彼前2:17;羅12:10)。
127問:晚輩當如何尊重長輩?
答:晚輩當尊重長輩,包括:
(1) 在心思(瑪1:6;利19:3)、言語(箴31:28;彼前3:6)和行為(利19:32;王上2:19)上給予當得的敬重;
(2) 為他們禱告感恩(提前2:1-2);
(3) 效法他們的美德(來13:7;腓3:17);
(4) 甘心樂意地順服他們合乎上帝律法的吩咐和忠告(弗6:1-2,5-7;彼前2:13-14;羅13:1-5;來13:17;箴4:3-4;23:22;出18:19,24);
(5) 對於他們的責備,該聽從的就當聽從(來12:9;彼前2:18-20);
(6) 根據他們的身份和地位(太22:21;羅13:6-7;提前5:17-18;加6:6;創45:11;47:12),忠於(多2:9-10)、保衛(撒上26:15-16;撒下18:3;斯6:2)、維護他們的人格和權威;
(7) 包容他們的軟弱,並以愛心遮蓋他們(彼前2:18;箴23:22;創9:23),如此就可成為他們及其治理上引以為榮的人(詩127:3-5;箴31:23)。
128問:晚輩冒犯長輩的罪是什麽?
答:晚輩冒犯長輩的罪是,
(1) 忽略向他們當盡的責任(太15:4-6);
(2) 在他們合乎上帝律法的忠告(撒上2:25)、吩咐和責備(申21:18-21)上,嫉妒(民11:28-29)、蔑視(撒上8:7;賽3:5)、反叛(撒下15:1-12)他們(出21:15)和他們的地位(撒上10:27);
(3) 咒詛嘲笑(箴言30:11,17),冥頑不化,造謠中傷,如此成為他們及其治理上貽羞致辱之人(箴19:26)。
129問:長輩當向晚輩盡什麽責任?
答:長輩當向晚輩所盡的責任是:
(1) 根據他們從上帝所受的權柄,以及他們所處的關係,愛護晚輩(西3:19;多2:4),為他們禱告(撒上12:23;伯1:5),祝福他們(王上8:55-56;來7:7;創49:28);教訓(申6:6-7),勸勉,告誡(弗6:4)他們;
(2) 行得好的,鼓勵讚同(彼前3:7),表揚稱讚(彼前2:14;羅13:3),予以嘉獎(斯6:3);
(3) 行得壞的,不予認同(羅13:3-4),予以責備,管教懲罰(箴29:15;彼前2:14);
(4) 對於他們靈魂(弗6:4)和身體(提前5:8)所必需的一切,善加保護(伯29:12-17;賽1:10,17),予以供應;
(5) 嚴肅莊重,智慧通達,惟聖惟潔,以身作則,使上帝得榮耀(提前4:12;多2:3-5),自己受尊重(王上3:28),上帝所賜予的權柄得以保守(多2:15)。
130問:長輩易犯的罪是什麽?
答:長輩易犯的罪,除了忽略他們當盡的責任之外(結34:2-4),還包括:
(1) 專求自己的事(腓2:21),追求自己的榮耀(約5:44;7:18)、舒適、好處和快樂(賽56:10-11;申17:17);
(2) 要求晚輩去行不合乎上帝律法(但3:4-6;徒4:17-18),或超出他們權能之事(出5:10-18;太23:2,4);
(3) 對於行惡的,出謀劃策(太14:8;可6:24),慫恿教唆(撒下13:28),恩寵有加(撒上3:13);
(4) 對於行善的,橫加攔阻,打擊士氣,不予認同(約7:46-49;西3:21;出5:17);責備不當(彼前2:18-20;來12:10;申25:3);
(5) 粗心大意,把晚輩置於謬誤、誘惑和危險之中不管不顧(創38:11,26;徒18:17);激怒他們(弗6:4);
(6) 以及任何因著不公義、不慎重、為人苛刻、疏忽職責所導致的羞辱自己、削弱自身權威之事(創9:21;王上12:13-16;1:6;撒上2:29-31)。
131問:同輩之間的責任是什麽?
答:同輩之間的責任是:
(1) 彼此尊重對方的尊嚴和價值(彼前2:17);
(2) 在他人麵前把榮譽歸給對方(羅12:10);
(3) 為對方的恩賜和長進而高興歡喜,如同己有(羅12:15-16;腓2:3-4)。
132問:同輩之間易犯的罪是什麽?
答:同輩之間易犯的罪,除了忽略當盡的責任之外(羅13:8),還包括:
(1) 貶低對方的價值(提後3:3);
(2) 嫉妒對方的恩賜(徒7:9;加5:26);
(3) 因對方長進興盛而心裏難受(民12:2;斯6:12-13);
(4) 篡奪對方的權柄,壓製對方(約叁9;路22:24)。
133問:對於履行第五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麽?
答:對於履行第五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這是一個明確的長壽與興盛的應許,所有遵行這一誡命的人,隻要使上帝得榮耀,自己得益處,就必長壽興盛(申5:16;王上8:25;弗6:2-3)。
六十六.第六條誡命
134問:第六條誡命是什麽?
答:第六條誡命是,“不可殺人”(出20:13)。
135問:在第六條誡命中,吩咐什麽責任?
答:在第六條誡命中,吩咐我們:
(1) 用各種審慎的研究,和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手段,保守我們自己(弗5:28-29)和他人(王上18:4)的生命,抵擋各樣的思想和意圖(耶26:15-16;徒23:12,16-17,21,27),製伏一切的情緒(弗4:26-27),避免導致不義地奪取任何人生命(撒上24:12;26:9-11;創37:21-22)的所有場景(撒下2:22;申22:8)、誘惑(太4:6-7;箴1:10-11,15-16)和做法;
(2) 正當地抵禦暴力(詩82:4;箴24:11-12;撒上14:45),耐心地接受上帝的作為(雅5:7-11;來12:9),追求心靈的安靜(帖前4:11;彼前3:3-4;詩37:8-11)、靈魂的喜樂(箴17:22);
(3) 適度地吃肉(箴25:16,27),飲酒(提前5:23),服藥(賽38:21),睡眠(詩127:2),勞動(傳5:12;帖後3:10,12;箴16:26),娛樂(傳3:4,11);
(4) 有恩惠(撒上19:4-5;22:13-14),有愛心(羅13:10),憐憫(路10:33-34),謙虛,溫柔,仁慈(西3:12-13);
(5) 言語行為,溫良柔順(雅3:17),謙恭有節,尋求和睦(彼前3:8-11;箴15:1;士8:1-3);
(6) 凡事包容,樂意和好,恒久忍耐,饒恕傷害,以善報惡(太5:24;弗4:2,32;羅12:17,20-21);
(7) 安慰、救助受苦的人,保守、護衛無辜的人(帖前5:14;伯31:19-20;太25:35-36;箴31:8-9)。
136問:在第六條誡命中,禁止什麽罪?
