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me---
公司有權利和你簽約讓你保證三年不辭職,然後給辦GC嗎?
比如,讓你保證三年不辭職之類的? 有沒有政府條例限製這個? 謝謝了.
radiology---
約, 都是自願的, 簽了約就是強製的了
沒有人能強製你去簽約.
radiology---
即使不簽約, 法律也會支持雇主, 如果你今天拿GC, 明天就走人, 認定欺騙GC而被收回GC也不是沒有. 因為雇主在你的申請中付出了代價, 甚至有的雇主會出你的GC申請費,律師費. 通常雇主付出愈多, 約束就越多.
balsam_pear_k---
雇主付出了,也得到了你的廉價或穩定服務。你
付出了,也得到了綠卡。誰也不欠誰的。我總覺得你在這個問題上太偏執。有很多雇主是提供了相當於美國一般雇員的待遇,機會。但你不得不承認,很大一部分不是這樣。就是個交易!綠卡是自己掙來的,不是施舍要來的。雇主也沒白付出,是個交易。綠卡到了,其實很多情況,互不相欠!!
hellome---
不簽的話,就不給辦.
H1B 要EXTENSION, 他們等到我等不及的時候,讓牽約.簽GC的約,因為我知道H-1B 不可以簽約的
radiology---
我知道有人簽這種協議,不過雇主出律師和申請費.
雇主支持型的一般也要兩三年的(EB1B:2年,EB2/EB3多超過三年),如果其他條件不苛刻,也沒有短時間走人的意向,簽也沒什麽.(僅供參考)
灌水專用名---
隻有黑心,狹窄的雇主才會考慮用GC合約來限製人,這種公司一般老板就是OWNER. 光明正大正常的雇主絕對不會要求簽這種和約.這種合約的簽定條件本來就不公平,因為合約的乙方(受雇者)需要GC,而且這GC不是1,2年就可拿到.
說實在的,綠卡一到手就走人,並不過分. 因為綠卡的總個過程(EB2,EB3)本身就要2,3年甚至更長. 幹3年換張綠卡還不夠嗎?如果你給人家的待遇正常的話,你就不會擔心別人拿了綠卡後走人.
所以建議:如果你雇主要求你簽GC合約的話,是你考慮走人的時候了.
KBH---
這是賣身契,以後想漲工資就沒門了-- 我的經驗.
三年後, 碰到排期倒退, 你還得在他那幹, 除非你想GC半途而廢
radiology---
取決於這協議怎麽寫了,協議嗎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並把
各自將來可能都預測進去.如果隻由對方安排協議的條款, 自己不就被兜進去了.
約不怕簽, 就怕盲目地簽.
hellome---
能找到正式法文去證明這是ILLEGAL--公司有權利和你簽約讓你保證三年?
公司有權利和你簽約讓你保證三年不辭職,然後給辦GC嗎?
比如,讓你保證三年不辭職之類的? 有沒有政府條例限製這個? 謝謝了.
qwqw68---
8 U.S.C. 1182(n)(2)(G)(ii)
hellome---
多謝指點.但那是針對H-1B的,不是GC的.
公司在玩花招. 我的GC 在等485排期.所以辦H-1EXTENSION的時候,他們要我續簽GC的CONTRACT. 原來辦GC時就簽了三年不離職, 現三年期就滿了,我告訴他們不能簽H-1合同,他們就要續GC合同. 明明知道不對,就是說不出理,沒有條文證明呀.
balsam_pear_k---
有人提到,“今天拿到綠卡,明天就走”,有可能造成綠卡吊銷。請問是否能在哪得到類似案件的MEMO,法庭裁定。。。
我各人覺得討論這類問題不能隻靠推理。畢竟在美國這個地方,法律就是“你有一告,我有一訴”,沒有誰就一定贏或輸。規則的補充說明和先前類似案件的裁定才是最具參考意義的。
關於這個問題,有各種說法,都很肯定。如果誰能給出一些參考,也讓大家有個譜。
xiaobaitu---
首先這個問題並非一個法律適用問題﹐而是一個移民局和移民法官
對該綠卡是否base on frand的事實認定問題 ﹐memo和判例都是解釋法律﹐而非基於對事實的判定
其次﹐取消已經簽發的 綠 卡必須要 經過 移民法官的 聽證後才能做出裁決 ﹐所以移民局的 memo在這裡 沒有足夠的效力 。唯一 可以 google到的應該是 BIA的decision ,那是對移民法官裁決 appeal的結果
radiology---
GC的吊銷一定會通過移民法官的判定, 也一定有起訴才
有判, 正如你上一個回帖中所說的, 這本身就是申請人和雇主的交易, 如果雇主在你拿GC走人時, 已經得到了他付出所對應的一些回報, 自然不會憤怒到與你大打官司的地步. 如果你是自己申請的, 不關雇主什麽事, 誰會攔你.
現在處於排期, 要拿GC也不易, 一般會給雇主服務一定的時間, 雇主很少會憤怒到與你打官司. 如果在正常不排期時間,GC申請不少是半年內搞定, 雇主給你花大幾千塊, 你拿GC就走人, 雇主不憤怒才怪. 這才有雇主與申請人簽協議這一說.
每個人包括雇主在內都知道, 誰也不是誰的奴隸, 提供永久位置, 並不是一生要在地位很低位置給雇主幹, 其實雇主和申請者都是在相互利用, 各自找各自的平衡點, 自有嚴重失衡, 自然用法律手段解決, 當然雇主不是一定贏這樣的官司.
