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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統獨問題上,王希哲不論是理論還是邏輯都不通

(2006-11-10 21:47:09) 下一個

在台灣統獨問題上,王希哲不論是理論還是邏輯都不通

張三一言

[一]、要台獨的台灣人完全沒“侵犯了中国大陆人民对台湾的权利”。

我是這樣判斷的∶

其一,從政治觀點判定,大陸現在這個“國”,即不是“中華民族(暫且當它存在)”的,也不是“中國大陆人民”的;它如假包換的是“中共獨占的”。

其二,中國人民連自身所在的大陸“國”的權利都沒有,對身外的台灣中華民國更沒有任何權利。台灣還與不獨根本就和中國人民的利益沒有關係。大陸人民既然沒有權利,台灣人民又何來有可能侵犯中陸人民的權利?

其三,台灣獨立完全沒有侵犯到中國大陸的任何一個具體的中國人的自由和人權;但是,大陸統一台灣則幾乎百分之一百侵犯了每一個台灣人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甚至經濟權利。

除非承認“中共是中國大陸人民的代表”這個前提,你無法反對以上三點。你一承認就滑到維護專製反對民主的立場上去了。民族主義必定滑到反民主泥沼裏不能自拔,這裏提供了一個有力的證明。


[二]、現居者沒有自決權,曾居者反而有“他決權”

王希哲說∶「今天的世界沒有任何一種“公認”可以提供法理∶誰住在什麽地方,那地方就是他的。他就擁有“選擇權”和“自決權”。」

我先假定這一判定正確。

既然,台灣人“現在住在(或擁有)”這個地方,同時也其俱備了“曾經住在(或擁有)”的條件,是「世界沒有任何一種“公認”可以提供法理」,證明台灣人對台灣這個地方沒方有權利。憑甚麽理由,大陸人僅僅是“曾經住在(或擁有,但現在不是,他不擁有)”台灣這個地方,就變成為有一種“公認”可以提供法理,即“大陸人對台灣有權利”,甚至是大陸人對這個地方有“他決”權利的理據了呢?


[三]、“曾經有的法律根據”作不得準

最常擺出來的理由是,根據(曾經)有法法律,“中國(指中共國)擁有台灣主權”。

這個說法有很多犯駁之處。

一是,為甚麽不可以說∶中華民國曾經擁有大陸主權?請人們清醒注意,現在中共和跟隨中共高喊統一者,指的是“中共之國”統一中華民國;而不是中華民國統一中共之國。這裏透露出一個重要訊息∶在今天的大一統主義者擁專製之共國滅民主之中華民國。

二是,既然可以根據曾經有的法律作準,可以不可以根據“曾經有之前的曾經有”的法律作準?

三是,更重要的是“中國”現有一些土地,根據“曾經有的法律”不是“中國的”。怎麽辦?

四是,外國侵占了的中國領土,也是(曾經)有的法律根據的。請問,外國人可否以“曾經有的法律”要求重新擁有或繼續擁有這些土地?


[四]、“多數國家承認的法律為準”不能成為侵犯自由和基本人權的根據

會有人提出辯解說,以現在多數國家承認的法律為準。

那麽請回答∶

問題一,中共立國之時和之初一段頗長時間,並不是多數國家承,中共國是否存在?它有沒有一個“國家的權利”?──它有沒有自決的權利?

問題二,中共國後來爭取到了多數國承認,所以對台灣有權利(力)了。是不是當台灣爭取到多數國承認就可以獨立了?這一理論,為台灣爭取進入聯合國、尋找國際支持台獨提供邏輯理據。

問題三,“多數國家承認的法律為準”是套用民主多數決原則,但是,民主多數決有一條極之重要的限製∶不準侵犯自由和基本權人。住民自決是國際公認的人權之一。“多數國家承認的法律為準”用到台灣自決上麵就是破壞了民主決策立法不可以侵犯自由和人權的原則。請問,持“多數國家承認的法律為準”論者是不是認為民主可以侵犯自由和人權?

在這裏又提供了一個民族主義必然反民主的活證。


[零]、問題的症結在於必須是民主且自願的統一

我一貫主張統一,不認同台獨。但是,最重要的我隻主張在尊重台灣人民的民主權利和自願原則下的統一,反對霸道的,一方強加於一方的統一;更重要的是堅決反對以專製消滅民主的統一。

王希哲文 不联係起来更好。“反台独究竟有什厶道理?”道理就在它侵犯了中国大陆人民对台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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