答:在第六條誡命中,禁止:
(1) 以各種形式奪去我們自身(徒16:28)和他人(創9:6)生命的行為,除非是在公共司法(民35:31,33)、合乎上帝律法的戰爭(耶48:10;申20),或正當防衛中(出22:2-3);
(2) 忽略或不用合法的、必需的手段來保守生命(太25:42-43;雅2:15-16;傳6:1-2);
(3) 不合道德的憤怒(太5:22)、仇恨(約壹3:15;利19:17)、嫉妒(箴14:30)、複仇的欲望(羅12:19);
(4) 一切過分的情緒(弗4:31)、使人煩亂的憂慮(太6:31,34);
(5) 無節製的吃肉、飲酒(路21:34;羅13:13)、勞作(傳12:12;2:22-23)和娛樂(賽5:12);
(6) 觸動怒氣的言語(箴15:1;12:18)、苦待他人(結18:18;出1:14)、紛擾爭競(加5:15;箴23:29)、擊打傷害(民35:16-18,21),以及其它任何傾向於毀壞人生命的行為(出21:18-36)。
六十七.第七條誡命
137問:第七誡命是什麽?
答:第七誡命是,“不可奸淫”(出20:14) 。
138問:在第七條誡命中,命令什麽責任?
答:在第七條誡命中,命令我們:
(1) 在身體、意念、感情(帖前4:4;伯31:1;林前77:34)、言語(西4:6)和行為上(彼前2:3),都要貞潔;
(2) 保守我們自身和他人的貞潔(林前7:2,35-36);
(3) 謹守我們的眼睛和其他所有感官(伯31:1);
(4) 自我克製(徒24:24-25);
(5) 與貞潔的人為伴(箴2:16-20);
(6) 以正派衣裳為妝飾(提前2:9);
(7) 那些沒有節製恩賜的人就當結婚(林前7:2,9);
(8) 夫妻相愛(箴5:19-20),彼此同住(彼前3:7);
(9) 在自己的呼召中要勤勉(箴31:11,27-28);
(10) 抵擋誘惑,避免各種不潔的場合(箴5:8;創39:8-10)。
139問:在第七誡命中,禁止什麽罪?
答:在第七條誡命中禁止的罪,除了忽略當盡的責任之外(箴5:7),還有:
(1) 婚後的奸淫、婚前的穢行(來13:4;加5:19);
(2) 強奸、亂倫(撒下13:14;林前5:1);
(3) 同性戀,以及所有違反天性的色欲(羅1:24,26-27;利20:15-16);
(4) 各種不潔的想象、思想、意圖和感情(太5:28;15:19;西3:5);
(5) 所有敗壞的、肮髒的話語,連聽都不要聽(弗5:3-4;箴7:5,21-22);
(6) 淫蕩的眼色(賽3:16;彼後2:14);
(7) 輕浮的舉止,不正派的服飾(箴7:10,13);
(8) 禁止合法的嫁娶(提前4:3);
(9) 施行不合法的婚姻(利18:1-21;可6:18;瑪2:11-22);
(10) 允許、寬容、開辦妓院,到妓院遊玩(王上15:12;王下23:7;申23:17-18;利19:29;耶5:7;箴7:24-27);
(11) 任意以獨身的誓言纏累自己(太19:10-11);
(12) 不合理地延遲結婚(林前7:7-9;創38:26);
(13) 多妻或多夫(瑪2:14-15;太19:5);
(14) 不公義的離婚(瑪2:16;太5:32),或離棄(林前7:12-13);
(15) 懶惰、貪食、醉酒(結16:49;箴23:30-33);
(16) 與淫蕩的人為伴(創39:10;箴5:8);
(17) 黃色歌曲、書籍、圖片、舞蹈、戲劇(弗5:4;結23:14-17;賽23:15-17;3:16;可6:22;羅13:13;彼前4:3);
(18) 以及其他一切導致我們自身和他人不潔的刺激或行動(王下9:30;耶4:30;結23:40)。
六十八.第八條誡命
140問:第八條誡命是什麽?
答:第八條誡命是:“不可偷竊”(出20:15)。
141問:在第八條誡命中,命令什麽責任?
答:在第八條誡命中命令的責任是:
(1) 在人與人的契約和生意中要講究誠實、守信和公平(詩15:2,4;亞7:4,10;8:16-17);
(2)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羅13:7);
(3) 非法扣押正當所有人的財物,要予以賠償(利6:2-5;路19:8);
(4) 根據自己的能力和他人的需要,慷慨施與、出借(路6:30,38;約壹3:17;弗4:28;加6:10);
(5) 對世上財物的判斷、願望和情感要合乎中道(提前6:6-9;加6:14);
(6) 對於那些供養我們肉身的東西,要審慎考慮,留心料理(提前5:8),根據我們自身的處境,加以獲取、保守、使用和處理(箴27:23-27;傳2:24;3:12-13;提前6:17-18;賽38:1;太11:8);
(7) 合乎上帝律法的職業要持守(林前7:20;創2:15;3:19),並要殷勤從事(弗4:28;箴10:4);
(8) 生活節儉(約6:12,箴21:20);
(9) 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林前6:1-9)、擔保,以及其他類似的事宜(箴6:1-6;11:15);
(10)努力運用一切公義的、合乎上帝律法的手段,獲取、保守、增加他人以及我們自身的財富和外部產業(利25:35;申22:1-4;出23:4-5;創47:14,20;腓2:4;太22:39)。
142問:在第八條誡命中,禁止什麽罪行?
答:在第八條誡命中禁止的罪行是:除了忽略當盡的本分之外(雅2:15-16;約壹3:17),還有:
(1) 偷竊(弗4:28);
(2) 搶劫(詩62:10);
(3) 搶人口(提前1:10);
(4) 接受任何竊取得來的東西(箴29:24;詩50:18);
(5) 欺詐性行為(帖前4:6);
(6) 虛假的度量衡(箴11:1;20:10);
(7) 移動地界(申19:14;箴23:10);
(8) 人與人之間定立契約時不公義、不守信(摩8:5;詩37:21);
(9) 在別人信托的事上不公義、不守信(路16:10-12);
(10) 欺壓虧負(結22:29;利25:17);
(11) 敲詐勒索(太23:25;結22:12);
(12) 行賄受賄(詩15:5;伯15:34);
(13) 毫無根據的訴訟(林前6:6-8;箴3:29-30);
(14) 非法圈地,霸占地土(賽5:8;彌2:2);
(15) 囤積居奇(箴11:26);
(16) 從事不合乎上帝律法的職業(徒19:19,24-25);
(17) 以及其它所有巧取豪奪,損人利己,違背公義,作奸犯科之事(伯20:19;雅5:4;箴21:6);
(18) 貪心(路12:15);
(19) 過分看重世上的財物(提前6:5;西3:2;箴23:5;詩62:10);
(20) 對於獲取、保守、使用財物之事,憂慮小信、投機鑽營(太6:25,31,34;傳5:12);
(21) 見到他人興盛就心懷不平(詩73:3;37:1,7);
(22) 作工懈怠(帖後3:11;箴18:9),揮霍財產,賭博浪費;
(23) 以及其它所有不正當地損害我們的外部產業(箴21:17;23:20-21;28:19),不正當地使用和享受上帝所賜給我們的產業的各種做法(傳4:8;6:2;提前5:8)。
六十九.第九條誡命
143問:第九條誡命是什麽?
答:第九條誡命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20:16)。
144問:在第九條誡命中,命令什麽責任?