一句話, 誰都不能過分.
xiaobaitu---
除了僱主去舉報外﹐移民局自己發現也可以起訴﹐但是通常
申請人隻有在申請入籍時才會和移民局打交道 ﹐那已經是五年後的事了﹐估計移民官注意此問題的機會不大。
radiology---
其實有些雇主憤怒的不是走人本身, 而是事情的突然性,
我們大家都是在各自崗位各搞一攤,管一片,突然離開,往往讓雇主的工作無法進行,讓雇主憤怒不已. 拿GC計劃走人一定盡量 1)爭取雇主同情和理解, 2)給雇主一個緩衝時間,讓雇主有時間安排人接替你的工作.
這是你的人格和信譽問題, 這方麵中國人作的比較差, 我來美國前和來後老板不斷提起這事, 因為他的經曆讓他害怕用中國人.
balsam_pear_k---
我也同意你大部分觀點。但事多了,既有不好的雇主,也有不夠意思的雇員。也許你在美國遇到的雇主大部分都很好。但又有多少人能在半年左右拿到綠卡(尤其對LC過程)。更多的是長時間受雇主鉗製。至於多長,就象期貨風險,看運氣了。
從你的經曆是看到NICE的老板抱怨,從別人的經曆也許就不盡於此。至於孰對孰錯,那就是,有買方占了便宜,也有賣方占了便宜,對於所有的交易皆是如此。
你老是抱怨有的中國人怎樣怎樣,我也同意是有不少。但從總體來看,中國人(尤其是沒身份的)是弱勢團體。更多的是被壓製。
我本人讚同你的為人,也不喜歡不負責任的人,但是感覺你對此有些主觀。還有就是想弄個究竟,到底有沒有這樣的規定,畢竟還是有不同說法的。
radiology---
如果單從法律上說,拿卡就走人,你是完全有用欺騙的手段獲得GC的嫌疑,如果有人上告,法官認可你是欺騙的手段獲得GC,是會被吊銷的.(雇主支持型)
因為你是不夠EB1A或者NIW的條件,才利用雇主給你提供"永久位置"來支持你,---因為你不錯,加上你有"永久位置",才給你的GC. 換句話說, 沒有"永久位置"你是不夠資格獲得GC的. 拿到GC就走人不就是欺騙麽?
雇主很重要,因為起訴你有欺騙行為的大多是雇主,促成雇主上告的大多數原因的是你的突然離開,是雇主在你身上的投入並沒有見效,(特別是雇主幫出各種費用: 廣告費, 律師費, 申請費, 甚至連485的體檢費都雇主出, 而雇主雇用你時間又非常短).
總之, 隻要不把雇主逼急了,就萬事大吉. 當然,我們並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雇主也不能過分.
(謝謝理性討論)
balsam_pear_k---
我並不是在此類。但你的說法還是不能令人信服,我可以說出反駁你的理由(例如, 雇主給你提供"永久位置"來支持你 - 提供 - 這意味著我可以現在拒絕-就別在這辦綠卡了,或者以後改變想法拒絕,或者,換另外一個永久職位。那如果不是這樣,F1的同誌們,以後要立即移民先得被審查欺詐,因為當你簽F1的時候,你默認無任何移民傾向。或者有規定,F1之後至少半年 - 改主義的時間 - 才能提交移民申請)。看來真的是要打官司了:)
”如果有人上告,法官認可你是欺騙的手段獲得GC”, 兩個如果:如果真的打官司了,被告人也不是“如果”那麽簡單好欺負的,所以法官也不是“如果”那麽好定案的。當然,法官真的認定有罪,那就更沒什麽好推理的了。
所以沒先例或特別說明,我看也很難有結論。沒別的意思,就是想集大家之力,搞清這個灰色問題。
xiaobaitu---
如果是後來改了主意,是應該會有一個合理的時間來考慮和改主意
這就是為什麽某些人想以B簽證進美國後如果改別的身份,一定要等幾個月之後再提出申請,就是和公民結婚,都要等幾個月後再去登記,否則就容易被認為是隱瞞了真實的入境目的
沒有法律說多久之內就是欺詐,過了多久就不是,就像去簽F1時的移民傾向問題一樣,有沒有移民傾向,是有關簽證官員“自由心證”來判定的範圍
簽F1的時候,法律上規定有移民傾向就不能簽發,但怎麽樣就算是移民傾向,移民法並沒有說。
辦移民的時候,綠卡如果沒有真正的永久性offer就算是欺詐,base on fraud的綠卡就必須撤銷。但怎麽樣判斷是base on fraud,也在於法官的自由心證。但普遍認為,六個月以後法官通常就不會認為是欺詐了
webs---
I-485後,如果雇主不付prevailing wage, 也應沒事。對嗎?
看各位貼,結論是
綠卡後換工作都沒事, 如果雇主起訴
xiaobaitu---
我認為如果雇主不付prevailing wage, 雇員離職移民局通常不會懲罰雇員
因為是雇主違約在先,但是如果此事引起了移民局的注意,以後這個雇主還是否能再為其他人申請到綠卡就值得懷疑了
===有什麽新觀點和看法,請回帖,繼續討論===
好久個朋友都後悔來美國了,綠卡拿了,據說放棄綠卡還會有“棄國稅”