答:在第九條誡命中,命令的責任是:
(1) 保守並增進人與人之間的誠實(亞8:16);
(2) 保守並增進他人和我們自身的名譽(約叁12);
(3) 為事實真相挺身而出(箴言31:8-9);
(4) 在審判和公義之事上(利19:15,箴14:5,25),以及在其它各種事情上,發自內心(詩15:2),忠心誠實(代上19:9),不計代價(撒上19:4-5),不加隱瞞(書7:19),不偏左右(撒下14:18-20),實話實說,隻講事實真相(林後1:17-18;弗4:25);
(5) 以愛心尊重他人(來6:9;林前13:7);
(6) 愛護他們的名譽,願意他們有好名聲,並為之歡喜(羅1:8;約貳4;約叁3-4);
(7) 為他們的軟弱難過(林後2:4;12:21),並加以遮掩(箴17:9;彼前4:8);
(8) 承認他們的恩賜和美德(林前1:4-5,7;提後1:4-5);
(9) 為他們的無辜辯護(撒上22:14);
(10)關於他們的好消息,願意接受(林前13:6-7),壞消息,不隨意苟同(詩15:3);
(11)不鼓勵傳舌者(箴25:23)、奉承者(箴26:24-25)、誹謗者(詩101:5);
(12)珍惜自己的名譽,並在需要的時候予以辯護(箴22:1;約8:49);
(13)遵守合乎上帝律法的誓言(詩15:4);
(14)凡是真實的、誠實的、可愛的、有美名的,都要考察、遵行(腓4:8)。
145問:在第九條誡命中,禁止什麽罪行?
答:在第九條誡命中,禁止的罪行是:
(1) 一切損害他人和我們自身誠實與名譽的事(撒上17:28;撒下16:3;1:9-10,15-16),特別是在司法審判中(利19:15;來1:4);
(2) 提供偽證(箴19:5;6:16,19);
(3) 唆使他人作假見證(徒6:13);
(4) 故意為邪惡之事辯護,不顧事實,誇大其辭(耶9:3,5;徒24:2,5;詩12:3-4;52:1-4);
(5) 作出不公義的判決(箴17:15;王上21:9-14);
(6) 稱善為惡,稱惡為善;把義人當得的歸於惡人,把惡人當得的歸於義人(賽5:23);
(7) 編造謊言(詩119:69;路19:8;16:5-7);
(8) 掩蓋事實真相,對正義之事不當地保持沉默(利5:1;申13:8;徒5:3,8-9;提後4:6);
(9) 對罪惡應予指責時卻不仗義直言(王上1:6;利19:17),也不向他人申訴(賽59:4);
(10) 雖說真話,卻不合時宜(箴29:11),或心存惡意(撒上22:9-10,比較詩52:1-5),或顛倒黑白,故意歪曲(詩56:5;約2:19,比較太26:60-61),或言辭含糊,模棱兩可,以致損害事實或公義(創3:5;26:7,9);
(11) 不說真話(賽59:13);
(12) 說謊(利19:11;西3:9);
(13) 誹謗(詩50:20);
(14) 讒謗(詩15:3);
(15) 毀損(雅4:11;耶38:4);
(16) 搬弄是非(利19:16);
(17) 傳播謠言(羅1:29-30);
(18) 嘲弄他人(創21:9,比較加4:29);
(19) 辱罵他人(林前6:10);
(20) 輕率論斷(太7:1);
(21) 言語苛刻(徒28:4);
(22) 論斷不公(創38:24;羅2:1);
(23) 曲解他人的目的、言語和行動(尼6:6-8;羅3:8;詩69:10;撒上1:13-15;撒下10:3);
(24) 油嘴滑舌(詩12:2-3);
(25) 虛榮自誇(提後3:2);
(26) 自高自大,高抬別人,或妄自菲薄,小看別人(路18:9,11;羅12:16;林前4:6;徒12:22;出4:10-14);
(27) 否定來自上帝的恩賜和美德(伯27:5-6;4:6);
(28) 吹毛求疵(太7:3-5);
(29) 本該坦白認罪,卻躲躲藏藏,尋找借口,減輕罪責(箴28:13;30:20;創3:12-13;耶2:35;王下5:25;創4:9);
(30) 泄漏人不該泄漏的軟弱(創9:22;箴25:9-10);
(31) 散布謠言(出23:1);
(32) 聽信謊言(箴29:12);
(33) 掩耳不聽正當的辯護(徒7:56-57;伯31:13-14);
(34) 妄自猜疑(林前13:5;提前6:4);
(35) 對別人所當得的尊榮,嫉妒惱怒(民11:29;太21:15),妄圖予以削弱、損害(拉4:12-13),別人蒙羞受辱,則高興歡喜(耶48:27);
(36) 蔑視別人,加以戲弄(詩35:15-16,21;太27:28-29);
(37) 獻媚他人(猶16;徒12:22);
(38) 違背合乎上帝律法的諾言(羅1:31;提後3:3);
(39) 對關涉美名之事,漫不經心(撒上2:24);
(40) 對招致臭名之事,則去親自踐行,或不加回避,或未盡力攔阻他人(撒下13:12-13;箴5:8-9;6:33)。
七十.第十條誡命
146問:第十條誡命是什麽?
答:第十條誡命是:“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
147問:在第十條誡命中,命令什麽責任?
答:在第十條誡命中,命令的責任是:
(1) 對我們自己的境況完全知足(來13:5;提前6:6);
(2) 用正直仁愛的精神對待我們的鄰舍,以致於我們關乎他人的一切的動機和情感,都是以促進他人的益處為念(伯31:29;羅12:15;詩122:7-9;提前1:5;斯10:3;林前13:4-7)。
148問:在第十條誡命中,禁止什麽罪行?
答:在第十條誡命中,禁止的罪行是:
(1) 對自己的現狀不滿(王上21:4;斯5:13;林前10:10);
(2) 對鄰舍的善況嫉妒(加5:26;雅3:14,16)、難受(詩112:9-10;尼2:10);
(3) 並對他所擁有的產生貪心邪情(羅7:7-8;13:9;西3:5;申5:21)。
七十一.人無力全守誡命
149問:人能全守上帝的誡命嗎?
答:不管是靠自己(雅3:2;約15:5;羅8:3),還是靠今生所領受的任何恩典,均無人能全守上帝的誡命(傳7:20;約壹1:8,10;加5:17;羅7:18-19);反倒天天在心思(創6:5;8:21)、言語和行為上(羅3:9-19;雅3:2-13),違背上帝的誡命。
七十二.罪的程度
150問:一切違反上帝律法的事,就其本身,並在上帝的眼中,都是同樣可憎嗎?
答:一切違背上帝律法的事,不都是同樣可憎的;相反,有些罪就其本身,並因某些加重情節,在上帝的眼中,比別的罪更為可憎(約19:11;結8:6,13,15;約壹5:16;詩78:17,32,56)。
151問:那些使某些罪加重,比其它罪更可憎的情節是什麽?
答:罪的加重情節有:
(1)與犯罪之人有關的(耶2:8):他們的年齡越大(伯32:7,9;傳4:13),或經驗越豐富,或所領受的恩典越多(王上11:4,9),在見證(撒下12:14;林前5:1)、恩賜(雅4:17;路12:47-48)、地位(耶5:4-5)、職分(撒下12:7-9;結8:11-12)上,眾所周知,為人師表(羅2:17-24),是其他人所效法的榜樣(加2:11-14)。
(2)與被侵害者有關的(太21:38-39):直接冒犯上帝(撒上2:25;徒5:4;詩51:4)、祂的屬性(羅2:4)和敬拜(瑪1:8,14);直接冒犯基督和祂的恩典(來2:2-3;12:25);直接冒犯聖靈(來10:29;太12:31-32)、祂的見證(弗4:30)和工作(來6:4-6);直接冒犯尊長、處於尊位之人(猶8;民12:8-9;賽3:5),以及和我們有特別關係與責任的人(箴30:17;林後12:15;詩55:12-15);直接冒犯聖徒(番2:8,10-11;太18:6;林前6:8;啟17:6),特別是那些軟弱的弟兄(林前8:11-12;羅14:13,15,21),冒犯他們或其他任何人的靈魂(結13:19;林前8:12;啟18:12-13;太23:15),以及傷害所有人或許多人的共同利益(帖前2:15-16;書22:20)。
(3)與犯罪性質有關的(箴6:30-33):直接違反律法的明確內容(拉9:10-12;王上11:9-10),違背多條誡命,本身包含諸多罪(西3:5;提前6:10;箴5:8-12;6:32-33;書7:21);不僅心中圖謀,還在言語行為上(雅1:14-15;太5:22;彌2:1),絆倒他人(太18:7;羅2:23-24),並且不予補償(申22:22,28-29;箴6:32-35);不顧蒙恩之道(太11:21-24;約15:22)、憐憫(賽1:3;申32:6)、審判(摩4:8-11;耶5:3)、自然之光(羅1:26-27)、良心責備(羅1:32;但5:22;多3:10-11)、公開或私下的勸誡(箴29:1)、教會的勸懲(多3:10;太18:17)、國家的審判(箴27:22;23:35);蓄意(詩36:4)、故意(耶6:16)、任意(民15:30;出21:14)、無恥(耶3:3;箴7:13)、自誇(詩52:1)、惡意(約叁10)、屢次(民14:22)、頑固(亞7:11-12)地違背我們的禱告、決心、允諾(詩78:34-37;耶2:20;42:5-6,20-21)、許願(傳5:4-6;箴20:25)立約(利26:25)、與上帝或他人的約定(箴2:17;結17:18-19);在悔改之後,故態複萌(耶34:8-11;彼後2:20-22),仍然是歡喜作惡(箴2:14),繼續犯罪(賽57:17)。
(4)與犯罪時間(王下5:26)和地點(耶7:10;賽26:10)有關的:在主日(結23:37-39),或其它敬拜上帝的時間(賽58:3-5;民25:6-7),或恰在此前(林前11:20-21),或恰在此後(耶7:8-10;箴7:14-15;約13:27,30),或不顧攔阻、糾正此類失敗的幫助(拉9:13-14);或在公共場所,或有他人在場,使其受到刺激或玷汙(撒下16:22;撒上2:22-24)。
七十三.懲罰與逃避
152問:在上帝的手中,每一次犯罪該受什麽處罰?
答:每一次犯罪,哪怕是最小的犯罪,都是冒犯上帝的主權(雅2:10-11)、良善(出20:1-2)和聖潔(哈1:13;利10:3;11:44-45),冒犯上帝公義的律法(約壹3:4;羅7:12),當在今生(哀3:39;申28:15-68)和來世(太25:41)受祂的憤怒和咒詛(弗5:6;加3:10);不靠基督的寶血,就無法得以補償(來9:22;彼前1:18-19)。
153問:為叫我們可以逃避那因違背律法而當受的烈怒和咒詛,上帝要我們怎樣行?
答:為叫我們可以逃避那因違背律法而當受的烈怒和咒詛,上帝要我們向祂悔改,歸信耶穌基督(徒20:21;太3:7-8;路13:3,5;徒16:30-31;約3:16,18),並且殷勤使用那些基督借以把祂中保的恩惠傳遞給我們的外部工具(箴2:1-5;8:33-36)。
七十四.蒙恩之道
154問:基督把祂中保的恩惠傳給我們,所憑借的外部工具是什麽?
答:基督把祂中保的恩惠傳給我們,所憑借的外部的普通工具是祂所有的蒙恩之道,特別是聖經、聖禮和禱告;祂叫這一切在選民身上生發效力,使他們得救(太28:19-20;徒2:42,46-47)。
七十五.聖經與蒙恩之道
155問:聖經怎樣生發效力,使人得救呢?
答:聖靈使讀經,尤其是講道,成為有效的蒙恩之道:
(1) 啟迪罪人(尼8:8;徒26:18;詩19:8),使其知罪謙卑(林前14:24-25;代下34:18-19,26-28);
(2) 驅使他們脫離自我,吸引他們歸向基督(徒2:37,41;8:27-39);
(3) 使他們合乎祂的形狀(林後3:18),征服他們,使其順服祂的旨意(林後10:4-6;羅6:17);
(4) 堅固他們,抵擋各樣的試探和敗壞(太4:4,7,10;弗6:16-17;詩19:11;林前10:11);
(5) 在恩典中把他們建造起來(徒20:32;提後3:15-17),使他們的心藉信得救,成為聖潔,得著安慰(羅16:25;帖前3:2,10-11,13;羅15:4;10:13-17;1:6)。
七十六.讀經
156問: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要讀經?
答:盡管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公開向會眾讀經(申31:9,11-13。尼8:2-3;9:3-5),但各種人都應閱讀聖經(申17:19;啟1:3;約5:39;賽34:16),既要自己閱讀,也當與自己的家人一起閱讀(申6:6-9;創18:17,19;詩78:5-7);為了達成這一目的,要把聖經從原文翻譯成各民族通用的語言(林前14:6,9,11-12,15-16,24,27-28)。
157問:應當如何讀經?
答::應當:
(1) 以高度的敬畏之心讀經(詩19:10;尼8:3-10;出24:7;代下34:27;賽66:2);
(2) 確信聖經就是上帝的話(彼前1:19-21),而且惟獨上帝能使我們明白聖經(路24:45;林後3:13-16);
(3) 願意認識、相信、順服上帝顯明在聖經中的旨意(申17:19-20);
(4) 殷勤查考(徒17:11),留意聖經的內容和範圍(徒8:30,34;路10:26-28);
(5) 並用默想(詩1:2;119:97)、應用(代下34:21)、舍己(箴3:5;申33:3)、禱告(箴2:1-6;詩119:18;尼8:6,8)之法讀經。
七十七.講道
158問:誰可以講道呢?
答:隻有具備充分的恩賜(提前3:2,6;弗4:8-11;何4:6;瑪2:7;林後3:6),並得到適當的認可,蒙召從事這一職分的人(耶14:15;羅10:15;來5:4;林前12:28-29;提前3:10;4:14;5:22),才能講道。
159問:蒙召傳講上帝聖言的人應當如何講道?
答:蒙召傳講上帝聖言的人,應當:
(1) 傳講純正的教義(多2:1,8),殷勤作工(徒18:25),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提後4:2);
(2) 表達清楚(林前14:19),不用人智慧委婉的言語,乃是用聖靈和大能的明證(林前2:4),忠心地把上帝各樣的旨意傳講全備(徒20:27);
(3) 根據聽眾的需要和能力,用諸般的智慧(西1:28;提後2:15),把上帝的話應用在他們身上(林前3:2;來5:12-14,路12:42);
(4) 心裏火熱(徒18:25),愛上帝(林後5:13-14;腓1:15-17),愛上帝的子民(西4:12;林後12:15);
(5) 誠誠實實(林後2:17;4:2),目的在於使上帝得榮耀(帖前2:4-6;約7:18),使上帝的子民悔改歸正(林前9:19-22),得造就(林後12:19;弗4:12),得救恩(提前4:16;徒26:16-18)。
七十八.聽道
160問:對聽道的人有什麽要求?
答:那些聽道的人,應當:
(1) 以勤勉(箴8:34)、預備(彼前2:1-2;路8:18)和禱告(詩119:18;弗6:18-19)之心來聽道;
(2) 對於所聽到的內容要考查聖經(徒17:11);
(3) 以信心(來4:2)、愛心(帖後2:10)、謙卑(雅1:21)和願意的心(徒17:11),把所聽到的真理作為上帝之道予以領受(帖前2:13);
(4) 默想(路9:44;來2:1),談論(路24:14;申6:6-7);
(5) 藏在心裏(箴2:1;詩119:11);
(6) 並在自己的生命中結出果子來(路8:15;雅1:25)。
七十九.聖禮與蒙恩之道
161問:聖禮怎樣成為救贖的有效工具呢?
答:聖禮成為救贖的有效工具,並非因其本身有什麽權能,也不是因為源自施行者的敬虔或動機而發出的力量,而是惟獨因著聖靈的運行和基督的祝福,祂是聖禮的設立者(彼前3:21;徒8:13,比較徒8:23;林前3:6-7;12:13)。
162問:聖禮是什麽?
答:聖禮是基督在其教會中所設立的神聖的蒙恩之道(創17:7,10;出12;太28:19;26:26-28),向那些在恩典之約中的人(羅15:8;出12:48),
(1) 象征、印證、表明(羅4:11;林前11:24-25)祂中保的恩惠(徒2:38;林前10:16);
(2) 堅固、增強他們的信心,以及其它各樣的美德(羅4:11;加3:27);
(3) 要求他們順服(羅6:3-4;林前10:21);
(4) 見證、珍惜他們彼此之間的愛心和交通(弗4:2-5;林前12:13);
(5) 並使他們與那些不得參與的人分別出來(弗2:11-12;創34:14)。
163問:聖禮有哪幾方麵?
答:聖禮有兩方麵,
(1) 一方麵是外在的有形的記號,是根據基督的吩咐而使用的;
(2) 另一方麵是其所象征的內在屬靈的恩惠(太3:11;彼前3:21;羅2:28-29)。
164問:在新約時代,基督在其教會中設立了多少聖禮?
答:在新約時代,基督在其教會中隻設立了兩大聖禮:一是洗禮,一是聖餐(太28:19;林前11:23;太26:26-28)。
八十.洗禮
165問:洗禮是什麽?
答:洗禮是新約的聖禮。基督吩咐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為人用水施洗(太28:19),
(1) 作為與基督聯合(加3:27),因著祂的寶血罪得赦免(可1:4;啟1:5),因著祂的聖靈而重生(多3:5;弗5:26)的標記與印證;
(2) 也是得兒子的名分(加3:26-27),複活得永生(林前15:29;羅6:5)的標記與印證;
(3) 由此受洗者莊嚴地歸入有形教會(林前12:13),公開立約,認主為主,全人歸主,且惟獨屬主(羅6:4)。
166問:應當為誰施洗?
答:(1)對那些處於有形教會之外,在應許之約上是局外人者,直到他們公開承認歸信基督,並願順服祂,才可為他們施洗(徒8:36-38);
(2)若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已公開承認歸信基督並願順服祂,則其嬰孩亦在恩約之內,應予施洗(創17:7,9,比較加3:9,14;西2:11-12;徒2:38-39;羅4:11-12;林前7:14;太28:19;路18:15-16;羅11:16)。
167問:如何使我們的洗禮更加有效呢?
答:要使我們洗禮更加有效,是人人常常忽視的當盡的責任,是我們一生一世都當履行的事,特別是在受試探的時候,當我們出席他人洗禮的時候,更當如此(西2:11-12;羅6:4,6,11)。使我們的洗禮更加有效的方法就是:
(1) 以感恩的心認真地思考洗禮的性質,基督設立洗禮的目的,洗禮所施與並印證的特權和恩惠,以及我們受洗時所發的莊重誓言(羅6:3-5);
(2) 要因我們的罪汙,對洗禮之恩和承諾的虧負、背離而謙卑下來(林前1:11-13;羅6:2-3);
(3) 逐漸確信罪已蒙赦,以及其它在洗禮中所印證的各樣福分(羅4:11-12;彼前3:21);
(4) 從基督的受死與複活中吸取力量,我們受洗是歸入祂,為要我們治死罪,在恩典裏蘇醒(羅6:3-5);
(5) 努力靠信心生活(加3:26-27),行事為人聖潔公義(羅6:22),正如那些在洗禮中把自己的名字交托給基督的人一樣(徒2:38);
(6) 弟兄姊妹彼此相愛,因為我們由同一聖靈受洗,歸入同一身體(林前12:13,25-27)。
八十一.聖餐
168問:聖餐是什麽?
答:聖餐是新約的聖禮。我們在其中照耶穌基督的吩咐,分發並領受餅酒,祂的受死在其中顯明出來(路22:20)。
(1) 那些按理領受的人吃喝祂的體與血,得屬靈的滋養,在恩典中長進(太26:26-28;林前11:23-26);
(2) 他們與基督的聯合和交通得以堅固(林前10:16);
(3) 作為奧秘身體的肢體,他們的感恩(林前11:24)、與上帝的聖約(林前10:14-16,21)、彼此之間的愛與團契,都得以見證並更新(林前10:17)。
169問:基督如何指定在聖餐中分發餅酒?
答:基督指定牧者,在施行聖餐這一聖禮之中,藉著宣讀設立聖餐的話,感恩,並禱告,把餅酒從通常的用途中分別出來;拿起餅來,掰開,把餅與酒都分發給領受者,他們也同樣根據基督的吩咐,拿起餅來吃下,再喝那酒,以感恩的心記念基督的身體為他們而舍,基督的寶血為他們而流(林前11:23-24;太26:26-28;可14:22-24;路22:19-20)。
170問:在聖餐中,那些按理領受的人如何吃喝基督的體與血呢?
答:在聖餐中,
(1) 基督的體與血並非屬物質地或屬肉體地臨在於餅酒之中,也不是與餅酒同在,也不是在餅酒之下(徒3:21),而是對於領受者的信心而言,有屬靈的臨在,這種臨在的真實性正如餅酒本身對於他們的外部感官的真實性一樣(太26:26,28);
(2) 所以,那些在聖餐中按理領受的人,確實在其中吃喝基督的體與血,並不是以物質的屬肉體的方式,而是以屬靈的方式;
(3) 他們雖是藉著信心,卻也是真實地(林前11:24-29)領受釘十字架的基督,以及祂受死的一切恩惠,並運用在自己的生活中(林前10:16)。
171問:在來領受聖餐之前,那些來領受的人應當怎樣預備自己?
答:在來領受聖餐之前,那些來領受的人,
(1) 應當省察自己(林前11:28)是否在基督裏麵(林後13:5);
(2) 省察自己的罪和虧欠(林前5:7,比較出12:15);
(3) 省察自己的知識(林前11:29)、信心(林前13:5;太26:28)和悔改(亞12:10;林前11:31)的真實性和程度;
(4) 省察自己對上帝的愛,對弟兄的愛(林前10:16-17;徒2:46-47),對眾人的愛(林前5:8;11:18,20),是否饒恕了那些得罪自己的人(太5:23-24);
(5) 省察自己是否渴慕基督(賽55:1;約7:37);
(6) 省察自己是否有新順服(林前5:7-8);
(7) 重新操練這些美德(林前11:25-26,28;來10:21,22,24;詩26:6),認真默想(林前11:24-25),恒切禱告(代下30:18-19;太26:26)。
172問:懷疑自己不在基督裏,或者懷疑自己沒有作好正當的預備,這樣的人可以來
領受聖餐嗎?
答:懷疑自己不在基督裏,或者懷疑自己沒有為領受聖餐作好正當的預備,
(1) 這樣的人或許是真的與基督有份,雖然他們對此還沒有達到確信(賽1:10;約壹5:13;詩88;77:1-12;拿2:4,7);
(2) 如果他們真的是出於此種憂慮而受到影響(賽54:7-10;太5:3-4;詩31:22;73:13,22-23),確實渴慕自己是在基督裏(腓3:8-9;詩10:17;42:1-2,5,11),並願意脫離罪惡(提後2:19;賽50:10;詩66:18-20),那麽,上帝就看他的確與基督有份;
(3) 而且,因為上帝的應許,以及祂設立這一聖禮的目的,就是要寬慰軟弱有疑心的基督徒(賽40:11,29,31;太11:28;12:20;26:28)。
(4)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他要為自己的不信悲傷(可9:24),努力消除自己的懷疑(徒2:37;16:30);
(5) 這樣做之後,他可以並應當參加聖餐,使自己得以堅固(羅4:11;林前11:28)。
173問:是不是所有公開承認信仰,並想參加聖餐的人,都可參加呢?
答:盡管公開認信,卻對真道無知妄解,肆意犯罪,這樣的人,雖想參加聖餐,但教會根據基督賜給的權柄,可以並應當禁止他們參加聖餐(林前11:27-31,比較太7:6;林前5;猶23;提前5:22),直到他們接受教訓,有生命改變為止(林後2:7)。
174問:在聖餐這一聖禮施行的時候,對那些領受的人有什麽要求?
答:那些領受聖餐的人,在聖餐施行期間,
(1) 要有至聖的敬畏之心,集中注意力,在這一蒙恩之道中等候上帝(利10:3;來12:28;詩5:7;林前11:17,26-27);
(2) 殷勤注視餅酒,並謹守聖餐的每一細節(出24:8,比較太26:28);
(3) 留心分辨主的身體(林前11:29);
(4) 存愛心默想基督的受死和受苦(路22:19);
(5) 由此激勵自己,更加堅定地行出各樣的美德(林前11:26;10:3-5,11,14);
(6) 省察自己(林前11:31),為罪憂傷(亞12:10);
(7) 切切地渴慕基督(啟22:17),藉著信心吃喝祂(約6:35),領受祂的豐盛(約1:16),信靠祂的功德(腓3:9),在祂的大愛中歡喜(詩63:4-5;代下30:21),感謝祂的恩典(詩22:26);
(8) 更新他們與上帝的聖約(耶50:5;詩50:5),並更新對眾聖徒的愛(徒2:42)。
175問:在領受聖餐之後,基督徒有什麽責任?
答:在領受聖餐之後,基督徒有責任認真地思考:
(1) 他們在領受聖餐時是怎樣行的,是否得到益處(詩28:7;85:8;林前11:17,30-31);
(2) 若是得到鼓勵和安慰,就要為此而讚美上帝(代下30:21-23,25-26;徒2:42,46-47),求上帝繼續施恩(詩36:10;歌3:4;代上29:18),保持警醒,免得退步(林前10:3-5,12),完成自己所許的願(詩50:14),勉勵自己常常參加聖餐(林前11:25-26;徒2:42,46);
(3) 如果發現未得到什麽恩惠,就要更加仔細地省察自己對聖餐的預備,和參加聖餐時的舉動(歌5:1-6;傳5:1-6);
(4) 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他們對得起上帝和自己的良知,就當等待,在所定的時候,必得著其中的果子(詩123:1-2;42:5,8;43:3-5);
(5) 但是,如果他們在某個方麵沒有做到,就當謙卑下來(代下30:18-19;賽1:16,18),並在以後的日子更加慎重、殷勤地參加聖餐(林後7:11;代上15:12-14)。
八十二.洗禮和聖餐的異同
176問:洗禮和聖餐有什麽共同的地方?
答:洗禮和聖餐的共同之處在於:
(1) 二者都是由上帝設立的(太28:19;林前11:23);
(2) 其屬靈的方麵都是基督和祂的恩惠(羅6:3-4;林前10:16);
(3) 都是同一恩典之約的印記(羅4:11,比較西2:12;太26:27-28);
(4) 都由牧者施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施行(約1:33;太28:19;林前11:23;林前4:1;來5:4);
(5) 都要在基督的教會中一直延續下去,直到祂再來(太28:19-20;林前11:26)。
177問:洗禮和聖餐有何不同之處?
答:洗禮和聖餐的不同之處在於:
(1) 洗禮隻施行一次,是用水施洗,作為我們重生並與基督聯合的標記和印證(太3:11;多3:5;加3:27),並且對嬰兒來說也是如此(創17:7,9;徒2:38-39;林前7:14);
(2) 聖餐則是經常施行的,是用餅與酒,來代表並顯明基督就是靈魂屬靈的滋養(林前11:23-26),堅固我們在祂裏麵繼續成長(林前10:16),並且隻有年齡和能力達到能夠自我省察的人才可領受(林前11:28-29)。
八十三.禱告與蒙恩之道
178問:禱告是什麽?
答:禱告就是奉基督之名(約16:23),藉著聖靈的幫助(羅8:26),把我們的願望呈給上帝(詩62:8);承認我們的罪(詩32:5-6;但9:4),並以感恩的心承認祂的憐憫(腓4:6)。
八十四.當向誰禱告
179問:我們隻當向上帝禱告嗎?
答:是的。
(1) 惟獨上帝鑒察人心(王上8:39;徒1:24;羅8:27),垂聽呼求(詩65:2),赦免諸罪(彌7:18),並滿足眾人各樣的心願(詩145:18-19);
(2) 並且惟獨上帝是可信的(羅10:14),惟獨祂值得崇拜(太4:10);
(3) 因為禱告也是崇拜的一個特別部分(林前1:2),所以,隻可向祂禱告(詩50:15),不可向其他任何存在者禱告(羅10:14)。
八十五.當奉誰的名禱告
180問:“奉基督的名禱告”是什麽意思?
答:“奉基督的名禱告”就是:
(1) 為了順服祂的吩咐,因為確信祂的應許,就為基督的緣故請求憐憫(約14:13-14;16:24;但9:17);
(2) 不是空空地提及祂的名字(太7:21),而是從基督和祂中保的職分,得鼓勵去禱告,並在禱告時,從中得勇氣,得力量,得禱告蒙悅納的盼望(來4:14-16;約壹5:13-15)。
181問:為什麽我們要奉基督的名禱告?
答:(1)因為人的罪性,以及因此而導致的與上帝的疏離,是如此之大,不借助一位中保,我們就無法來到上帝的麵前(約14:6;賽59:2;弗3:12);
(2)這一榮耀的工作,除了基督之外,天上地下無人擔任,無人適合(約6:27;來7:25-27;提前2:5),所以我們不可奉任何人的名字禱告,而是惟獨奉祂的名禱告(西3:17;來13:15)。
八十六.聖靈幫助我們禱告
182問:聖靈怎樣幫助我們禱告?
答:(1)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聖靈幫助我們的軟弱,使我們能夠明白為誰禱告,禱告什麽,如何禱告;
(2)祂又在我們的心中運行,使我們的心靈蘇醒(雖然程度並不是在所有人的心中,在所有的時候都是一樣),使我們有完成這一本分所需要的悟性、感情和美德(羅8:26-27;詩10:17;亞12:10)。
八十七.當為誰禱告
183問:我們當為誰禱告?
答:我們當:
(1) 為基督在地上的整個教會禱告(弗6:18;詩28:9);
(2) 為公民政府的長官(提前2:1-2),為牧者(西4:3)禱告;
(3) 為我們自己(創32:11),為我們的弟兄(雅5:16),也為我們的敵人禱告(太5:44);
(4) 為各種活著的人(提前2:1-2),也為將要來到這個世界的人禱告(約17:20;撒下7:29);
(5) 但是,不可為死人禱告(撒下12:21-23),也不可為那些已經知道犯了至於死的罪的人禱告(約壹5:16)。
八十八.當為何事禱告
184問:我們當為何事禱告?
答:我們當為一切使上帝得榮耀(太6:9),教會得益處(詩51:18;122:6),我們自身(太7:11)或他人(詩125:4)得益處的事禱告;但不應為違背上帝律法的事禱告(約壹5:14)。
八十九.當怎樣禱告
185問:我們當怎樣禱告?
答:我們禱告時,
(1) 要深深曉得上帝的威嚴(傳5:1);
(2) 深深明了自己的不配(創18:27;32:10)、需要(路15:17-19)和罪過(路18:13-14);
(3) 要以悔改的心(詩51:17)、感恩的心(腓4:6)、寬廣的心(撒上1:15;2:1)禱告;
(4) 要以悟性(林前14:15)、信心(可11:24;雅1:6)禱告,真誠(詩145:18;17:1)、懇切(雅5:16),有愛心(提前2:8),有恒心(弗6:18),等候上帝(彌7:7),並謙卑地降服於祂的旨意之下(太26:39)。
九十.禱告的準則
186問:為要盡禱告的本分,上帝賜給了我們什麽準則?
答:(1)上帝所有的聖言都是用於指導我們盡禱告本分的(約壹5:14);
(2)特別的指導準則,則是我們的救主基督教導門徒禱告時所用的禱告形式,亦即通常所稱的主禱文(太6:9-13;路11:2-4)。
187問:如何使用主禱文?
答:(1)主禱文不僅有指導作用,它作為一個禱告的模式,我們可以依此作其它的禱告;
(2)它本身也可作為一個禱告來使用,隻要以悟性、信心、敬畏和其它所必需的美德,來正確地盡禱告的本分,就可以如此地禱告(太6:9,比較路11:2)。
188問:主禱文分幾個部分?
答:主禱文分三個部分:序言、祈求和結束。
九十一.主禱文的序言
189問:主禱文的序言教訓我們什麽?
答:主禱文的序言是:“我們在天上的父”(太6:9)。這教訓我們,
(1) 當禱告的時候,我們要就近上帝,確信祂父般的慈愛,而且我們與祂這種慈愛有份(路11:13;羅8:15);
(2) 要有敬畏之心,以及其它各種孩子般的性情(賽64:9)、屬天的情感(詩123:1;哀3:41),並對祂的主權、威嚴和恩惠的臨在有正確的認識(賽63:15-16;尼1:4-6);
(3) 同時,也教訓我們要與他人一起禱告,並為他人禱告(徒12:5)。
九十二.主禱文六大祈求
190問:我們在第一祈求中求什麽?
答:我們在第一祈求“願人都尊禰的名為聖”中(太6:9),承認我們自身以及其他所有的人,既沒有能力,也不願意正確地榮耀上帝,(林後3:5;詩51:15),因此我們,
(1) 祈求上帝,藉著祂的恩典使我們和他人都能夠並且喜歡認識、承認、並高度尊崇祂(詩67:2-3)、祂的尊稱(詩83:18)、屬性(詩86:10-13,15)、蒙恩之道、話語(帖後3:1;詩147:19-20;138:1-3;林後2:14-15)和作為,以及祂樂意用於顯明自身的一切(詩145;8);
(2) 為了使我們能夠在心思、言語(詩103:1;19:14),和行為(腓1:9,11)上榮耀祂,求祂攔阻、消除無神論(詩67:1-4)、無知(弗1:17-18)、偶像崇拜(詩97:7)、褻瀆(詩74:18,22-23),以及一切不榮耀祂的事(王下19:15-16);
(3) 並求祂藉其統管萬有的護理,引導並安排萬事,使祂自己得榮耀(代下20:6,10-12;詩83;140:4,8)。
191問:我們在第二祈求中求什麽?
答:我們在第二祈求 “願禰的國降臨”中(太6:10),承認我們自身和全人類生來都處在罪惡和撒但的轄製之下(弗2:2-3),因此我們,
(1) 祈求上帝使罪惡和撒但的國度毀滅(詩68:1,18;啟12:10―11),福音在全世界得以廣傳(帖後3:1),猶太人被呼召(羅10:1),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約17:9,20;羅11:25-26;詩67);
(2) 祈求上帝使教會裝備有各樣的聖職人員和蒙恩之道(太9:38;帖後3:1),清除一切的腐敗(太1:11;番3:9),得到公民政府的支持和保護(提前2:1-2);
(3) 祈求上帝使基督的蒙恩之道得以純正地施行,有效地使那些仍在罪中的人悔改歸正,使那些已經悔改歸正的人得堅固、安慰和建造(徒4:29-30;弗6:18-20;羅15:29-30,32;帖後1:11;2:16-17);
(4) 祈求上帝使基督此時此地就在我們的心中掌權(弗3:14-20),使祂的再來,以及我們與祂一同永遠作王快快臨到(啟22:20);
(5) 祈求祂按自己的美意在世上行使祂的權柄,盡善盡美地成就這些目的(賽64:1-2;啟4:8-11)。
192問:我們在第三祈求中求什麽?
答:我們在第三祈求“願禰的旨意行在天上,如同行在地上”中(太6:10),承認我們和所有的人,天生就完全不能也不願意認識並遵行上帝的旨意(羅7:18;伯21:14;林前2:14),而且傾向於悖逆祂的聖言(羅8:7),對上帝的護理牢騷滿腹(出17:7;民14:2),一心想成就肉體和魔鬼的旨意(弗2:2),所以我們禱告,
(1) 祈求上帝藉著祂的聖靈,除掉我們自身和他人的所有盲目(弗1:17-18)、軟弱(弗3:16)、不情願(太26:40-41),和心靈的悖逆(耶31:18-19);
(2) 祈求上帝藉著祂的恩典,使我們能夠並且願意在所有的事情上(詩119:1,8,35-36;徒21:14),都如天使在天上所作的那樣(賽6:2-3;詩103:20-21;太18:10),謙卑(彌6:8)、喜樂(詩100:2;伯1:21;撒下15:25-26)、誠實(賽38:3)、勤勉(詩119:4-5)、熱情(羅12:11)、真誠(詩119:80)、持久(詩119:112)地去認識、遵行、順服上帝的旨意。
193問:我們在第四祈求中求什麽?
答:在第四祈求“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中(太6:11),我們承認在亞當
裏,並因著我們自己的罪,喪失了享用今生所有外界福分的權利,這些權利理當被上帝全部剝奪,而且我們在享用這些外界福分時,它們對我們而言都當成為受咒詛的東西(創2:17;3:17;羅8:20-22;耶5:25;申28:15-68);它們本身並不能維係我們的生命(申8:3),我們自己也無功勞可居(創32:10),而且靠我們自己的辛勞也無法取得它們(申8:17-18);但我們都傾向於違背上帝的律法,追求(耶6:13;可7:21-22)、獲取(何12:7)、享用這些福分(雅4:3);因此我們為我們自身和他人禱告,
(1) 求上帝使他們和我們等候上帝的護理,天天用合乎上帝律法的手段,靠祂白白的恩賜,按祂父般的智慧所看為最合適的,享受足夠的部分(創43:12-14;創28:20;弗4:28;帖後3:11-12;腓4:6);
(2) 求上帝繼續如此地祝福我們,使我們藉著聖潔、舒適地享用這些福分(提前4:3-5),並有知足之心而得福(提前6:6-8);
(3) 求上帝使我們離開一切不利於今生養身和舒適的事物(箴30:8-9)。
194問:我們在第五祈求中求什麽?
答:在第五祈求“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中(太6:12),我們承認我們和其他所有人都有原罪和本罪的罪咎,因此對上帝的公義欠了債,而且不管是我們自己,還是其他任何受造物,都絲毫不能補償此債(羅3:9-22;太18:24-25;詩130:3-4);因此,我們為我們自身和他人禱告,
(1) 祈求上帝出於祂白白的恩典,藉著基督的順服和補償,由信心領悟並應用,免除罪給我們帶來的罪咎和懲罰(羅3:24-26;來9:22),在祂的愛子中接納我們(弗1:6-7);
(2) 並祈求上帝繼續恩待我們(彼後1:2),饒恕我們天天的失敗(何14:2;耶14:7),用平安和喜樂充滿我們,天天賜給我們更大的罪得赦免的確信(羅15:13;詩51:7-10,12);
(3) 當我們內心擁有此種印證,發自內心地饒恕他人的過犯時(路11:4;太6:14-15;太18:35),聖經就鼓勵我們這樣祈求,並鼓勵我們如此期望。
195問:我們在第六祈求中求什麽?
答:在第六祈求“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凶惡”中(太6:13),我們承認,至智、至義、至慈的上帝,為了各種聖潔與公義的目的,或許吩咐萬有,使我們受打擊,遭挫折,一時陷於試探之中(代下32:31);撒但(代上21:1)、世界(路21:34;可4:19)和肉體,時刻準備用力把我們拉到一邊,陷害我們(雅1:14);即使在我們罪得赦免之後,由於我們自身的敗壞(加5:17)、軟弱,不夠警醒(太26:41),不僅易受試探,動輒就把自己暴露於試探之下(太26:69-72;加2:11-14;代下18:3,比較代下19:2),而且我們自身沒有能力,也不願意抵擋試探,脫離試探,善用試探(羅7:23-24;代上21:1-4;代下16:7-10);理當被棄置於試探的權勢之下(詩81:11-12)。所以,我們禱告,
(1) 祈求上帝製伏世界和其中的一切(約17:15),征服肉體(詩51:10;119:133),遏製撒但(林後12:7-8),治理萬有(林前10:12-13),賜下並祝福各樣蒙恩之道(來13:20-21),激勵我們警醒善用,使我們和祂一切的子民,藉著祂的護理蒙保守,不至受試探犯罪(太26:41;詩19:13);即使受到試探,也求主藉著祂的聖靈使我們得到強有力的扶持,能夠在受試探的時候站立得穩(弗3:14-17;帖前3:13;猶24);
(2) 祈求上帝使我們即使跌倒,也再次站起,恢複過來(詩51:12),並予以善用,從中得益(彼前5:8-10),使我們的成聖和救贖得以完全(林後13:7,9),使撒但被踐踏在我們的腳下(羅16:20;亞3:2;路22:31-32),使我們完全從罪、試探及一切的邪惡中得釋放,直到永遠(約17:15;帖前5:23)。
九十三.主禱文結語
196問:在主禱文的結語中,教訓我們什麽?
答:在主禱文的結語“因為國度,權柄,榮耀,全是禰的,直到永遠”中(太6:13),教訓我們:
(1) 用論理的方式加強我們的祈求(羅15:30),這些理由並不是因為我們自身或其它任何受造物有何價值,而是出於上帝(但9:4,7-9,16-19);
(2) 也教訓我們,在禱告中要讚美上帝(腓4:6),把永恒的主權、全能,與榮耀的尊稱惟獨歸於祂(代上29:10-13);
(3) 因為祂能夠並且願意幫助我們(弗3:20-21;路11:13),所以,藉著信心,我們要坦然無懼地向祂祈求(代下20:6,11),安靜地依靠祂,相信祂會成全我們的祈求(代下14:11)。
(4) 為了表明這是我們的心願,並是我們所確信的,我們就說“阿們”(林前14:16;啟22:20-21)。
[1] Schaff, The Creed of Christiandom, vol.I, p.784.
[2] Thomas F. Torrance, The School of Faith (New York: Harper, 1959), p.183.
[3] 參考Schaff, The Creed of Christiandom, vol.I, p.786.
[4] 十誡並不等於道德律,而是道德律的綜述或概括。正確地解釋十誡,十誡包括上帝吩咐人當盡的一切本分。然而,要具體地理解上帝的旨意,僅僅停留在十誡本身是不夠的。比如,第七條誡命規定“不可奸淫”,要具體理解什麽是奸淫,必須參照更具體的規定,比如《利未記》18章。參考Johannes G. Vos, The Larger Catechism, pp.23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